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0 目录 a:P+HU: 第一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4NRj>y 第二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95.Y2 第三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wy|b Hkr_ 第四章中央国家管理机关 R,.qQF\* 第五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管理机关 L7lpOy4k 第六章司法机关 xX%{i0E 第七章检察机关 lw8t#_P 章八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标志 uWMSn . @sa_/LH!K 第九章最后规定 0XljFQ .本宪法原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卑碑脚公辫一鑫七四年十导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七期第一部分重新公布并经一九 -AL^ 七五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号法律修改,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报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期第一 iPCn-DoIS 部分公布一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净布加勒所特叫九七五年四月十日出版单行本原注。 %a8e_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KD\%B5Jy 第一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V!Wo4M 第一条罗马尼亚是社会主义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主权的1、独立的和 &9gI?b8 统一的城乡劳动人民的国家。它的领土是不可让与的和不可分割的。 *B4OvHi)' 第二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全部权力属于自由的和掌握自己命运的人民。 d?5oJ'JU 人民的权力建立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之上。在紧密的联合中,工人阶级—社会中的领导阶级、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各类劳动人民,不分民族,建设社会主义制度,并且创造向共产 kb$Yc)+R4 主义过渡的条件。
= <A0; 第三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罗马尼亚共产党是整个社会的领导的政治力量。 ;|\j][A 第四条主权的权力执掌者—人民,通过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o,即以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的方式选出的机关,行使权力。 "WY5Pzsi: 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构成整个国家机关系统的基础。 hH$9GL{H 大国民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有其他国家机关都在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其活动。 S^1ZsD. 1“主权的”原文为、uoran”,或译“自主的”。—译者à“人民会议”原文为气~小ilePoPulare”,一译“人民委员会气俄译“人民苏维埃、—译者第五亲罗马尼亚国民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经 `<@ "WSn 济。 [#aJ- Uu 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已经永远废除了人对人的剥削,并正在实施按照劳动数量和 .,VLQbtg 质量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nCV7(ldmH 劳动是我国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责任。 ,W'P8C 第六条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其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合作社所有制—其财产属于各个合作社组织。第七亲任何性质的地下富源、矿藏、国有土地、森林、水流、自然能源、工场和工厂、银行、 uYO$gRem 国营农业企业、农业机械化站、交通道路、国家运输和电讯手段、国有建筑物和房屋、国家的社 +bso4 }rS 会文化设施的物质基础,均属于全体人民,是国家财产。 y:zNf?6& 第八条对外贸易是国家专营事业1。 I<W<;A 第九条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以及属于它们所有的牲畜、装置、设备和建筑物,都是合 ?w'03lr% 作社财产。 uCt?(E> 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归合作社农民家庭使用的小块土地,构成合作社财产。 OGH,K'l 住宅和附属建筑物、其下的土地以及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供应产品的牲畜和小农 sOz
{spA 具,构成合作社农民的个人财产。 Cw!tB1D 手工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的工具、机器、设备和建筑物,是合作社财产。 BC#`S&R 第十条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农业组织形式,保证对土地集约耕作o和 uQ
]ZMc 运用先进科学的条件,并且通过增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以及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不 I=Y_EjZD 断提高。 Yx66Xy 国家援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且保护它们的财产。国家同时帮助其他合作组织,并且保护 1.,KN:qe 它们的财产。 k g(}%Ih 第+一条在农业合作化的条件下,国家保障不能够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对于他 L09r|g4Z 们自己及其家属耕作的土地与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工真的所有权,以及对于役使的和供应产品 ;fQIaE&H 的牲畜的所有权。 SPe%9J+ 同样保障手工业者对其工场的所有权。 +i /4G.=* 第十二条对于土地和建筑物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工程并付给公平的赔偿,才能够征用。 v!DU ewz 第十三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全部活动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和 D1ik*mDA= 繁荣社会主义国家,继续提高人民的物质与文化福利,保证人的自由与尊严,多方面地确保人 Nj?Q{ztS 类的个性。 n[;)( 为此目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国家: wKcuIc$ 组织、规划并且领导国民经济; Q4Wz5n1yp7 保卫社会主义财产; lRS'M,/ 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确保社会主义法制并且保卫法律秩序; jc32s}/H 发展各级教育事业,保证为发展科学、艺术与文化所需要的条件,实行保健; lt'N{LFvc 保证国家防务并且组织国家的武装力量; iig4JP'h 第十四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的精神,同各社会主义国 lP4s"8E`h 1“国家专营事业”原文为“mon叩01destat”,直译为“国家垄断事业”。—译者à“集约耕作”原文为“cultivareai砒。i帕”,指集中劳力和注意,使小块土地大量生产的耕作法。—译者 )`<&~>qp 48家保持并且发展友好和兄弟合作关系,促进同其它社会政治制度的国家的合作关系,并且为了 c8zok `\P_ 确保人民之间的和平与了解在国际组织中积极活动。 RHd no C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对外关系建立在尊重主权和民族独立、权利平等和互利、不干 butBS 涉内政等原则的基础之上。 -j Nnx* 第十五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胭的领土划分为下述行政区域单位:县、市和乡。 /ZL6gRRA|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首都是布加勒斯特,该市由区组成。
!Qsjn 较重要的市可以组织为城市。 Jzp|#*~$E 第十六条罗马尼亚国籍1按照法律取得和丧失。 :rk6Stn$z 第二章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iu 0'[ 第+七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或者宗教,在经济、政治、 E>|fbaN-% 法律、社会和文化生活的一切领域内享有平等权利。 vytO8m%U 国家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容许以民族、种族、性别或者宗教为理由,对这些权利加以 ]"O*& 任何限制,以及在其行使上加以歧视。 L;Yn q<x 旨在建立此项限制,进行民族沙文主义宣传,煽动种族仇恨或者民族仇恨的任何表现à, 5ld?N2<8/ 均依照法律予以惩罚。、}- [@pumH> 第十八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有劳动权。保证每个公民都有机会根据其 <v\$r2C* 训练在经济 $Ups9p Q 产 0}`
-<( ,行政,社会或者文化领域从事工作,并且按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受报酬。同工 r~|7paX! 同酬。_,:’ CG35\b;Q 由祛律规定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的措施,以及关于保护妇女劳动和青年劳动的特别措施。 =(R3-['QIb 第十九亲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有休息权。 dBM{]@bZ 规定工作日的最长时间为八小时,每周休息一次以及每年付酬的休假,以保障劳动者的休 U0W2 息权。 <Pf4[q&wM 在艰苦和很艰苦的劳动部门,其工作日的时间减为八小时以下,‘而不减少报酬。 hZ|0<u 第二十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享有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 #
dUi[' 保障权。 [Tvdchl OC 工人和工作大员通过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范围内付给的退休金和疾病补助金,合作社组 r|z B?9Q 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通过它们自 71IM`eL=ED . 0e:j=kd)NH 己所组织的保险方式,实现物质保障权。国家通过其 Om;`"5 卫生机构保证医药帮助。 0<<ATw$aQ 保证付酬的产假。 c<Ud[x. 第二十一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权。 RP 6<#tq, 通过一般的义务教育,通过各级教育免费以及国家助学金制度,保证受教育的权利。 00>knCe6 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是属于国家的教育。 y(a>Y! dgU 第二十二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保证聚居的各民族自由使用本民族的语言,以 JS?%zj&@ 及书籍、报纸、杂志、剧院、各级教育都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在罗马尼亚族以外还有其他民族 klc$n07 居民居住的行政区域单位,所有机关和机构在口头和书面上使用有关民族的语言,并且在该 0XC3O 8q 民族中或者在通晓当地居民的语言和生活方式的其他公民中任命工作人员。 5|}u25J 1“国籍”原文为‘ce电e‘e”,直译为“公民籍”。—译者à‘表现”原文为.m二ifes墩户。—译者第二+三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aeuL1mz 国家保护婚姻和家庭,并且保卫母亲的和儿童的利益。 F *U.cJ% 第二十四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保证青年享有为发展他们的体力和智力所必需的 %ol1WG 9 条件。 A58P$#)? 第二十五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对于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有选举和被选举 6xr%xk2E 的权利。 svt3gkR0 选举是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秘密的。所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 9[&q
C 年满二十三岁,享有投票权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的代表。 }0/l48G 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属于社会主义团结阵线—一个最大的、常设的、革命的、民主的、有代表性的政治机构,它成为在罗马尼亚共产党领导下,联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和所有群众与社 Oku7&L1 会组织的政治社会力量的组织结构,以便全体人民参加贯彻党和国家的内外政策,领导一切活 ))X"bFP!3 动领域。 I!lR 7% 选举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罢免他们的代表。 /nh3/[u 精神错乱和精神耗弱的人以及经过法院判决在规定的期间内被剥夺此项权利的人,没有 "fN
6_*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iTT7<x 第二十六条在工人、农民、识知分子以及其他各类劳动人民的队伍中最先进和最有觉悟 #<V5sgqS 的公民,团结在罗马尼亚共产党—工人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它的先锋队—之内。罗马尼亚共产党表达并且忠诚地为人民的愿望和重大利益效劳,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切 1=X1<@* 领域中实现领导作用,并且指导群众的和社会的组织的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活动。 wSZMHIW 第二十七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享有组织职工会、合作社、青年、妇女和社会 H4wDF:n0H 文化的组织、创作联合会、科学、技术、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的结社权。 1'\s7P 国家支持群众的和社会的组织的活动,为这些组织的物质基础的发展创造条件,并且保护 ;eW)&qzK 其财产。 JCB3 BZg7& 群众的和社会的组织,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治、经济、社会、 t,A=B(W 文化生活并且实行社会监督—即社会主义制度民主性的表现。罗马尼亚共产党通过群众的和社会的组织,实现同工人阶级、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各类劳动人民的有组织的联系,在完 }QCn>LXE 成社会主义建设的斗争中动员他们。 4B[uF/[ 第二+八条保障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会议1和游行示 g&_f%hx? 威的自由。 |NTqJ j 第二+九条言论、出版、集会、会议和游行示威的自由不得用于与社会主义制度和劳动 ,t*H: * 人民利益敌对的目的。 wZ`*C
mr 一切法西斯性质的或者反民主性质的结社o概行禁止。参加此种结社和法西斯性质的或 "ChJR[4@ 者反民主性质的宣传,受法律惩罚。 }Q^*Zq9- 第三十条保障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所有公民的良心自由à。 {EVy.F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抱有或不抱宗教信仰。保障举行宗教崇拜¼的自由。宗教崇拜可以 %n,_^voE 自由地组织和活动。宗教崇拜的组织与活动的方式由法律调整。 D)[( 1“会议”原文为“miting”。—译者à“结社”原文为“asoiatie”,包括联合组织协会等。—译者à@“良心自由”原文为“libertateacon釜tiin‘。i”,I日译“信仰自由”。“宗教崇拜”旧译“宗教仪式”。—译者学校同教会分离。任何教派,修道会或者宗教社团,除了为了培训宗教人员的专门学校之 )RWY("SUy1 外,不得开办或者保持其他教育机构。 A&jR-%JG 第三+一条保障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 K|D1 如果没有有充分根据的证明或者标记表明其人已从事法律规定的并且处罚的行为,不得 &tiJ=;R1 加以扣留或者逮捕。侦查机关可以命令拘留一个人最长期间为二十四小时。任何人除非据根 fU.z_T[@ 法院或者检察员发出的逮捕状,不得加以逮捕。 XQOM6$~, 保障在全部诉讼期间的辩护权。 2PNe~9)*# 第三+二条住所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非经本人认许不得进入其人的住宅,但在法律 U9\w)D|+eE 另有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除外。 Xe\v6gbD 第三十三条通信和电话通话的秘密受保障。 y\:Ma7V 第三十四条请愿权受保障。国家机关有责任解决公民关于个人的或者社会的权利和利 <&((vrfa 益的请愿。 <|E*aR|M 第三+五条由于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其权利受侵害的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请 >C5u>@%9O 求主管机关宣告此项行为无效并赔偿损害。 ts,V+cEA 第三十六条个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f"4w@X2F 来自劳动的收人和储蓄、住宅、附属建筑物及其下的土地以及供个人使用和舒适的物品, .WBp!*4 都可以成为个人财产权的对象。 Hh&qjf 第三十七条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XrXW6s;Z 第三十八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由于从事保卫劳动人民利益的活动,由于参加 ExFz@6@ 民族解放或者保卫和平的斗争受到迫害的外国公民,给予庇护的权利。 qJ~fEX . oe=1[9T" 第三十九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卫社会 |WT]s B0Eq 主义财产,致力于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puh-\Q/P 第四+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队伍中服兵役是义务性的,并且是罗 m*lcIa 马尼亚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光荣责任。 I,Jb_)H&t 第四十一条保卫祖国是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责任。违反军事 )g^O'e=m 誓词、背叛祖国、投奔敌方、对国防力量带来损害,都是对人民最重大的罪行,依照法律予以最 EAC I> 严厉的惩罚。 On[yL$? 第四十二条 h>Z`& 机关。 V1Gnr~GM 第四十三亲 \nTV;@F 第三章 Zx: h)I . UQP>yuSx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oR@!? 大国民议会 xbCQ^W2YU| 大国民议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唯一立法 g^jTdrW/s 大国民议会有下列主要职权: IF6-VFY:6 (一)通过和修改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G2sj<F=AV (二)规定选举制度; *
]D{[hV (三)通过单一的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和执行预算的总决算报告: n7/&NiHxv/ (四)组织部长会议;制定关于各部及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范; u2[L^]| (五)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 I%<pS,p (六)制定关于人民会议的组织和活动的规范;(七)规定行政区域组织; g<$2#c} (/又)准予赦免号 $:A80(#+ (九)批准和废除含有修改法律意思的国际条约; 5Z:qU{[ (十)选举和罢免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 ]$-<< N{}' (十一)选举和罢免国务委员会; m G+=0Rn^ (十二)选举和罢免部长会议; d*U<Ww^q (十三)选举和罢免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 NE Zu?g (十四)对宪法的实施情况执行一般监督。大国民议会单独决定法律的合宪性; ^/}&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