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0 目录 :wcv,YoSG 第一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lRI 第二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V=+wsc 第三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_p FS^l 第四章中央国家管理机关 v;_k*y[VV$ 第五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管理机关 )e|n7|} $ 第六章司法机关 :#pfv)W6t 第七章检察机关 0CtPq`! 章八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标志 6M)4v{F . s2N~p^ 第九章最后规定 k O8W> .本宪法原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卑碑脚公辫一鑫七四年十导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七期第一部分重新公布并经一九 $!m (S&f 七五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号法律修改,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报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期第一 UbDRE[^P 部分公布一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净布加勒所特叫九七五年四月十日出版单行本原注。 'v42Q J"{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9Z_!}eY2mc 第一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Nfdh0v 第一条罗马尼亚是社会主义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主权的1、独立的和 j56Dt_ 统一的城乡劳动人民的国家。它的领土是不可让与的和不可分割的。 dJYW8pcKT 第二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全部权力属于自由的和掌握自己命运的人民。 @qaK5 人民的权力建立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之上。在紧密的联合中,工人阶级—社会中的领导阶级、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各类劳动人民,不分民族,建设社会主义制度,并且创造向共产 J;mvD^`g 主义过渡的条件。 %
a9C]? 第三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罗马尼亚共产党是整个社会的领导的政治力量。 ]y52%RAKI 第四条主权的权力执掌者—人民,通过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o,即以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的方式选出的机关,行使权力。 q'zV9 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构成整个国家机关系统的基础。 Xb'UsQ 大国民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有其他国家机关都在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其活动。 H\[:uUK5\ 1“主权的”原文为、uoran”,或译“自主的”。—译者à“人民会议”原文为气~小ilePoPulare”,一译“人民委员会气俄译“人民苏维埃、—译者第五亲罗马尼亚国民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经 tAxS1<T4 济。 zF-M9f$_PY 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已经永远废除了人对人的剥削,并正在实施按照劳动数量和 6.0/asN} 质量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F8T.}qI 劳动是我国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责任。 nUy2)CL[L 第六条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其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合作社所有制—其财产属于各个合作社组织。第七亲任何性质的地下富源、矿藏、国有土地、森林、水流、自然能源、工场和工厂、银行、 qz]g4hS 国营农业企业、农业机械化站、交通道路、国家运输和电讯手段、国有建筑物和房屋、国家的社 T=-$ok`G 会文化设施的物质基础,均属于全体人民,是国家财产。 ?_<14%r; 第八条对外贸易是国家专营事业1。 c
c^I9g~ 第九条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以及属于它们所有的牲畜、装置、设备和建筑物,都是合 )RZ:\:c 作社财产。 >AUj4d 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归合作社农民家庭使用的小块土地,构成合作社财产。 6+Bccqn| 住宅和附属建筑物、其下的土地以及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供应产品的牲畜和小农 !92zC._ 具,构成合作社农民的个人财产。 s${|A= 手工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的工具、机器、设备和建筑物,是合作社财产。 Ic,V,#my 第十条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农业组织形式,保证对土地集约耕作o和 mY& HK) 运用先进科学的条件,并且通过增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以及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不 6Y 4I $[ 断提高。 V+y yy-/ 国家援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且保护它们的财产。国家同时帮助其他合作组织,并且保护 &nXa/XIZ_ 它们的财产。 @x4IxGlUs 第+一条在农业合作化的条件下,国家保障不能够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对于他 u,f$cR 们自己及其家属耕作的土地与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工真的所有权,以及对于役使的和供应产品 uLK4tQ 的牲畜的所有权。 A]WR-0Z7 同样保障手工业者对其工场的所有权。 rf[w&~R 第十二条对于土地和建筑物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工程并付给公平的赔偿,才能够征用。 u&7c2|Q 第十三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全部活动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和 _(&XqEX 繁荣社会主义国家,继续提高人民的物质与文化福利,保证人的自由与尊严,多方面地确保人 KgCQ4w9 类的个性。 FsXqF&{ 为此目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国家: $SAk| 组织、规划并且领导国民经济; }o{6 保卫社会主义财产; 8<w8"B.i 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确保社会主义法制并且保卫法律秩序; {rE]y C^ 发展各级教育事业,保证为发展科学、艺术与文化所需要的条件,实行保健; ]"DsZI-glW 保证国家防务并且组织国家的武装力量; X61p xPa 第十四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的精神,同各社会主义国 /E|Ac&Qk 1“国家专营事业”原文为“mon叩01destat”,直译为“国家垄断事业”。—译者à“集约耕作”原文为“cultivareai砒。i帕”,指集中劳力和注意,使小块土地大量生产的耕作法。—译者 ^CtA@4 48家保持并且发展友好和兄弟合作关系,促进同其它社会政治制度的国家的合作关系,并且为了 `~S;UG 确保人民之间的和平与了解在国际组织中积极活动。 sm1(I7y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对外关系建立在尊重主权和民族独立、权利平等和互利、不干 gb,X"ODq 涉内政等原则的基础之上。 X7~AqG 第十五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胭的领土划分为下述行政区域单位:县、市和乡。 omEnIfQSO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首都是布加勒斯特,该市由区组成。 __Tg1A 较重要的市可以组织为城市。 F~O}@e{ 第十六条罗马尼亚国籍1按照法律取得和丧失。 d#OE) ,` 第二章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 v21b? 第+七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或者宗教,在经济、政治、 Q&d"uLsx 法律、社会和文化生活的一切领域内享有平等权利。 ,FP<#
0F*a 国家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容许以民族、种族、性别或者宗教为理由,对这些权利加以 '
6#en9{L 任何限制,以及在其行使上加以歧视。 m-h+UKt 旨在建立此项限制,进行民族沙文主义宣传,煽动种族仇恨或者民族仇恨的任何表现à, x,~ ys4 均依照法律予以惩罚。、}- UrhSX!g/A> 第十八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有劳动权。保证每个公民都有机会根据其 D3MRRv# 训练在经济 $RJpn]d
j 产 MPxe|Wws ,行政,社会或者文化领域从事工作,并且按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受报酬。同工 :t#N.[=&# 同酬。_,:’ J<'7z%2w 由祛律规定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的措施,以及关于保护妇女劳动和青年劳动的特别措施。 {:!CA/0Jx 第十九亲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有休息权。 2TxHY|4 规定工作日的最长时间为八小时,每周休息一次以及每年付酬的休假,以保障劳动者的休 N*CcJp{Q 息权。 {WYHT6Z 在艰苦和很艰苦的劳动部门,其工作日的时间减为八小时以下,‘而不减少报酬。 Z8yt8O 第二十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享有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 b f2 B 保障权。 ^<"^}Jh.M 工人和工作大员通过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范围内付给的退休金和疾病补助金,合作社组 C2/B1ba 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通过它们自 \as^z!< . 4a6WQVS 己所组织的保险方式,实现物质保障权。国家通过其 PE7D)!d
T 卫生机构保证医药帮助。 p~!UE/V 保证付酬的产假。 X$4MpXx 第二十一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权。 Sph:OX8 通过一般的义务教育,通过各级教育免费以及国家助学金制度,保证受教育的权利。 $^XCI%DH 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是属于国家的教育。 O,+ZD^ 第二十二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保证聚居的各民族自由使用本民族的语言,以 ra[*E4P9L* 及书籍、报纸、杂志、剧院、各级教育都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在罗马尼亚族以外还有其他民族 P+j5_ V{\b 居民居住的行政区域单位,所有机关和机构在口头和书面上使用有关民族的语言,并且在该 }wkZ\q[ 民族中或者在通晓当地居民的语言和生活方式的其他公民中任命工作人员。 <JyF5 1“国籍”原文为‘ce电e‘e”,直译为“公民籍”。—译者à‘表现”原文为.m二ifes墩户。—译者第二+三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0wlKBwf`J 国家保护婚姻和家庭,并且保卫母亲的和儿童的利益。 ,^#{k!uaC{ 第二十四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保证青年享有为发展他们的体力和智力所必需的 kTQvMa-X9D 条件。 F]4JemSjK 第二十五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对于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有选举和被选举 t R(Nko 的权利。 iXJ3B&x 选举是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秘密的。所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 mO1r~-~AJ 年满二十三岁,享有投票权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的代表。 @|hn@!YK 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属于社会主义团结阵线—一个最大的、常设的、革命的、民主的、有代表性的政治机构,它成为在罗马尼亚共产党领导下,联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和所有群众与社 *53@%9 {u 会组织的政治社会力量的组织结构,以便全体人民参加贯彻党和国家的内外政策,领导一切活 FWJhi$\:D] 动领域。 oTjsiXS 选举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罢免他们的代表。 "N\tR[P! 精神错乱和精神耗弱的人以及经过法院判决在规定的期间内被剥夺此项权利的人,没有 +uD4$Wt_F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Mx?( 第二十六条在工人、农民、识知分子以及其他各类劳动人民的队伍中最先进和最有觉悟 y))) {X 的公民,团结在罗马尼亚共产党—工人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它的先锋队—之内。罗马尼亚共产党表达并且忠诚地为人民的愿望和重大利益效劳,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切 ivb?B,Lz0 领域中实现领导作用,并且指导群众的和社会的组织的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活动。 X":T>)J- 第二十七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享有组织职工会、合作社、青年、妇女和社会 "{igrl8 文化的组织、创作联合会、科学、技术、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的结社权。 8U$(9X 国家支持群众的和社会的组织的活动,为这些组织的物质基础的发展创造条件,并且保护 }k K6"]Tj 其财产。 "-U`E)]w*[ 群众的和社会的组织,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治、经济、社会、 o8A1cb4<T 文化生活并且实行社会监督—即社会主义制度民主性的表现。罗马尼亚共产党通过群众的和社会的组织,实现同工人阶级、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各类劳动人民的有组织的联系,在完 ]3/_?n-"` 成社会主义建设的斗争中动员他们。 :Q@qR((&o 第二+八条保障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会议1和游行示 g
AZe&"K 威的自由。 &P,z$H{o@ 第二+九条言论、出版、集会、会议和游行示威的自由不得用于与社会主义制度和劳动 r`8>@2sW1 人民利益敌对的目的。 8qi6>}A 一切法西斯性质的或者反民主性质的结社o概行禁止。参加此种结社和法西斯性质的或 `Zm-F 者反民主性质的宣传,受法律惩罚。 m+ww 第三十条保障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所有公民的良心自由à。 TjswB#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抱有或不抱宗教信仰。保障举行宗教崇拜¼的自由。宗教崇拜可以 dQkp &. 自由地组织和活动。宗教崇拜的组织与活动的方式由法律调整。 m\];.Da 1“会议”原文为“miting”。—译者à“结社”原文为“asoiatie”,包括联合组织协会等。—译者à@“良心自由”原文为“libertateacon釜tiin‘。i”,I日译“信仰自由”。“宗教崇拜”旧译“宗教仪式”。—译者学校同教会分离。任何教派,修道会或者宗教社团,除了为了培训宗教人员的专门学校之 lz-t+LD@ST 外,不得开办或者保持其他教育机构。 *Mg. *N 第三+一条保障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 q]qKU`m!Q` 如果没有有充分根据的证明或者标记表明其人已从事法律规定的并且处罚的行为,不得 ]LE 加以扣留或者逮捕。侦查机关可以命令拘留一个人最长期间为二十四小时。任何人除非据根 (X?'}Ur 法院或者检察员发出的逮捕状,不得加以逮捕。 `YinhO:Z 保障在全部诉讼期间的辩护权。 "Om4P| 第三+二条住所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非经本人认许不得进入其人的住宅,但在法律 1m5=Nu 另有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除外。 ^ rB7&96C, 第三十三条通信和电话通话的秘密受保障。 c%bGVRhE 第三十四条请愿权受保障。国家机关有责任解决公民关于个人的或者社会的权利和利 R
| &+g\{; 益的请愿。 GqT0SP 第三+五条由于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其权利受侵害的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请 w.2[Xx~ 求主管机关宣告此项行为无效并赔偿损害。 #Xa TUT 第三十六条个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noZ9{"+ 来自劳动的收人和储蓄、住宅、附属建筑物及其下的土地以及供个人使用和舒适的物品, MS~|F^g 都可以成为个人财产权的对象。 $0OWPC1 第三十七条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g=gWkN
< 第三十八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由于从事保卫劳动人民利益的活动,由于参加 },;ymk|g[ 民族解放或者保卫和平的斗争受到迫害的外国公民,给予庇护的权利。 X-$\DXRIo . EG|fGkv" 第三十九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卫社会 lNQ8$b 主义财产,致力于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dfA/ 第四+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队伍中服兵役是义务性的,并且是罗 '. '} 马尼亚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光荣责任。 Up/s)8$. 第四十一条保卫祖国是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责任。违反军事 tU :,s^E"# 誓词、背叛祖国、投奔敌方、对国防力量带来损害,都是对人民最重大的罪行,依照法律予以最 F^mMyK 严厉的惩罚。 k ='c*`IE 第四十二条 {f9jK@%Gy 机关。 3r[}'ba\ 第四十三亲 G+$A|'<`z 第三章 W_sAk~uK/ . R;{y]1u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l^$8;$Rq 大国民议会 9AGf4tuy 大国民议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唯一立法 |~Op|gs 大国民议会有下列主要职权: 7 z#Xf (一)通过和修改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e/{1u$ (二)规定选举制度; \`!M5FJ (三)通过单一的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和执行预算的总决算报告: 0<{zW%w (四)组织部长会议;制定关于各部及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范; S=R}# (五)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 ;Ww s;.~ (六)制定关于人民会议的组织和活动的规范;(七)规定行政区域组织; ox2?d<dC6 (/又)准予赦免号 E6f{z9y6 (九)批准和废除含有修改法律意思的国际条约; >Wbt_%dKy (十)选举和罢免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 av.L%l&d (十一)选举和罢免国务委员会; #go!"HL (十二)选举和罢免部长会议; s:fy
*6=[Z (十三)选举和罢免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 E<|p9,M (十四)对宪法的实施情况执行一般监督。大国民议会单独决定法律的合宪性; +F9)+wT~;q (十五)监督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和国务委员会的活动; o_K.
+^$ (十六)监督部长会议、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委员会的活动; -S7y1 ) 7 (十七)听取关于最高法院活动的报告,并且监督它的指导性的决定; l?AWG& (十八)监督检察院的活动; =mq02C~y (十九)对人民会议的活动执行一般监督; F*bmV>Qq (二十)制定对外政策的总路线; dg?[gD8!4& (二十一)为了国防、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安全的利益,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领域处于紧 k^vsQ'TD 急状态; M2.Pf s (二十二)宣布部分动员或者总动员; jQgy=;?Lwm (二十三)宣布战争状态。只有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遭受武装侵略,或者罗马尼亚 @/w($w" 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国际条约承担共同防卫义务的其他国家遭受武装侵略的情况下,如果已 a+--2+~= 经产生规定宣布战争状态义务的形势时,才可以宣布战争状态。 wP <) 第四十四亲大国民议会代表由有同数居民的选举区选出。选举区的划分由国务委员会 bc{{a 以命令规定。 xMb)4 cw} 每一选举区选举一名代表。 oOU?6nq 大国民议会由三百四十九名代表组成1。 c~0hu*& 第四十五条选举大国民议会每届任期五年o。 lg(*:To3B 大国民议会的委托权à在当选的任期届满以前不得予以终止。此项委托权在新的大国民 )U~,q>H+
% 议会选举已经实现时终止¼。 # RG/B2 如果大国民议会认定有不可能实行选举的情况存在时,它可以决定在此项情况的存续期 O'OVj 间内延长委托权。 '^!1A GF 第四十六条大国民议会的选举在前届任期最后一年的三月中一个休假日举行。如果有 *_aeK~du.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时,在大国民议会委托权延长期届满后两个月内举行选举。 E[Rd=/P6 新选出的大国民议会;在上届大国民议会的委托权满期后三个月内举行会议。 eVVm"96Q.; 第四+七条大国民议会审核每个代表选举的合法性,同时决定选举有效或者无效。 O$2'$44HX 如果宣告选举无效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在宣告无效时即告终止。 "/O`#Do/ 第四+八条大国民议会通过自己的工作规则。 PZDj)x_%B& 第四十九条大国民议会制定其年度预算,列人国家预算内。 etPb^$ 1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依一九七四年第六十六号法律修改前)原先规定代表为四百六十五名。—译者à罗马尼亚宪法(依一九七二年第一号法律修改前)原先规定每届任期四年。—译者à“委托权”原文为“mandatul”,指选民对选出的议会代表授予的权力。—译者¼英译本缺最后一句。-一译者第五十条大国民议会选举在本届任期内的,由大国民议会主席和四名副主席组成的大 ,hV}wK! 国民议会办公厅Q。 heAbxs 第五十一条大国民议会主席主持大国民议会会议工作。 rerl-T<3 大国民议会主席可以在副主席中指定任何一名执行其一定的职权。 <H,q( :pM 第五十二条大国民议会在代表中选举各个常设委员会。 _,U`Iq+X 各常设委员会根据大国民议会或者国务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或者辩论法律草案、命令、决 e{~3& 议或者其他应予通过的文件,以及任何其他问题。 BM@:=>ypQ 各常设委员会还根据大国民议会或者国务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各自的职权,定期地或者按 LWpM-eW1q 照问题地,听取各个国家管理机关、最高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人提出的关于这些机关活动的报 u$"dL=s! 告,以及各人民会议的执行委员会或者执行局的主席关于这些委员会活动的报告,并且分析上 '4L0=G:A<q 述各机关执行罗马尼亚共产党政策和保证法律实施的状况。 has \W\( 各委员会就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到的一切问题撰写报告、意见或者建议,向大国民议会 v`Iw:?)% 或者国务委员会提出。 SS/9fT"[ 大国民议会可以就任何活动问题或者活动领域,选举临时委员会,同时确定每一个委员会 {} #W~1` 的职权范围和活动方式。 ZE!dg^-L 所有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向大国民议会各委员会提供它们所要求的情报与 6^Q Bol 文件。·、、 T/A[C 第五+三条*为了对法律的合宪性执行监督以及为通过法律进行准备工作,大国民议会 Wd R ~ 选举在本届任期内的宪法与法律委员会。 TCC([ 非代表的专家可以被选人宪法与法律委员会,虽然不得超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_I&];WM\ 委员会就法律的合宪性提出报告或者意见。它还按照大国民议会的工作规则审查含有有 qNH=
W?T8. 法律效力的规范的命令,以及部长会议的决议。 =Z($n:m=*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相应的方式,也适用于宪法与法律委员会。 .BWCGb2bH 第五十四条大国民议会在会议中进行工作。 C|@6rr9TA 根据大国民议会办公厅的提议,大国民议会例会每年举行两次。 CfSpwkg 大国民议会在必要时,根据国务委员会,大国民议会办公厅,或者代表的总数至少三分之 ZP]l%6\. 一的动议,举行韭常会议。 %s^2m"ca}= 大国民议会会议依国务委员会的命令召集。 7<ZP (I5X 第五+五条大国民议会至少有代表总数的过半数出席才能进行主作。 ~Lyy7B9 第五+六条大国民议会通过法律和决议。 RbY=OOQ 法律和决议由大国民议会代表的多数票通过。 "'@iDq%y 宪法由大国民议会代表总数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和修改。 8w:A"" 大国民议会的法律和决议由主持会议的大国民议会主席或副主席签署。 O!3MXmaO 第五十七条法律在大国民议会通过后最多十日的期限内,由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E\e^d 总统签署,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 ^hpdre" 第五十八余大国民议会的每一个代表都有权向部长会议或者它的任何一个成员提出何 bw@"MF{ 1“办公厅”原文是“Birou”而不是“Comitetexeeutiv”(执行委员会):但现在有译作“执行委员会”的。—译者。*第五十三条已依照罗马尼亚政府公报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期公布的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号法律 L~,x~sLd 修改。一原注题和进行质询。 i"#36CVT~ 代表可以在大国民会议执行监督的范围内,向最高法院院长或者总检察长提出问题和进 ;Tn$c70 行质询。 ";&5@H| 被提问或者被质询的人,有义务在最多三日的期限内并且无论如何在该次会议期间,用口 \KGi54&Y 头或者书面答复。 w=]bj0<A= 第五十九条为准备大国民议会辩论或者质询起见,代表有权要求任何国家机关提供必 g^V4+3v|a' 要的情报,同时为此目的请求大国民议会办公厅。 4l7FV<g 第六十条每一个代表都有义务就自己的活动和大国民议会的活动定期地向他的选民提 Ed(6%kd 出报告。 k4:e0Wd 第六十一条大国民议会的任何一个代表,在会议期间非经大国民议会事先批准,在闭会 Gs2|#*6 期间非经国务委员会事先批准,不得予以拘留,逮捕或者移送刑事审判。 W[dK{?RB 只有在现行犯的情况下,代表可以不经上述批准予以拘留。 h7}D//~p 国务委员会 s Y^#I 第六十二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务委员会是从事经常活动的国家权力机关;它 <vP{U 隶属于大国民议会。 +E{'A7im8= 第六十三条国务委员会经常地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jlf.~vt (一)确定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的选举日期; (.:!_OB0N (二)组织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tqnvC
UIE (三)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但是如果其批准属于大国民议会权限范围的国际条约除外; 4490l" (四)规定军衔; M_5$y)M (五)制定勋章和荣誉称号; (sXR@Ce$ 第六十四条国务委员会在大国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z/B[quSio (一)在不能变更宪法的范围内,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按照 (4hCT* 通过法律的程序提交大国民议会,在第一次会议上进行辩论。只有由于例外情况大国民议会 %9}5~VM"q 不能举行会议时,单一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以及执行预算的总决算报告才可 Y6>@zznk 以由国务委员会通过; VS W:h (二)任免总理; 2]$
7 (三)如果由于例外情况大国民议会不能举行会议时,任免部长会议和最高法院; fO;#;p. (四)对现行有效的法律进行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解释: Jj_ t0" (五)准予赦免;
<|Pw*L$ (六)监督法律和大国民议会决议的实施、部长会议、各部和其它中央国家管理机关的活 fG+/p 0sJ? 动,以及检察院的活动;听取最高法院所作的报告并且监督它的指导性的决定;监督各人民会 kb27$4mm 议的决议; l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