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党员、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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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2sRWR6 第二条
w 5 yOSz 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捷克斯洛伐克公民,凡承认党纲党章并积极促其实现、在党的一个组织中工作并执行党的一切决议者,均得成为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党员。
B (Ps/ %UAF~2]g 党员必须缴纳规定的党费。
&1(- 8z* *Nm$b+ 第三条
28k=@k^q 党员有下列义务:
i.k7qclL` (一)尽力卫护党的统一,因为党的统一是党强大有力的主要条件;
T/a=z (二)为实现党的决议而积极斗争。对于党员来说,仅仅同意党的决议是不够的,党员有义务为实现这些决议而奋斗。共产党员对党的决议采取消极的阳奉阴违的态度,就必然会削弱党的战斗力,因此,这和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b7XB l (三)在劳动中起模范作用,精通业务,不断提高生产或业务技能,尽力爱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财产这一人民民主制度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
8~tX>q<@q (四)每日加强同群众的联系,及时反映劳动者的要求和需要,向非党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和决议,时时记住我们党之所以有力量和不可战胜就在于它和人民有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
o]EL=j (五)努力提高自己的觉悟,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
eU\xOTl~<{ (六)遵守党和国家的纪律,一切党员均无例外。党内不能有两种纪律,一种是对领导人的纪律,一种是对普通党员的纪律。党只有一种纪律,一种法律,一切共产党员不管他们的功绩和职位如何,均应遵守。破坏党和国家的纪律,是损害党的严重恶行,因此,这和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F+"_] (七)开展自我批评和自下而上的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并努力加以消灭,反对表面成绩,反对满足于工作中的成就。压制批评是严重的恶行。凡是窒息批评、以歌功颂德代替批评的人,都不能留在党的队伍里;
KL3Z( (八)向党的领导机关直至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不管报告牵涉到什么人。党员无权隐瞒不能令人满意的悄况和不过问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不正确行动。凡是妨碍党员履行这项义务的人,应作为违背党的意志的人而予以严惩;
85YUqVi9 (九)遵守党的道德,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否曲事实真相。共产党员不忠实于党和欺骗党,是极严重的恶行,和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h PL]B_< (十)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保持政治警惕性,时时记住共产党员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持警惕。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就是对党犯罪,因此,这和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H^#!eaqw (十一)在党所托付的任何岗位上,坚决执行党关于按照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正确挑选干部的指示。凡是违背这种指示,按照朋友关系、私人情面、同乡和亲戚关系挑选工作人员的行为,都和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aaP_^m O |lt]9>| 第四条
{`QA.he. 党员有下列权利:
q3AqU?f (一)在党的会议上和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H]o$NU (二)在党的会议上批评任何党员、党的工作人员和党组织的委员会;
6<EGH*GQ$ (三)选举和被选举到党的机关;
c/Xg ARCO (四)凡在通过关于自己的活动或行为的决议时,要求亲自参加;
h5SJVa (五)向党是任何一级机关直到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任何问题和声明。
;$WHTO( 7:,f|> 第五条
D/?Ec\t 接收党员只能通过基层党组织按照个别处理的手续进行。新党员是从经过了规定的候补期的候补党员接收的。觉悟的、积极的、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工人、劳动农民和知识分手得被接收为党员。
D"J',YN$ =:aJZ[UU<2 接收候补党员为正式党员的手续如下;
+$|fUn{ (一)在候补期满申请接收为正式党员的候补党员,要向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呈交申请书、自传,并要有两个至少有两年党龄和至少在一年共同工作中认识的党员的介绍;
]?pQu '-( (二)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审查入党申请书,并提交全体大会作出决定。每个候补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均由基层党组织的全体大会按照个别处理的手续投票表决。在讨论入党申请书时,介绍人不一定出席。全体大会的决定经党的县委员会、市委员会批准,在设区的城市由市的区委员会批准即发生效力;
T'9ZR,{F (三)脱离其他政党的人入党要有五个至少有四年党龄并至少在一年共同工作中认识的党员的介绍,同时必须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
]}dQ~lOE (四)介绍人要对他所介绍的人的品质负责。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不得介绍;
ia7<AwV (五)候补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有关的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全体大会通过该同志为正式党员的决议之日算起。
XeX"IhgS>E 4qdoF_ 第六条
2]1u0-M5L 一个党组织的任何党员转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为后者的党员。党员居住地点或工作地点变更必须立刻报告自己的基层组织。党员从一个组织转到另一个组织,须按照党中央委员会规定的条例进行。
^|H={pd'c0 1rJ2}d\y 第七条
h%:rJ_#Zl 党员没有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缴纳党费,不顾一再劝告,得开除党籍。委员会关于开除党籍的提案应由全体党员大会通过,其决议交党的县委员会、市委员会批准。
w9{C"K?u= t%;w<1E 第八条
CHsg2S 对于违背党的义务的个别党员,则根据他们所犯过错的大小,给予以下的党内处分:劝告,警告,当众批评,暂时解除社会工作和党的工作,严重警告,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并将其过错通知行政当局和司法当局。
+x(#e'6p 对于小的过错,应当采用党内教育和感化的方法(如劝告、警告等等),而不要开除党籍,因为开除党籍是党的最高的处罚方法。
(J[Xryub U@M3.[jw 第九条
[% C,&h5 关于党内处分的问题,直到开除党籍,由基层党组织在全体党员大会上作出决定。
J91[w?, In?=$_p 把关于一个党员的过错问题列入议程时,党的委员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本人并让本人出席会议。在重要情况下,关于开除党籍或其他党内处分的问题,由县委员会、市委员会、州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决定。
SRwD`FF B2e" 基层党组织全体大会关于开除党籍的决议,须经党的县委员会、市委员会批准,方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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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委员会.市委员会必须在两个月内就基层党组织的决定作出决议。党员在这一决议通过以前,无权出席党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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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果在重要情况下,关于开除党籍的问题由县委员会、市委员会决定,则此项决议须经州委员会批准,如果这一问题由州委员会决定,则须经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
#obRr#8 HcgvlFb 第十条
$c9-Q+pZ 如果一个共产党员是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党的州委员会委员、县委员会委员或市委员会委员,基层党组织不能作出将他开除党籍决议。
@@)2 12 "|h%Uy?XY 关于撤销上述各委员会委员的委员职务以及将其开除党缙的问题,由各该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决定,如果全体会议三分之二的人投票赞成的话。
>~SS^I0 MfP)Pk5 第十一条
nq)F$@ 撤销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中央委员职务以及将其开除党籍的问题由党的代表大会决定,而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则由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一个中央委员撤销职务后,遗缺由候补中央委员递补。
ZUHRATT- TG%B:^Yz!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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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取消党员资格以后,党证经由上级党的机关呈交党的中央委员会。党证是党的财产。遗失党证应立即报告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遗失党证应受纪律处分。
`PC9t)%.pV $P=C7; 第十三条
#L~i|(=U5 被开除党籍或受到其他党内处分的党员,有权在十四天内向党的各级机关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书,请求重新审查有关他的问题的决议。这项决议在上级党的机关没有作出另一决议以前仍然有效。州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至迟应在收到申诉书后的两个月内,对关于开除党籍的申诉书作出决定。
L.Qz29\ h:nybLw? 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如能改正自己的错误,经过相当时期,可以重新申请入党作为候补党员,但只有经党的州委员会同意,他才能被重新接收入党;如果是在重要情况下,或是在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已经通过决议的情况下,那末只有经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同意,他才能被重新接收入党。
n:,mo} ?X 7~ PL8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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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q#X 在决定开除一个党员党籍的问题时,应保持最大的慎重和同志的关切,并透彻研究对该党员提出的错误事实的根据。
OvtE)ul@ ;$QC_l''b 如果州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在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关于开除党籍或关于恢复党籍的决议,并指出作出这一决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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