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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拉维亚
捷共中央主席团委员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防部长
近卫军证章 十月革命勋章 第一枚劳动红旗勋章 第二枚劳动红旗勋章 第三枚劳动红旗勋章 第一枚三级波格丹·赫梅利尼茨基勋章 第二枚三级波格丹·赫梅利尼茨基勋章 第一枚二级波格丹·赫梅利尼茨基勋章 第一枚红旗勋章 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军大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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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章程(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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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摩拉维亚 执行加亮操作(2013-08-10)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五日经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第十次代表大会修改和补充) 30F&FTW  
o1kLT@VCl  
第一章 党
FtY*I&  
"3}Bv X  
第一条 (u$Q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觉是工人阶级,劳动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中思想一致的共产主义者所组成的自愿的战斗联盟。 rY($+O@a<  
BU])@~$  
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自己行动的指南。 ?b2%\p`"  
K4l,YR;r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组织了工人阶级,劳动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的联盟,以求推翻剥削阶级政权和恢复民族自由,而在苏联取得对德国法西斯主义的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胜利以后,终于建立了人民民主制度,并依靠苏联的帮助,保证在捷克斯洛伐克建成社会主义 L! Q&?xP  
?M\3n5;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依据苏联共产党的丰富经验,为自己提出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不断提高劳动人民的物质和文化水平,用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的精神、用对苏联忠诚和友好及同各国劳动者建立兄弟般联系的精神来教育劳动人民,竭力加强祖国的积极防御,以防止敌人的侵略行动。 (5'qEi ea  
}vc C4 =t/  
党的最终目的是建成共产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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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党员、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3::DURkjf  
w/h?, L|  
第二条  6>Lr  
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捷克斯洛伐克公民,凡承认党纲党章并积极促其实现、在党的一个组织中工作并执行党的一切决议者,均得成为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党员。 i?4vdL8M  
9t7_7{Q+;  
党员必须缴纳规定的党费。 q,0o:nI  
VSmshld  
第三条 Fg5>CppH  
党员有下列义务: -;Cl0O%  
(一)尽力卫护党的统一,因为党的统一是党强大有力的主要条件; 1wE~dpnx  
(二)为实现党的决议而积极斗争。对于党员来说,仅仅同意党的决议是不够的,党员有义务为实现这些决议而奋斗。共产党员对党的决议采取消极的阳奉阴违的态度,就必然会削弱党的战斗力,因此,这和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q&uvfQ1(  
(三)在劳动中起模范作用,精通业务,不断提高生产或业务技能,尽力爱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财产这一人民民主制度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 Y]B2-wt-  
(四)每日加强同群众的联系,及时反映劳动者的要求和需要,向非党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和决议,时时记住我们党之所以有力量和不可战胜就在于它和人民有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 uH65DI<  
(五)努力提高自己的觉悟,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 Ct$e`H!;  
(六)遵守党和国家的纪律,一切党员均无例外。党内不能有两种纪律,一种是对领导人的纪律,一种是对普通党员的纪律。党只有一种纪律,一种法律,一切共产党员不管他们的功绩和职位如何,均应遵守。破坏党和国家的纪律,是损害党的严重恶行,因此,这和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S|%tDW  
(七)开展自我批评和自下而上的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并努力加以消灭,反对表面成绩,反对满足于工作中的成就。压制批评是严重的恶行。凡是窒息批评、以歌功颂德代替批评的人,都不能留在党的队伍里; rguC#Xt!4  
(八)向党的领导机关直至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不管报告牵涉到什么人。党员无权隐瞒不能令人满意的悄况和不过问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不正确行动。凡是妨碍党员履行这项义务的人,应作为违背党的意志的人而予以严惩; &qMSJ  
(九)遵守党的道德,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否曲事实真相。共产党员不忠实于党和欺骗党,是极严重的恶行,和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Hd2Sou4-j  
(十)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保持政治警惕性,时时记住共产党员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持警惕。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就是对党犯罪,因此,这和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ha\t0J  
(十一)在党所托付的任何岗位上,坚决执行党关于按照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正确挑选干部的指示。凡是违背这种指示,按照朋友关系、私人情面、同乡和亲戚关系挑选工作人员的行为,都和留在党的队伍内不能相容。 W O|2x0K  
SZK~<@q5  
第四条 ]/bf#&@g`k  
党员有下列权利: &wK%p/?  
(一)在党的会议上和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0qw,R4YK  
(二)在党的会议上批评任何党员、党的工作人员和党组织的委员会; C1r]kF  
(三)选举和被选举到党的机关; 1 /7H` O?  
(四)凡在通过关于自己的活动或行为的决议时,要求亲自参加; ,t*#o&+  
(五)向党是任何一级机关直到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任何问题和声明。 *oZBv4Vh   
IUbYw~f3  
第五条 VAsaJ`vcb  
接收党员只能通过基层党组织按照个别处理的手续进行。新党员是从经过了规定的候补期的候补党员接收的。觉悟的、积极的、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工人、劳动农民和知识分手得被接收为党员。 lwQI 9U[O2  
X/2Xr(z"k  
接收候补党员为正式党员的手续如下; m)=  -sD  
(一)在候补期满申请接收为正式党员的候补党员,要向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呈交申请书、自传,并要有两个至少有两年党龄和至少在一年共同工作中认识的党员的介绍; 4SY]Q[  
(二)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审查入党申请书,并提交全体大会作出决定。每个候补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均由基层党组织的全体大会按照个别处理的手续投票表决。在讨论入党申请书时,介绍人不一定出席。全体大会的决定经党的县委员会、市委员会批准,在设区的城市由市的区委员会批准即发生效力; LPO3B W  
(三)脱离其他政党的人入党要有五个至少有四年党龄并至少在一年共同工作中认识的党员的介绍,同时必须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 vxk1RL*Xu  
(四)介绍人要对他所介绍的人的品质负责。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不得介绍; H.|FEV@  
(五)候补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有关的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全体大会通过该同志为正式党员的决议之日算起。 uJF,:}qA  
wEQV"I  
第六条 ^|>vK,q$I  
一个党组织的任何党员转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为后者的党员。党员居住地点或工作地点变更必须立刻报告自己的基层组织。党员从一个组织转到另一个组织,须按照党中央委员会规定的条例进行。 _4xX}Z;  
B07(15y]  
第七条 J@p[v3W  
党员没有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缴纳党费,不顾一再劝告,得开除党籍。委员会关于开除党籍的提案应由全体党员大会通过,其决议交党的县委员会、市委员会批准。 sJw3o7@pg  
iNd 8M V  
第八条 oBifESJ  
对于违背党的义务的个别党员,则根据他们所犯过错的大小,给予以下的党内处分:劝告,警告,当众批评,暂时解除社会工作和党的工作,严重警告,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并将其过错通知行政当局和司法当局。 :T5l0h-eC  
对于小的过错,应当采用党内教育和感化的方法(如劝告、警告等等),而不要开除党籍,因为开除党籍是党的最高的处罚方法。 0K@s_C=n#  
k3}ymhUf  
第九条 }`h)+Im=  
关于党内处分的问题,直到开除党籍,由基层党组织在全体党员大会上作出决定。 cDm_QYQ  
?P0$n 7,  
把关于一个党员的过错问题列入议程时,党的委员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本人并让本人出席会议。在重要情况下,关于开除党籍或其他党内处分的问题,由县委员会、市委员会、州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决定。 I$9 t^82j  
_Bb/~^  
基层党组织全体大会关于开除党籍的决议,须经党的县委员会、市委员会批准,方始有效。 yZUB8erb.  
oPo<F5M]d%  
县委员会.市委员会必须在两个月内就基层党组织的决定作出决议。党员在这一决议通过以前,无权出席党的会议。 cl^wLC'o  
r,L#JR w#-  
如果在重要情况下,关于开除党籍的问题由县委员会、市委员会决定,则此项决议须经州委员会批准,如果这一问题由州委员会决定,则须经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 o_b j@X  
xo7H^!_   
第十条 (NScG[$}  
如果一个共产党员是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党的州委员会委员、县委员会委员或市委员会委员,基层党组织不能作出将他开除党籍决议。 9_ KUUA  
EoIP#Cnd1  
关于撤销上述各委员会委员的委员职务以及将其开除党缙的问题,由各该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决定,如果全体会议三分之二的人投票赞成的话。 C;G~_if4PR  
>9uDY+70I3  
第十一条 0Evmq3,9  
撤销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中央委员职务以及将其开除党籍的问题由党的代表大会决定,而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则由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一个中央委员撤销职务后,遗缺由候补中央委员递补。 efl6U/'Ij  
R l^ENrv!]  
第十二条 +>44'M^Z|(  
取消党员资格以后,党证经由上级党的机关呈交党的中央委员会。党证是党的财产。遗失党证应立即报告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遗失党证应受纪律处分。 eaYQyMv@  
zRL[.O9  
第十三条 [0Z r z+q  
被开除党籍或受到其他党内处分的党员,有权在十四天内向党的各级机关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书,请求重新审查有关他的问题的决议。这项决议在上级党的机关没有作出另一决议以前仍然有效。州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至迟应在收到申诉书后的两个月内,对关于开除党籍的申诉书作出决定。 Nyow:7p  
H2E!A2\m  
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如能改正自己的错误,经过相当时期,可以重新申请入党作为候补党员,但只有经党的州委员会同意,他才能被重新接收入党;如果是在重要情况下,或是在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已经通过决议的情况下,那末只有经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同意,他才能被重新接收入党。 BqCBH!^x  
|XLx6E2F  
第十四条 |9~{&<^X  
在决定开除一个党员党籍的问题时,应保持最大的慎重和同志的关切,并透彻研究对该党员提出的错误事实的根据。 -81usu&NH  
zw7=:<z=  
如果州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在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关于开除党籍或关于恢复党籍的决议,并指出作出这一决议的理由。
[ 此帖被摩拉维亚在2013-08-10 16:4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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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候补党员
n-#?6`>a  
gk>A  
第十五条 %$~?DDNM  
凡志愿入党者,都须经过候补期,以期候补党员熟悉党纲、党章、党的策略,并使党的组织得以考察候补党员个人的品质。 <fJoHS  
"F7g8vu  
第十六条 /=FQ {tLr  
基层党组织接收候补党员的手续(个别接收;呈缴申请书、自传和介绍书及审查申请书、自传和介绍书;基层组织关于接收入党的决议以及这个决议的批准),和接收党员完全相同。 q\x*@KQgM  
T]Vh]|_s  
年满十八岁者始能被接收为候补党员。 DHaSBk  
15)=>=1mR.  
第十七条 g%4-QCZ,  
两年以上工龄的产业工人候补期定为一年,其余为二年。 CD +,&id  
:05>~bn>pC  
第十八条 V2^(qpM!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同党员一样,所不同者,候补党员只有发言权,不能被选举为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党的代表会议的代表,不能介绍候补党员和党员入党。 2(\~z@g  
d-#MRl$rtK  
第十九条 yLW iY~Fd  
党组织必须帮助候补党员准备入党。在候补期届满时,党组织应在党的会议上处理候补党员的问题。如果候补党员由于某些原因未能达到入党水平,而这些原因党组织认为可以成立,则党的基层组织可以延长他的候补期,但不得超过—年。如果在候补期间发现候补党员由于个人的品质不宜接收入党,党组织可决定取消他的候补党员资格。党的基层组织关于延长候补期或取消候补党员资格的决议,经过党的区委员会或市委员会批准后,方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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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党的结构、党内民主 94 H\,}i 8  
B;SYO>.W  
第二十条 HfFP4#C,  
党的组织结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说: Ja4O*C<  
(一)党的一切领导机关,由最低的到最高的,都是选举出来的; Gm}ecW  
(二)党的机关向自己的党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JrQd7  
(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少数服从多数; smoz5~  
(四)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 %A,4vLe~6  
6w0/;8(_m  
第二十一条 zRx-xWo  
党是按照地区和生产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某市区的党组织,是该地区的一切基层党组织的上级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特别决议,整个工作部门的党组织,是该工作部门各机构的党组织的上级组织。 |p4F^!9  
G)?VC^Q  
第二十二条 ((SN We  
按照上级党的机关的决定,每个党组织对于地方性的问题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b.oI/  
isLIfE>  
第二十三条 LR@rn2Z  
每个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员大会(对于基层组织)、代表会议(例如,对于县的组织、市的组织、州的组织)、代表大会(对于斯洛伐克共产党和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 1,p7Sl^h  
2ZNTj u7h  
第二十四条 DDwH9*  
在选举党的机关时,禁止按整个候选名单投票。应当按个别候选人投票,保证每一个党员有无限制的权利撤销候迭人和批评候选人。 ^+Ie   
1ZJP.T`  
第二十五条 ?}D@{%O3T  
在州和县的中心,以及在最大的工业中心,应召开党工作人员的活动分子会议,讨论中央委员会和政府的重要的问题、运动、措施和决议。党工作人员的活动分子会议的召开不应是为了做做样子,在形式上或在仪式上赞同这些决议,而是为了真正讨论和实现这些决议。 y"<nx3  
Q$iYhR  
第二十六条 f[6;)ZA  
集体领导是党内民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集体领导是一切党机关和党组织,自中央委员会起直到基层组织在工作中和在它们须过决议时的最高原则。遵守集休制原则,是所通过的决议的正确性的最可靠的保证,并可保证党员群众的广泛的主动精神。集体制原则丝毫也不减轻个人的责任。个人崇拜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原则相抵触的。 [;7&E{,C  
</>;PnzE  
第二十七条 7i`@`0   
在个别组织内或在全党内自由而切实地讨论觉的政策问题,是每个党员根据党内民主制所应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有在党内民主制的基础上才能够开展自我批评和巩固党的纪律,党的纪律应当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广泛的党内民主应当切实实现,以防止极少数人企图强迫党内大多数人服从他们的意志,或散播异端的、敌对的思想和言论,或成立破坏党的统一的派别,或进行可能动摇工人阶级政权的巩固性和力量的分裂活动。只有遵守这些条件,才能卫护党而不让反党分手滥用党内民主;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才能指望党内民主有利于事业,而不会被利用来损害党和工人阶级。 Xjt/G):L  
l`:M/z6"  
第二十八条 ~]*P/'-{#  
中央委员会、州委员会、市委员会和县委员会设立部和科,以具体实现党的决议。
[ 此帖被摩拉维亚在2013-08-10 16:44重新编辑 ]

顶端 Posted: 2013-08-10 15:47 |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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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党的高级机关 vj]-p=  
$VvL  
第二十九条 f]tc$`vb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至少每四年召集一次。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自己发起,或根据全体党员至少三分之一的要求,由党中央委员会召集之。党代表大会的召集及其议程,中央委员会至迟应在代表大会前八个星期宣布。 C_rlbl;T  
< S:SIaf0  
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所代表的党员不少于上次代表大会所代表的全体党员的半数,该代表大会即视为有效。 |2,u!{  
5}x^0 LY  
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和代表的选举办法,由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规定。 :EJ+#  
^w5`YI4<  
第三十条 R*`A',]:9  
党代表大会: h\Ck""&  
(一)听取和批准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检查委员会和必要时其他中央机关的报告 th}Q`vg0  
(二)决定党的政策和策略的基本路线及通过党纲和党章; (|(#~o]40t  
(三)选举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 U;<07 aMj  
(四)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检查委真会的委员名额,由代表大会决定。在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时,由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候补委员补充。 I dgha9K  
T\eOrWt/  
第三十一条 G1K5J`"*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候补中央委员和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得出席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并有发言权。 ; f:}gMK  
%a{$M{s  
第三十二条 x{`>Il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定期把自己的工作通告党的各级组织。 #eD@s En  
{9q~bt  
第三十三条 +!\$SOaR{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选举政治局和书记处:政治局在前后两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之间领导党的工作,书记处领导日常工作,主要是组织对党的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挑选干部的工作。 y m<3  
ng(STvSh:  
第三十四条 hF"yxucj$  
党监察委员会: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成立党监察委真会。党监察委员会审查党员和候补党员向中央委员会对下级党机关关于党内处分的决议提出的申诉,执行纪律性检查和审查关于中央委员会委派它处理的问题的申诉。 CPWe (  
]R~K-cN`  
中央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它的决议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 cs `T7?>  
f7c%Z:C#Y  
第三十五条 vn}:$|r$J  
在前后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党的全部工作,代表党同其他政党、组织和机关发生关系,成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它们的活动,批准在政府、全权代表委员会、国民议会、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中的党员代表,委任在自己监督下进行工作的中央机关报的主编,批准各州组织的责任书记,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规定党费标准,管理中央会计处。 p&/}0eL y  
] mYT!(}  
中央委员会通过这些机关和组织中的党组来指导国家中央机关、民族阵线和各社会团体的工作。 CvW*/d q  
w[~O@:`]<o  
第三十六条 ZW{pO:-  
在前后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全国代表会议来讨论党的政策的迫切问题。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州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选举之。 O~N0JK_>  
LE%3.. !  
出席全国代表会议的州代表团的代表人数和各个党组织的代表比例,由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规定。 hg_@Ui@[z  
Z& e_yl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即使他们自己不是代表,亦得参加全国代表会议工作,并有发言权。 QCIH1\`jW  
wWB-P6  
第三十七条 `h*)PitRa  
全国代表会议有权修改党章和更换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它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中央委员职责的中央委员,并以他人代替之。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党代表大会所选举的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Dhk  
i1e|UR-wl  
全国代表会议得把党代表大会所选举出候补中央委员补充为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改选相当数量的候补中央委员。 #]>Z4=]v  
Lt $LXE  
第三十八条 y=_8ae}aD~  
除关于重新选举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的决议以外,全国代表会议的其他决议,须经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  w~wpm7  
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全党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 2fM*6CaS  
}SIUsh'  
第三十九条 'gHa3:US  
为了加强领导和政治工作起见,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有权在各个对国民经济和整个国家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部门设立政治部和委派中央委员会的党组织员。 bx`s;r=  
4loG$l+a1  
政治部根据党中央委员会批准的特别指示进行工作。 J8>y2rAi  
 3=@94i  
第四十条 PzbLbH8A  
中央检查委员会检查所有党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有权以财政经济的观点监督一切党组织。 59A@~;.F  
 u;R<  
(附注:由州、县、市代表会议选举的检查委员会,在该州、县、市组织内有类似的权利和任务。)
[ 此帖被摩拉维亚在2013-08-10 16:4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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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斯洛伐克的党的组织和高级机关 MwMv[];I  
lArYlR }  
第四十一条 `./$hh  
斯洛伐克共产党是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在斯洛伐克地区的党组织。斯洛伐克共产党是由斯洛伐克各州的党组织组成的。斯洛伐克共产党根据代表大会和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进行活动。 3@P 2]Q~D  
= s^KZV  
第四十二条 2x%Xx3!  
斯洛伐克共产党的最高机关是斯洛伐克共产党代表大会,而在前后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则是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qT7E"|.$  
]f#1G$  
第四十三条 g/e\ EkT  
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与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商定,每四年召集例行代表大会一次。 2MaHD}1Jw  
^t,sehpR:l  
关于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代表大会召集的规定,对于斯洛伐克共产党例行代表大会和非常代表大会的召集同样适用。 j#mo Vq  
?.Z4GWyXa  
第四十四条 wPdp!h7B~N  
斯洛伐克共产党代表大会: N=R|s$,Oy9  
(一)听取和批准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必要时其他党的机关的报告; ;/T=ctIs  
(二)讨论党在斯洛伐克的任务; ,$BbJQ5  
(三)选举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 3m:[o`L  
n\Y{ ?x  
第四十五条 qP=4D 9 ]  
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四个月举行一次。候补中央委员和检查委员会主席得出席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并有发言权。 ;LSdY}*%0  
^GMM%   
第四十六条 L6S!?t.{Yv  
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常务委员会在前后两次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之间领导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书记处顿导日常工作,主要是组织对党的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挑选干部的工作。 &o@IMbJ8  
V`Ve__5;  
第四十七条 _P9T h#UAg  
党监察委员会: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成立监察委员会。党监察委员会审查党员和候补党员向中央委员会对下级党机关关于党内处分的决议提出的申诉,执行纪律性检查和审查关于中央委员会委派它处理的问题的申诉。 I*8i=O@0T  
,)-7f|  
党监察委员会根据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它的决议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 M|IR7OtLV  
'}3@D$YiM%  
第四十八条 d;1%Ei3K  
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执行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在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同意下解决党在斯洛伐克的政治和组织问题,领导并监督斯洛伐克各州党组织的活动,向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名全权代表委员会、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中的党员代表候选人以及上级的党务和公务的候选人,分配党在斯洛伐克的人力和财力,管押斯洛伐克共产党会计处。 faH113nc  
Gzy"$t  
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过这些机关和组织中的党组来指导全权代表委员会、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和斯洛伐克社会团体的工作,定期向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退出关于自己活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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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拉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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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党的州组织
M A9Oi(L)K  
!8'mIXZ$  
第四十九条 H<6TN^  
州组织是由州的一切区组织、市组织组成的。州组织的最高机关是州代表会议,而在前后两次代表会议之间,则是州委员会。 g~,"C8-H  
q o,uOi  
第五十条 xz9x t  
州例行代表会议,由州委员会每两年召集一次。州非常代表会议得根据该州各基层党组织出全体党员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召集之,在迫切需要的情况下,得由州委员会,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斯洛伐克,由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召集之。 Qv~KGd9  
+v$,/~$tI  
州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程,至迟应在代表会议前四个星期宣布。代表比例由州委员会与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协商规定之。参加州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区代表会议选举。  ! n@*6  
>;|~ z\8  
区代表会议用适当方式选出的代表,有表决权。州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及检查委员会主席,即使他们自己没有被选为代表,亦得参加州代表会议工作,并有发言权。 k.UQT^.  
3eOwy~  
第五十一条 9WE_9$<V  
州代表会议: ZY N HVR  
(一)听取和批准州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Hrz #So\#  
(二)讨论州组织的任务,党的工作问题,党员在国民议会、生产部门和经济机关、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中的工作情况; !cblmF;0  
(三)选举州委员会(由委员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和候补委员三分之一组成)。当选为州委员会委员的党员,至少须有两年党龄; /"$A?}V  
(四)选举检查委员会和参加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A^\A^$|O6  
BT[jD}?  
第五十二条 PDwi])6mf  
州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半月召集一次。州委员会候补委员和检查委员会主席,得出席州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并有发言权。 *>b*I4dz  
kY e3A &J  
第五十三条 II=(>G9v  
州委员会选出九人至十一人的常务委员会。州委员会选出州委员会责任书记一人和书记二人至三人,经中央委员会批准。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州委员会的责任书记至少须有五年党龄。如果在前后两次州代表会议之间州委员会责任书记被更换,那末他由于自己的党内职务的关系,仍为州委员会和州常务委员会委员。 3 *0/<1f1!  
?;{ d  
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至少每星期召集一次。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州委员会的决议,并在前后两次州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之间领导州组织的全部工作。 7-p9IFcA  
'x'.[=;  
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书记处以处理日常问题,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领导州委员会机关。书记处向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决议。 % Q| >t~  
kl(id8r  
第五十四条 PWU8 9YXp  
州委员会: oaxCcB=\  
(一)保证坚决执行党的指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以对缺点进行不调和斗争的精神教育共产党员,指导党员和候补党员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组织对劳动群众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工作; Q:U^):~  
(二)领导并监督党的县组织、市组织的工作,批准县委员会,市委员会的责任书记; @D:$~4ks  
(三)组织州的党校; 53vnON#{*  
(四)委任经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的州一级报纸的主编,提名参加州人民委员会和国民议会以及在斯洛伐克参加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候选人; _T[7N|'O  
(五)指导州人民委员会和群众组织州一级机关中共产党员的工作; 70sb{)  
(六)在州的范围内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管理州的党的会计处和党的经济; "DWw]\xO](  
(七)经常地向党中央委员会汇报自己的活动并在规定的日期向中央委员作报告。
[ 此帖被摩拉维亚在2013-08-10 16:42重新编辑 ]

顶端 Posted: 2013-08-10 16:23 |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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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党的县组织和市组织
u ZzO$e  
H K]-QTEn  
第五十五条 [ 2WJ];FJ  
在各县内由所有基层党组织组成党的县组织。 r)4GH%+?fv  
CrvL[6i  
在州辖市内由所有基层党组织组成市组织。在大的州辖市,市组织经中央委员会许可得划分为区组织。市的区组织由市的区委员会领导。市的区组织相当于一般县组织。 ;7;=)/-  
!+<OED=qe  
第五十六条 \B72 # NR  
县、市的最高机关是区、市组织的代表会议,而在前后两次代表会议之间,则是县、市委员会。 eUY/H1  
G)(vd0X1  
第五十七条 %S'gDCwq  
县、市例行代表会议,由县、市委员会每年召集一次;非常代表会议,在迫切需要的情况下,则根据上级党机关的决议或根据基层组织的全体党员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召集之。 -k4w$0)  
qdss(LZ  
参加县、市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州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协商规定的比例在全体大会上选举之。参加大的州辖市的市代表会议的代表,在市的区代表会议上选举之。区委员会和市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即使他们自己没有被选为代表,亦得参加代表会议工作,并有发言权。 ( pDu  
:NHP,"  
第五十八条 ,sa%u Fm  
县、市代表会议听取和批准县、市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党在该县、市的任务,选举县、市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以及参加州代表会议的代表。大的州辖市的市委员会,由委员三十一人和候补委员三分之一组成,其他州辖市的市委员会和县委员会,由委员二十一人和候补委员三分之一组成。 2r zOh},RS  
w)nFH)f  
第五十九条 ?.A~O-w  
县、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至少每两个月召集一次。候补委员和检查委员会主席得出席全体会议,并有发言权。 9A7LDHst7  
C i?BJ,  
第六十条县、市委员会选出七人或九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选出责任书记一人和书记一人至三人,并请州委员会批准。县、市委员会的责任书记至少须有三年党龄。常务委员会至少每两个星期召集一次,它执行县、市委员会的决议,解决党的日常任务和领导县、市委员会的机关。 Lo<-;;vQ  
FrKI=8  
第六十一条 JY5)^<.d  
县、市委员会: e1Ne{zg~  
(一)保证执行党的指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以对缺点进行不调和斗争的精神教育共产党员,组织党员和候补党员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组织对劳动者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工作; t\GoUeH]  
(二)组织、批准、领导和监督基层党组织,办理党员和候补党员的登记; Fj_6jsDb  
(三)提名参加县人民委员会、市民族委员会的候选人,并指导这些机关中的共产党员的工作; ZqONK^  
(四)批准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候选人; xE.yh#?.k  
(五)指导群众团体和经济机关中的共产党员的工作,在县、市的范围内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管理县、市委员会的会计处;  Zk={3Y  
(六)向州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工作。 lR<1x  
tz6N,4J?  
第六十二条 r bfIH":  
为便于日常领导党在一切非州直辖的城市和那些就其工业重要性、居民人数和党员人数论具有城市性质的大的居民区的工作,得成立地方委员会,受党的县委员会管辖。 \H^A@f  
I`% ]1{  
地方委员会,由全体大会或由有该委员会活动范围内所有基层组织的代表参加的代表会议选举十一人至十五人组成。地方委员会选出主席一人。主席至少须有两年党龄。县委员会通过地方委员会指导非州直辖的城市和大的乡村的基层组织的工作。 ?W27 h  
nq/SGo[c  
地方委员会提名参加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候选人,提请全体大会或由有该地区所有基层组织的代表参加的代表会议批准,并指导该机关中的共产党员的工作。 XABB6J]  
|H .  
中央委员会可将重要的工业城市的地方委员会提升为市一级委员会。 D  ,U#z  
Y&![2o.Q  
第六十三条 o0Z~9iF&  
凡除了地方乡村组织以外还有企业(国营农场、农业机器站和共他企业)党组织的乡村,可成立地方联合委员会。地方联合委员会由乡村所有基层组织的全体大会选出委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委员会选出主席一人。联合委员会提名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候选人,提请该地区所有基层组织的全体大会批准;指导地方民族委员会和群众团体中的共产党员的工作,并审查该地区各组织的联合行动方面的各种问题。 9"g!J|+  
.kl.awT  
各个基层党组织和联合委员会由党的县委员会领导。

顶端 Posted: 2013-08-10 16:41 |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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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党的基层组织
{[[j.)  
!uxma~ZH-  
第六十四条 |bM?Q$>~  
基层党组织是具有个体党员资格的组织。在各工厂、作坊、商业企业、国营农场、农业机器站中,在共和国武装部队中,在乡村、机关、学校等地方,凡党员人数满三人者得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Iq% 0fX  
*[ww;  
党员人数不足三人和候补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机关、乡村等地方,成立候补党员小组,由县委员会或市委员会任命一名至少有一年党龄的党组织员来领导。 y88lkV4a  
]nQC  
基层党组织由县委员会、市委员会批准。 0kiV-yc   
qrLE1b 1$  
第六十五条 <uf,@N5m  
在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三百人的大企业和大机关内,得到党的州委员会的许可,得在车间、作坊或机关的部门成立基层党组织。这些基层组织在全厂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上进出全厂委员会来领导该工厂、机关等地方的各个基层党组织的工作。 V|q`KOF  
R)Y*<Na  
凡党员和候补党员人数满一百人的基层党组织,得按照各车间、地段、部门等等,成立地段党组织。 AnW72|=A(  
F8* zG 4/&  
在基层党组织和地段党组织内,得按照工作地段、工作队或工作单位等等成立党的小组。这些党小组的党员选出一名党组织员,负责小组工作和征收党费。 uJ:SN;  
kKHGcm^r  
第六十六条 (oG-h"^/  
基层党组组有权吸收和开除党员,给予党内处分,选举参加代表会议的代表,并有自己的财务等等。 |%tI!RN):  
$j"TPkW{M  
地段组织没有这些权利。 x9qoS)@CM  
713)D4y}  
第六十七条 bkSI1m3  
基层党组织的最高机关是全体党员大会。全体党员大会至少每月召集一次。全体党员大会讨论基层组织的任务并规定完成这些任务的方法。参加全体党员大会是每个党员的基本义务。 _yu_Ev}R  
fnJ!~b*qo  
第六十八条 V.?Oly  
在党组织成立大会上或年会上,选出一个由基层组织的党员七人至十一人组成的任期一年的委员会。党员不足二十人的组织,选出一个成员三人至五人的委员会,而人数不足五人的组织,则选出一个党组织员。 &f"kWOe$X  
;XDGlv%  
党员不足一百人的地段组织,选出一个成员三人至五人的委员会,而党员满一百人的组织,则选出一个成员五人至十一人的委员会。 h4,S /n  
TPi=!*$&  
第六十九条 *B0 7-  
基层组织委员会和地段组织委员会,选出一个至少须有一年党龄的主席,并分派委员会委员们个人负责完成的任务。委员会负导党组织的全部工作。委员会至少每星期召集一次,每月定期向全体大会和党的县委员会或市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工作和组织状况。 >$/PfyY7@#  
rv2 6vnJy"  
第七十条 vUD>+*D  
基层党组织把工人、劳动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群众同党的领导机关联系起来。它的任务是: 9`| ^cL*6  
(一)在群众中进行鼓动工作和组织工作,来实现党的号召和决议,并保证对下层报刊(印刷的报纸、墙报等等)的领导; [CAV"u)0  
(二)吸收新党员入党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 8)m  
(三)对党员和候补党员进行政治教育,并督促他们获得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知识; xU(yc}vw,  
(四)动员企业、机关、国营农场、农业机器站、乡村等地方的劳动者完成计划,加强劳动纪律和国家纪律,开展社会主义竞赛和突击运动; rl0|)j  
(五)为了加强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包括农业机器站和国营农场)中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为了加强它们对企业工作状况的责任,特给予这些组织以监督企业的行政工作的权利,这就是:同企业的领导保持经常的联系,加强对完成任务的责任感,提醒注意工作中的缺点并协助克服这些缺点,但不包办代替企业的领导。 ){M)0,:  
bmd3fJb`r  
在政府各部和其他中央的、州的、市的及县的机关内,由于这些机关工作的特殊条件,党组织不能行使监督的职权,但它们有义务提醒注意各部或中央机关以及它们的个别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并把自己的意见和所了解的悄况提交中央委员会和机关的领导人;州的、县的和市的机关中的党组织,则将自己的意见和所了解的情况提交相应的党机关和机关的颁导人; (\A~SKEX  
(六)同企业、机关、国营农场等地方的松懈现象和经营不善现象作斗争,并经常关心改善工人、劳动农民、职员和知识分子的文化条件和生活条件; WW.amv/[a  
(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以对缺点进行不调和斗争的精神教育共产党员; (q+EP(Q  
(八)帮助担任社会工作和党外组织的工作的党员和候补党员,使他们有可能以身作则地完成自己的义务,并督促他们对党机关报告自己的工作; B.ar!*X  
(九)积极参加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 H vezi>M  
(十)在乡村,批准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候选人,并指导这一机关中的共产党员的工作。 PpWn+''M  
%{j)w{L J  
第七十一条 ,>vI|p,/G*  
政府各部和共他中央机关的基层党组织的主席由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斯洛伐克中央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主席由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

顶端 Posted: 2013-08-10 17:01 |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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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武装部队中的党组织
q7-.-k<dQ  
D$$,T.'u  
第七十二条 cUPC8k.1  
武装部队中的党员和候补党员组成相当于基层党组织的部队党组织。 !ZC0n`  
.C7;T'>!  
部队党组织根据捷克斯洛伐党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指示建立和进行工作。 O%R*1 P9  
")?NCun>  
第十一章 非党组织中的党组
|v?*}6:a  
|8<P%:*N  
第七十三条 gZ&' J\  
在人民委员会、工会、青年团、合作社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这些组织的一切由选举产生的机关中,党员人数满三人者得设立党组,其任务是在各方面加强党的影响,在非党群众中实现党的政策,加强党和国家的纪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检查党和政府的指示的执行情况。 :f|X$>b  
 uZA^o  
党组隶属于相当的党机关,在一切问题上必须严格地和坚决地遵循这些机关的决议。 ,^d!K(xb  
,f2tG+P  
第十二章 党的经费
#5a'Z+  
W%.ou\GN^t  
第七十四条 { kF"<W  
党及其他各级组织的经费来源是: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企业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党员和候补党员缴纳党费的数额,由党中央委员会规定。

顶端 Posted: 2013-08-10 17:06 |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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