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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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ii, 第一条
YXzZ-28,<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两个平等的兄弟民族,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的联邦国家。
&=-e`=qJ'6 (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基础是捷克民族和斯洛伐克民族各拥有自决权的、权利平等的、民族国家的自愿联盟。
;>Ca(Y2M (三)捷克斯洛伐克联邦是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各具特点的独立的主权民族,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希望在一个联邦国家中共同生活的意愿的体现。
fNqmTRu (四)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由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两个共和国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内享有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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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Gn< (五)两个共和国内应尊重彼此的主权,还应尊重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主权;同样,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应尊重两个民族国家的主权。
P YF.#@":& %[nR|a< 第二条
"@{4.v^}!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王义共和国,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都是以社会王义民主原则为基础,它们的政治制度在基本方面是相同的。
?cO8'4 bq (二)国家权力由劳动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机关来行使,这些代表机关是:联邦议会、捷克民族议会,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和各人民委员会。
TsX+. i' (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实现这些权利的保障,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境是相同的。
pYfV~Q^3 >Qm<-g 第三条
o3F|#op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由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构成。
#A3v]'7B (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边界以及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边界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边界只有根据联邦议会的宪法性法律才能变更。
3@yTzaq6 (三)两个民族共和国的边界的变更,必须取得各该国民族议会的同意。民族议会以宪法性法律表示此项同意。
3u4*ofjE5 f#v#)Gp+ 第四条
i$bzdc#s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经济是统一的,并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发展。
$Pd|6 (二)捷克民族和斯洛伐克民族应在捷克斯洛伐克联邦范围内共同努力集约化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应按照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所创造的社会产品。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应在这两个民族以及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所有少数民族的共同合作和帮助下发展。
j6e}7 (三)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统一计划经济中,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行统一的调整,实行单一的货币,统一的经济政策,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统一的就业与劳动力分配的政策。
_;e!ZZLG (四)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各机关应满足捷克和斯洛伐克民族和一切少数民族的共同需要,并维护他们的利益;这些机关管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权限内所管辖的各部门的机关和组织。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务机关对其所属各部门中国民财产的管理事务行使管辖权。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各机关的首要任务是有计划地保证经济最合理的发展方向,发展同外国的经济关系,并且为实施计划管理体制创造统一的条件;为此,它们应对社会产品分配中和国民收入分配中产生的关系施加影响,并且支持社会主义组织的先进的一体化形式。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消除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现存的经济和社会差别,特别是要在创造和使用国民收入方面为它们创造同等的条件和可能性。
bR'mV-2' (五)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断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机关管理各自权限内所属各部门的机关和组织,如果这些机关和组织的活动扩及另一个共和国,共和国机关应协同另一个共和国机关进行管理。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它们所管的各部门中国民财产的管理事务行使管辖权。
{x[;5TM "X5_-l 第五条
p/hvQyE (一)捷克斯洛伐克的国籍是统一的。
/esVuz (二)捷克斯洛伐克的每个公民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境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负有同等的义务。
AbF(MK=i (三)捷克斯洛伐克的每个公民同肘也是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或者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公民。
;vJ\]T ml (四)捷克斯洛伐克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由联邦议会法律规定。
7!r#(>I6?1 ,!I?)hwOC 第六条
7 DY WdDX (一)在公布法律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时,应平等地使用捷克文和斯洛伐克文两种民族文宇。
CQSpPQA (二)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两个共和国内,一切国家机关的交往、诉讼和与公民的来往中,两种民族语言具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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