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联邦议会
Lo7R^> /LPSI^l!m 第二十九条
7KuTC%7 (一)联邦议会是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
SZ1+h TY7d (二)联邦议会由两院组成:人民院和民族院。两院权利一律平等。
:*A6Ba (三)联邦议会的决议须有两院一致同意的决议才有效。但本宪法性法律另有规定或纯属于一院内部事务的决议除外。
DWm$:M4z nDui9C 第三十条
I&Yu=v/_ (一)人民院由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内经过直接投票选出的二百名议员组成。
e,`+6qP{ (二)人民院议员不得兼任民族院议员。
z=n"cE[KtB (三)人民院每五年改选一次。
!_l W#feR (四)人民院进行选举的条件以及选举和罢免人民院议员的办法,由联邦议会法律规定。
1i2jYDB" xI}]q%V 第三十一条
'ZTE"KT (一)民族院代表两个共和国平等的国家权利地位。
JgYaA*1X (二)民族院由一百五十名议员组成,其中七十五名议员由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另外七十五名议员由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P[eA u (三)民族院的任期与人民院的任期一致。
aR*z5p2-w G)5%f\& 第三十二条
]*[S#Jk (一)联邦议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春季会议和秋季会议)。
kpxd+w (二)联邦议会由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负责召开并宣布闭幕。
Gob1V (三)如果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未能在四月底以前召开春季会议,或者未能在十月底以前召开秋季会议,会议即由联邦议会主席团召开,在此情况下,联邦议会会议由主席团宣布闭会。
E-.M+[ DE."XSni 第三十三条
m`4Sp#m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在任何一院有三分之一以上议员要求时,就得召开联邦议会会议。
QmbD%kW`3 (二)如果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在十四天内或者在此项要求所建议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召开联邦会议会议,即由联邦议会主席团召开会议。在此情况下,联邦议会会议由主席团负责宣布闭会。
eu^z&R!um S[X bb=n 第三十四条
7!Ym~M= (一)两院的会议分别根据各该院主席团的决定召开。
QmT]~4PqS (二)选举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选举联邦议会主席和副主席,讨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纲领声明,或在其他情况下,经两院决定,都应该举行联席会议。
FyZw='D -UUPhGC 第三十五条
%$!}MxUM (一)两院会议一般应公开举行。
}"Hf/{E$_" (二)只有在联邦议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举行秘密会议。
kTc'k 1UyI.U] 第三十六条
bYgrKz@uK (一)联邦议会对下列事项有管辖权:
Kn=P~,FaG3 1.制定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联邦议会的宪法性法律和其他法律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Ur?a%] 2.讨论外交政策的基本问题;
#*}4= 3.讨论国内政策的根本问题,
J--9VlC' 4.批准联邦发展国民经济的中期国家计划和联邦预算并监督其执行,以及批准联邦的国家财政决算;
'WxcA)z0cQ 5.选举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并讨论提出的报告;
l')?w]| 6.讨论政府的纲领声明并监督政府和政府成员的活动以及讨论对政府是否信任的议案;
=WFMqBh<` 7.选举和罢免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法院的成员;
8yB 8.通过宪法性法律设立联邦各部,通过法律设立联邦其他国家行政机关;
wKXKc\r (二)如果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遭到进攻或者有必要履行有关反侵略的共同防御的国际条约义务时,联邦议会应决定宣战。
G/N'8Q) (三)国际政治条约、一般性国际经济条约以及其签订需要有联邦议会法律规定的其他国际条约,在批准以前应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
Mm^o3vl (四)联邦议会可以废除政府发布的违反宪法或违反联邦议会其他法律的命令或决议,也可以废除联邦各部或者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违反宪法或者违反联邦议会其他法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
vT\`0di~ RUYwDtC 第三十七条;
]*ZL>fuD| (一)联邦议会对下列事项享有立法权:
K}&|lCsb 1.本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由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专属管理的事项(第七条);
B~caHG1b 2.共同管理的事项(第八条及第十至二十条)中授权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管辖的那部分事项。
ASR"<] (二)联邦议会还通过其实施纯属共和国机关权限范围内的法令(但宪法性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即:家庭法、民典法、民事诉讼法、有关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诉讼程序的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典、监禁和拘留法、行政机关争议解决程序法、大学法、武器军需品法和测绘法。国家安全部队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对侵犯国家安全的罪行采取行动的权利也属于联邦机关的权限。(三)在法制统一性的要求下,联邦议会应通过各种有关人民卫生、居住、环境保护、中小学一般教育和职业学校的体制、有关集会结社、国籍、著作权、同教会和宗教团体的关系、森林和水利、劳动人民申诉和建议的处理以及有关银行储蓄和保险事业的基本法规。
iNd8M V oBifESJ 第三十八条
:T5l0h-eC (一)联邦议会可以通过法律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问题的修订权委托给共和国立法机关。
]{.rx), (二)如果联邦立法未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全部作出详细规定,民族议会可通过自己的立法加以规定。
[=S@lURzm@ (三)如果联邦议会未就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列事项制定基本法规,民族议会可就此类事项制定详细法规。
}`h)+Im= cDm_QYQ 第三十九条
?P0$n 7,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执行权,在联邦和共和国机关之间根据本宪法性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至第二十八条)加以划分。
I$9t^82j A4Q8^^byY 第四十条
?9 :{p (一)人民院的会议要有过半数议员出席才有权通过决议。
oPo<F5M]d% (二)民族院的会议必须有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选出的议员各过半数出席,才能通过决议。
cl^wLC'o (三)两院的决议都必须有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但本宪法性法律另外规定者除外(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r,L#JR w#- o_bj@X 第四十一条
xo7H^!_ 联邦宪法和联邦议会宪法性法律的通过及修改,捷克斯袼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的选举以及宣战,必须经人民院全体议员五分之三多数同意以及民族院中由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选出的全体议员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选出的全体议员各五分之三的多数同意。
(NScG[$} 9_KUUA 第四十二条
EoIP#Cnd1 (一)如果根据本宪法性法律禁止采用多数表决制的时候,民族院中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选出的议员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选出的议员应分别投票。此时,只要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选出的议员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选出的议员分别有过半数投票赞成,决议即通过,但是本宪法性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多数除外(第四十一条)。
C;G~_if4PR (二)关于下列各法案的通过,禁止采用多数表决制:
MftX~+ 1.有关捷克斯洛伐克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法案;
fC&Egy 2.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中期国家计划;
efl6U/'Ij 3.有关第十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法案;
R l^ENrv!] 4.有关确定保证联邦预算收入的方法、联邦和各共和国之间的关系以及管理预算原则的法案;
+>44'M^Z|( 5.联邦预算和联邦决算;
o*'J8El\y^ 6.有关建立附属于联邦预算的特定用途的基金的法案;
najd~%?Rs 7.有关第十一条第七款所列问题的法案;
@m1v B! 8.有关确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捐款、上交款和收费的法案;
Nyow:7p 9.有关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问题的法案;
H2E!A2\m 10.有关确定捷克斯洛伐克货币的法案和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定的法令;
BqCBH!^x 11.有关第十五条所列问题的法案;
|XLx6E2F 12.有关对外经济关系的法案;
&]16Hb~ 13.有关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所列问题的法案
_dmgNbs 14.有关经济组织的建立及其法律地位和管理方法的法案;
%RdCSQ9~ 15.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甲)所制定的法案;
"_}Hzpy5k 16.有关设立除联邦各部以外的联邦国家行玫机关的法案。
UccnQZ7/I (三)多数表决制也不适用于批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纲领声明和对政府的信任投票。
V78QV3 C8-4 m68" 第四十三条
#RbPNVs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议会的任何一院对它进行信任投票。对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不信任动议,必须有任何一院至少五分之一的议员同意,方得提出。
t?QR27cs$ (二)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不信任的议案,必须有人民院出席议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或者是民族院中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选出的全体议员或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选出的全体议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民族院的投票采用唱名表决方式。
a^,6[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个别成员的不信任投票。
[ -{L@ jF_K*:gQ 第四十四条
mI@E>VCV[ (一)任何一院对另一院通过的建议,应当在不迟于三个月的期限内表示意见,如果在此限期内不作出决定,该项建议即视为通过。
h=EJNz>U (二)如果两院不能作出一致决议,它们可以决定进行协商,在此情况下,若没有商定其他数字,每院应分别从议员中选出十名代表组成联合协商委员会。
kbM 4v G (三)如果两院即使根据联合协商委员会的建议或其他方式从第二次表决起的五个月内仍然不能就法案取得一致意见时,则此项法案只有在否决后一年之后,才能再次提出。
)$#ov-] (四)如果两院就联邦预算未能作出一致决议,必须按第二款规定采取协商程序。如果在财政年度开始以前,仍来能就联邦预算达成一致意见,即按临时预算的法律规定办理。
#gUM%$ (五)两院通过协商程序作不出一致决议时,联邦议会可以予以解散。联邦议会主席团应当在六十天内举行新选举。
|L%F`K>Z: A_CEpG] 第四十五条
g5;W6QX (一)联邦议会的议员、两院的各委员会、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捷克民族议会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都可向联邦议会提出法案。
sn}U4=u (二)联邦议会的法律要由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联邦议会主席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总理联署。
M_Z*F!al< (三)联邦议会的法律必须遵守联邦社会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布,方为有效。联邦议会的各项法律应由联邦议会主席团在法律通过后的十四天内予以公布。
f,)[f M4 bo0m/hVU 第四十六条
kQsyvE 联邦议会的工作原则、两院的相互关系以及议会同政府和外部的关系,由联邦议会的议事规则法规定。两院的内部关系由各该院通过自己的决议确定。
x\*`i)su ) e;)9~ 第四十七条
LXJ"ct 联邦议会议员选举的合法性,分别由各该院审查。此顶审查要根据资格和豁免委员会的建议进行。
fS w00F{T 第四十八条
6^if%62l& (一)联邦议院的每一名议员在他出席所属的议院的第一次会议上应作下列宣誓:“我以荣誉和良心宣誓,忠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社会主义事业。我将尊重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宪法和其他法律,并为它们的实施而工作。”。
Q<;f-9q@ (二)拒绝宣誓或者有保留的宣誓,将导致取消议员资格。
,l.O @ {y`afuiB 第四十九条
b_W0tiyv% (一)人民院和民族院及各个议员都有权向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及其成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质询。政府及其成员有义务答复此类质询。
TsfOod (二)政府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有权出席联邦议会的两院会议,它们的委员会的会议和联邦议会王席团的会议。他们若要求发言时,应允许他们发言。
uG${`4 (三)如果任何一院或者委员会、或者联邦议会主席团提出要求,政府的任何成员均有义务出席各该院、委员会或者联邦议会主席团的会议。
o'D{ql kzbgy)PK3 第五十条
++5W_Ooep 联邦议会的议员,非经其所属议院同意,不受刑事追诉、纪律追究或者拘禁。如果议院拒绝同意,此项追究应永远撤销。
[3]!*Cd Pi40w+/ 第五十一条
=V/$&96Q 联邦议会的议员都不得因他们在所属议院、议会机构或联邦议会主席团会议上的投票而受追究。议员在履行职责时,在议院、议会机构或者联邦议会主席团内的发言,只受所属议院纪律的约束。
%h4pIA V\r5 第五十二条
}ytc oIuLf 联邦议会议员如因进行犯罪活动而铍捕或拘留的,有关机关应立即通知联邦议会主席团。如果主席团不同意此项逮捕,有关机关应立即释放。
5owUQg,W YaFQy0t%/5 第五十三条
]9l=geZd%; 联邦议会的议员,有权拒绝就他在执行议员职务中所了解的情况作证,即使他不再是议员时,仍然有此项权利。
M$FQoRwH Fwm{oypg% 第五十四条
Hhx<k{B@7 两院各选举由三至六名议员组成的主席团。
"m3u}!`3 Y9'Bdm/ 第五十五条
,xn+T)2I 两院都分别成立各种委员会作为它们的创议和监督机构,并选举这些委员会的主任及其他委员。
X%h1r`h& *h-_
第五十六条
&b i Bm (一)联邦议会的两院从自己议员中选举联邦议会主席团。
=xS(Er`r (二)联邦议会主席团由四十名委员组成,其中二十名由人民院选出。二十名由民族院选出。民族院应从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选出的议员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选出的议员中各选十名委员。
r[Qk-}@vp (三)联邦议会主席团应留任到选出联邦议会新的主席团为止。
'2WYbcU (四)联邦议会主席团委员,向选举他们的议院负责,该议院可随时撤换他们。
iKv{)5 (五)联邦议会主席和副主席由人民院和民族院从联邦议会主席团委员中选举产生。如果当选的主席是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的议员,则第一副主席应由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的议员担任,反之亦然。
kK16+`\+ U*(m'Ea 第五十七条
1WfN_JKB5 (一)联邦议会主席团以全体委员会的多数票通过决议。
gk>A (二)第四十二条有关禁止采用多数表决制的规则也适用于联邦议会主席团。
@Vr?)_0 <fJoHS 第五十八条
"F7g8vu (一)在联邦议会团会议已结束或任期已满而闭会期间,联邦议会的职权由议会主席团行使。但是,它无权选举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通过或者修改宪法性法律,决定联邦预算或者宣战,也无权通过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或其成员的不信任案。
/=FQ{tLr (二)在联邦议会由于非常情况而闭会期间,联邦议会主席团行使除修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和选举总统外的一切联邦议会职权。
KNic$:i (三)需要有立法形式的紧急措施,可由联邦议会主席团以法律性措施的形式作出,由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联邦议会主席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理联署发布。此项法律性措施的公布方式应与法律相同。
AVZ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