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经济制度
2.xA' \M <oJM||ZA 第一百四十六条
N*vBu` 生产资料或为全民财产,或为人民合作社财产,或为个体生产者的私人财产。
n+ot. - e|6kgj3/ 第一百四十七条
S!\4,6 根据特别法律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收归国有的经济部门,以及各种造福国民的公共财产都是全民财产。
c,wYXnJ_t *<.{sx^Gk 第一百四十八条
:K-05$K 下列各经济部门皆为全民财产:
+>v3&[lGv 矿藏及其开采业;
ihv=y\Jt 动力资源和动力企业;
j=&]=0F 矿井和冶金业;
0Yh Mwg? 天然医疗资源;
xK7xAO 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产品;
uv&??F]/ 拥有职工五十人以上的企业,属于人民合作社的企业不在此例;
|$hBYw 银行和保险公司;
HNFG:t9 公共铁路运输、正常运行的公路和航空运输;
pQ:7%+Om 邮局、公共电报和电话,广播、电视和电影(第二十二条)。
Z>9uVBE02 R&lJ& SgC 第一百四十九条
QJeL&mf (一)全民财产原则上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所有制)。
aicvu(%EE (二)不具有全国重要性、完全或主要服务于个别行政区(乡、县、州)居民的部分全民财产,可以属于人民管理机关共同所有(地方所有制)。
olHT* mr _zuaImJ0o 第一百五十条
C2l=7+X#W 国家直接或通过国营企业管理国家财产(第一百五十五条)。
lfle7; HUP~ 第一百五十一条
nTy8:k '] 经济企业或者是公营的(特别是国营企业和人民管理机关共同管理的企业),或者是人民合作社的,或者是私人的。
yJyovfJz. 1R}rL#h;= 第一百五十二条
Jf#Ika&px (一)下列企业活动由国家进行:
REEs}88);' 一、凡根据法律不属于人民机关管理(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项)、而专属全民财产的部门(第一百四十八条);
he/WqCZg 二、根据法律国有化的财产(第一百五十三条);
blUnAu
o~ 三、根据法律需要调整的国内外贸易以及国际邮政。
D9hV`fA (二)考虑到公共利益和国民经济的需要,国家得将个别经济或其他单位转交给人民管理机关共同管理或转交给人民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使用。
!z EW) Bf)}g4nYn 第一百五十三条
wW.V>$q (一)哪些经济部门和哪些经济事业或其他事业需要国有化,多大范围,由法律规定。
eootHK (二)法律规定的国有化规模不能缩减。
H<Ne\zAv (三)国有化之后,有关的企业、经济设施和财产即归国家所有。
!06
!`LT QQ*`tmy 第—百五十四条
pJnT \~o (一)国家在原则上以国营企业形式经营收归国有的企业郎门。
{~L{FG)O (二)国家亦得以国营企业的形式,组织其他经济活动,并得经营通过其他办法而不是国有化所取得的或即将取得的经济部门。
$oPx2sb 6"OwrJB 第一百五十五条
[UP-BX( (一)国营企业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并服从国家的最高领导与监督。
G)(vd0X1 (二)国营企业是独立的法人。
lKtA.{( {c(@u6l28 第一百五十六条
t> ~a/K" 人民管理机关的经济联合体由人民委员会领导。这类经济及其某一部门可参照国营企业的形式组织。
8ztVv 5mtsN# 第一百五十七条
(pDu (一)人民合作社是劳动人民共同经营的联合企业,它的日的是为了提高社员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从所投的资金中获取最大利润。
nM=5L:d (二)为了发展国民经济和增进普遍福利,国家帮助人民合作事业。
,sa%u Fm 2rzOh},RS 第一百五十八条
w)nFH)f (一)拥有五十名职工以下的中小企业的私有权受法律保护。
?.A~O-w (二)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项规定主要是指家庭和个人所需的物品、家庭住宅、劳动积蓄以及对这些财产的继承权。
9A7LDHst7 "7G> 第一百五十九条
}fS`jq; (一)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或家庭共同经营的私有土地的最大拥有面积为五十公顷。
-VC
kk (二)自耕农五十公顷以下的土地私有权受法律保护。
4@qHS0$ (三)细则由法律规定。
?h$
=] e1Ne{zg~ 第一百六十条
[Dzd39aKr 国家在农民参加下实行这样的农业政策,即逐步提高农村的生产技术水平并逐步消除城乡间的社会和文化差别。
:!'!V>#g /-{C,+cB 第一百六一条
ZqONK^ 法律禁止私人赚钱的垄断组织,如卡特尔,托拉斯和辛迪加等。
Ht{Q=w/9 9 a$\l2 统一的经济计划
%oee x1`= 6k4ZzQ} 第一百六十二条
Q+i 为了保证人民的适当消费,提高生产的数量、质量和均衡性和逐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国家以统一的计划经济领导全部经济活动,主要是指:生产、商业和运输业。
J*!_kg)>J zp4aiMn1F 第一百六十三条
uPbGQ :%} (一)国家编制一定时期的统一的经济计划并以法律形式公布。
d ynq)lf (二)准备和执行统一的经济计划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在这项工作中,政府要依靠劳动人民及其组织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d3L4h*< (三)政府应就执行统一的经济计划向国民议会作定期报告。
`rWT^E@p5m /i[1$/* 第一百六十四条
y Tb OBl (一)每个公民在接受执行和完成统一经济计划的任何一项任务时,应按个人和经济的可能性忠诚和节约地加以完成。
>TKl`O (二)个人和法人均应使其经济活动适应于统一的经济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