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条款
VzM (u_) ~2NTXp 第一条
*rm[\ (一)捷克斯洛伐克国家是人民民主共和国。
za.^vwkBk2 (二)人民是国家全部权力的唯一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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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uKO] 第二条
$0M7P5]N*G (一)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是由两个权利平等的斯拉夫民族,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组成的统一国家。
-&y&b- (二)国家领土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整体。
@71y:)W< H!y-o'Z 第三条
<qoPBm]) (一)人民民主共和国不承认特权。造福社会,保卫国家是共同的义务。
dDYor-g> (二)国家保证全体男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并关心使全体公民得到同等的可能性和同等的机会。
#Guwbg (三)全体公民均享有受教育权、劳动权,合理的劳动报酬权和劳动后的休息权。公民丧失劳动能力时,将通过人民保险得到物质保障。
1JGww]JZo p8CaD4bE 第四条
i&}LuF8 (一)享有主权的人民,通过人民选举、人民监督并向人民负责的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MzW!iG (二)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秘密的。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凡年满二十一岁的公民均有被选举权。
xnZ (三)为了从事公共事务和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人民建立各种志愿组织,特别是政治、工会、合作和文化组织,妇女与青年组织和体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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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8 85H*Xm?d# 第五条
Nw1 .x 最高的立法权力机关是一院制的国民议会,它有三百名成员(议员),当选后任期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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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Z&S 第六条
ccW{88II7w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国民议会选举,任期七年。
.?F`H[^)^u 5tVg++I 第七条
dKPx3Y' 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行政机关和执行机关,它对国民议会负责,由共和国总统任免。
A~a7/N6s; 3\B~`=*q/ 第八条
p|r>tBv?x (一)斯洛伐克的民族机关是斯洛伐克地区国家权力的体现者和执行者,是斯洛伐克民族特性的代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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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斯洛伐克民族机关本着人民民主制度的精神为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保证平等权利。共和国的一切机关要同斯洛伐克民族机关协调一致努力为两个民族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同样的有利条件。
JS >"j d# )qWO}]F 第九条
?G5,x (一)斯洛伏克民族议会是斯洛伐克地区行使立法权的民族机关。有成员(议员)一百人,在斯洛伐克地区当选后任期六年。
^'vWv C ZI!;~q 第十条
>ZAn2s 人民委员会是乡、县,州国家政权的体现者和执行者,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卫者。
SwH #=hg Y=UN`vRR 第十一条
"W}+~Sn (一)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
2ZxZ2?.uJ (二)审判员一方面由职业法官,另方面由人民法官组成;在作决定时两者的权利是平等的。
X*r?@uK5 (三)审判员独立执行职务,他们只遵守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
*; 6LX bOlb 第十二条
i8/"|+Z (一)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建立在下列基础之上的。
8?o{{ay 对矿藏、工业、批发商业和金融业实行国有化;
\7(OFT\u: 按“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分配土地;
lb)i0`AN+ 保护中小企业活动,个人财产不受浸犯。
w (,x{Bg\ (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整个国民经济要为人民服务。国家将按照这种公共利益,通过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指导整个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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