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pnin;;D* SpbOvY=> 平等
O)C
y4[ 第一条
h_6QVab@ (一)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t6p}LNm(V (二)男人和女人在家庭和社会上处于同等地位,也有同等机会接受教育、从事各种职业、担任各种.职务和获得各种称号。
Di{T3~fqU F*QZVg+<*X 人身自由
hY=#_r8 第二条
H|>dF)%pj 人身自由得到保障,只有依照法律才能对它加以限制或剥夺。
T)Z2=5V '/+l\.z"& 第三条
P1DYjm[+D (一)除非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受缉捕,而且缉捕只能由法院或由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Qj(q)!Ku (二)若不是在作案当场捕获,若没有法官说明理由的书面逮捕令,任何人不得被捕。逮捕时即应交出逮捕令,若不可能,至迟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送交。
kOR5'rh (三)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拘留任何人;若拘留的话,必须至迟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释放或送交法院或按事情的性质送交有关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Q:?]:i/* dA-ik 住宅自由
t{t*.{w 第四条
{`fhcEC 住宅自由受到保障。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加以限制。
R?3^Kx X}b%gblx 第五条
sxM0c (一)除非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对任何人的住宅进行搜查,而且搜查只能由法院或由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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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根据法官或机关的说明理由的书面命令才能对住宅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即应交出命令,若不可能的话,至迟应在事后四十八小时内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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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 (三)进行搜查的机关应出示自己的证明文件,在被搜查者要求下应立即交出,若不可能的话,至迟在事后四十八小时内,应交出关于搜查的理由、搜查的结果和搜查中没收物品的书面证明书。
U085qKyCw #mY*H^jI]~ 通讯秘密
^6;n@ 第六条.
+P,hT 任何人不得破坏封口的信件和其他文件的秘密,不论它是私人保存的,或是通过邮局或其他运送手段寄送的,但根据法律规定和遵照法律规定方式进行者不在此限。同样对由电话,电报和其他公共设施传递的消息也应保密。
@2Xw17[f35 'c[4-m3bg 居住自由
T'.U?G 第七条
^G'8!!ys (一)每个公民可以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任何地方定居或居住。这一权利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并根据法律才能加以限制。
J<dr x_gc (二)迁居国外的权利只有依照法律才能加以限制。
7m0sF<P{g KB+,}7 财产自由
D-*`b&i48 第八条
I12WOL q 每个公民在一般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获得不动产和其它财产,并可在那里从事获得收入的活动。
$7~k#_#PC g+BW~e) 第九条
?,e7v.b (一)私有财产只有通过法律始可加以限制。
*44^M{ti< (二)只有根据法律并给予补偿才可没收私人财产,但法律规定不予补偿者不在此限。
*IWO ,! (三)任何人不得滥用所有权危害社会。
c/.U< 01Bs7@"+ 保护家庭和青年
@F)51$Ld 第十条
}8cL+JJU (一)婚姻、家庭和母亲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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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 (二)国家关怀家庭,使之成为民族发展的健康基地。国家对于多子女家庭提供各种优待和补助。
)@)wcf!b <;\T
e4g[ 第十一条
8v)pPJr (一)国家保证给予儿童特殊的关怀和保护,特别是为了民族的人口发展要采取系统措施。
? _36uJo} (二)婴儿的出身不妨害其权利。细则由法律规定。
K FV&Dt}< (三)国家要为青年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发展保证一切可能性。
Ho[Kxe[c +@D [%l| 受教育权
INrl^P* 第十二条
@$'k1f(u> (一)全体公民均有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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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JjSZ0 (二)国家关心使每一个人按照其才能并根据整个社会的需要,!受到!教育和训练。
[FLRrTcE QCkPua9 第十三条
"l~wzPY) (一)学校是国家的。
l1}=>V1 (二)基础学校教育是统一的、义务的和免费的。
,Zs:e. (三)细则和例外由法律规定。
v>zeK _YzItge* 第十四条
vy W/f (一)整个教育和各种训练均应根据科研成果进行,并不得与人民民王制度相抵触。
LY}%|w (二)整个教育和一切训练的最高领导权和监督权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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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W&&ft 9ui_/[K 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
MB|+F 第十五条
}.O,P'k (一)信仰自由受到保障。
j|3p.Cy (二)任何人不得因其世界观、宗教或信仰而受歧视,但也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WCxt-+# H@0i}!U64 第十六条
xZAc~~9tD 每个人都有权私自和公开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伸衽何宗教。
TV)bX 一切宗教信仰者和不信仰宗教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JmB7tRM8 6wH]W+A 第十七条
9?<WRM3a> (一)每个人都有权举行同任何一种宗教信仰相关的仪式或无宗教信仰的仪式。但在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与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相抵触。不得滥用此项权利于非宗教目的。
*FyBkG' (二)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迫使他人参加这种蚁式。
0/?V _ mKY}+21!Q 言论自由和保护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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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第十八条
@czNiWU"4; (一)言论自由受到保障。
>0kn&pe7#T (二)每个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部可以通过口头、文字、报刊,绘画或其他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妨害他人。
HNN,1MN +')\,m "z 第十九条
^n#6CW*n (一)精神创作活动受到保障。科学研究并宣传其成果,以及艺术和艺术活动均可自由进行,但不得违犯刑法。
V9Bi2\s* (二)文物受到国家保护。国家应关心使文物能为大众所享用,为了民族文化的发展,促进进步和社会福利,国家支持科学和艺术事业;国家尤应关心脑力劳动者,要为他们的工作保证有利条件。
{8D`A;KD S'T&`"Mr 第二十条
HJ[@;F|aU (一)每个人有权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搏神创造性活动的成果,并可以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传播和表演。
$ ;cZq (二)只有考虑到公共利益和人民的文化需要,对这项权利才可加以法律限制。
0g% `L_e_ >mRA|0$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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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 (一)出版自由受到保障。原则上不允许对出版物进行事先检查。
^qXc%hj g (二)法律规定谁有权和在什么条件下出版报纸和杂志.要特别注意不使出版物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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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三)在保证科学和艺术自由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珍贵的图书,法律将规定,如何有计划地管理不定期刊物,特别是书籍,乐谱和造型艺术复制品等的出版和发行。
B3[;}8u> oiYI$ql3L 第二十二条
*BzqAi0 (一)电影的生产、发行,公演以及进出口的权利属于国家。
%rVC3} (二)广播和电视的经营权属于国家。
>?K@zsv} (三)这些权利的使用由法律规定,法律也可规定例外。
)s^D}I( d5&avL\ 请愿权
("UcjB^62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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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ZqHM @ 人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公共机关送交请愿。
[pi!+k +O
P8U]~ 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G3]TbU!!T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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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 (一)集会和结社的权利受到保障,但不能因此而危害人民民主制度或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o= VzVg (二)此项权利的使用由法律规定。
'Ba Ba= 9`kxyh</ 第二十五条
e"HA.t[A (一)职工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组织统一的工会组织,并通过这一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Yd\{9 (二)应保证统一工会组织有权广泛参加对经济的监督和参加解决涉及劳动人民利益的一切问题。
g[<K FVlG (三)在工厂和机关,统一工会组织及其机关代表职工的利益。
Pe[~kog,TP ]pi"M3f_ 社会权利
$(pzh:| 第二十六条
?)<DEu:Y (一)全体公民均有劳动权。
JK:i- (二)此项权利主要通过国家领导的劳动组织根据计划经济加以保证。
W0%cJ8~ (三)妇女因怀孕、生产和抚育婴儿有权要求对劳动条件作特殊的调整。
!4zSE,1 (四)考虑到青年体力和智力发展的需要,法律要为他们规定特殊的劳动条件。
$ )q?z.U Sw HrHj 第二十七条
V+My]9ki (一)所有劳动者都有权对付出的劳动取得合理报酬。
s0,c4y (二)这一权利由国家和统一工会组织商定的工资政策加以保证,并要不断提高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
d*80eB9P (三)在确定劳动报酬时,决定性的是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对社会提供的好处。
M.|O+K z (四)在同一条件下,男女应同工同酬。
9^ITP!~e* ^g/ 第二十八条
"<6X=|C (一)全体劳动人民均有休息权。
0~{jgN~ (二)这项权利通过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带薪的休假和关怀劳动人民健康的措施加以保证。
&P'cf|KI p^PAbCP'|3 第二十九条
cp.c$ (一)每个人享有保健的权利。全体公民享有医疗权和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和无法生活时享有物质保障的权利。
b4%sOn, (二)怀孕和养育婴儿的妇女享受特殊照顾,儿童和青年为了保证他们身心的充分发展也享受特殊照顾。
0NlC|5ma) (三),此项权利由人民保险法,并通过公共保健和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证。
\k\ {S2SU (四)在劳动中对生命和健康的保护,主要通过国家监督和劳动场所的安全措施法规来保证。
xgV.<^ @Bs7kjuX 公民对国家和杜会的基本义务
=\]5C 第三十条
e1a8>>bcI (一)忠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和在一切活动中重视国家利益,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x*GGO)r (二)支持保护和扩大全民财产,并注意不使其减少和遭受损害,尤其是每个公民的爱国义务
"H I&dC v|Y:'5`V 第三十一条
TZ8:3ti 公民有义务遵照人民民主制度的要求,认真地和诚实地履行人民委托给自己的公务。
kj_o I5<' m' D_zb9+ 第三十二条
"&(.Z ( 尽其所能,以其劳动造福社会,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Dizc#!IGU n$B SO 第三十三条
ST'M<G%4E 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征税。同样只有根据法律,公共政权机关才能要求个人履行义务。
|r2U4^ ;]AJ_h(<` 第三十四条
k?-GI[@X (一)保卫国家及其人民民主制度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义务。在捷克斯洛伐克人民民主军队中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最高荣誉。
{RFpTh7f: (二)每个公民均有义务参加国防教育、服兵役和应征入伍,保卫国家。
(ZR+(+i, (三)为了保卫国家和防卫准备,·得要求每个公民协同工作和给予物质帮助,并对他施加限制和提出物质要求。
?v8.3EE1\o (四)一切机关和公共组织在行使职权时也应从政权机关的角度注意保卫国家的利益。
AA[(rw (五)各项细则由法律规定。
Z_vIGH|1 297X). 一般规定
\q9wo*A 第三十五条
Gs^hqT;h 只有在法律的基础上才能协之以刑,给予惩处。
pC<~\RR i>Wsc? 第三十六条
%Wy$m?gD (一)一切公共机关在履行职务或服务时有义务遵守人民民主制度的法律和原则。
,S(^r1R (二)公务人员违反此项义务时,应依法给予惩处。
hUy"XXpr ,h1
z8.wD| 第三十七条
j G8W|\8 (一)凡危害国家独立,完整和统一、宪法,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和人民民主制度的言论和行动,均应受到惩处。
c*LB=;npI (二)为上述目的而滥用公民权利和自由是不允许的,特别要禁止以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宣传纳粹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种族与宗教偏见和沙文主义。
)/VhkSXbG! A2 'W 第三十八条
It$'6HV~Sb 在战争时期,或发生了威胁到国家的独立、完整和统一、宪法,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和人民民主制度或公共安宁的秩序的事件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受到何种限制,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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