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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主题: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又称“五九宪法”,全文) 打印 | 加为IE收藏 | 复制链接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摩拉维亚
捷共中央主席团委员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防部长
近卫军证章 十月革命勋章 第一枚劳动红旗勋章 第二枚劳动红旗勋章 第三枚劳动红旗勋章 第一枚三级波格丹·赫梅利尼茨基勋章 第二枚三级波格丹·赫梅利尼茨基勋章 第一枚二级波格丹·赫梅利尼茨基勋章 第一枚红旗勋章 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军大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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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民委员会
9kB R/{  
`sDLxgwI  
第一百二十三条 3 NFo=Z8  
根据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管理制度,人民委员会分为: RB6Q>3g  
地方的; mZM,"Wq,  
县的; bDm7$ (  
州的。 _90<*{bt.  
ahQY-%>  
第一百二十四条 *tv\5KW G  
(一)人民委员会在其选区内执行各方面的公共管理工作,特别是一般内务管理、管理文化和教育工作、劳动保护以及卫生和社会福利工作;并按照特别规定管理财政。 :K5?&kT  
(二)其他机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和根据法律,才能进行公共管理工作。 ~FQHT?DAo  
+prUau*  
第一百二十五条 )U7fPKQ  
人民委员会作为统一的人民管理机关,其主要任务如下: %~} ,N  
维护和加强人民民主制度; _8!x  
共同合作,完成国防任务; /='Q-`?9  
维护人民的安全; v*&j A 8D  
支持维护和扩大国民财产; 3y,2RernK  
参加制定和执行统一的经济计划,在统一经济计划的范围内计划和管理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为工农业的正常生产保证前提条件和关心供应工作和对居民的食品供应; M6bM`wHH>  
关心国民的健康; pmOUl 8y4  
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法律问题,特别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刑事审判权。 ~KV{m  
CRD=7\0(D+  
第一百二十六条 JPHM+3v  
(一)人民委员会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靠人民的直接参加和主动性,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委员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要对人民负责。 q6ny2;/r  
(二)人民进行监督以及此项责任的履行由法律规定。 UNK.39  
&H P g>  
第一百二十七条 !zvOCAb,  
(一)人民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由法律规定。 p<zeaf0W  
(二)人民委员会选举的条件,选举法的行使及其委员选举的程序,均由法律规定。 D/JSIDd  
t\}_WygN  
第一百二十八条 _]-4UA-  
人民委员会委员就职时,应宣读如下誓词:“我以至诚忠于人民和共和国,我要以自己的行动来维护和加强人民民主制度,遵守法律和法令。 wph8ln"C-  
(二)拒绝宣誓或附有条件的宣誓本身就意味着丧失委员资格。 G&@d J &B  
vCNq2l^CW  
第一百二十九条 JU.!<  
(一)人民委员会的组织原则及其活动和管理原则由法律规定。 I~^Xw7  
(二)共和国首都的人民管理组织,由特别法律规定。 ^d@2Y0hH  
xcn~KF8  
第一百三十条 !v(^wqna\  
(一)全部公共管理工作应以合理地分权办法实行之。 Zw _aeJ  
(二)人民委员会从事的具体的和地方的工作应分级这样来安排,以便使人民委员会能够及时和合理地解决公共管理的所有具体和个人问题,但应以不涉及上级机关的利益为条件。 |>[qC O  
00{a }@n  
第一百三十一条 #C~ </R%  
(一)人民委员会应遵守法律和法令,为了统一行使公共管理权和统一的国家政策,要重视上级机关的训令和指示。 lHDZfwJ&C1  
(二)人民委员会的下级组织要服从人民委员会上级组织的领导。 a 9{:ot8,  
(三)人民委员会要服从政府行政机关和执行机关的领导,特别要接受内务部长的领导。 gcB hEw  
8};kNW^2m  
第一百三十二条 u! &T}i:  
(一)人民委员会可以被解散,特别在它不完成任务或它的活动威胁到公共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时。 =<7z :]  
(二)人民委员会的新选举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宣布。 U{/fY/kq  
\yZVn6GVr  
第一百三十三条 hlZ{bO 'f  
人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应在公营经济的范围内并根据统一经济计划的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以便使人民委员会能正常地完成自己的任务。

顶端 Posted: 2013-08-06 21:59 |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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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院
ZI;*X~h  
od5nRb  
第一百三十四条 D)?%kNeA  
人人应受法律管辖。 ZS wuEX  
F'OO{nF  
第一百三十五条 tgl(*[T2  
(一)处理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属于民事法院,即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仲裁法脘。 dKCl#~LAI'  
(二)按一般规定,凡刑事事案件不属于刑事行政机关审理者,均由刑事法院审理。 2 oV6#!{Z  
(三)处理刑事案件时,得组织非常法庭,但必频限定时期和法律所预定的场合。 [DDe}D3C  
sve}ent  
第一百三十六条 /3Gq&[R{  
(一)军事法庭的职权由特别法律规定。 .r{t&HO;Y  
(二)根据法律,在战时或国难时期,一般人民犯有罪行时,军事法庭得行使其职权。 |aAyWK  S  
-j]c(Q MA]  
第—百三十七条 <5}I6R;  
(一)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内,设下列全国性法院: @'):rFr@F  
一、最高法院; `4snTM!v&  
二、最高军事法院; 7)5G 1  
三、行政法院。 az:}RE3o  
(二)上述各法院的人员、组织与职权,以及审判程序由特别法律规定。 O ylUuYy~j  
i&^JG/a  
第一百三十八条 2T)k-3  
(一)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与行政机关是分开的。 wdfbl_`T  
(二)法院与行政机关关于职权归属问题的争议的解决,由法律规定。 ,[6Rmsk  
Q~qM;l\i  
第一百三十九条 _pZ <  
法院的组织,它的业务和地方归属问题以及审判程序由法律规定。 /;d 5p  
y6tqemz  
第一百四十条 JVkuSIR>  
(一)审判员行使其职权均应通过审判委员会。 i!*<LIq  
(二)合议法庭的审判委员会全年进行工作。特殊情况由法律规定。 |;xEK nF  
(三)审判委员会由职业审判员和人民审判员共同组成。其细则与例外由法律规定。 q~ Z UtF  
=}Zl E  
第一百四十一条 Dy,MQIM|!  
(一)职业审判员的资格及其等级由法律规定。 ^)Awjj9  
(二)职业审判员为常任职务;只有在法定期限过后组织新法院时,或应受纪律处分时,得不经本人同意调换工作、解职或予以退休,到了法定年龄或服务期限届满,亦得予以退休。详细办法由法律规定。法律还应规定,职业审判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其职务。 f S/:OnH  
(三)在法律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况下,职业审判员不得从事经常或临时性的报酬工作。  YTZ :D/  
_u^3uzu  
第一百四十二条 aJf3rHX  
(一)法律无特殊规定时,人民审判团由所属人民委员会任命。 Gf3-%s xA  
(二)人民审判认的资格、任免、法律地位、责任及其职权的行使均由法律规定。 }4!}vkVx  
4'*-[TKC  
第一百四十三条 UkpTK8>&  
审判员宣誓遵守法律和法令,并根据宪法和人民民主制度的精神解释法律和法令,公正地作出判决。 Md@x2Ja  
>^zNKgSQ  
第一百四十四条 k{#k:  
(一)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口头的并公开进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得秘密进行审判。 v]EZYEXFL)  
(二)以共和国的名义宣布判决。 ][tR=Y#&y5  
(三)刑事案件的判决应公开宣布。 6E K<9M  
(四)刑事法庭案件的审判应根据诉讼程序原则进行。被告享有辩护权。 _AX,}9  
!reOYt|  
第一百四十五条 =pi,]m  
审判员在执行职务时因违法所造成的损失,如何由国家和审判员赔偿,应由法律规定。

顶端 Posted: 2013-08-06 22:10 |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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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经济制度
P HOngn  
{ "Cu)AFy  
第一百四十六条 #`gX(C>  
生产资料或为全民财产,或为人民合作社财产,或为个体生产者的私人财产。 #~/9cVm$  
Xwo+iZ(a  
第一百四十七条 R,78}7B  
根据特别法律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收归国有的经济部门,以及各种造福国民的公共财产都是全民财产。 )#M$ov  
kP[fhOpn  
第一百四十八条 [zN*P$U]  
下列各经济部门皆为全民财产: %i3[x.M  
矿藏及其开采业; (_ :82@c  
动力资源和动力企业; DoFe:+_U3  
矿井和冶金业; |wv+g0]Pg^  
天然医疗资源; HP_h!pvx  
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产品; x3FB`3y~s  
拥有职工五十人以上的企业,属于人民合作社的企业不在此例; PVF :p7  
银行和保险公司; #z&R9$  
公共铁路运输、正常运行的公路和航空运输; Z T*}KJm  
邮局、公共电报和电话,广播、电视和电影(第二十二条)。 ~<<32t'S:  
}JST(d&  
第一百四十九条 ?+7~ E8  
(一)全民财产原则上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所有制)。 :Bt,.uN C  
(二)不具有全国重要性、完全或主要服务于个别行政区(乡、县、州)居民的部分全民财产,可以属于人民管理机关共同所有(地方所有制)。 v5\ALWy+p  
4(P<'FK $  
第一百五十条 eL"'-d+]  
国家直接或通过国营企业管理国家财产(第一百五十五条)。 \^9n&MonM  
CSoVB[vS  
第一百五十一条 WO9vOS>  
经济企业或者是公营的(特别是国营企业和人民管理机关共同管理的企业),或者是人民合作社的,或者是私人的。 2HBey  
AN:s%w2  
第一百五十二条 3bezYk  
(一)下列企业活动由国家进行: U W8yu.`?  
一、凡根据法律不属于人民机关管理(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项)、而专属全民财产的部门(第一百四十八条); &x\)] i2f  
二、根据法律国有化的财产(第一百五十三条); IoJI|lP  
三、根据法律需要调整的国内外贸易以及国际邮政。 h%u!UHA  
(二)考虑到公共利益和国民经济的需要,国家得将个别经济或其他单位转交给人民管理机关共同管理或转交给人民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使用。 * bYU=RS  
IFew3!{\  
第一百五十三条 ~D}fy  
(一)哪些经济部门和哪些经济事业或其他事业需要国有化,多大范围,由法律规定。 wM N;<  
(二)法律规定的国有化规模不能缩减。 QOUyD;0IW  
(三)国有化之后,有关的企业、经济设施和财产即归国家所有。 *&IvEu  
`lOW7Z}  
第—百五十四条 ,.( :b82$  
(一)国家在原则上以国营企业形式经营收归国有的企业郎门。 ;`pIq-=  
(二)国家亦得以国营企业的形式,组织其他经济活动,并得经营通过其他办法而不是国有化所取得的或即将取得的经济部门。 E"p _!!1  
R\3v=PR[  
第一百五十五条 HLqN=vE6  
(一)国营企业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并服从国家的最高领导与监督。 tlD^"eq4:  
(二)国营企业是独立的法人。 1 +-Go}I  
7K.],eo0  
第一百五十六条 ~ L%,9  
人民管理机关的经济联合体由人民委员会领导。这类经济及其某一部门可参照国营企业的形式组织。 7J5jf231  
kZG; \  
第一百五十七条 klAlS%  
(一)人民合作社是劳动人民共同经营的联合企业,它的日的是为了提高社员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从所投的资金中获取最大利润。 12'MzIsU's  
(二)为了发展国民经济和增进普遍福利,国家帮助人民合作事业。 G)[gLD{g?  
ga\ s5  
第一百五十八条 o:ow"cOEf  
(一)拥有五十名职工以下的中小企业的私有权受法律保护。 $rk=#;6]v;  
(二)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项规定主要是指家庭和个人所需的物品、家庭住宅、劳动积蓄以及对这些财产的继承权。 FIfLDT+Wh  
Q.eD:@%iE  
第一百五十九条 LlgFQfu8  
(一)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或家庭共同经营的私有土地的最大拥有面积为五十公顷。 3]9wfT%d  
(二)自耕农五十公顷以下的土地私有权受法律保护。 W&cs&>F#  
(三)细则由法律规定。 qzORv  
|,`"Omb9+m  
第一百六十条 qvo!nr7  
国家在农民参加下实行这样的农业政策,即逐步提高农村的生产技术水平并逐步消除城乡间的社会和文化差别。 !:5'MI@  
w<THPFFF"  
第一百六一条 (_FeX22+  
法律禁止私人赚钱的垄断组织,如卡特尔,托拉斯和辛迪加等。 9#1?Pt^{<  
$PRd'YdL/  
统一的经济计划
'[8w8,v(  
@<$m`^H  
第一百六十二条 ~a2|W|?  
为了保证人民的适当消费,提高生产的数量、质量和均衡性和逐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国家以统一的计划经济领导全部经济活动,主要是指:生产、商业和运输业。 G)NqIur*Z  
b49h @G  
第一百六十三条 >6&Rytcc]  
(一)国家编制一定时期的统一的经济计划并以法律形式公布。 8r"-3<*  
(二)准备和执行统一的经济计划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在这项工作中,政府要依靠劳动人民及其组织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YU6|/<8  
(三)政府应就执行统一的经济计划向国民议会作定期报告。 ltk ARc3  
r*mSnPz\q  
第一百六十四条 ,Nw2cv}D  
(一)每个公民在接受执行和完成统一经济计划的任何一项任务时,应按个人和经济的可能性忠诚和节约地加以完成。 #W/Ch"Kv  
(二)个人和法人均应使其经济活动适应于统一的经济计划。

顶端 Posted: 2013-08-06 22:27 |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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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一般规定
V'dw=W17V  
m##!sF^k~J  
第一百六十五条 Hq gg*4#  
(一)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国籍是唯一的和统一的国籍。 `S-%}eUv  
(二)取得国籍和丧失国籍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NhTJB7  
uJ0'`Q?6R9  
第一百六十六条 n,s 7!z/  
只有通过宪法性法律才能变更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国界。 -@]b7J?`k  
[FF}HWf  
第一百六十七条 *CQZ6&^  
(一)国家的地区和行政单位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民的文化和社会利益加以划分。 6XCFL-o-  
(二)共和国的管理体系以州为基础,州下设县,县下设乡。 FAc^[~E  
^jRX6  
第一百六十八条 &M3KJ I0L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首都是布拉格。 '`<Fys&:  
\5j}6Wj  
第一百六十九条 dP_bFUzg  
(一)共和国国旗颜色是白、红、蓝三色。 4bw4!z9G  
(二)国徽和国旗由法律规定。

顶端 Posted: 2013-08-06 22:30 | 1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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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最后条款和过渡条款
nsVLgTbx  
 -K8F$\W  
第一百七十条 ]&D= *:c  
宪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即一九四八年五月九日)。 #QcRN?s  
b.?;I7r   
第一百七十一条 Dic|n@_Fy  
(一)本宪法的各部分:声明、基本条款和细则为统一的整体。 2&]LZ:(  
(二)解释本宪法的个别条款时,应从宪法的整体精神和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出发。 M?}:N_9<J  
(三)解释与行使其他一切法令时,必须始终符合本宪法的精神。 o37oRv]  
's5rl  
第一百七十二条 ~QPTs1Vk8  
(一)宪法的修改与补充,必须依照具有宪法性法律效力的法律和根据相应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决议才能进行。 2.MUQ;OX  
(二)凡在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日期之后所颁布的法律,如与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相抵触时,均无效。 ew dTsgt'  
-}!mi V  
第一百七十三条 x6!Q''f7  
(一)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一九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所颁布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及其各组成部分(法律汇编第一百二十一号),均为无效。 52#6uBe  
(二)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一切宪法性法律和其他法律如与本宪法规定和与人民民主制度相抵触或以不符合本宪法精神处理问题时,均为无效。 ^=5y;  
(三)前项规定不涉及本宪法颁布前已生效的国有化法和土地改革法。 9c,/490Q  
)wD/<7;  
第一百七十四条 c[ 0`8s!  
(一)在新宪法生效前,根据一九四八年四月十六日宪法性法律(法律汇编第七十四号)所临时选出的国民议会,及选举办法、职权和立宪国民议会的活动,与依据本宪法所选举的国民议会具有同等效力。任期应自当选之日算起。 %3t;[$n#  
(二)如本宪法对于前项所指出的本宪法生效前已经组成的国民议会要求作某种变更时,应在十四日之内进行。在此期间内议会代表(议员)无论是否已根据新宪法颁布前的规定进行过宣誓,均应根据本宪法重新宜誓。 (^g XO  
(三)在国民议会议事规则法颁布之前(第五十一条),一九四七年七月二日(法律汇编第一百四十号)所颁布的立宪国民议会的议事规则中相应的各项规定仍然有效。 8>x' . 8  
uCuB>x&  
第一百七十五条 Kj3Gm>B<y  
(一)现任或因国民议会选举结果(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而进行补充的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仍根据本宪法行使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职权,直到依照新选举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选出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为止。在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议事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颁布以前,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现议事规则的相应规定仍然有效。 bE2O[B  
(二)在第一百七十条指出的日期之前所颁布的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令,如与本宪法的各项规定不相抵触,即使是超过本宪法规定的范围,仍得作为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 QT%vrXzz  
oUN\tOiS+  
第一百七十六条 6H  U*,  
(一)根据本宪法将要颁布的法律生效之前(这些法律将规定人民委员会的组织、及其工作和工作程序的原则,见第一百二十九条;财政经济的原则,见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人民对人民委员会实行监督的方法,见第一百二十六条),现有的规定仍然有效。 VMJaL}J]  
(二)现任和经过补充后的人民委员会仍旧行使其职权直至依照新宪法选出的人民委员会成立时为止(第一百二十七条)。 \~Z%}$ =  
(三)各州人民委员会何时开始工作和地区现人民委员会何时撤销,以及人民委员会何时开始执行旧职权所未包括的公共管理工作,均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ZS]Z0iZv9  
]' Ho)Q  
第一百七十七条 V'Kied+  
(一)自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之日起,政府主席团应将其根据现有法令行使的职权移交给总理。 ?)k ]Vg.  
(二)自本日起,规定国籍问题的宪法性法律即失去宪法性法律的性质。 h. ftl2>  
q^zG+FN  
第一百七十八条 | V{ Q  
本宪法由政府实行。

顶端 Posted: 2013-08-06 22:44 |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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