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0 目录 R4qk/@]t 第一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E$G"R= 第二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iPl 第三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P{%C5?{ 第四章中央国家管理机关 nj9hRiLn 第五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管理机关 *`jEg=) 第六章司法机关 *gT
TI;: 第七章检察机关 'ZDa *9nkF 章八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标志 F37,u| . BLJ-'8G 第九章最后规定 Vr0RdO .本宪法原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卑碑脚公辫一鑫七四年十导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七期第一部分重新公布并经一九 x@k9]6/zs 七五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号法律修改,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报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期第一 rfPJBD{Ve 部分公布一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净布加勒所特叫九七五年四月十日出版单行本原注。 Vfw $>og!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f:utw T 第一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5!cplx=< 第一条罗马尼亚是社会主义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主权的1、独立的和 t1~*q)!Mo 统一的城乡劳动人民的国家。它的领土是不可让与的和不可分割的。 YT:5J%" 第二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全部权力属于自由的和掌握自己命运的人民。 rz.`$b 人民的权力建立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之上。在紧密的联合中,工人阶级—社会中的领导阶级、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各类劳动人民,不分民族,建设社会主义制度,并且创造向共产 vRY4N{v(< 主义过渡的条件。 /r?X33D! 第三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罗马尼亚共产党是整个社会的领导的政治力量。 =C:0='a 第四条主权的权力执掌者—人民,通过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o,即以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的方式选出的机关,行使权力。 krl yEAK= 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构成整个国家机关系统的基础。 (8ymQ!aY 大国民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有其他国家机关都在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其活动。 ,vhR99g{ 1“主权的”原文为、uoran”,或译“自主的”。—译者à“人民会议”原文为气~小ilePoPulare”,一译“人民委员会气俄译“人民苏维埃、—译者第五亲罗马尼亚国民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经
xjX5 PQu 济。 )US)-\^ 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已经永远废除了人对人的剥削,并正在实施按照劳动数量和 ss2:8up 99 质量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L"b5P2{c 劳动是我国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责任。 (Pu*[STTT 第六条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其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合作社所有制—其财产属于各个合作社组织。第七亲任何性质的地下富源、矿藏、国有土地、森林、水流、自然能源、工场和工厂、银行、 /V*eAn8> 国营农业企业、农业机械化站、交通道路、国家运输和电讯手段、国有建筑物和房屋、国家的社 o4Ba l^=[ 会文化设施的物质基础,均属于全体人民,是国家财产。 $Y4
Ao-@ 第八条对外贸易是国家专营事业1。 dvj`%?= 第九条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以及属于它们所有的牲畜、装置、设备和建筑物,都是合 '/p5tw8 作社财产。 I%s/h4x^B[ 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归合作社农民家庭使用的小块土地,构成合作社财产。 QTyl=z7 住宅和附属建筑物、其下的土地以及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供应产品的牲畜和小农 =Tj0dfO|" 具,构成合作社农民的个人财产。 Z2 @&4_P 手工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的工具、机器、设备和建筑物,是合作社财产。 {"y6l 第十条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农业组织形式,保证对土地集约耕作o和 0+H"$2/ 运用先进科学的条件,并且通过增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以及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不 >%[W2L\' 断提高。 -FPl",f=r 国家援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且保护它们的财产。国家同时帮助其他合作组织,并且保护 F%|(pHk 它们的财产。 _6[NYv$" 第+一条在农业合作化的条件下,国家保障不能够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对于他 ~gAx 们自己及其家属耕作的土地与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工真的所有权,以及对于役使的和供应产品 HYY|)Wo 的牲畜的所有权。 N!va12 同样保障手工业者对其工场的所有权。 \4&g5vE 第十二条对于土地和建筑物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工程并付给公平的赔偿,才能够征用。 qj/P4 *6E 第十三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全部活动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和 @rdC/=Y[ 繁荣社会主义国家,继续提高人民的物质与文化福利,保证人的自由与尊严,多方面地确保人 w5nRgdboy! 类的个性。 3whyIXs 为此目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国家: #QB`'2)vw 组织、规划并且领导国民经济; C/$IF M< 保卫社会主义财产; lwB!ti 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确保社会主义法制并且保卫法律秩序; 2]'ozs$|v 发展各级教育事业,保证为发展科学、艺术与文化所需要的条件,实行保健; C^~iz
in 保证国家防务并且组织国家的武装力量; ':[y]ep(~| 第十四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的精神,同各社会主义国 #*`|}_6L 1“国家专营事业”原文为“mon叩01destat”,直译为“国家垄断事业”。—译者à“集约耕作”原文为“cultivareai砒。i帕”,指集中劳力和注意,使小块土地大量生产的耕作法。—译者 O|/tRkDMP{ 48家保持并且发展友好和兄弟合作关系,促进同其它社会政治制度的国家的合作关系,并且为了 D *tBbV 确保人民之间的和平与了解在国际组织中积极活动。 &vn9l#\(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对外关系建立在尊重主权和民族独立、权利平等和互利、不干 RU'J!-w{ 涉内政等原则的基础之上。 qjFgy)qV 第十五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胭的领土划分为下述行政区域单位:县、市和乡。 aD:+,MZ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首都是布加勒斯特,该市由区组成。 Tld{b 较重要的市可以组织为城市。 G@(7d1){ 第十六条罗马尼亚国籍1按照法律取得和丧失。 R3<+z 第二章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xphqgOc12, 第+七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或者宗教,在经济、政治、 {F4: 法律、社会和文化生活的一切领域内享有平等权利。
g$97"d' 国家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容许以民族、种族、性别或者宗教为理由,对这些权利加以 5-J-Tn 任何限制,以及在其行使上加以歧视。 Mu%'cwp$ 旨在建立此项限制,进行民族沙文主义宣传,煽动种族仇恨或者民族仇恨的任何表现à, 8BN'fWl&E 均依照法律予以惩罚。、}- )Qc$UI8L 第十八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有劳动权。保证每个公民都有机会根据其 (*1A0+S90 训练在经济 Psv!`K 产 _`(g? ,行政,社会或者文化领域从事工作,并且按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受报酬。同工 _Dv^~e1c 同酬。_,:’ 3_ >R's8P 由祛律规定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的措施,以及关于保护妇女劳动和青年劳动的特别措施。 }0TY 第十九亲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有休息权。 E5dXu5+ye 规定工作日的最长时间为八小时,每周休息一次以及每年付酬的休假,以保障劳动者的休 D'&LwU,o 息权。 %|I|Mc 在艰苦和很艰苦的劳动部门,其工作日的时间减为八小时以下,‘而不减少报酬。 3m^BYr*y^ 第二十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享有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 ,yF)7fN 保障权。 nGt8u4gcP 工人和工作大员通过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范围内付给的退休金和疾病补助金,合作社组 GB=q}@&8p 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通过它们自 hG67%T'}A . F,
"x~C 己所组织的保险方式,实现物质保障权。国家通过其 )eFK@goGeb 卫生机构保证医药帮助。 wfdFGoy( 保证付酬的产假。 bODl
q 第二十一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权。 uu:)jx i 通过一般的义务教育,通过各级教育免费以及国家助学金制度,保证受教育的权利。 ^#4s/mdVO 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是属于国家的教育。 p#kC#{<nE 第二十二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保证聚居的各民族自由使用本民族的语言,以 U!5@$Fu 及书籍、报纸、杂志、剧院、各级教育都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在罗马尼亚族以外还有其他民族 i~;8'>:|,M 居民居住的行政区域单位,所有机关和机构在口头和书面上使用有关民族的语言,并且在该 RD4)NN6y5} 民族中或者在通晓当地居民的语言和生活方式的其他公民中任命工作人员。 40<&0nn 1“国籍”原文为‘ce电e‘e”,直译为“公民籍”。—译者à‘表现”原文为.m二ifes墩户。—译者第二+三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QQF| 国家保护婚姻和家庭,并且保卫母亲的和儿童的利益。 zxh"@j$? 第二十四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保证青年享有为发展他们的体力和智力所必需的 jBC9Vt;B 条件。 Q^k#?j# 第二十五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对于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有选举和被选举 ,jn?s^X6Dj 的权利。 >g[W@FhT'k 选举是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秘密的。所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 1mX*0> 年满二十三岁,享有投票权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的代表。 JVkawkeX 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属于社会主义团结阵线—一个最大的、常设的、革命的、民主的、有代表性的政治机构,它成为在罗马尼亚共产党领导下,联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和所有群众与社 V~=)#3]`[ 会组织的政治社会力量的组织结构,以便全体人民参加贯彻党和国家的内外政策,领导一切活 ,uv$oP- 动领域。 |}`5<a!6U 选举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罢免他们的代表。 Y!L jy
[/ 精神错乱和精神耗弱的人以及经过法院判决在规定的期间内被剥夺此项权利的人,没有 ~g{,W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o/>wgQY- 第二十六条在工人、农民、识知分子以及其他各类劳动人民的队伍中最先进和最有觉悟 o;[oy#aWl_ 的公民,团结在罗马尼亚共产党—工人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它的先锋队—之内。罗马尼亚共产党表达并且忠诚地为人民的愿望和重大利益效劳,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切 'GFzI:Xr 领域中实现领导作用,并且指导群众的和社会的组织的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活动。 #^9;<@M 第二十七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享有组织职工会、合作社、青年、妇女和社会 _(hwU>. 文化的组织、创作联合会、科学、技术、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的结社权。 gY9"!IVe+ 国家支持群众的和社会的组织的活动,为这些组织的物质基础的发展创造条件,并且保护 @K9T )p] 其财产。 {ZcZ\Q;6 群众的和社会的组织,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治、经济、社会、 -db+Y:xUZ 文化生活并且实行社会监督—即社会主义制度民主性的表现。罗马尼亚共产党通过群众的和社会的组织,实现同工人阶级、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各类劳动人民的有组织的联系,在完 Bag#An1 成社会主义建设的斗争中动员他们。 ^6+x0[13 第二+八条保障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会议1和游行示 6"GpE5'* 威的自由。 ,B2-'O 第二+九条言论、出版、集会、会议和游行示威的自由不得用于与社会主义制度和劳动 kslN_\ 人民利益敌对的目的。 "YL-!P 一切法西斯性质的或者反民主性质的结社o概行禁止。参加此种结社和法西斯性质的或 e0L;V@R 者反民主性质的宣传,受法律惩罚。 oo!g?X[[ 第三十条保障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所有公民的良心自由à。 ~laZ(Bma);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抱有或不抱宗教信仰。保障举行宗教崇拜¼的自由。宗教崇拜可以 fDd!Mt 自由地组织和活动。宗教崇拜的组织与活动的方式由法律调整。 <IVz mzpL 1“会议”原文为“miting”。—译者à“结社”原文为“asoiatie”,包括联合组织协会等。—译者à@“良心自由”原文为“libertateacon釜tiin‘。i”,I日译“信仰自由”。“宗教崇拜”旧译“宗教仪式”。—译者学校同教会分离。任何教派,修道会或者宗教社团,除了为了培训宗教人员的专门学校之 z7q2+;L 外,不得开办或者保持其他教育机构。 .6K>" 第三+一条保障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 FT~^$)8= 如果没有有充分根据的证明或者标记表明其人已从事法律规定的并且处罚的行为,不得 Iqsk\2W]a3 加以扣留或者逮捕。侦查机关可以命令拘留一个人最长期间为二十四小时。任何人除非据根 W%1S:2+Kl 法院或者检察员发出的逮捕状,不得加以逮捕。 q}5A^QX 保障在全部诉讼期间的辩护权。 'T[zh#v>S 第三+二条住所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非经本人认许不得进入其人的住宅,但在法律 K(gj6SrjV 另有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除外。 *3$,f>W^ 第三十三条通信和电话通话的秘密受保障。 +!vRU` 第三十四条请愿权受保障。国家机关有责任解决公民关于个人的或者社会的权利和利 {Fi@|' 益的请愿。 ))`Zv=y" 第三+五条由于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其权利受侵害的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请 Bt,Xe~$z- 求主管机关宣告此项行为无效并赔偿损害。 g1~I*!p 第三十六条个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MxR U6+a 来自劳动的收人和储蓄、住宅、附属建筑物及其下的土地以及供个人使用和舒适的物品,
`xUPML- 都可以成为个人财产权的对象。 vNC0M:p, 第三十七条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mi4q[PM 第三十八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由于从事保卫劳动人民利益的活动,由于参加 |Z ,G 民族解放或者保卫和平的斗争受到迫害的外国公民,给予庇护的权利。 ;X(n3F . "|%9xGX|D 第三十九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卫社会 yjd'{B9{ 主义财产,致力于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0 ~0 第四+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队伍中服兵役是义务性的,并且是罗 c*dww 马尼亚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光荣责任。 lQBM0|n 第四十一条保卫祖国是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责任。违反军事 F:S,{&jB 誓词、背叛祖国、投奔敌方、对国防力量带来损害,都是对人民最重大的罪行,依照法律予以最 &>e DCs 严厉的惩罚。 zc+;VtP|8 第四十二条 0?SLRz8 机关。 $hSZ@w|IF 第四十三亲 :2E1aVo4b 第三章 %7msAvbk . |xVCl<{F%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0>iFXw:fn 大国民议会 v=tj.Vg 大国民议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唯一立法 $)Yo g]} 大国民议会有下列主要职权: :eW~nI.Vc (一)通过和修改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hli10p$ (二)规定选举制度; !dY:S';~ (三)通过单一的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和执行预算的总决算报告: SbZt\a 8 (四)组织部长会议;制定关于各部及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范; hZ<btN.y5 (五)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 cA?
x( (六)制定关于人民会议的组织和活动的规范;(七)规定行政区域组织; cO,V8#H (/又)准予赦免号 d|]O<]CG_ (九)批准和废除含有修改法律意思的国际条约; Nb~dw;t (十)选举和罢免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 C8E C?fSQ (十一)选举和罢免国务委员会; N;'HR) (十二)选举和罢免部长会议; .gGvyscdH; (十三)选举和罢免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 ,:4DN&< (十四)对宪法的实施情况执行一般监督。大国民议会单独决定法律的合宪性; Y/H^*1 (十五)监督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和国务委员会的活动; _wNPA1q0J (十六)监督部长会议、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委员会的活动; 6;cY! (十七)听取关于最高法院活动的报告,并且监督它的指导性的决定; aMQjoamz (十八)监督检察院的活动; A Vm{#^p[( (十九)对人民会议的活动执行一般监督; 7E`(8i (二十)制定对外政策的总路线; oDP((I2- (二十一)为了国防、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安全的利益,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领域处于紧 0j(jJAE. 急状态; toqzS!&.v (二十二)宣布部分动员或者总动员; mE`qvavP|/ (二十三)宣布战争状态。只有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遭受武装侵略,或者罗马尼亚 ^,lZ58
2 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国际条约承担共同防卫义务的其他国家遭受武装侵略的情况下,如果已 Wk\@n+Q{] 经产生规定宣布战争状态义务的形势时,才可以宣布战争状态。 zpqGh 第四十四亲大国民议会代表由有同数居民的选举区选出。选举区的划分由国务委员会 *W12Rb2 以命令规定。 YM`pNtQ 每一选举区选举一名代表。 _I_?k+#WFe 大国民议会由三百四十九名代表组成1。 UglG!1L 第四十五条选举大国民议会每届任期五年o。 KC:4 大国民议会的委托权à在当选的任期届满以前不得予以终止。此项委托权在新的大国民 1?|6odc 议会选举已经实现时终止¼。 HhmVV"g 如果大国民议会认定有不可能实行选举的情况存在时,它可以决定在此项情况的存续期 TE%#$q 间内延长委托权。 PgLS\_B 第四十六条大国民议会的选举在前届任期最后一年的三月中一个休假日举行。如果有 eJw="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时,在大国民议会委托权延长期届满后两个月内举行选举。 i 1I>RK 新选出的大国民议会;在上届大国民议会的委托权满期后三个月内举行会议。 ~9r!m5ws 第四+七条大国民议会审核每个代表选举的合法性,同时决定选举有效或者无效。 liqR#< 如果宣告选举无效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在宣告无效时即告终止。 DBJA}Cw 第四+八条大国民议会通过自己的工作规则。 :z.Y$]F@ 第四十九条大国民议会制定其年度预算,列人国家预算内。 _1<'"u#6w 1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依一九七四年第六十六号法律修改前)原先规定代表为四百六十五名。—译者à罗马尼亚宪法(依一九七二年第一号法律修改前)原先规定每届任期四年。—译者à“委托权”原文为“mandatul”,指选民对选出的议会代表授予的权力。—译者¼英译本缺最后一句。-一译者第五十条大国民议会选举在本届任期内的,由大国民议会主席和四名副主席组成的大 ,|X+/|gm 国民议会办公厅Q。 BD7@Mj*| 第五十一条大国民议会主席主持大国民议会会议工作。 >:E*7 大国民议会主席可以在副主席中指定任何一名执行其一定的职权。 T_?nd T2 第五十二条大国民议会在代表中选举各个常设委员会。 N4mJU'_{ 各常设委员会根据大国民议会或者国务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或者辩论法律草案、命令、决 99"[b 议或者其他应予通过的文件,以及任何其他问题。 ~59`S#ax/l 各常设委员会还根据大国民议会或者国务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各自的职权,定期地或者按 ;{f?? G 照问题地,听取各个国家管理机关、最高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人提出的关于这些机关活动的报 0^_lj9B! 告,以及各人民会议的执行委员会或者执行局的主席关于这些委员会活动的报告,并且分析上 8i;)|z7 述各机关执行罗马尼亚共产党政策和保证法律实施的状况。 ^Wfgwmh 各委员会就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到的一切问题撰写报告、意见或者建议,向大国民议会
}{xN`pZ 或者国务委员会提出。 ^YR|WK Y 大国民议会可以就任何活动问题或者活动领域,选举临时委员会,同时确定每一个委员会 g'ZMV6b?K 的职权范围和活动方式。 qzA]2'~Q 所有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向大国民议会各委员会提供它们所要求的情报与 vM7v f6 文件。·、、 Hp} 第五+三条*为了对法律的合宪性执行监督以及为通过法律进行准备工作,大国民议会 !I5~))E 选举在本届任期内的宪法与法律委员会。 \c~{o+UD- 非代表的专家可以被选人宪法与法律委员会,虽然不得超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E0eQ9BXh 委员会就法律的合宪性提出报告或者意见。它还按照大国民议会的工作规则审查含有有 LkGf|yd_ 法律效力的规范的命令,以及部长会议的决议。 z5`8G =A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相应的方式,也适用于宪法与法律委员会。 B>Cs&}Y! 第五十四条大国民议会在会议中进行工作。 q^1aPz 根据大国民议会办公厅的提议,大国民议会例会每年举行两次。 Y/,$Y]%g 大国民议会在必要时,根据国务委员会,大国民议会办公厅,或者代表的总数至少三分之 Ae j 一的动议,举行韭常会议。 s`=/fvf. 大国民议会会议依国务委员会的命令召集。 y168K[p 第五+五条大国民议会至少有代表总数的过半数出席才能进行主作。 eKVALUw 第五+六条大国民议会通过法律和决议。 o}MzqKfu 法律和决议由大国民议会代表的多数票通过。 <D!c
~*[ 宪法由大国民议会代表总数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和修改。 6f?BltFaN 大国民议会的法律和决议由主持会议的大国民议会主席或副主席签署。 6I>5~?# 第五十七条法律在大国民议会通过后最多十日的期限内,由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DD>k bd 总统签署,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 $iqi:vY 第五十八余大国民议会的每一个代表都有权向部长会议或者它的任何一个成员提出何 6W;?8Z_1 1“办公厅”原文是“Birou”而不是“Comitetexeeutiv”(执行委员会):但现在有译作“执行委员会”的。—译者。*第五十三条已依照罗马尼亚政府公报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期公布的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号法律 Z-SwJtWk 修改。一原注题和进行质询。 0UGiPH,() 代表可以在大国民会议执行监督的范围内,向最高法院院长或者总检察长提出问题和进 j\'+wVyo 行质询。 |Vwc/9`t]> 被提问或者被质询的人,有义务在最多三日的期限内并且无论如何在该次会议期间,用口 8.CKH4h 头或者书面答复。 ZP6x 第五十九条为准备大国民议会辩论或者质询起见,代表有权要求任何国家机关提供必 zD2.Q%`IM 要的情报,同时为此目的请求大国民议会办公厅。 /*AJr 第六十条每一个代表都有义务就自己的活动和大国民议会的活动定期地向他的选民提 9G#8%[W 出报告。 |vfujzRZ 第六十一条大国民议会的任何一个代表,在会议期间非经大国民议会事先批准,在闭会 px_s@>l` 期间非经国务委员会事先批准,不得予以拘留,逮捕或者移送刑事审判。 [.;%\>Qk< 只有在现行犯的情况下,代表可以不经上述批准予以拘留。 Kr/h`RM 国务委员会 qsihQd 第六十二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务委员会是从事经常活动的国家权力机关;它 H5Ux.]y 隶属于大国民议会。 OyJsz]b} M 第六十三条国务委员会经常地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8Y\OCwO (一)确定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的选举日期; 5'X74` (二)组织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GbY$' (三)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但是如果其批准属于大国民议会权限范围的国际条约除外; 1GG>.RCP (四)规定军衔; |,;twj[?4 (五)制定勋章和荣誉称号; kz0I2!bt 第六十四条国务委员会在大国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iJ0Hut}d (一)在不能变更宪法的范围内,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按照 o)tKH@`vE 通过法律的程序提交大国民议会,在第一次会议上进行辩论。只有由于例外情况大国民议会 {b'}:aMc 不能举行会议时,单一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以及执行预算的总决算报告才可 uZ\wwYY#M 以由国务委员会通过; 19F ;oFp (二)任免总理; >;&s['H (三)如果由于例外情况大国民议会不能举行会议时,任免部长会议和最高法院; v`S2M (四)对现行有效的法律进行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解释: T+;H#& (五)准予赦免; %9T~8L
@. (六)监督法律和大国民议会决议的实施、部长会议、各部和其它中央国家管理机关的活 aGB0-;.t7 动,以及检察院的活动;听取最高法院所作的报告并且监督它的指导性的决定;监督各人民会 gT(th9'+z 议的决议; & =73D1A (七)在紧急情况时,宣布局部动员或者总动员; Rkpr8MS (,\)在紧急情况时,宣布战争状态。只有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遭受武装侵略,或 7-".!M 者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国际条约承担共同防卫义务的其他国家遭受武装侵略的情况 4<T*i{[ 下,如果已经产生规定宣布战争状态义务的形势时,才可以宣布战争状态。 s]y-pZ 在大国民议会会议期内,如果由于经济和社会的急需,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而大国民议会尚未举行全体会议时,国务委员会也可以行使本条列举的职权;这样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 0{?:FQ# 范,按照通过法律的程序,提交大国民议会在全体会议重新开始工作时进行辩论。 7`IUMYl#~ 第六+五条大国民议会在第一次会议从它的成员中选举在本届任期内的国务委员会。 "H>r-cyh 国务委员会进行工作,直至下届的新国务委员会选出时为止。 ZT) !8 第六十六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是国务委员会主席。 E3S%s 第六十七条国务委员会由总统、副总统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4D^ M<Xn 第六十八条国务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的原则开展活动。 W?qpnPW 第六十九条国务委员会发布命令并且通过决议。 uw Kh 命令和决议由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签署。规范性的命令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 7~wFU*P1 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 g.I(WJX0 第七十条国务委员会向大国民议会提出关于行使其职权以及在国家活动中遵守和执行 =Kc|C~g 法律和大国民议会决议情况的报告。 EqD^/(,L2 国务委员会整体和每一个成员就国务会议的全部活动向大国民议会负责。 i}PK$sa#c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 1l/AKI(! 第七十一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省,井且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 4>4V-m\ 国国内和国际关系上代表国家权力。 =U4f}W; 第七十二条罗马尼童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由大国民议会在第一次会议中选举在本届任 Nfv="t9e 期内任职,并且继续工作直至下届的总统选出时为止。. I %|@3=Yc 第七+三余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当选时向大国民议会宣誓如下: onnI ! “我宣誓忠贞地为祖国服务,坚决地为择卫国家的独立、主权与完整,为全体人民的福利和 `FA)om 幸福,为了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努加 FZe:co8Mu 我宣誓遵守并且捍卫宪法和国家的法律,尽一切努力一贯地实施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社 :7p9t.R<$h 会生活中确保社会主义的伦理与公正的准则! {I0w`xe 我宣誓坚定不移地奉行下述时外政策:同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友好和联盟,同世界上所有 :`0'GM" ` 国家.不问其社会制度,在权利充分平等的基础之上进行合作,同世界各地的、革命的、进步的 7hB#x]oQo 力量团结一致,以及人民之间的和平与友好。 *8$>Whr 我宣誓为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光荣伟大,荣誉地、忠.二耿取 t=n+3`g 地履行我的责任永矢不懈!’’ ud0QZ X 第七十四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是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 u64@"P 司令员和国防委员会主席。 XC|*A$x, 第七十五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遵照宪法和法律,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C=N!z (一)主持国务委员会; rO/a,vV (二)在必要时,主持部长会议的会议; w4\BD&7V (三)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免副总理、各部长和属于部长会议成员的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 2E$^_YT
C 关的首长;任免不属于部长会议成员的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任免最高法院成员; Hf VHI1f (四)在大国民议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任免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 i@P 9EU (五)授予将官、海军上将和元帅军衔; 4|[<e-W (六)授予勋章及荣誉称号;批准佩带其他国家授予的勋章;(七)淮予赦免; U/ ?F:QD4 (八)授予国籍,批准放弃国籍,撤销罗马尼亚国籍:批准其他国家的公民在罗马尼亚设 [34zh="o 立住所; }@Xh xZu (九)授予庇护权; Wrmgu}q (十)规定外交使节的等级,派遣和召回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外交代表; 9s!
2 wwh (十一)接受其他国家外交代表的国书和卸任状; VmN}FMGN (十二)以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名义缔结国际条约;可以为此目的授权总理或者国 sYGR-:K 务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外交代表; ~Fy`>* (十三)为了保卫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保证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安全起见,在紧急情 ]\A1mw-T 况下,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领域处于紧急状态。 ,H>W:O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在履行其职权时,发布总统命令和决议。 Z6
;Wd_ 第七十六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就其全部活动对大国民议会负责。 807al^s
x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定期地向大国民议会提出关于行使职夜和关于国家发展情 L-#e?Y}$J 况的报告。 Da-u-_~ 第四章中央国家管理机关 jm+ V$YBP 第七+七条部长会议是最高国家管理机关。 q 75ky1^1: 部长会议对于全国领域的行政活动实行总的领导,并且有下列主要职权: 9Ei5z6Vk/+ (一)制定为执行国内和对外政策所必需的总的措施: `9/0J-7* (二)决定为组织和保证执行法律所必需的措施; 'gCJ[ ce (三)领导、协调和监督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的活动; l+%Fl=Q2em (四)拟定单一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国家预算草案,以及所有其它法律草 WtIMvk 案;拟定命令草案; U+-F*$PO+ (五)制定为实现单一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所必需的措施;编制关于实 {'NBp0i 现单一的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报告和关于执行预算的总决算报告; qQ^d9EK'?~ (六)成立经济组织、企业和属于全国利益的国家机构号 tcZa~3. (七)为了保证公共秩序,保卫国家利益和保护公民权利采取措施; ~?gzq~~t (八)根据国防委员会的决议,为了全面组织武装力量和确定每年应征集服兵役的公民定 lM>.@: 额采取措施; i8K_vo2Z) (九)在同外国的关系方面,实行总的领导,并且为缔结国际协约采取措施; &x`&03X (十)支持群众的和社会的组织的活动; $=/rGpAk (十一)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人民会议的执行委员会和执行局的活动行使领导和监督 H4t)+(:D' 的职权。 Q4RpK(N 第七十八条大国民议会在第一次会议中选举在本届任期内的部长会议。部长会议进行 lbRzx4=\y 工作,直至下届的新的部长会议选出时为止。 {$;2HbM( 第七十九条部长会议在履行其职权中,根据法律并且为执行法律起见,通过决议。 ^f9>l;Lb 规范性的决议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府政公报上公布。 '=VH6@vZ_' 第八十条部长会议由总理、副总理、部长、各部国务秘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中央国家 5J
ySFG3 管理机关首长组成。国务委员会成员还有:总工会中央理事会主席、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主席、全国妇 OY: u',T 女委员会主席和共产主义青年联合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 wHf&R3fg 部长会议可以设立执行局,负责有效地解决日常问题,并且监督部长会议决议的执行。·1 .}o~VT:!?Y 第八十一条部长会议主席根据集体领导的原则开展活动,同时保证各部和其他中央国 *-0>3 家管理机关的政治的与行政的行为的统一。 DKX/W+#a 第八十二条部长会议整体和它的每一个成员对大国民议会负责,在闭会期间对国务委 T/ik/lFI 员会负责。部长会议的每一个成员同时就自己的活动和部长会议的全部活动负责。 H"eS<eT 第八十三条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在它们主管的活动部门或者活动领域中贯彻 `19qq] 国家的政策。. TN5>" ??" 它们领导、指导和监督企业、经济组织和它们的下属国家机构。 gNqAj# m 第八十四条各部长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领导人,根据并且为了执行法律和部长会 B`i$Wt<7 议的决议,发布训令和指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文件;它们的规范性的文件在罗马尼亚社会主 +jUgx;u, 义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 H
nK!aa 第八十五条各部长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的领导人就他们领导的机关的活动对部长 !x>,N%~ 会议负责。J一‘ lr,q{; 第五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管理机关 vd`O aM}#U 第八十六条人民会议是在选举它们的行政区域单位中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I?B,sl_w 人民会议领导地方的活动,同时保证选举它们的行政区域单位的经济、社会一文化和市政 6,X+1EXY 管理的发展,保证保卫社会主义财产、保护公民权利、社会主义法制和维护公共秩序。 @Tm`d ?^ 人民会议组织公民参加解决地方一级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1Pm4.C) 第八+七条人民会议行使下列丰要职权: J,??x0GDx, (一)通过地方经济计划和地方预算,批准执行预算的决算报告; FH.f- ZU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执行局; I!P4(3skAB (三)设立经济组织、企业和属于地方利益的国家机构; I_ONbJ9] (四)领导、指导和监督它的执行委员会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执行局、专业的地方国家 E>E*ZZuhj 管理机关和下属的经济组织、企业和机构的活动; H<g 1m (五)监督下级人民会议的决议; g0PT8]8 (六)按照法律,选举和罢免县的或者布加勒斯特市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检察长。 P>(&glr| 第八十八条人民会议由各选举区选举的代表组成,每一选举区选举代表一名。 }`9jH:q-Z 为选举人民会议代表而组成的选举区应有同数的居民。 Qlw>+y-i 县和布加勒斯特市人民会议任期为五年,城市、布加勒斯特市各区、市和乡人民会议任期 Xh?4mKgu 为两年半。 2HD:JdL 人民会议的选举日期依照法律规定。 58: :h.: 第八十九条各人民会议从它们的代表中选举各常设委员会帮助执行其任务。 F>*{e 第九十条人民会议在会议中进行工作。会议由人民会议的执行委员会或者(在另一种 ioxbf6{ 情况下)执行局召开。 Zae.MO^C! 1英文版缺此款规定。—译者在必要时,根据执行委员会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执行局的动议,或者代表总数至少三分 e!GZSk
之一的动议,召开人民会议非常会议。 \^jjK,OK 第九十一条人民会议进行工作应有代表总数至少过半数出席。 S<"oUdkz 第九十二条每一个代表都有义务定期地向其选民报告自己的活动和他被选人的人民会 Goxl3LS< 议的活动。 @Gt`Ds9= 第九+三条人民会议通过决议。 =-w;zx 一项决议如果获得人民议会代表的多数票即予以通过。 *Ddi(` 规范性的决议,应当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告知公民。 m^<p8KZ 第九+四条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会议执行局是在选举该人民会议的行政区域单 z`4c 4h]I 位中具有全面管辖权的地方国家管理机关。 >%u@R3PH] 第九十五条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会议执行局具有下列主要职权: p}uncIod (一)执行法律、命令以及部长会议的决议和上级机关的其他文件; h h"h
j (二)执行选出自己的人民会议的各项决议; #.H}r6jqs (三)拟定经济计划草案和地方预算草案; 9YD\~v;x (四)执行经济计划和地方预算,编制关于实现地方经济计划的报告以及关于执行预算的 e4DMO*6 决算报告; ow/U (五)领导、指导和监督专业的地方国家管理机关的活动; #AShbl jm+ (六)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属的经济组织、企业和机构的活动; 8f|98T" (七)领导、指导和监督那些在选举它们的人民会议之下的人民会议的执行委员会或者 1c$vLo832 (在另一种情况下)执行局的活动。 kO1}?dWpa 在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执行局也行使人民会议的职 L_~8"I_ 权—但第八十七条(一)(二)(四)(五)和(六)项规定的职权除外—同时将通过的决定提请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批准。 Sm)u9 第九十六亲县、布加勒斯特市、布加勒斯特市各区人民会议以及城市人民会议选举执行 M diwRi 委员会,市和乡的人民会议选举执行局。 D SvmVI 人民会议在选出后的第一次会议中,从它的代表中选举在该人民会议任期内的执行委员 5X#E@3g5 会或者执行局。 4ZwKpQ6 在人民会议任期届满后,执行委员会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执行局继续进行工作,直至新 -jB3L: 的执行委员会或者执行局选出时为止。 h$`#YNd' 第九十七条人民会议的执行委员会或者执行局,依照法律由主席、一名或者若干名副主 Tg0CE60" 席和其他成员组成。 X d3}Vn= 第九十八条人民会议的执行委员会或者执行局在行使职权中,根据法律并且为了执行 L_Q S0_1 法律起见,发布决定。 cLG6(<L 规范性的决定,应当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告知公民。 -\4zwIH 第九+九条执行委员会和执行局,按照集体领导的原则开展活动。 7/aOsW"6 执行委员会或者执行局整体和它的每一个成员,对选出他们的人民会议,对上级人民会议 ?F_)- 的执行委员会或者执行局,并且对部长会议负责。 (,B#t7ka 执行委员会或者执行局的每一个成员就本人的活动和本人为共成员的机关的全部活动负 Ird|C[la 责。第一00条人民会议,依照法律,组织在它的执行委员会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执行局 FH8k'Hxg 之外的专业的地方国家管理机关。专业的地方国家管理机关同时隶属于人民会议和执行委员 L0L2Ns 会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执行局,以及上级的地方和中央国家管理机关。 \9/RAY_G 第六章司法机关 z8"7u/4v{ 第一O一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法院、县法院、地方法院1以及军事法院, .1#kDM 依照法律进行审判。 l(!/Q|Q| 第一O二条法院和地方法院通过它们的司法活动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个人的权利,同 <F(><Xw,-4 时以守法精神教育公民。 ~W-cGb3c 在适用刑事制裁时,法院和地方法院的目的在于对罪犯进行矫正和再教育,以及防止实施 5!(?m~jJ 新的犯罪。 Be2lMC 第一O三条‘法院和地方法院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和所有在它们的管辖权之内的任何其 KnGTcoXg_ 他案件。 tlQC6Fb# 法院和地方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有管辖活动o的行政机关或者社会机关的决议 ; b*i3*!g 执行监督。 0J9D"3T) 法院和地方法院审理由于行政行为使其权利受损害的人提出的诉愿,并且可以按照法定 "j^MB)YD 条件,就此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宣告。 z=g$Exl 第一O四条最高法院对所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一般监督。进行此项监督 }gv8au< 的方式,依照法律规定。二为了在司法活动中统一适用法律,最高法院在全体会议中发布指导性的决定。 Ch19h8M 第一O五条大国民议会在它的第一次会议中选举在本届任期内的最高法院。 v+xB7w 最高法院进行工作,直至下届的新的最高法院选出时为止b '#.#$8l 第一O六条最高法院就其活动对大国民议会负责,并且在大国民议会闭会期间对国务 Ls}7VKl' 委员会负责。 l$XPIC~H 第一O七条地方法院和其他法院的组织、其管辖权和司法程序由法律规定。 3TS_-l 地方法院、县法院和军事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审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有人民陪 XKS8K4" 审员参加。 yCP4r6X0 第一O八条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 pr&=n;_ n 第一O九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程序使用罗马尼亚语言进行;在罗马尼亚 ]Y`Ib0$ 族以外还有其他民族居民居住的行政区域单位,保证使用该居民的民族语言。 ]JXKZV8$0 如果当事人不能够讲在司法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保证有机会通过翻译了解诉讼案件的文 __Nv0Ru 件,并且有权在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讲话和提出结论。 S\*`lJzPM 第一一O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审判在公开庭举行。 |ZiC`Nt 第一一一条在司法活动中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独立,只服从法律。 Z6Fp\aI8@ 第七章检察机关 sOpep 第一一二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院对刑事追诉机关和执行刑罚机关的活动进 l63hLz 1“地方法院”原文为“judec花tori沪,是第一审法院。(引自法文版注)—译者à“管辖活动”原文为“activitatejurisdie鉴ional蕊”,俄译本转译为“管辖权”。—译者行监督,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密切注意:遵守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秩序和保卫社会主义 BUsV|e\ 组织、其他法人以及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_las;S'oa 第一一三条检察院由总检察长领导。检察机关是:总检察院、县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 H43MoC 军事检察院。 }Wh6zT) 检察机关是按等级从属的。 $n!K6fkX% 第一一四条总检察长由大国民议会在第一次会议中选举在本届任期内任职,并且进行 =5x&8i 工作直至下届大国民议会在第一次会议中选出新总检察长时为止。 a`!@+6yC 除第Z\十七条(六)项规定的检察长在外,检察员均依照法律任命。 ^5; `-Ky 第一一五条总检察长就检察院的活动对大国民议会负责,并且在大国民议会闭会期间 }D;WN@], 对国务委员会负责。 2oCkG~j 第八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标志 ,|h)bg7. 第一一六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徽绘有旭日上升照耀下的长满森木的山峦。国 (Un_!) 徽左方有一个石油井架。国徽由一圈麦穗环绕。国徽顶端有一颗五角星。国徽下方用一条三 "@/62b 色绦带围绕,上面写有《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字样。 -LW[7s$ 第一一七条国玺刻有国徽,以《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字样围绕。 Hy_;nN+e 第一一八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旗有红、黄、兰三色,垂直并列,兰色靠近旗杆。 4vWkT8HQ 旗中心饰以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徽。· .iHn5SGA 第一一九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歌由大国民议会批准。 A/}W&bnluD 第九章最后规定 ._PzYE|m2 第一二O条本宪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u0Nm.--;_3 第一二一条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的宪法以及同本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所有法律规 Wl-<HR!n 定,命令或者其他规范性的文件同日废除。 !EIjN (潘汉典译) 1P(&J 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于一九六五年八月二+一日由大国民议会通过,并且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 U;q];e:,=} 报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期第一部分公布。 4 %W: 该宪法历经修改并重新公布如下述: bZ1 78>J] —依一九六八年第一号法律修改(在政府公报一九六八年二月十六日第十六期公布),并且在政府公报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日’第二十二期重新公布; yuhnYR\`m —依一九六八年第五十六号法律修改(在政府公报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六八期公布),又依一九六九年第一号法律修改(在政府公报一九六九年三月十三日第三十一期公布),并且在政府公报一九六九年三月十六日第三十四期重 SUM4Di7 新公布: .@ F]Pht —依一九七一年第二十六号法律修改(在政府公报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五七期公布),又依一九七二年第一号法律修改(在政府公报一九七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一期公布),并且在政府公报一九七二年五月四日第四十四期重 =
ieag7! 新公布; >e,mg8u6$ —依一九七四年第一号法律修改(在政府公报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五号公布),并且在政府公报一九七四年四月八月第五十六期重新公布; $I9qgDJ) —依一九七四年第六十六号法律修改(在政府公报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六一期公布),并且在政府公报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十七白第一六七期重新公布; ,Lr<)p 一依一九七五年第二号法律修改(在政府公报一大七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期公布)。—原注本中译文根据罗马尼亚国务委员会政府公报和法律出版处一九七五年四月十四日布加勒斯出版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 0#cy=*E 共和国宪法》单行本,对照分别在一九七五年及一九七七年布加勒斯特出版的法文版、俄文版和一九七五年的英文版译出。 S* *oA 6 —译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