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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拉维亚
捷共中央主席团委员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防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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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章程草案(1968)

0
(供原捷共十四大讨论通过,1968年8月) E$ d#4x  
k(gbUlCc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是社会各阶层进步的、政治上积极的成员的自愿联盟,他们组织起来是为了在自己祖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纲领目标,从而为人的彻底解放创进条件。 VUb>{&F[  
rTPgHK]?l  
党从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的和伦理的需要中,从全面发展人的个性的可能发展中,看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人道主义和民主主义。 e~r/!B5X  
W5*ldXXk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是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出发开展其活动的。党努力在社会科学最新认识和同社会实践相联系的基础上,促使它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考虑到世界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力量之间阶级对抗的客观存在,党对一切形式的资产阶级思想进行坚决的斗争。 uYJS=NGNA  
K$"#SZEi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继承我国人民的民族、民主的革命传统,继承革命工人运动的进步传统。党领导劳劫人民推翻了剥削阶级,建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党是社会主义价值的彻底捍卫者。在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努力中,党是从我们民族的具体条件出发的,并在其中培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意识,它是国际共产主义和革命运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党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创造性地运用共产党和工人党的经验,特别是苏联共产党的经验。它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基础之上,巩固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同苏联人民、同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和各国劳动人民之间的兄弟关系和合作i在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它支持社会主义的、革命的、民族解放的和和平的运动。 %xt9k9=vZ  
AjzTszByu  
共产党把反映社会主义社会各社会阶级和阶层进步的长远利益当作自己的目标。党从这一点出发,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即使在科技革命的过程中,工人阶级仍是社会的主要力量,它的历史使命和最切身的利益是按共产主义方式组织社会。因此,工人阶级同农民和知识分子的巩固联盟是整个社会主义社会走向共产主义必不可少的支柱,但在这个过中程,在阶级对抗消失之后,这个阶级本身就要发生变化,它的发挥社会作用的形式也要发生变化。工人阶级的迭一历史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LC%o coc  
(lk9](;L  
共产党在其活动中依靠社会所有阶层和青年中的进步力量。 |23F@s1  
*t@A-Sn  
作为政治和社会关系体系中的领导和统--的力量,党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纲领和构想,并组织劳动人民去实现它。 fr17|#L+s  
]vrZGX a+  
党支持代表机关活动的民主原则,支持它对全体人民所承担的责任,并努力通过真正的人民代表保护人民的社会主义的成果,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 LGP"S5V  
HiCh:IP7>/  
党把民族阵线看作是同劳动人民社会组织和各政党进行合作的基地,它是建立在共同参加实现达成的社会主义纲领并对之承担责任之上的。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是在经常的思想领导作用的。党意识到,它的力量在于同人民及其生活和需要的紧密联系之中。因此,党通过自己的活动不断争取人民的信任和自愿支持,并接受它的监督。 ;kFD769DLw  
&D, Iwq  
当前时期,党把社会主义当作是一个想摆脱了阶级对立的、建立在社会利益的一致和多样性之上的,自由和民主地织起来的,怀有深厚国际主义的,社会公正的、按劳动质量和成果付酬的社会来发展。它是一个工业发达的、有着灵活的经济体制的和集约化发展生产力的社会。它是一个以其资源财富能够过着体面的文化生活的、在人们相互关系中建立起了同志关系的,为人的个性发展逐步开辟着活动天地的社会。党的最终目标是建成没有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党注意不断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的生产和社会关系。党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共产主义的人道主义。 ?=u?u k<-  
GO"`{|o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是真正的人民政党;作为进步的革命和民族传统的继承者,它为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争取更好的未来。作为社会的统一力量,它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社会中努力实现捷克民族和斯洛伐克民族以及其他所有少数民族的完全平等,并促进其发展。它同时反对民族主义,并在社会主义国际主义基础之上加强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兄弟联盟。 b!<_ JOL2.  
r`H}f#.KR  
党要在我国各族人民在本国争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人权、自由和人道主义理想的斗争中保持先锋队的使命。为人民和进步服务是党的主要使命。

顶端 Posted: 2013-08-11 17:02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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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
lq 1223  
>7?Lq<H  
第一条 ~urk Uz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进行活动。 yqJ>Z%)hf  
F&k<P>k  
民主集中制是: e*<pO@Uy  
民主制定党的纲领和路线,它是建立在最新科学认识之上的创造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活动的结果,它意味着对各种观点进行比较,对共产党人和非共产党人的各种建议进行考虑; i*xVD`x~  
党员和党的下级组织参加制定和执行党的政策,井在实践中不断检查其正确性; Ug[0l)  
所有党员有平等机会对党的政策表明自己的立场,在党内捍卫自己的观点,提出建议,批评任何一位党员、党的组织和机关; wd,6/5=lh  
党的领导和监察机关的整个系统是由民主选举建立的,它要接受下级干部的评阶和监督; #BEXj<m+J  
党的机关要定期向选举它的组织,并通过它,向全体党员总结工作并报告自己的活动。党的下级组织和机关要向上级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 ee<'j~{A  
党的纲领文件,以及上级机关的决议,对党的下级组织和机关以及每个党员具有约束力。 K-(C5 "j_  
|+-b#Sa9  
第二条 cri-u E?  
党组织和机关的决定在集体讨论之后由出席成员的简单多数通过。党员年会、党的机关、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若有半数以上的党员或正式选举的代表出席,就有权通过决议。 p-oEoA  
3nq4Y'  
机关的表决方式由议事规则规定。 YYe<StyH  
D1]?f`  
在采取重大决定之前,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或民族地区组织的中央委员会要组织党内讨论或党内咨询。要将其结果通知党员群众。 # b3 14  
!~mPxGY  
第三条 svC m }`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少数要眼从多数,要执行多数通过的决议。少数有权: fX LsLh+~D  
(1)阐明自己的立场,并要求记录在案; \*fXPJ4  
(2)保留自己的观点,在新的认识,在实践检验所通过的决议的基础上在所在组织或党的机关要求重新审查自己韵立场。 (-o}'l'mo  
I]#x0?D  
对少数意见的拥护者,只要不同党的纲领和章程发生原则性矛盾,允许仅通过思想手段进行活动。 %Zeb#//Jz  
v&])D/a  
在党的章程范围之外,组织少数拥护者,建立有派别纪律的集团是不允许的。 BL0xSNE**  
8M4GforP  
第四条 gYpFF=7j<@  
整个党、它的各个组织和机关行动能力的前提条件是,自愿和自觉的纪律。这种纪律来自于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党的目标和需要的深刻理解,来自于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忠心。 qP/McH?  
g |]Hm*  
第五条 qe uc^+P;  
党的组织和机关在其活动中要遵循党的纲领、章程和上级组织的决议,这些对于它们都是有约束力的。上级机关有责任为下级机关发挥主动性和独立性创造条件。党的组织和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地作出有关政治和组织问题的决定。在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它有权要求上级机关、党的监察和检查委员会、党的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解决。 ?U:c\TA,m  
?Rh[S  
第六条 gxDyCL$h3  
在某些党的社会活动领域内的党员、党的组织和机关在上级党机关的同意下可以举行联席会议来协调它们的活动,或为党组织和机关确定立场或提出供选择的建议。 (6)|v S  
+>tSO!}[  
第七条 b^~4k;<  
党员在工作场所或居住区建立基层组织。地方、城市、工厂和企业的基层组织统一为地方、城市、全工厂和企业的组织。在所属地区进行活动的党组织照例是在该地区各部门进行活动的所有党组织的领导。 mphs^k<Z  
YEiw!  
各级机关均选举党主席。 .L)j ql%  
JFRbW Q0  
代表全党的是党的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之间是中央委员会,在个别情况下可以足它授权的代表团和机关。其他党的组织和机关只能代表它们自己。 3cH^ ,F  
4{$ L]toP  
第八条 6m9\0)R  
党的所有机关都是通过秘密选举产生的。被挑选来担任职务的党员,应是在自己的政治、专业和道德素质方面和在从事党的与公共活动的经验方面享有个人威望和劳动人民的信任。 vQ5rhRG)E  
;P8.U(  
为了保证这些原则的实现,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将通过统一的选举法。 `'rvDaP  
5 yL"=3&+  
第九条 Vvn~G.&)  
各级党组织和机关要依靠党员和干部积极分子,要发展党员参加管理的有益的民主形式。为此,要建立由党组织和机关成员,其他有经验和主动精神的干部和专家组成的长期或临时性的工作委员会和工作组。工作委员会和工作组将其活动成果及其莲议一起提交给成立它们的组织和机关,井在它们的参加下研究其成果。 H'@@%nO (  
?+]   
第十条 n2opy8J#!  
党的机关为了完成自己的政治和组织任务要建立自己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要接受它的领导和监督。这种工作机构不能接管党组织和机关的职权,不能接管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组织和机关工作中的党员的职权。它要为决议的准备和执行积极地共同工作。要吸收那些有经验、政治和业务上成熟的党员参加党的工作机构的工作。 ~:b5UIAk  
(>\4%(pnD  
第十一条 {FN CC*=  
思想统一和党内民主的前提条件是学习和通讯制度。它包括科学认识上的统一,总结党员和全体劳动民人的经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地交流党内情况,使党员了解和接触党组织和机关的情况和文件,通过通讯手段在党内和广大公众之间交流观点和情况,在决策活动和宣传工作中要系统·地利用专家鉴定和科研成果。 w\JTMS$  
0b=00./o  
党的报刊是学习和通讯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报刊要由出版它的机关管理。 t4zKI~cO  
-9 |)O:  
第十二条 s_!F`[  
在干部工作中要贯彻以下原则: [L2N[vy;  
(1)干部问题只能由党的组织和选举机关决定; :K*/  
(2)党的组织和机关要努力发挥每个党员的能力和积极性; 9KL)5_6 M  
(3)挑选干部要在党员公众广泛参加下进行; AB.ZmR9|  
(4)在讨论干部建议时照例要提供多种选择; ` b)i;m  
(5)在寻找和推荐党的公共的和经济的干部候选人时,质量观点是唯一的要求; `:gXQmt  
(6)党的组织和机关要为所有干部履行职务创造条件并经常进行检查。 C61E=$  
LD;! s  
第十三条 fo;^Jg.  
为了防止权力过份集中,克服停滞,保证新生力量进入党的机关,在挑选和选举干部时要贯彻下述原则: X-yS9E  
(1)不要把党的、国家的和公共的领导职务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有可能造成个人的特权地位,削弱对他的监督; g s%[Cv  
(2)要创造条件,不把几个党的重要职务集中于一人; ,_'Z Jlx  
(3)除基层组织外,在两年选举期的情况下干部被选入同一机关最多只能连选三次,在四年选举期情况下只能连选两次,在例外情况下任期可延长一次,但这需经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代表通过。 u~'j?K.^  
%8KbVjn  
第十四条 RHI?_gf&  
党的监督制度要检查党的活动是否符合纲领目标,党的政策是否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党的章程是如何遵守的,党组织和机关是如何使用傥的工作方法的。 tHJahK:"k  
5n=~l[O  
监督要靠: 4g+o/+6!4  
(1)党员、各级党组织和机关的自我监督,首先要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来监督; SQdK`]4  
(2)监察和检查委员会的独立制度; 7$kTeKiP  
(3)社会公共监督。

顶端 Posted: 2013-08-11 17:18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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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员资格
IoxdWQ4]A  
RxGZ#!j/  
第十五条 kXZG<?  
每个年满十八岁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公民,同意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政治和公共工作,共同参加发展社会主义的工作,并决心在党的一个组织中积极工作和缴纳党费就可以成为党员。 4^K<RSYs  
{xQ(xy  
第十六条 ga|-~~  
公民参加党是自愿的,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党。 _vOSOnU  
gYa (-o  
第十七条 kIH)>euZ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为共同任务和目标而斗争、同志合作、自觉纪律、相互信任和批评把党员联结在一起。党员是党机体中的决定性积极因素。他被组织在一个基层组织中,在它的领导下或在自己是其成员的上级组织的领导下积极进行政治工作。被安排在劳动过程中的共产党员原则上就被组织在工作单位的基层组织中。基层组织也可同意其参加居住区的组织,在捷共县委员会的同意下也可参加其他的基层组织。  B"Ttr+  
3Ebkq[/*%  
第十八条 k mX:~KMb  
接收新党员入党按下列原则进行: u [LsH  
(1)申请入党的人要向所属党基层组织递交申请书和自传并有两名党员介绍,介绍人本人要了解申请人,并有三年以上党龄; CQET  
(2)接收每个党员都要由基层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单个地通过公开表决决定;有出席会议的串数以上多数党员同意就可接受为党员; Wo/LrCg  
(3)接受外国人人党,计算在其他共产党和工人党的党龄问题由捷克斯洛族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规定; &BRi& &f  
(4)县委会向新党员颁发党证,党员丢掉党证要向基层组织报告。 cG4$)q;q  
,M9Hdm  
第十九条 }b]z+4U a(  
在党内所有党员不论性别、种族、民族、社会出身、教育程度、职位和社会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形式的种族、社会和民族歧视及以宣传这样的观点和思想都是同党员资格不相容的。 q4KYC!b  
ft Rza  
党员资格不能为党员提供任何特权和好处。自觉的党的纪律同样适用于所有党员,而不论其贡献和职位。 N'M+Z=!  
d6g^>}-!t  
党员有下列权利: 0 t0m?rVW  
(1)参与制定和实行党的纲领、章程、政治路线和策略; 6F?U:N#<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辞职权; Si=u=FI1e  
(3)有权了解党的政策的所有基本问题和党的机关及其成员工作的情况。有权要求了解自己所在党组织和机关的任何情况和文件; dQPW9~g8Hg  
(4)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有权对党的活动、党的所有机关和不论担任什么职务的所有党员公开发表自己的批评性意见; x|A{|oFC  
(5)在尊重和执行多数人意志的情况下,有权保留个人意见,在新的认识和实践检验所通过的决议的基础上要求在所属党组织或机关内重新审查自己的立场; MY z\ R \  
(6)向党的机关直至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代表大会提出询问、意见和建议; @l&>C#K\  
(7)参加评价自己工作和决定自己问题的党的组织和机关的会议,了解对自己活动和表现提出的看法和意见,并表示自己的意见。有权就党的事务向党的机关直至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V<&  
2~!+EH  
党员的义务是: -Z&9pI(3R~  
(1)在党的组织和其他组织中积极地进行政治工作,执行党的政策,并为党的政策争取公民; VuA)Ye  
(2)遵守党章,执行党的决议,参加党的会议; V?-OI>  
(3)在党内和社会上努力发展批评性的同志关系,捍卫全体劳动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1y6{3AZm<  
(4)在党内和公民生活中要表现得真诚和光明正大; K7] +. f  
(5)不断加深自己的马列王义知识,并把它用于社会王义社会的进步发展; l'#a2Pl  
(6)通过提高专业知识和熟练程度,通过模范地履行党的公民和劳动的义务来加强党的威望和活动能力; hv9k9i7@l  
(7)按规定数额缴纳党费; =U3rOYbP;  
(8)要把自己劳动和居住地方的每次变动通知所属基层组织。 -<@QR8:  
e/y\P&"eI  
第二十条 %8! }" Xa  
经过党的委员会一再提醒并进行说服工作之后,长期不履行党员基本义务时,在没有其他错误的情况下,可由党员大会决定从党员名单中除名。 =o,6iJ^?$m  
E3 aj  
第二十一条 9>[ *y8[:0  
退党、从党员名单上被除名、被开除出党或死亡之后就失去党员资格。 +Am\jsq  
Tf.DFfV#y  
党员资格结束之后,把党证交还给党的基层委员会。

顶端 Posted: 2013-08-11 17:30 |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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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的组织建设
y#)ad\  
-5sKJt]+i  
党的基层组织 "vN~7%  
jP"l5  
第二十二条 p1B~F  
共产党员被组织在基层中,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建设的起始环节,党的活动的基础。共产党员经同县委会协商之后可在有五个以上党员的地方建立基层组织。 <5:`tC2  
HMPb%'U~  
第二十三条 Zsx\GeE%:  
基层组织对所有公民实行公开的政策,遇事同他们商量,尊重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他们那里检验自己工作的效果。 /{*0 \`;  
vZ/Bzy@|  
基层组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开展工作。它们通过自己的主动性和建议参与制定党的整个路线,并在自己活动范围内保证其实现。它们在了解当地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党的总路线确定和执行独立的政策。 VJ()sbl{k  
[7@9wa1v!  
宣传解释党的意图和目标,在当地条件下通过具有吸引力的思想和政治组织工作,争取公民来解决自己活动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参加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工作。基层组织要把最积极的公民,特别是青年争取到党内来。 >`=<(8bu  
NX9K%J  
领导人民委员会、社会、自治和利益组织中的共产党员积极开展工作以完成任务和这些组织与机关的本身使命,向他们提供所需的情况。 1CpIK$/  
J0O wzO  
对党员和非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客观地向他们介绍情况,向他们传达重大社会问题和事件的情况。 ~Rk ~Zn  
s>1Wjz2M  
要为党员完成上级机关决议所提出的目标和本组织提出的任务创造必要条件,要求党员履行个人和社会责任。 :|PgGhW  
I/ V`@*/+  
向上级党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 .Arcsg   
WHKe\8zWq  
管理党组织的经费和财产。 N Obw/9JO  
 mPS27z(  
24、基层组织的最高机关是党员大会。 *^Xtorqo  
O[<0\  
党员大会 .<kbYo:MV  
(1)审查本组织的政治活动,在分析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决议,向全体党员提出任务,并监督他们执行; B"=w9w]  
(2)评价委员会、各党组、所有干部和党员的工作,改变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ERz{, >G?  
(3)对上级党机关的工作表示意见,特别要对县委会的工作表示意见,对全党的政策表示意见; 6PdLJ#LS  
(4)接收新党员; ^QTtCt^:  
(5)选举主席,委员会委员,监察和检查委员会或任期两年的财务监督员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5jq)xd2  
(6)通过人民委员会议员的共产党候选人,检查他们的工作,检查共产党员在社会组织的工作;讨论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HJ#|JpxC  
(7)决定纪律处分,建立小组对党员的申诉和错误进行调查和给予党的处分。 ]@9ZUtU,;N  
8a,pDE  
党员大会可通过决议减轻有病的和老年的党员或在其他严重情况下党员在执行任务时的任务。 t @vb3  
o2e gNTG  
委员会可根据保证党组织不断的积极政治工作的需要,要经常地召开党员大会,至少每两个月应召开一次。 x4%1P w  
`T(T]^C98  
委员会在下述要求下还应召开党员大会: ;kb);iT  
(1)某些党组的要求; +jN%w{^=  
(2)三分之一党员的要求; vG'I|OWg  
(3)上级党机关的决定。 M sQ>eSk  
r%UsUj  
第二十五条  "DsL$D2e  
在讨论涉及多数劳动人民的重大问题时,委员会要召开党员大会并邀请有关的非党人土参加,或举行党的公开会议。 1&#qq*{  
y;xY74Nq  
在这样的会议上,共产党有责任创造这样的气氛,以便公民能够提出他们的看法、建议和批评意见。 /7jb&f   
)H| cri~D  
第二十六条 ^M~Z_CQL2  
基层组织委员会要鼓励本组织党员的政治积极性。组织实现党员大会的决议,指导党组的工作,在党员大会之间同党员进行个别接触。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 wC`+^>WFo  
8D6rShx =  
第二十七条  y)GH=@b  
根据各工作单位或地方的具体条件,基层党组织可建立党组,并选出它的领导人。委员会通过党组在党员大会之间组织完成党的任务,团结党员积极工作,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nX|]JW  
l[u=_uaYl  
党组要同全体劳动人民密切配合共同工作,在解决当地或本单位问题时要同他们商讨共同的步骤。 u;3wg`e  
=dDr:Y<@*  
第二十八条 .LA?2N  
在一个城市或村镇范围内所有的工厂和地方党组织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工作,要建立市的或地方的党组织。 >dYN@cB$}  
>N8*O3  
在大的工厂,工作单位和其他机构,若有几个基层组织的话,要建立全工厂或企业的委员会。 $fFh4O4  
}\3jcnn  
市的、地方的、全工厂的和企业的委员会和监察与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代表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 za "rU  
tiQeON-Q_  
市的、地方的、企业的和全工厂的委员会在发挥基层组织独立性的同时,要在其活动范围内规定出解决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问题的统一步骤。要把共产党员和基层组织的努力集中到具体的工作单位或地方。同他们一起进行群众性的政治和思想工作。 9U]j@*QN  
=Cg1I\  
提出市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的议员党员候选人和工会、企业和自治机关的党员候选人。在选举期间要同他们系统地进行工作。 W}aCU~  
O#72h]  
领导人民委员会、社会、自治和利益组织的共产党员积极工作以完成任务和这些组织与机关的本身使命。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情况,评价他们的工作,研究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jr+gIfQ  
UNJAfr P  
民族地区中央委员会可以承认某些选定的企业和全工厂委员会拥有某些或者完全的县委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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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县级组织 ne9- c>>  
i.Z iLDs\7  
第二十九条 UWo*%&J  
县范围内的党组织建立党的县级组织。 J1g+H2  
pi;'!d[l%  
第三十条 Nn='9s9F?}  
县级组织的最高机关是县的党代表会议。它是由基层组织选出的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和由未当选的现任县委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县监察和检查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只有发言权代表组成的。 ,4H/>yPw  
0I['UL^!F  
县的代表会议 fOJTy0jX8  
(1)审查前一阶段县级组织的政治工作和为今后活动规定任务; br%l>Y\"  
(2)讨论县委会和监察与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zK@@E  
(3)选举县委员会和监察与检查委员会; #$ooV1E  
(4)选举民族地区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和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lFZl}x  
(5)对党员的要求、批评和申诉作出决定; 5N(OW:M  
(6)讨论和提出县级组织对上级党机关和对党的政策的意见;  rBUWzpE"  
(7)就中央委员会人选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县党组织的建议。 %_%Bb Qf  
}BI|M_q.1~  
县代表会议由县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会议举行前至少两个月,县委员会要公布会议的时间和议程。 O 8XHaVLg3  
 *"Uf|  
第三十一条 iOJ5KXrAO  
在下述情况下县委会应召开非常代表会议: l?)!^}Qc  
(1)县委会全会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决定; W*r1Sy  
(2)县级组织三分之一党委要求; OAo;vC:^  
(3)县监察与检查委员会五分之四多数委员通过要求; J^y?nE(j  
(4)上级党组织决定。 L25%KGg' o  
)18C(V-x  
召开县非常代表会议的要求由党员和基层党员向县委员会和县监察与检查委员会提出。这些机关有责任向党内公众报告提出要求的数量。代表会议至迟在宣布后一个月之内召开。 2uLBk<m5c  
d3"QCl  
第三十二条 -OXC;y  
县组织的最高机关在代表会议之间是党的县委员会。 7(l>Ck3B#  
M2pFXU?]  
党的县委员会 LDh,!5G-M  
(1)在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并根据党的纲领和上级机关的决议。在解决县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时确定独立的步骤。 zyP9 n[eZ  
(2)参预制定上级党机关和全党的决定,并保证这些决定在本县内的贯彻执行; 8e32NJ^k~  
(3)指导下级党组织和机关的工作,在此项工作中要尊重它们在解决地方问题方面的独立性,并在它们的活动中帮助它们。撤销党员人数下降到规定线以下的基层党组织。 9Yd"Y-   
(4)指导县组织的思想工作,建立党校和训练机构,培训干部积极分子; UU*v5&  
(5)选举县委员会的主席团、主席和书记; \[&&4CN{  
(6)选举县委员会设立的各工作委员会及其主席; l!mx,O`  
(7)向县代表会议和党的组织报告自己的工作,向党的上级机关报告工作; s`gfz}/  
(8)通过县人民委员会议员的党员候选人,通过人民阵线县机关的代表,同共产党议员、同人民阵线县机关,社会和利益组织中的共产党员系统地进行工作,为他们顺利工作创造条件。吸取和采用他们的经验和建议,同他们协商自己的决定; _"[Ls?tRX  
(9)建立和指导县委的机关报刊,批准它们的主编; 8F9x2CM-[C  
(10)批准自己的预算,并监督其执行,管理党的经费和委托给它的财产; 2;ju/9 x  
(11)检查和评价县委工作机构的工作。 G.3yuok9  
yS1i$[JV  
县委员会根据政治形势和组织的任务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s{%a5wC  
W5,&*mo  
主席团根据下述各条,召开县委会议: apZPHau6h  
(1)自己决定召开; 5 BLAa1  
(2)根据全会的工作计划或由全会决定召开; MFQyB+Z  
(3)根据三分之一县委委员的要求; =z[$ o9  
(4)根据县监察与检查委员会的要求; b} FhC"'i  
(5)根据三分之一基层组织的要求; &a.A8v)  
(6)根据党的上级机关的决定。 2{<o1x,Ym  
M@+Pq/f:  
第三十三条 'Y0h w  
主席团是县委员会的执行机关,它保证在全体会议之间完成县代表会议和县委员会决议提出的任务。指导检查县委的机关工作,开展县委会委托给它的工作。主席团向县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它报告自己的工作。 l 1vI  
.t7ME{  
第三十四条 X^Fc^U8  
县人民委员会的共产党员议员建立共产党议员俱乐部,它在县委会全会的领导下并根据它的决议进行工作。 DM,)nh6'  
$:RR1.Tv  
第三十五条 Y.kgJ #2  
在民族地区中央委员会确定为县级组织的市级组织中,可以建立区委员会,它具有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权利。 s;cGf+  
JFFluL=-  
民族地区组织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确定其他党的组织,并承认它们拥有某些县委员会的权利,或者使它们处于县级组织的同等地位。 *Gul|Lp$<I  
2p~}<B  
第三十六条 bs0[ a 1/  
布拉格、布拉迪斯拉发和其他具有大城市地位的城市的党组织具有特殊的地位。它们建立市委员会,它们指导下的区级和其他组织具有县级组织的权利,它们把共产党员的力量统一到制定和执行全市的政策上。 j]C}S*`"  
lokKjs  
第三十七条 ==AmL]*  
州委会在其活动中原则上要遵守对县级组织有效的并扩大到它的活动范围内的决议和民族地区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民族地区狙织中央委员会在同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协商之后可以建立机构以帮助县级组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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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在捷克地区和斯洛伐克民族地区的组织 -9Dr;2\  
HD'adj_,  
第三十八条 ?Wc+ J4  
捷克地区共产党和斯洛伐克共产党是统一的国际性的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民族地区组织。它们遵守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的纲领和章程,党员持有统一的党证。 9oYE  
u|LDN*#DW  
第三十九条 +xd@un[r<  
民族地区组织的最高机关是捷克地区共产党和斯洛伐克共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在其代表会议上选出的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和由现任捷克地区共产党和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以及监察与检查委员会委员,他们未被选作拥有表决权的代表而只作为拥有发言权的代表组成。 ohjl*dw  
=Cd{bj.8  
民族地区组织的的代表大会 RsYMw3)G  
(1)审议民族地区组织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和社会问题,以及过去时期对这些问题解决情况并规定今后的活动方向; Eq|5PE^7  
(2)讨论民族地区中央委员会和监察与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ZU  
(3)选举中央委员会、监察与检查委员会,党员至少有五年党龄才能当选中央委员会、监察与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 BbiyyRa  
(4)处理党员和党组织的要求、批评和申诉; (hEg&@  
(5)讨论并提出民族地区组织对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对党的政策的意见; |DYgc$2pN  
G*_qqb{B  
民族地区组织的代表大会由它的中央委员会召开,至少每四年举行一次。中央委员会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四个月公布会议日期和议程。 vi28u xc  
60 %VG  
第四十条 nyetK  
民族地区组织在下述情况下应召开非常代表大会: }U'  
(1)中央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决定召开; }bSDhMV;  
(2)应三分之一党员的要求; hn~btu 9h  
(3)应民族地区组织监察与检查委员会五分之四多数通过的要求。 >gDeuye  
Q5lt[2Zyzd  
召开非常代表大会的要求由党员、基层组织,县委员会或县代表会议向民族地区组织中央委员会、监察与检查委员会提出。这些机关有责任向党内公众报告提出要求的数量。 UA|\D]xe  
zf>*\pZE  
非常代表大会自宣布召开之日起,至迟应在三个月内召开。 (eAz nTU  
)-0+O=v  
第四十一条 b gxk:$E  
民族地区组织在代表大会之间的最高机关是民族地区组织中央委员会。 0SQrz$y  
3N 5@<:2`  
民族地区组织中央委员会 udXzsY9Ng  
(1)在系统学习的基础上,根据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的纲领,独立地解决整个民族地区的政治、思想、文化、经挤和社会问题; bh(} f.@ 9  
(2)参预制定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政治决策,并保证在其活动范围内对其加以发展和贯彻实行; '{-Ic?F<P  
(3)指导下级党组织和机关的工作,在这项工作中,睾鞭它们崔其活动范围内解决问题的独立性; rp+]f\] h  
(4)选举主席团、书记处、主席和书记; <4n"LJ9  
(5)选举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及其主席; nxB[T o*P  
(6)向代表会议、下级组织和机关作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告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Fqwr>e  
(7)通过捷克民族议会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的共产党候选人,民族政府和民族阵线机关的代表,并同民族议会的共产党议员、民族政府、民族阵线,社会和利益组织的干部系统地进行工作,为他们的顺利工作创造条件,吸收和采用他们的经验和建议,同他们协商自己的决定; D|*yeS4>  
(8)建立和指导民族地区组织的机关报刊,任命它们的主编; /b\c<'3NY  
(9)建立党的企业和机构,批准它们的领导人; 1R;@v3  
(10)批准自己的和所属机构的预算,并监督其执行,管理经费和委托给它的财产。 ut#pg+#Q  
=X9fn  
中央委员会根据政治形势需要和民族地区的任务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中央委员会全会由主席团按下述情况召开: TF9A4  
(1)根据民族地区组织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y)"rh/;  
(2)由全会或主席团决定召开; W,"Re,`H  
(3)应中央委员会三分之一委员的要求; `NTtw;%Y  
(4)应三分之一县委会委员的要求; wJD'q\n  
(5)应民族地区组织监察与检查委员会的要求; CF 3V)3}  
(6)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要求召开。 ex BLj *]  
!nq`Py MR  
各民族地区组织中央委员会可以举行联席会议就共同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解决协议,向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建议和反建议。要把这种考虑通知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H32o7]lT  
Si@ 6'sw  
第四十二条 {Kf5a m  
民族地区组织的执行机关是主席团,它在两次会议之间时期在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帮助下研究原则性问题,保证完成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决议规定的任务和民族地区中央委员会委托它进行的活动。 Wm}gnNwA  
F 2Y!aR  
主席团向民族地区组织中央委员会负责,并经常向它报告自己的活动。 Zl>dBc%  
KY}H-  
第四十三条 Npi) R)  
书记处要保证完成中央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决议所确定日常任务,组织和指导党的工作机关和机构的日常活动。 ik #Wlz`4  
hw.>HT|.N  
书记处向民族地区组织中央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它报告自己的活动。 uq ;yR[w"  
9)t[YE:U3!  
第四十四条 y+Hz(}4  
捷克民族议会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共产党议员建立共产党议员俱乐部,它在民族地区组织中央委员会领导下根据它的决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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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的最高机关 \m%c"'[  
{o 2 qY|S  
第四十五条 S~hu(x#  
各民族地区组织组成统一的国际性的捷克期洛伐克共产党,它尊重它们的平等权利地位,并把两个民族、各少数民族和整个社会的利益统一成为一个整体。 k'k}/Hxub  
X&kp1Ih<^  
第四十六条 PXqG;o*Q*?  
捷克期洛伐克共产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由在民族地区组织代表大会上选出的、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和由未当选为有表决权的代表的现任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央监察与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作为只拥有发言权的代表组成。 YYT#{>&  
([ -i5  
捷克斯洛拽克共产党代表大会 <_ENC>NP  
(1)通过党的纲领和章程; [uK{``"  
(2)评价执行党的纲领目标的情况,规定内外政策中党的构想和策略; TEh.?  
(3)讨论中央委员会、监察与检查委员会的活动报告; N .H<'Q8&  
(4)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与检查委员会,至少有五年党龄的党员才能当选为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监察与检查委员余的委员或候补委员; !\$V?*p7  
(5)处理党员和党组织的要求、批评和申诉。 p_(En4QSH  
O@4J=P=w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至少每四年召开—次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六个月,中央委员会要宣布召开代表大会的日期和议程。 _m[DieR  
];lZ:gT  
第四十七条 zhm0 J-g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非常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根据下述情况召开: M9afg$;.xe  
(1)在中央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决定的基础上; [sjkm+ ?  
(2)应三分之一党员的要求; JXMH7  
(3)由中央监察与检查委员会五分之四多数委员通过要求召开; nmts% u  
(4)民族地区组织代表大会中有一个代表大会要求召开。 zj(V\y&H  
1;H"4u_IG&  
召开非常代表大会的要求由基层组织的党员、县委会,县代表会议、民族地区组织中央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向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与检查委员会提出。这些机关有责任向党内公众报告要求召开非常代表大会的数量。 % 1$#fxR  
yCA8/)>Gm  
非常代表大会从宣布之日起至晚应在三个月之内召开。 J8i,[,KcE  
\=7jp|{Yl  
第四十八条 ~\AF\n%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的最高机关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是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d,?Tq  
r~2hTie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nJGs,~"  
(1)对内外政策采取立场,把全党活动统一到实现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路线上; :vX%0|  
(2)在系统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党的纲领确定在解决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和社会问题方面的步骤; El@*Fo  
(3)指导民族地区组织、党的机关和不是民族地区组成部分的全国性机构中的党组织,在此工作中要尊重它们的权利,支持他们的主动性; !><asaB]1  
(4)选举党的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团,书记处、主席和书记; ZX64kk+  
(5)选举监察与检查季员会及其主席; fIl!{pv[  
(6)批准国民议会议员的共产党候选人和政治机关与民族阵线机关党的代表。同时同中央、国家和立法机关、民族阵线机关和社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系统地进行工作,为他们的活动创造条件,吸取和采用他们的经验和建议,就自己的决定同他们进行协商; @"MQ6u G>  
(7)向代表大会、下级组织和机关作工作总结报告; \PUJD,9H  
(8)建立和指导党的中央机关报刊,批准主编; 'A^q)hpax  
(9)建立中央委员会的企业和机构,批准它们的领导人; 8Y.9%@  
(10)批准自己的预算,自己机构的预算,监督它们执行;规定党的管理原则和党费的数额,规定党的筹集经费的原则批准它们的分配方法。 3 z(4axH'  
2aX*|DGpw  
中央委员会和由它授权的的代表团代表党同其他国家的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团进行谈判、 HFI0\*xn(  
k=[s%O 6H  
中央委员会根据国内和国际形势和党的任务的需要每年举行三次会议。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根据下述情况召开: dJ m9''T')  
(1)根据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xbUr`WBY  
(2)由全会或主席团决定召开; `CH,QT7e  
(3)应三分之一中央委员的要求; b,YNCb]H  
(4)应一个民族地区组织中央委员会的要求; g&y^r/  
(5)应中央监察与检查委员会的要求。 C l,vBjl h  
,`k&9o7  
第四十九条 8*@{}O##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就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国际关系,共产党员在全国性机关和组织中的工作,以及在这些组织和机构中的干部问题,党在武装力量中包括民兵在内的工作问题,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机关报利和党的中央档案这些工作作出决定是完全属于它的职权范围。 vy *-"=J  
Z.u 1Dz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有权充分了解民族地区机关和组织活动的全部情况。 I8j:{*h  
#CaPj:>[  
在涉及生存、主权或民族主权利益或地区主权利益的所有其它问题时,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只有在两个民族地区组织在分别表决中有半数以上代表赞成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这种表决方法也适用子某一民族地区组织中半数以上代表提出的建议。 -F[@)$L  
IhBc/.&RL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应在了解有关民族地区中央委员会立场的基础上来讨论这类问题。可以召开民族地区组织中央委员会联席会议就解决有关问题达成政治协议。民族地区中央委员会联席会议不通过有约束力的决议。 DJ@n$G`^^  
E_aBDiyDf  
第五十条 FOk;=+  
掩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执行机关是主席团,它在全会之间在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帮助下,研究原则性的问题,保证完成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决议提出的任务,进行中央委员会委托给它的活动。 rv(?%h`  
x(vQ %JC  
中央主席团向中央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它报告工作。 9$Z0mzk  
:>2wVN&\c  
第五十一条 9aY8`B  
中央书记处保证完成中央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决议提出的日常任务,组织和指导党的工作机关和机构的日常活动.中央书记处向中央委员会负责,并向它定期作关于自己活动的报告。 *<!q@r<d  
 u\L}B!  
第五十二条 BkGEx z  
国民议会的共产党议员俱乐部,它在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下根据它的纲领进行工作。

顶端 Posted: 2013-08-11 18:48 |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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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监察与检查委员会 m;]wKd"  
Cp mT *  
第五十三条 z__?kY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监察与检查委员会是客观的、独立于领导机关之外的监察机关。在党机关体系中,它建立起相对独立的、进行有效自我监督的制度,是党的机体健康运行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它是由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全体会议、个别情况下由党员年会选举产生的,在行使其职权时只对它们负责。它们进行活动的原则是由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代表大会通过的。 _OTVQo Ap  
QJRnpN/  
委员会的地位及其职能不允许同决策和执行活动有任何直接的联系,领导机关也不能委托它们进行这类活动。 * l1*zaE  
.WqqP  
它不代替领导和执行机关的责任,也不指导下级委员会的组织建没,它只在工作方法上同它们合作。 (X,i,qK/  
>*8V]{f9  
第五十四条 j}eb _K+I  
监察与检查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他们向全会负责,进行日常的工作。 w+R7NFq  
U`i5B;k}-  
委员会全会批准建立自己的办事机构,接收和解除自己的工作人员,批准自己的预算并监督其执行。 ~(ke'`gJ0-  
6<<"9mxK  
第五十五条 xNf}f 9 l  
监察与检查委员会履行下述基本职能: jh)@3c  
(1)政治监督职能,即监督代表大会的路线、代表会议和党机关全会的决议的制定、具体化和执行;监督执行饥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党的活动和发展党内关系中遵守民主原则的情况;考察和评价党机关的监察工作水平和效果; &<]f-  
(2)检查和处理申诉工作,它的任务是注视党的机关和党员是否按照党章进行活动,特别是要注意党的机关在如何为党员行使其权利创造条件,是否采用了提案和建议,对党员、其他公民、组织和机关向领导机关提出的控诉是如阿处理的;处理党员、组织或机关对领导机关给予的党的处分或其他决定的申诉;通过调解工作解决党员间的争执;对党员、组织或少数的权利提供有力保护。 j *G: 8Lg  
(3)检查工作,即根据党的任务监督合理使用财务资金,检查在党的组织和机关行政工作中的党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秩序。在上级机关中也要注意合理组织行政工作;并用现代的工作方法和技术。 7!pKlmQ  
H{vKk  
监察与检查委员会的干部结构和干部力量的配备要能胜任这些艰巨的任务。监察与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不能同时担任同级的领导和执行机关的委员。 \ agZ D+  
,M;9|kE*  
第五十六条 'v~'NWfd  
监察与检查委员会向领导和执行机关提出自己的调查结果,建议和处理办法,领导和执行机关应对它们进行研究,至迟在三个月之内要把自己的意见或决定通知委员会。 uW(-?  
~qrSHn}+PU  
监察与检查委员会应独立地取得所需的情报,并互相进行交流,它们有权充分利用党的情报系统,接触所有党的资料和文件。 JRo/ HY+  
v62_VT2v  
第五十七条 ^0}ma*gi~  
监察与检查委员会的主席,有时还有副主席有权参加领导机关的全体会议和执行机关的讨论。其他委员在委员会全会的委托下参加会议,各级的监察与检查委员会有权要求召开领导机关的全体会议、非常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 0DmA3  
+h4W<YnW  
领导机关和监察与检查委员会可以举行联席会议讨论重大的政治和党内问题或者委员会向会议设提交的建议和表示立场的文件。但每个机关将分别作出自己的决议。若这些机关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上级机关的联席会议来解决它们的争执,而最高时上级机关就是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代表大会。 tLTavE[@  
z6C(?R  
党的机关报刊有义务不加修改地发表监察与检查委员会决定发表的关于全会立场和决议的全文。

顶端 Posted: 2013-08-11 19:04 |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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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军队和联邦公安机关中党的组织和机关
\34vE@V*  
@ep.wW  
第五十八条 .KA-=$~J1  
在军队和联邦公安机关中的共产党员根据武装力量的组织结构建立党组织。他们在自己的活动中要遵守党纲、党章和上级党机关的决议。在战争条件下将根据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的特别指示进行工作。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通过民主选举的机关领导武装力量中党的工作。武装力量中的党组织和机关要同党的地区组织和机关密切合作。要支持自己党员的公共和政治活动。 $vegU]-R  
@*YF!LdU{M  
五、党的调查和处分工作
AOR?2u  
Ay?<~)H  
第五十九条 =6[.||9  
党的组织和机关有责任研究党员和其他公民对自己党员行为表现提出的警告和控告。对每一个案件,党的机关,都要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它的任务就是证实警告是真实的或是不真实的。党员有权建议自己的代表参加委员会。委员会应在党员参加下讨论结论。调查结果在党员大会或机关全会上解决,或者否定指责,或者使用教育方法,在较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纪律处分。 Y\]ZIvTSb  
F?Lt-a+  
第六十条 ?s^qWA  
党员若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党的章程或在社会上损坏党的声誉,可以给予纪律处分。若错误不能证实,处分就应停止。若错误得到证实,可根据情节轻重和犯错误党员的个人表现使用教育方法,它们有:说服、告诫、要求改正,在党员大会,机关全会上进行同志式批评或公开批评。若这些方法仍不够时,可给予党纪处分,它们有:训诫、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严重警告。如果党员的错误具有这样的性质,留在党内会严重损害党,可由党集体决定开除出党。纪律处分结果应由党员大会或所属机关全会讨论通过。 ~v;I>ij  
:2? g_  
不允许由于观点分歧而给予党员党纪处分,只要党员由此而产生的活动不同党纲和党章相矛盾。 ,<rC,4-F<  
Vke<; k-  
第六十一条 lFBpNUnzU  
给予党员处分和开除出党要由基层组织党员大会通过秘密投票决定。党纪处分由简单多数通过。开除出党至少要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党员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开除出党的人应将党证交还给基层组织委员会。 */;7Uv7  
Zd[rn:9\  
第六十二条 Ek)drt7cy  
给予县委、民族地区中央委员会和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以及监察与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处分时,若他们受处分的原因是在他们活动场所产生的,基层组织在通知有关党机关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决定。经受处分党员所在机关批准,决议即生效。如果受处分的原因是因执行上级机关任务而产生的,处分则由所属机关或基层组织决定。 \Ggh 95y  
+; KUL6  
撤销县委、民族地区中央委员会和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候补委员职务和各级监察与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有关机关全会有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就可作出决定。决定要经有关的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批准。 2LtDS?)@  
xaMDec V  
基层组织在讨论开除上级机关的委员时,要通知上级机关。如果受处分党员所在机关有三分之二多数委员通过,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组织关于开除党员的决定即生效。尽管严重破坏了党纲和党章,若基层党组织拒绝开除它的党员的情况下,上级党机关可以作出把他开除出党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上级党机关有权要求基层组织和下级机关对它们的党员执行纪律处分,要求它们表态和作出结论。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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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Q  
当党员犯法并受到法院追究时,他所在的党组织或机关可暂停止他的党员资格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待法院宣判之后再作党的处理。 E)_n?>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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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Fc1!i8vv  
受到处分,被开除出党或他要求取消党的处分遭到拒绝时,在决定作出后的一个月内,受处分的党员有权逐级直到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代表大会提出申诉,代表大会自己将对申诉对出决定。 = j1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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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和机关,若它们的决定被上级机关改变时,同样有权逐级申诉,直到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代表大会。 og}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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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级机关作出另外决定之前,党的处分仍有效,上级机关对党员的要求最长应在两个月内处理。 gXdM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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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纠正没有根据的处分时,在受处分的党员的要求下,有关党的机关有责任在党的报刊上公布。 $gUlM+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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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 ]S  
给予处分的机关有责任帮助党员克服和改正缺点,并根据错误的性质和处分的轻重,在处分作出半年或一年之后要对党员表现给予评价。若给予处分的理由已不复存在,或缺点业已克服,有关的党机关或党员大会在党员要求下或主动地通过简单多数决定,取消党的处分。 _Vr- bp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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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C t,p  
党的基层组织或下级机关严重破坏党的纲领和章程时,在非常情况下有关的民族地区组织中央委员会可以解散该党组织和机关,同的要对安排该组织的党员作出决定。解散党组织和机关的决定要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s:3[#&PQ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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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Njc@5*rJ &  
党的审查、纪律处理和给予处分的更详细的办法,由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全会通过的指示规定。 "JB4 U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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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党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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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10ONe}  
党的财政来源是党员缴纳的党费,党的企业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党的机关要定期向党员群众报告财政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Yt{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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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机关、机构和企业在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原则的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财产问题上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O-KJZ'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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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晕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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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V"YeF:I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章程包含有党内生活基本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党组织和党的机关的任何指示和决议都不得同这些规定相抵触。 HOP*QX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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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ah, ;(  
只有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代表大会才有权对党的章程进行修改。

顶端 Posted: 2013-08-11 19:30 |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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