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
b1XRC`Gy r|e-<t4.9L 第一条
JO<wK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进行活动。
dC\ZjZZ ;Vik5)D2D 民主集中制是:
@H>@[+S# 民主制定党的纲领和路线,它是建立在最新科学认识之上的创造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活动的结果,它意味着对各种观点进行比较,对共产党人和非共产党人的各种建议进行考虑;
.\0isO 党员和党的下级组织参加制定和执行党的政策,井在实践中不断检查其正确性;
*'Y@3vKE 所有党员有平等机会对党的政策表明自己的立场,在党内捍卫自己的观点,提出建议,批评任何一位党员、党的组织和机关;
klgy;jSEr 党的领导和监察机关的整个系统是由民主选举建立的,它要接受下级干部的评阶和监督;
%ek'~ 党的机关要定期向选举它的组织,并通过它,向全体党员总结工作并报告自己的活动。党的下级组织和机关要向上级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
&N~ZI*^ 党的纲领文件,以及上级机关的决议,对党的下级组织和机关以及每个党员具有约束力。
z@Q@^
&0Mr sVk$x:k1M 第二条
[%Bf<
J< 党组织和机关的决定在集体讨论之后由出席成员的简单多数通过。党员年会、党的机关、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若有半数以上的党员或正式选举的代表出席,就有权通过决议。
,j:|w+l $;M:TpX 机关的表决方式由议事规则规定。
!o=U19) h7*W*Bd 在采取重大决定之前,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或民族地区组织的中央委员会要组织党内讨论或党内咨询。要将其结果通知党员群众。
r0d35 @yXfBML?] 第三条
|tR
OL9b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少数要眼从多数,要执行多数通过的决议。少数有权:
<<](XgR( (1)阐明自己的立场,并要求记录在案;
rNjn~c (2)保留自己的观点,在新的认识,在实践检验所通过的决议的基础上在所在组织或党的机关要求重新审查自己韵立场。
r_e7a6 ?{w3|Ef& 对少数意见的拥护者,只要不同党的纲领和章程发生原则性矛盾,允许仅通过思想手段进行活动。
C98]9 4'4\,o 在党的章程范围之外,组织少数拥护者,建立有派别纪律的集团是不允许的。
'bld,Do6 3kcTE&1^ 第四条
I+>%uShm 整个党、它的各个组织和机关行动能力的前提条件是,自愿和自觉的纪律。这种纪律来自于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党的目标和需要的深刻理解,来自于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忠心。
CC\*?BKj" W>VP'vn} 第五条
n+lOb 党的组织和机关在其活动中要遵循党的纲领、章程和上级组织的决议,这些对于它们都是有约束力的。上级机关有责任为下级机关发挥主动性和独立性创造条件。党的组织和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地作出有关政治和组织问题的决定。在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它有权要求上级机关、党的监察和检查委员会、党的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解决。
"<_0A f] :l7U>~ o 第六条
{!|}=45Z 在某些党的社会活动领域内的党员、党的组织和机关在上级党机关的同意下可以举行联席会议来协调它们的活动,或为党组织和机关确定立场或提出供选择的建议。
=[\s8XH, ^<e@uNGg 第七条
;,i]w"* 党员在工作场所或居住区建立基层组织。地方、城市、工厂和企业的基层组织统一为地方、城市、全工厂和企业的组织。在所属地区进行活动的党组织照例是在该地区各部门进行活动的所有党组织的领导。
%>-@K|:gS 'TH15r@ 各级机关均选举党主席。
~8"8w(CG*I a22Mufl 代表全党的是党的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之间是中央委员会,在个别情况下可以足它授权的代表团和机关。其他党的组织和机关只能代表它们自己。
G7--v,R1x \I"Z2N>^z 第八条
7XKY]|S,' 党的所有机关都是通过秘密选举产生的。被挑选来担任职务的党员,应是在自己的政治、专业和道德素质方面和在从事党的与公共活动的经验方面享有个人威望和劳动人民的信任。
*_E|@y \0lnxLA 为了保证这些原则的实现,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将通过统一的选举法。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