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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拉维亚
捷共中央主席团委员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防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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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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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7月11日法律汇编第100号) 78BuD[<X-  
v})Ti190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如下法律: eii7pbc  
|0!97* H5  
声 明
# i=^WN<V  
Gqc6).tn  
我们,捷克斯洛伐克劳动人民,庄严宣告: >!p K94  
8GZjIW*0oq  
|.8=gS5  
9wJmX<Rm  
我们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世代为之斗争的并在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在其眼前出现作为榜样的社会制度,在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我国也已成为现实。 !3v"7l{LF  
U8Jj(]},_  
社会主义在我们祖国胜利了! ;{7lc9uRj  
tU2;Wb!Y  
我们进入了自己历史的新时期,我们决心继续向新的、更高的目标前进。我们正在完成社会主义建设,我们正在进入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我们正在为向共产主义过渡集聚力量。 j/ IZm)\  
y#0Z[[I0  
在这条道路上,我们将同我们的伟大盟邦——兄弟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世界社会主义体系——我们共和国是这一体系的坚固一环——的所有其他友好国家并肩前进。 C`<}nx1  
@I.O T  
我们愿同世界各国人民和平友好相处,促进和平共处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的良好关系。 m95$V&  
aC]l({-0  
我们将以彻底的和平政策并以自己国家的全面发展来使各国人民深信,唯一能引导全人类走向幸福生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toZI.cSg4  
!! #ale&  
3E@&wpj  
R[-:-8  
十五年前,即1945年,为英勇的苏军从法西斯占领的枷锁中解放出来的我国劳动人民,经受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经验之后,决心把自己解放后的国家建成为人民民主国家。它的使命是保证国家和平地向社会主义发展。领导国家的是工人阶级久经考验的先锋队,是在资产阶级共和国和占领时期斗争中经受了锻练的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国际和国内反动派企图扭转这一发展的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尝试在1948年2月已被劳动人民的坚决行动所击败。 rBPxGBd4  
&rWJg6/  
我国劳动人民首先消灭了国外的统治,而后又消灭了资本主义的剥削,自己变成了国家的主人。这十五年中,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和自觉的努力在人们活动的所有部门都获得亍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想象的成就。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我国也是表现得非常明显和令入信服的。 0P/LW|16  
eQIi}\`  
我国的面貌根本改变了。我国国民经济在空前地发展和加强。生产在一年年地增长,全体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在我国已经没有剥削阶级,人剥削人的现象己永拖地披消灭了。经济危机和失业己不复存在。教育和文化己成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共同财富。 l"!;Vkg.5  
Kqu7DZ+W  
组成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捷克斯洛伐克两个民族,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兄弟般地和睦相处。共同的社会主义建设使斯洛伐克很快地克服了自己的某些落后,在工业和农业方面达到了高水平。 qNVw+U;2P  
Kd1\D!#!6  
由以工人为首的劳动人民组成的捷克斯洛伐克国家,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组织一一社会主义国家。 WbzL!zLd!  
)Bvu[r Uy  
在我国已经完成了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所有基本任务。解放了的人的劳动成了我国整个社会的基本因素。劳动现在不仅是义务,而且也成了公民的光荣的事情。社会主义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在实现。 ,#;ahwU~s  
;-Dd\\)p  
人民民主制度作为通向社会主义的一条道路,完全成功了,它引导我们取得了社会主义胜利。 LVtQ^ 5>8  
jCv+m7Z  
Sf:lN4  
H#` ?toS  
现在我们一切努力的目标是,为我国社会向井产主义过渡创造物质和精神前提。 _1%^ ibn  
J+|V[E<x  
在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扩大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和经济管理,巩固我国社会政治和道义上的团结,确保国防,保卫人民的革命成果并为人民的一切创造牲才能的发展创造条件。 Ym2m1  
d~$t{46  
在劳动将成为第一需要的今后发展中,我们将要使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能够满足社会及其每个成员发展的不断增长的各种需要。然后,才能够进而实现最高约分配原则:——共产主义原则:“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iDxgAV f*  
hs uJ;4}$q  
为了巩固我国人民斗争和劳动的现有一切成果、同时为了表明要达到更高目标的不屈不挠的意志,我们今天制定这部我们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宪法。

顶端 Posted: 2013-08-07 14:10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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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制度
(|Xf=q,Le  
&%^[2^H8"  
第一条 e{"d6pF=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巩固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 y:1?~R  
(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捷克斯洛伐克两个平等的兄弟民族的统一国家。 l.C {Ar  
(三)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属于世界社会主义体系,它为争取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保障全世界的持久和平而努力。 YTY0N5["  
W0R6<- 1  
第二条 bBjVot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劳动人民。 sH6srwI  
(二)劳动人民通过由他们选举,受他们监督并对他们负责的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e6\)  
(三)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人民的代表机关是:国民议会,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是由它们授予的。 bMgp  
(四)代表机关和一切其他国家机关在自己的工作中要依靠劳动人民的首创精神,要依靠劳动人民及其组织对自己工作的直接参加。 A=BpB}b  
F|V?Z  
第三条 AX6e}-S1n  
(一)选举各级代表机关的选举权是普遍、!平等和直接的并实行秘密投票。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凡年满二十一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 ~]N% {;F}  
(二)代机关的成员一一议员——有义务同自己的选民保持经常联系,重视他们的意见,向他们报告自己的工作并向他们报告自己所在代表机关的工作。 rBpr1XKl,  
(三)任何代表机关的成员根据自己选民的决定可随时辙换。 =MMWcK&  
ctj.rC)6n  
第四条 ^c+6?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队伍中最积极和最有觉悟的公民的志愿的战斗联盟,是社会和国家的领导力量。 )M1.>?b  
dNIY `u  
第五条 [<cP~  
为了开展共同活动、全面和积极参加社会和国家生洁,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劳动人民可以组成志愿的社会组织,特别是革命工会运动,合作社组织,青年组织,文化、体育和其他组织;国家机关的某些任务将逐步转交给社会组织。 XfB;^y=u8  
vG<Mz?wr  
第六条 &H* F  
由各社会组织组成的捷克人和斯洛伐克入的民族阵线,是在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领导下的城乡劳动人民联盟的政治体现。 >5 Ce/P'R  
.3$iOMCH  
第七条 ${`\In_?O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它排除任何人剥削人的形式。 <{e0 i  
(二)社会主义生产体系中的生产资料业已社会化,对全部国民经济己实现计划管理,它在全体公民自觉合作下保持生产的蓬勃发展和劳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bg8oB4  
(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是造福于社会,同时又造福于劳动者自己的劳动。 0ro)e~_@*  
#E>f.:)  
第八条 N:=D@x~]  
(一)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具有两种基本形式: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国民财产)和合作社所有制(人民合作社财产)。 GJ!usv u  
(二)国民财产主要是指:矿藏和基本动力资源;主要森林、水流和天然医疗资源;工业生产、公共运输和邮电设施;金融和保险机构;广播、电视和电影;以及最重要的社会设施,如国民保健机构、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等。 UUX _x?BD  
(三)加入共同合作经营的土地归统一农业合作社共同使用。 H.'_NCF&;L  
{ Ke3  
第九条 DT_012 z  
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范围之内,允许建立在个人劳动之上和不剥削他人劳动力的小规模私有经济。 -6#i~a]  
8amtTM  
第十条 10*U2FY)]  
(一)公民对消费品的个人所有.特别是对个人和家庭所需的物品,家庭住宅以及劳动所得的积蓄,不受侵犯。 I_v]^>Xw  
(二)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受到保障。 \,~gA   
=_=jXWOQv  
第十一条 /K'Kx  
(一)国家建立经济组织,特别是国营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国家委托它们管理一部分国民财产。 ;<3w ,r  
(二)劳动农民进行共同的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的志愿联合组织是统一农业合作社。国家全面支持它们的发展,并在先进科学技术的基础上有效地帮助合作农民发展社会主义农业大生产。国家根据社会的利益也支持其他人民合作社的发展。 >4bOM@[]  
(三)国家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经济活动应在彼此协调中发展,并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以管理。同时,要使劳动人民及其社会组织,特别是革命工会运动,在最广泛的范围内系统地参加各级管理并发挥它们的首创精神。 KPKby?qQ^  
A*W QdY  
第十二条 !iITX,'8  
(一)整个国民经济要以劳动人民最广泛地积极参加制定和实施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为指导方针。 &u$l2hSS  
(二)通常以五年为期的发展国民经济和文化的计划以法律形式公布,它是该时期中各国家机构和经济组织制定计划应遵循的基础。 UGl}=hwKkG  
(三)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每年制定国家预算,以法律形式公布。 G>cTqD6gT  
)-[X^l j  
第十三条 ^ .>)*P  
(一)一切组织与全体公民,不论在完成发展国民经济国家计划的何种任务时,都应尽最大的力量,发挥最大的主动性,最好地完成任务。 2_UH,n  
(二)一切经济组织应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长期计划,为自己的工作系统地创造物质技术与组织前提,以便能够完成自己的任务。 S&@~F|  
!SVW}Q=5#  
第十四条 gm4-w 9M[p  
(一)国家把它的全部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引向这一目标 ZN^9w"A  
(二)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全面发展生产,以保证社会主义社会的充分发展,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特别要为消除体力和脑力劳动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基本差别创造前提。 @"Do8p!*(6  
(二)捷克斯格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世界社会主义体系其他国家的同志式的合作能够使上述目标实现。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系统地发展和巩固这一建立在同志式相互帮助和国际社会主义劳动分工基础之上的合作。 3"%:S_[  
g~N)~]0{  
第十五条 {d=y9Jb^  
(一)国家实行这样的经济、卫生、社会与文化政策,以便在生产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逐步缩短劳动时间的同时,不断地发展全体人民的体力和智力。 * _U z**M  
(二)国家关心美化自然并全面地保护自然,保护祖国的自然美景,以便为人民的幸福生活创造日益丰富的自然资源,为增进劳动人民的健康,恢复其体力创造适宜的环境。 U edh4qa  
_M{m6k(h  
第十六条 DAJh9I  
(一)捷克斯洛伐克的全部文化政策,教育的发展,训练和教学都要遵照科学世界观、马克思列宁主义,并同人民生活和劳动紧密相结合的精神进行。 a ipvG  
(二)国家同各社会组织一起,全力支持科学和艺术的创造活动,努力不断扩大和加深劳动人民的教育文化水平;使他们积极参加科学和艺术的创作,并注意使科学艺术创作的成果为全体人民眼务。 obUh+9K  
(三)国家和各社会组织系统地致力干消除人们意识中的剥削社会的残余。 2Ask]  
gn7pIoN  
第十七条 8>Gp #T  
(一)全体公民和一切国家与社会组织在其整个活动中应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注意在社会生活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 O=ci"2!\-  
(二)各社会组织在完成社会使命的同时,应引导公民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社会主义的共同生活准则,并努力预防和制止对它们的破坏。 3vDV   
s|d L.@0,L  
第十八条 NeUpl./b  
(一)社会和国家的中央管理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劳动人民积极参加管理并发挥他们首创精神的情况下,应同下级机关的广泛职权和责任合理地结合起来。 .] 5&\  
(二)在劳动人民的社会中,在科学世界观的基础上,科学成果被充分地应用于社会的管理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计划之中。

顶端 Posted: 2013-08-07 14:33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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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wIL5-k,  
^BSMlKyB  
第十九条 MZ6?s(mkx  
(一)在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劳动人民社会中,社会每个成员的发展和利益同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利益是一致的。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既服务于公民个性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也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巩固和发展;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扩大与加深。 e>y"V; Mj  
(二)在劳动人民的社会中,个人只有积极参加整个社会的发展,首先通过对社会劳动作出应有的贡献,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实现自己合理的利益。因此,为整体利益劳动是每个公民的首要义务,劳动权是每个公民的首要权利。 EVrOu""  
MX6;ww  
第二十条 |Ax~zk;  
(一)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w{Vn'Mf  
(二)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分民族和种族,均受到保障。 T<?JL.8g_  
(三)男人和女人在家庭,劳动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ZE1>L7e  
(四)劳动人民的社会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部门创造同样的可能性和同样的机会,以保证公民的平等权利。 h,0mJj-ma  
*}A J7]  
第二十一条 $UgM7V$  
(一)全体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有按所付出的劳动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意义取得报酬的权利。 jcv3ES^  
(二)劳动权利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没有经济危机和失业,它保证劳动的实际的报酬不断提高。 WZ;f3 "  
(三)国家的政策目标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不降低工资的情况下逐步缩短劳动时间。 cMI QbBM  
Jc:*X4-'  
第二十二条 E.4`aJ@>d  
(一)全体劳动人民享有劳动后的休息权。 VI[ikNpX  
(二)这一权利通过法定的劳动时间和工资照发的休假,以及通过国家和社会组织对劳动人民最充分地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休养和开展文化生活的关怀得到保障。 [u=b[(  
?,TON5Fl-  
第二十三条 a4O!q;tu7  
(一)全体劳动人民都享有卫生保健和进行医疗的权利,在年老和失去劳动能力时,也享有物质保障权。 4:5CnK  
(二)这一权利通过国家和社会组织对疾病的预防,建立广泛的保健组织、医疗和社会设施网,不断扩大免费医疗,以及有组织的对劳动安全的关怀,通过疾病保险和养老金制度,得到保障。 9Jaek_A`  
#Z(8 vA^@  
第二十四条 i{!i %`"  
(一)全体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zr2%|YF  
(二)这一权利通过使所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接受免费的义务基础教育,通过日益广泛地使青年接受普通的或专业的完垒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免费教育制度,得到保证。还通过在职劳动者的学习组织、工厂和统一农业合作杜的免费专业教育组织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文化和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教育水平。 #2{};)  
(三)一切教育和教学工作均以科学世界观为基础,均同人民的生活和劳动紧密相结合。 GYyP+7K4l[  
GS4!c8>  
第二十五条 "~N#Jqzr:  
国家保证匈牙利族、乌克兰族和波兰族公民有一切可能和资金用本族语言接受教育和发展文化。 lRX*\ M\`  
|'b=xeH.^<  
第二十六条 [gQ*y~N  
(一)母亲、婚姻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uW{Ap~2  
(二)国家和社会关心使家庭成为青年发展的健康基地。国家对多子女家庭给予特别的优待和补助。 NA!;#!  
(三)社会保证给予全体儿童和青年以全面发展他们的体力和智力的一切可能性。这一发展通过家庭、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关怀以及对青年劳动条件的特殊规定,得到保证。 hyVuZ\9B  
:1s6h%evrT  
第二十七条 )$i7b  
妇女在家庭、劳动和社会活动中的平等权利通过对孕妇和哺乳母亲的劳动条件的特殊规定和特别的保健关怀,以及通过发展使妇女能发挥全部能力参加社会生活的设施和服务事业,得到保证。 mf^(Tq[  
i{ eDV  
第二十八条 mS0*%[S {  
(一)根据劳动人民的利益,保障全体公民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言论自由,特别保证言论和出版自由。公民既利用这一自由来发展个性和自己的创造力,也利用它来积极参加国家管理以及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建设。为了同一目的,也保障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mvlK ~c8  
(二)这些自由通过让劳动人民和他们的组织拥有出版社和新闻企业、公共建筑、会议大厅、广场以及广播、电视及其他工具,得到保证。 7[ *,t  
,d@.@a] `  
第二十九条.公民和组织有权向代表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倡议和批评;国家机关有义务负责和及时地加以处理。 J*A<F'^F1  
f LxFF  
第三十条 dEJ>8e8  
(一)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保障。除法定的理由和法定出方式外,任何人都不得作为被告而受到起诉。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并遵照法院或检察长的决定,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 rW&8#&  
(二)只有根据法律才能给予刑事处分。 \<]nv}1O  
% )?$82=2  
第三十一条· `4g m'C  
住宅不受侵犯,书信秘密和通讯秘密以及居住自由受到保障。 83Bp_K2\  
6ZR'1_i6i=  
第三十二条 ;HgV(d#X  
(一)信仰自由受到保障。每个人都可以信仰任何一种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只要不与法律相抵触,也可举行宗教仪式。 9=K=gfZ  
(二)不得以宗教信仰或信念为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义务。 r[JgCj+$&  
O.  V!L  
第三十三条 5<Xq7|Jt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于因保卫劳动人民利益、参加民族解放斗争、进行科学和艺术创造或保卫和平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予避难权。 aB#qzrr['8  
[D^KM|I%+  
第三十四条 Oy&Myjny<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在自己一切行动中注意社会主义国家和劳动人民社会的利益。 b_z;^y~  
7P.C~,+D%P  
第三十五条 >jq~5HN  
公民必须保卫和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劳动人民幸福生活的源泉和祖围的财富与力量。 jun>(7  
$:t;WXc.<  
第三十六条 Ks{^R`O au  
公民必须自觉和诚实地履行劳动人民所委托的社会职责,并应把为社会造福而履行这些职责看作是光荣的事情。 V2V^*9(wu@  
)1Z*kY?f!  
第三十七条 4JT9EKo  
(一)保卫祖国和祖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和光荣的事情。 q_ykB8Ensa  
(二)公民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w-"o?;)a  
w<tr<Pu'  
第三十八条 GadQ \>  
尊重同胞的权利和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共同生活准则,是公民义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顶端 Posted: 2013-08-07 15:03 |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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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民议会
Bmm#5X@*  
K{%}kUj>  
第三十九条 F0t!k>  
(一)国民议会是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全国唯一的立法机关。 (`>RwooE  
(二)国民议会由三百名议员组成,议员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并可由人民撤换。 #joGIw  
(三)国民议会任期四年。  yS_,lS  
(四)进行国民议会选举的条件,选举进行的方式和议员的撤换办法由法律规定。 T@;z o8:  
==F[5]?  
国民议会的权限
cor?#  
y ]xG@;4M  
第四十条 RXP0 4  
(一)国民议会讨论并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问题。 ^,]'Ut  
(二)国民议会通过其机构和议员的全部活动和工作促使社会主义国家任务的完成。 A% 9TS/-p  
: |#Iw  
第四十一条 ,[7 1,zs  
(一)国民议会通过宪法和其它法律,并监督其实施;通过发展国民经济的长期计划和国家预算,检查它们的执行情况并讨论政府关于年度计划的执行报告和国家预算。 ]rO`e N[~U  
(二)国民议会监督宪法的遵守和执行,若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政府的法令或决议和州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令与宪法或其他法律相违背时,可加以废除。 %=xR$<D  
(30{:o&^  
第四十二条 {0+gPTp  
国民议会要对国际政治条约、一般性的经济条约和执行时要有法律依据的那些条约表示同意。 )q&=x2`  
c^S^"M|  
第四十三条 0zCe|s.S&  
(一)国民议会选举共和国总统,共和国总统在执行职务时向国民议会负责。 HF" v \  
(二)共和国总统有权随时要求在国民议会发表讲话。 lX/6u E_%  
"gADHt=MIR  
第四十四条 *Em 9R  
(一)政府经共和国总统任命之后应向国民议会提出纲领声明,并要求它表示同意。 jhr{JApbJv  
(二)国民议会应关注和监督政府委员的工作,政府和政府委员的工作对国民议会负责,就是说,国民改会要对政府和政府委员的声明和报告表示意见。 _%Sorr  
(三)国民议会可建议共和国总统撤换政府或政府委员。 .iNPLz1  
g4cmYg3  
第四十五条 n_Px=s!1p@  
(一)国民议会有权向政府总理和政府其他委员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务提出问题,政府总理和政府其他委员必须答复议员的问题。 'j6PL;~c  
(二)国民议会,它的主席团或委员会若要求政府委员参加国民议会、它的主席团或委员会的会议时,该政府委员.应亲自出席。 m64 6|G5  
(三)政府总期和政府其他委员有权参加国民议会、它的主席或委员会的会议,如他们要求发言,.应允许他们发言。 ~@S5*(&8  
*y9 iuJ}  
第四十六条 f^@`[MJj1C  
(一)国民议会选举最高法院并可撤换它的成员。 XO~xbG7>gZ  
(二)总检察长在执行业务时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可建议共和国总统撤换总检察长。 (D]l/akP  
(三)国民议会讨论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状况的报告。 S0eD 2  
I2hX;pk,  
第四十七条 ;aExEgTq  
国民议会依法建立各部和其他中央机关。 wXIsc;  
DBANq\  
第四十八条 wrv-"%u)  
国民议会作为共和国最高代表机关,要研究人民委员会的建议,讨论它的工作,总结它的经验,采取措施促进它的建设和工作。 e; 5 n.+m  
(9]`3^_,J  
第四十九条 :?2+'+%'  
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受到侵略或需要履行关于同防御反对侵略的国际条约义务时,国民议会可决定宣战。 aT$q1!U`j2  
<7fF9X  
国民议会会议
9JV(}v5[  
3<LG~HWST  
第五十条 x48Y#"'  
(一)共和国总统每年至少召开国民议会两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提出要求召开国民议会时,会议必须召开。 ^} P|L  
(二)国民议会闭会由共和国总统宣布。 D *RF._  
Fy3&Emu  
第五十一条 dVmI.A'nbp  
(一)国民议会有半数以上的议员出席,就有权通过决议。 Y0:y72mK  
(二)决议须经出席议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J)vP<.3:  
(三)凡通过宪法或修改宪法,决定宣战、改变国界和选举共和国总统时,须得到占全体议员五分之三的同意。 4h\MSTF*  
(四)国民议会原财上应公开进行。 8aQ\Yx  
(五)国民议会的工作原则由国民议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法规定。 oqH811  
QkBT, c  
法律
F2WUG  
第五十二条 }A3(g$8KR  
(一)国民议会议员,国民议会委员和主席团,共和国总统,政府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均可提出法案。 PdcF  
(二)法律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主席和政府总理签署。 {y0#(8-&  
(三)法律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颁布,方能生效。法律在通过后的十四日内,由国民议会主席团颁布。 b&f;p}C24  
8'Sw?FbVA/  
国民议会委员会
!Sx }~XB<  
)eop:!m  
第五十三条 H)(@A W+-  
(一)国民议会可按国家和社会活动的主要部门建立各种委员会,作为它的工作和创议机关。 fo9O+e s  
(二)国民议会选举各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并可随时撤换他们。 -Qgu 6Ty  
(三)国民议会各委员会应关注和研究经济和文化建设任务的进展情况,对国家机关的活动提出建议。 Xm`jD'G  
jFf2( AR  
第五十四条 UKMr,{iy  
(一)国民议会各委员会在工作中要依靠同劳动人民及其组织的合作。 Y [k%<f  
(二)各委员会有权邀请政府委员、其他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其会议,并有权要求他们提供情况和报告。 qMD6LWJ  
(三)委员会应吸收科学家、合理化建议者、技术人员和其他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先进工作者参加自己的工作。 NTS tk{s,  
w'oP{=y[  
国民议会议员
) E.KB6  
:uy8$g*;TE  
第五十五条 12n5{'H2%  
国民议会负责审查议员的资格。这项工作是在它选出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的。 {|= 8wB  
9 =7),`$  
第五十六条 Wly-z$\  
国民议会议员在首次参加国民议会时应作如下宣誓:“我以自己的信誉和良心宣誓,我将忠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社会主义事业。我将尊重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遵守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为其实施而工作。” Y4e64`V)  
1A"h!;0  
第五十七条 t<mT=(zt*  
(一)国民议会议员有义务在其选区内工作,与选民保持经常联系,重视选民的意见,并定期向选民报告工作。议员应同其选区内的各人民委员会合作,帮助这些人民委员会完成任务。 KoZ" yD  
(二)国民议会议员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国民议会的工作。 4 :RL[;  
H RJz  
第五十八条 a@$U?=\e  
国民议会议员,非经国民议会许可,不得受刑事或纪律追究,亦不得拘捕。 Ymkk"y.w  
xq+$Q:f  
国民议会主席团
,7,x9qE"  
Y0fX\6=h  
第五十九条 Vb*q^ v  
(一)国民议会从其议员中选出三十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由国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席和其他主席团委员组成。 AD^9?Z  
(二)主席团任期与国民议会同。本届国民议会任期届满后,在新选出的国民议会选出主席团以前,仍履行其职务。 [ &RZ&  
(三)国民议会主席团和它的委员在工作中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可随时撤换主席团和它的委员。 Z(Fsk4,  
(四)国民议会主席团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PK\;#[W|  
/_ }xTP"9  
第六十条 ac%%*HN,  
(一)国民议会主席团领导国民议会工作。 0l#gS;  
(二)国民议会主席团在国民议会或因会议结束,或因任期届满的闭会期间,行使国民议会的职权。但主席团无权选举共和国总统和通过宪法性法律,只有在国民议会因特殊事件不能举行会议时,始得决定宣战,这种决议须经国民议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五分之三通过。国民议会主席团根据这一权限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提交国民议会下次会议上通过,否则即告失效。若需要采取有法律依据的措施时,主席团即以法律性措施的形式颁布,该法律性措施应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主席和政府总理签署;法律性措施的颁布方式与法律同。 [ R1S+i  
(三)在政府代行共和国总统职务时,国民议会主席团有权任命和撤换政府和政府委员,委托他们领导各部和其他中央机关。 e0Cr>I5/e  
(四)国民议会主席团宣布国民议会选举和代表机关的普选。
[ 此帖被摩拉维亚在2013-08-07 16:0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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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共和国总统
9SF2  
l]D?S]{a  
第六十一条 S\=j; Uem  
(一)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国民议会选举,是国家权力的代表。 !i=LQUi.  
(二)共和国总统在履行职务时向国民议会负责。 ?;Dh^mc  
PhL}V|W>  
第六十二条 Kcv7C{-/  
(一)共和国总统: ZD\`~I|gp  
一、对外代表国家,签订和批准国际条约。不需要国民议会同意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签订工作,总统可交由政府或经政府同意交由政府委员去办理; 7ukJ\P5[&1  
二、接受和任命使节; lj0"2@z3"E  
三、召集国民议会会议和宣布国民议会闭幕; cr Hd$~q,  
四、签署国民议会的法律和国民议会主席团的法律性措施; (PAkKY}  
五、有权向国民议会提出关于共和国状况和重大政治问题的报告,向国民议会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出席国民议会会议; )HbsUm#  
六、任免政府总理和政府委员并委任他们领导各部及其他中央机关; 6Yhd[I3  
七、有权出席和主持政府的会议,要求政府和个别政府委员提出报告,与政府或政府委员商讨需要解决的问题; 1M+o7HO.mG  
八、根据法律规定任命高级官员,任命和提升将军; Si#I^aF`%  
九、在未授权其他机关的情况下,授予勋章; %&m/e?@%I  
十、有权进行大赦、特赦或减轻刑事法庭所判处的徒刑命令免予刑事诉讼或停止刑事诉讼; `F5iZWW1  
十一、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FG]xn(E  
十二、在捷克斯洛伐克遭受侵略或者必须履行关于共同防御反对侵略的国际条约义务时,根据政府的建议宣布战时状态,根据国民议会的决定宣布战争。 U5Say3r  
(二)若有法律规定,共和国总统得行使在宪法中未明文规定的其他职权。 J%`-K"NB  
zvv<w@rX  
第六十三条 A*#.7Np!"  
(一)凡有权被选为国民议会议员的公民均可当为共和国总统。凡获得国民议会全体议员五分之三以上的选票的人就可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w=( G  
(二)共和国总统任期五年。共和国总统自宣誓之日起开始履行职务。 EfHo1Yn&  
(三)共和国总统不能同时兼任国民议会、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人民委员会的议员或政府的委员。 6vp\~J  
(四)如议员或政府委员当选为总统,自当选之日起停止执行其现有职务,自宣誓之日起,即失去议员资格或政府委员的资格。 HnU; N S3J  
^_W+  
第六十四条 "]h4L  
共和国总统向国民议会作如下宣誓:”我以自己的信誉和良心,宣誓效忠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社会主义事业。我将按照人民的意志和根据人民的利益履行自已的职责。;我将关心共和国的幸福和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其它法律。” K s 8  
*ub]M3O  
第六十五条 6)63Yp(  
如共和国总统缺位而新总统尚未选出和宣誓就职,或共和国总统因严重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总统职务的执行权则属于政府。在此种情况下,政府可委托总理行使共和国总统的某些职权;在此期间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权则归政府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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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府
-*xm<R],  
B-Bgk  
第六十六条 533n z8&9@  
(一)政府是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  2fZVBj  
(二)政府和政府委员在履行其职务时对国民议会负责。 x'IVP[xh`A  
_<tWy+.  
第六十七条 XaT9`L<  
政府由政府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和各位部长组成。 GJ YXCi  
"|P8L| @*  
第六十八条 n8W+q~sW%  
政府组织并保证完成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在提高劳动人民生活水平方面,以及在巩固国家安全和开展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各项任务。 reo  
为此目的应: Ln6\Iis  
一、协调领导和监督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 B*=m%NXf  
二、领导和监督各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_,*ld#'s  
三、编制发展国民经济的长期计划和国家预算,并保证和监督执行;为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长期计划而制订年度计划并向国民议会报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DUBEh@  
四、保证法律的执行和国家纪律的遵守,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 vv='.R, D  
五、为了贯彻执行法律,可根据法律发布决议和法令,并监督和保证其执行; o,o,(sII  
六、有权向国民议会提出法案,向国民议会主席团提出法律性措施建议; VB 53n'  
七、根据法律任命国家委员和经济机关领导人,向共和国总统提出任命国家官员的推荐名单。 A+3,y<j\  
nx{_^sK  
第六十九条 ZlaU+Y(_[  
政府委员向共和国总统追交下列誓词:“我以自己的信誉和良心宣誓:我将忠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社会主义事业。我将遵照人民的意志,根据人民的利益履行自己的职责;我将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并为其实施而工作。” 'Cw&9cL9w  
pxm{?eBz  
第第七十条 {OFbU  
(一)国民议会可通过决议向共和国总统建议撤换政府或某个政府委员。在此种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就应撤换政府或某个政府委员。 UjCQ W:[  
(二)政府和政府委员执行任务时应与国民议会及其所属机构密切协同工作。 [O)(0  
/.PjHTM<  
第七十一条 &'%b1CbE  
政府在经共和国总统任命之后,必须向国民议会提出施政纲领,并要求国民议会表示同意。 .|>zQ(7YC  
kLc}a5;  
第七十二条 dkTewT6'  
为了法律和政府法令的实施,各部和其他中央行政机关可根据它们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顶端 Posted: 2013-08-07 15:45 |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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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斯洛伐克民族议会
q. i2BoOd  
~ ^)D#Lo  
第七十三条 DV={bcQ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是斯洛伐克民族地区国家权力的民族机关和行政机关。 +w'"N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由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组成。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由斯洛伐克地区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并可由人民撤换。 G)p pkH`qj  
(三)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任期四年。 "Jd!TLt\x  
(四)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的人数,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进行选举的条件,选举的进行方式和议员的撤换办法,由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法律规定。 U)v['5%  
(五)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所在地在布拉迪斯拉发。 *t_"]v-w  
>Yr-aDV  
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权限
$!~R'N c  
;3\oU$'  
第七十四条 z ^e99dz  
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权限包括: V L^.7U  
(一)为保障斯洛伐克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需要作特殊规定时;与全国的立法工作相协调,就民族或地区性事务通过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 BQX6Q<  
(二)在国民议会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 fW /G_  
(三)参加编制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并在国家计划的范围内,综合性地研究捷克斯洛伐克的国民经济和发展问题; %[1\d)  
(四)讨论和批准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各机构及其在斯洛伐克地区的直属机关的预算; rE:"8d}z  
(五)向国民议会提出法案; {VB n@^'s  
(六)在本身职权范围内执行监督权; c~_nO d  
(七)根据权利平等的精神为匈牙利族和乌克兰族公民生活的全面发展保证良好条件; N)F&c!anh  
(八)选举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并从主席团委员中选举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行政委员; F0 yvV6;  
(九)讨论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工作委员会和行政委员的报告。 pKSn 3-A  
M:%6$``  
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会议
;3 N0)  
/O,>s  
第七十五条 4r'QP .h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会议。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提出要求时,必须召开会议。 Ino$N|G[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宣布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会议闭幕。 f9+J}  
+I>u${sVx*  
第七十六条 i=m5M]Ef  
(一)如有占全体议会半数以上出席,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就有权通过决议。如有出席议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就有效。 ejr9e@D^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会议原则上公开举行。 U[4Xo&`  
(三)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工作原则,由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的议事和工作规则法规定。 M%*D}s-QE  
bfjC:"!H  
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法律
B=0U^wL  
v|\<N!g  
第七十七条 X# 625h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法案由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各工作委员会和主席团提出。 wR7Ja cKv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由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签署。 (P( =6-0  
(三)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须按照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法律所规定的方式颁布,方能生效。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由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在法律通过后十四日之内公布。 [w0@7p"7  
L5+X&  
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工作委员会
 O=,[u?  
Iq76JJuCb  
第七十八条 &sFEe<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按照自已工作的各个部门建立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工作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创议、监督和执行机构。 ' 7lHWqN<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工作委员会关注斯洛伐克地区在经济和文化发展中提出的任务的完成情况,讨论并对之作出决议,帮助其完成,并将其决议和建议提交给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 'hEvW  
(三)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工作委员会在活动中要依靠劳动人民及其组织的合作。 x,CTB  
(四)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工作委员会由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从其议员和斯洛伐克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工作人员中选举产生。斯洛伐克民族议会通常选举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行政委员为工作委员会主席。 nRP|Qt7>  
].=~C"s,a  
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
S5Hb9m&&  
c"nowbf  
第七十九条 h=:*cqp4  
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根据它选出的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审查议员的选举是否有效。 % oPt],>  
|E%i t?3M  
第八十条 FU{$oCh/5  
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在首次参加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会议时要作如下宣誓:“我以自已的信誉和良心宣誓,我将忠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和斯洛伐克民族起义的传统。我将尊重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遵守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并为其实施而工作。” 5y 9(<}z  
Yf=an`"  
第八十一条 kAu-=X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有义务在其选区内进行工作,同选民保持经常联系,重视选民的意见并定期向选民报告工作。议员应同其选区内的各人民委员会合作,帮助各人民委员会完成任务。 VR8 kY&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有义务积极主动地参加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下设各机构的工作。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每个议员原则上应在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某个工作委员会中工作。 tHhau.!  
(三)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可以同时是国民议会议员。 vb o| q[z  
S JseP_-  
第八十二条 8R3x74fL  
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非经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同意,不得受刑事或纪律追究,亦不得拘捕。 *En29N#a{  
<7U\@si4  
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
W6e,S[J^FY  
[uJfmrEH  
第八十三条 \&{a/e2:S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成员为十六人。 8OS@gpz  
由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副主席若千人和其他主席团委员组成。 RA%=_wPD +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由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从其议员中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同。本届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任期届满后,主席团在新选出的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未选出主席团以前仍履行职务。 J$aE:g6'  
(三)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及其委员的工作对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负责;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可随时撤换主席团及其成员。 lpjeEaw o4  
(四)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委员可以同时是政府委员。 n\-nBrVSf  
-qI8zs$:5  
第八十四条 i6S5 4&^!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是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职权范围内的执行机关。它保证法律的执行,并应特别注意在斯洛伐克地区均衡地和完全按计划地完戍国家计划任务。 _T96.~Q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统一领导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各行政委员的工作,讨论它们的报告并为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准备提案。 5%qq#;[ n  
(三)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根据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并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可以颁布决议和法令。 \wJ2>Q  
(四)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主席团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任命和推荐斯洛伐克地区的国家行政官员。 d4#CZv[g/  
9.:]eL  
第八十五条 ce3UB~Q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从主席团委员会中选举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行政委员,并可随时撤换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行政委员。 Yk;-]qi7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行政委员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部门进行工作。 Su4&qY  
(三)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行政委员在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职权范围内执行交付的任务,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斯洛伐克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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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人民委员会
-MK9IO]i  
Z!& u_  
第八十六条 S"@/F- 81  
(一)人民委员会——劳动人民最广泛的组织——是州、县、乡的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 [ ,&O  
(二)人民委员会由议员组成,议员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并可由人民撤换。 mA?fCs  
(三)人民委员会任期三年。 :Rroz]*  
(四)人民委员会选举的条件、选举的进行方式和撤换人民委员会的办法,由法律规定。 fi,h`mdT?  
A6?!BB=]  
第八十七条 N|rB~  
(一)人民委员会在本地区劳动人民的经常和积极参与下开展一切工作,井广泛吸收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在工作中运用和学习劳动人民经验。 ;u@& [  
(二)人民委员会在同劳动人民的其他组织密切协作下进行工作,依靠它们的合作并帮助它们完成任务。 1_jd1 UT  
9cnLf#  
第八十八条 vG{lxPIj  
(一)人民委员会及其议员的工作对人民负责。 G<$ N*3  
(二)人民委员会议员有义务在其选区内进行工作,同选民保持经常联系,同选民商讨问题,重视选民的意见,向选民报告自己的工作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SSAf<44e  
(三)人民委员会议员有义务主动参加人民委员的工作,并在人民委员会的某一个工作委员会中进行工作。 {f(RYj  
(四)人民委员会议员在首次参加人民委员会的会议时作如下宣誓:“我以自己的信誉和良心宣誓:我将忠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相社会主义事业。我将尊重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遵守共和国宪法和其它法律,并为其实施而工作。” x+;a2yE~  
0| }]=XN^  
第八十九条 .eHOG]H  
人民委员会在公民广泛参加下: H{BP7!t[V  
有计划地领导、组织和保证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关心日益完善地满足劳动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是其首要任务。为此,人民委员会设立经济和文化、卫生和社会福利机构,并领导它们的工作。  z@8W  
保证维护社会主义所有制和劳动人民的一切成果,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保证遵守社会主义的共同生活准则和巩固共和国的国防力量。 T2dv!}7p  
保证把法律贯彻到生活中并注意对法津的遵守,保证劳动人民和社会主义组织的权利和正当利益得到保护与实现。 m-HL7&iG$  
lz [s  
第九十条 L25v7U  
(一)人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守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参加计划的编制和实行,并与计划相适应和在其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计划。 iW9o-W a  
(二)为了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人民委员会掌握着所需要的财力和物力,要以主人翁的负责态度使用它们。 }e K.\_t=  
(三)人民委员会的财政管理基础是它的预算,预算由人民委员会自己编制,并是国家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 ~Z>!SMXp<  
q`0wG3  
第九十一条 xU!eT'Y  
人民委员会分为州人民委员会、县人民委员会和乡或镇人民委员会。在布拉格设首都布拉格市人民委员会,在布拉格市及其他一些城市的市区设区人民委员会。 4Zn"K}q  
iLbf:DXK(  
第九十二条 mm:g9j  
各级人民委员会的职权与责任的规定,应使人民委员会在劳动人民广泛参加下能有效地保证本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和公民的需要。 obz|*1M?  
E*Z# fa  
第九十三条 W^k|*Y|  
(一)人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应把完成全国性任务同保证本地区的特殊需要和公民的利益结合起来。 _C%:AFPP>  
(二)人民委员会以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全民利益高于局部和地方性利益这一原则为指导。人民委员会以其全部活动经常教育公民自觉自愿地履行对社会与国家的义务。 @}<b42  
M%z$yU`ac  
第九十四条 )ppIO"\  
人民委员会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可在本地区颁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令。 `3e>JIl"0  
$<s;YhM:u)  
第九十五条 PB(q9gf"1}  
(一)人民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下设各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机关并领导它们的工作。 Wb%t6N?  
(二)常务委员会在人民委员会领导下领导并统一人民委员会其他机关及其下属组织机构的工作。人民委员会从其委员会中选举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人民委员会同。常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人民委员会负责,人民委员会可随时撤换常务委员会成员。 %B~@wcI)W  
(三)各工作委员会是人民委员会各工作部门或单位的创议、监督和执行机关。为此,各工作委员会应有必要的职权。人民委员会从其议员和其他公民中选举各工作委员会,以进一步加强劳动人民系统的参加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工作委员会对人民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Q!I;  
Pm/Rc  
第九十六条 YAsE,M+  
(一)上级人民委员会为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指明方向并进行领导,同时充分注意下级人民委员会的职权与责任。要依靠它们的主动性与经验,并在与它们经常协同工作下来完成自已的任务。 +B&,$ceyaJ  
(二)人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守法律,政府法令和决议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与指示,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如与它们相抵触,上级人民委员会或政府可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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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拉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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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院与检察院
*6aIDFNl  
(b8ZADI*  
第九十七条 ez14f$cJ+  
(一)法院和检察院保卫社会主义国家及其社会制度,保卫公民和劳动人民组织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7r73~TXm  
(二)法院和检察院以其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遵守法律和社会主义共同生活准则,并要忠诚地履行对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义务。 )wNcz~ Y  
Dnp><%  
法院
m0p%R>:5  
;R([w4[~  
第九十八条 ;-^8lWt  
(一)经选举产生和独立的人民法院行使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审判权。 P$zhMnAAN  
(二)法院有:最高法院,州法院相县法院,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 [tk6Kx8a  
X#k:J  
第九十九条 uE,g|51H/  
(一)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其他一切法院的审判工泎。最高法院的审判员由国民议会选举。 WRp0.  
(二)州法院的审判员由州人民委员会选举。 c<ORmg6  
(三)县法院的审判员由公民按普遍、直接和平等的选举法,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 w_P2\B^  
(四)最高法院、州法院和县法院任期四年。 Yy'CBIq#f  
(五)军事法院的选举由特别法令规定。 d]K$0HY  
(>SucUU  
第一百条 |@BX*r  
(一)法院原则上实行集体判决。 9UCA&n  
(二)最高法院、州法院、县法院和军事法庭的审判集体由职业审判员和非职业审判员组成。在作判决时两种审判员权利平等。 -<l2 $&KS  
)l H`a  
第一百零一条 ?k^~qlye  
(一)为了进一步加深人民参加执行审判权,在地方和工作单位选举地方人民法院。 Vr:`?V9Q2(  
(二)地方人民法院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共同生活准则。 _>E=.$  
(三)地方法院的职权范围、设立办法、任期及其组织和工作原则,由法律规定。 b ;>?m  
:E.T2na  
第一百零二条 9/h[(qvT  
(一)审判员在履行职务时是独立的,只服从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审判员应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律条例,并根据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理解法律和法律条例。 r1BL?&X-  
(二)审判员有义务向选民或选举他们的代表机关报告自己的工作和自己所在法院的工作,审判员可由选民或选举他们的代表机关撤换。撤换审判员的条件和方式,由法律规定。 97k}{tG  
FGzn|I  
第一百零三条 zG)vmysJf  
(一)法院在审讯工作中应弄清事实真相,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审判。 w/e?K4   
(二)各法院的审讯工作原则上应以口头和公开方式进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非公开审讯。 _t>[gB,  
(三)被告有辩护权。 lkW5<s_  
(四)判决书以共和国名义一律公开发布。 Vt(s4  
^#!\VGnL  
检察院
uvl>Z= "  
8`z  
第一百零四条 .Vrl:  
以检察长为首的检察院对各部、其他国家管理机关、人民委员会、法院、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及其他法律条例行使监督权。 6xLQ  
snYyxi  
第一百零五条 <-DQ(0xg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检察长由共和国总统任免。 PJPKn0,W  
(二)最高检察长对国民议会负责。 * .g[vCy  
s+E: 7T9P  
第一百零六条 LT#EYnG  
检察院所辖各机关仅服从最高检察长一人领导,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检察院所辖各机关在一切工作中依靠劳动人民及其组织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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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一般规定和最后条款
<cxe   
Z23T 2  
第一百零七条 /VD[:sU7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整体。 1p8pH$j'  
(二)国界只有根据宪法性法律才能变动。 M)~sL1)  
(三)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应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需要来划分行政区域,以利于全面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保证劳动人民能最广泛地参加国家管理、参加领导经济和文化建设。 S`Z[MNY  
1a mEQ  
第一百零八条 BO2s(8  
取得国籍和丧失国籍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6xFchdMG{m  
= |E8z u%  
第一百零九条 rX0 ?m:&m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首都是布拉格。 I|wC`VgB  
Qq%~e41ec  
第一百一十条 M+I9k;N6&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徽由胡斯革命战土用的红色盾牌组成,其上部为一五角星,中部为白色双尾狮,狮胸有一个盾牌,上绘克里万涅山的青色背影和金色火焰。国徽周围有金色线条。 CwD=nT5`  
(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旗是上红下白,中间从旗杆至旗中心插入蓝色三角形。 5,+fM6^V  
(三)关于国徽和国旗的详细规定及其使用方法由法律规定。 _WZ{i,  
sR^b_/ElxT  
第一百一十一条 ?6UjD5NkX  
(一)宪法只有通过宪法性法律方能修改。 Z3U%Afl2{  
(二)法律及其他法律条例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法律文件的解释和运用均须与宪法相一致。 #jsN  
Vha,rIi  
第一百一十二条 h]vEXWpG]  
(一)本宪法自国民议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4X!4S6JfB  
(二)从通过之日起,现行宪法以及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其他法律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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