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拉维亚 |
2013-08-07 16:27 |
第八章 法院与检察院 VSD
G_:!K +d289" 第九十七条 }1BpIqee (一)法院和检察院保卫社会主义国家及其社会制度,保卫公民和劳动人民组织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rk)h_zN (二)法院和检察院以其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遵守法律和社会主义共同生活准则,并要忠诚地履行对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义务。 nsjrzO79L8 q_b,3Tp
法院 \(4kEB2s$ vwIP8z~< 第九十八条 o/\f+iz7 (一)经选举产生和独立的人民法院行使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审判权。 0ME.O+ (二)法院有:最高法院,州法院相县法院,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 cKe{ ]a XNaiMpp' 第九十九条 gw_]Y^U (一)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其他一切法院的审判工泎。最高法院的审判员由国民议会选举。 QT)5-Jy (二)州法院的审判员由州人民委员会选举。 >0AVs6&;v (三)县法院的审判员由公民按普遍、直接和平等的选举法,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 !)//b] (四)最高法院、州法院和县法院任期四年。 Z[%vO?, (五)军事法院的选举由特别法令规定。 3q)y;T\yW (>
VD#n 第一百条 D=_FrEM_IA (一)法院原则上实行集体判决。 Z` zyEP A (二)最高法院、州法院、县法院和军事法庭的审判集体由职业审判员和非职业审判员组成。在作判决时两种审判员权利平等。 ,xOOR %|o2d&i 第一百零一条 ,@Ae o9} (一)为了进一步加深人民参加执行审判权,在地方和工作单位选举地方人民法院。 vD91t/_+ (二)地方人民法院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共同生活准则。 )Rj,PF-9Z[ (三)地方法院的职权范围、设立办法、任期及其组织和工作原则,由法律规定。 5 `A^"}0 8-geBlCE, 第一百零二条 aTi,gJ;* (一)审判员在履行职务时是独立的,只服从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审判员应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律条例,并根据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理解法律和法律条例。 48g`i (二)审判员有义务向选民或选举他们的代表机关报告自己的工作和自己所在法院的工作,审判员可由选民或选举他们的代表机关撤换。撤换审判员的条件和方式,由法律规定。 e .( 4iC=+YUn 第一百零三条 j= vlsW (一)法院在审讯工作中应弄清事实真相,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审判。 UC*\3:>'n (二)各法院的审讯工作原则上应以口头和公开方式进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非公开审讯。 z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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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有辩护权。 aQ#6PO7.Z (四)判决书以共和国名义一律公开发布。 zcCGREe= =67tQx58
检察院 EF5:$# Jf3xK"in 第一百零四条 bKac?y~S_ 以检察长为首的检察院对各部、其他国家管理机关、人民委员会、法院、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及其他法律条例行使监督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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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aXm#9 第一百零五条 #7BX,jvn>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检察长由共和国总统任免。 9
lH00n+' (二)最高检察长对国民议会负责。 i}e4P>ADD +<$b6^>!$ 第一百零六条 Q$:>yveR* 检察院所辖各机关仅服从最高检察长一人领导,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检察院所辖各机关在一切工作中依靠劳动人民及其组织的主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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