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民议会
Qm[s"pM eeCG#NFY5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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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 (一)国民议会是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全国唯一的立法机关。
(M$>*O3SR (二)国民议会由三百名议员组成,议员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并可由人民撤换。
HV/:OCK (三)国民议会任期四年。
&Q?@VNi (四)进行国民议会选举的条件,选举进行的方式和议员的撤换办法由法律规定。
4l%W]' TK\3mrEI 国民议会的权限
;]=w6'dP! ,7)hrA$( 第四十条
N2A6C$s (一)国民议会讨论并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问题。
-W('^v_* (二)国民议会通过其机构和议员的全部活动和工作促使社会主义国家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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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1 w@toc 第四十一条
.aY$-Y< (一)国民议会通过宪法和其它法律,并监督其实施;通过发展国民经济的长期计划和国家预算,检查它们的执行情况并讨论政府关于年度计划的执行报告和国家预算。
<Jhd%O (二)国民议会监督宪法的遵守和执行,若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政府的法令或决议和州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令与宪法或其他法律相违背时,可加以废除。
wT": ]Rxo}A 第四十二条
XxmWj-=qO 国民议会要对国际政治条约、一般性的经济条约和执行时要有法律依据的那些条约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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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 第四十三条
>rEZ$h (一)国民议会选举共和国总统,共和国总统在执行职务时向国民议会负责。
C){Q;`M-< (二)共和国总统有权随时要求在国民议会发表讲话。
{E Ay~lo s)qrlv5H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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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一)政府经共和国总统任命之后应向国民议会提出纲领声明,并要求它表示同意。
"*t6KXVaM (二)国民议会应关注和监督政府委员的工作,政府和政府委员的工作对国民议会负责,就是说,国民改会要对政府和政府委员的声明和报告表示意见。
a,RCK~GR (三)国民议会可建议共和国总统撤换政府或政府委员。
~>=.^ = N*Jis 第四十五条
U0j>u*yE (一)国民议会有权向政府总理和政府其他委员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务提出问题,政府总理和政府其他委员必须答复议员的问题。
NC-K`) (二)国民议会,它的主席团或委员会若要求政府委员参加国民议会、它的主席团或委员会的会议时,该政府委员.应亲自出席。
2Wluc37 (三)政府总期和政府其他委员有权参加国民议会、它的主席或委员会的会议,如他们要求发言,.应允许他们发言。
EA6l11{Gk1 [q[37;ZEQ 第四十六条
%mT/y%&: (一)国民议会选举最高法院并可撤换它的成员。
3jxC}xz) (二)总检察长在执行业务时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可建议共和国总统撤换总检察长。
Hm'"I!jyO (三)国民议会讨论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状况的报告。
Ei @ MBA?, |9Q# 第四十七条
k"i3$^v8 国民议会依法建立各部和其他中央机关。
BM /FOY; xWzybuLp 第四十八条
fIQ,}> 国民议会作为共和国最高代表机关,要研究人民委员会的建议,讨论它的工作,总结它的经验,采取措施促进它的建设和工作。
\~%+)a%% r4*H96l 第四十九条
$Xlr@)% 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受到侵略或需要履行关于同防御反对侵略的国际条约义务时,国民议会可决定宣战。
~bb6NP;'L P5_Ajb(@' 国民议会会议
u)r/#fUZ -GPBX? 第五十条
a&8K5Z%0 (一)共和国总统每年至少召开国民议会两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提出要求召开国民议会时,会议必须召开。
)x/#sW%) (二)国民议会闭会由共和国总统宣布。
_<.VP AtCT 第五十一条
cHF W"g78 (一)国民议会有半数以上的议员出席,就有权通过决议。
xE<H@@w (二)决议须经出席议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f't.?M (三)凡通过宪法或修改宪法,决定宣战、改变国界和选举共和国总统时,须得到占全体议员五分之三的同意。
ekyCZ8iai (四)国民议会原财上应公开进行。
G:$kGzhJ (五)国民议会的工作原则由国民议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法规定。
nA,=g'7S Wds>'zzS 法律
jC>ZMy8U)4 第五十二条
Y%"$v0D (一)国民议会议员,国民议会委员和主席团,共和国总统,政府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均可提出法案。
> U?\WgE$ (二)法律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主席和政府总理签署。
F:ycV~bE (三)法律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颁布,方能生效。法律在通过后的十四日内,由国民议会主席团颁布。
a4^hC[a :gwmk9LZ 国民议会委员会
KZ7B2 ?tjEXg>ny 第五十三条
z U[pn)pe (一)国民议会可按国家和社会活动的主要部门建立各种委员会,作为它的工作和创议机关。
(rBsh6@) (二)国民议会选举各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并可随时撤换他们。
Zio!j%G (三)国民议会各委员会应关注和研究经济和文化建设任务的进展情况,对国家机关的活动提出建议。
}/1^Lqfnz u5}:[4N%I 第五十四条
*%;A85V/ (一)国民议会各委员会在工作中要依靠同劳动人民及其组织的合作。
"t4z)j; (二)各委员会有权邀请政府委员、其他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其会议,并有权要求他们提供情况和报告。
La1:WYt (三)委员会应吸收科学家、合理化建议者、技术人员和其他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先进工作者参加自己的工作。
|cY HH$ %;:![?M 国民议会议员
W$hCI)m( *P*~CHx> 第五十五条
:[n~(~7? 国民议会负责审查议员的资格。这项工作是在它选出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的。
,nteIR'?? u?72]?SM 第五十六条
K _VIk'RB 国民议会议员在首次参加国民议会时应作如下宣誓:“我以自己的信誉和良心宣誓,我将忠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社会主义事业。我将尊重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遵守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为其实施而工作。”
}VJ>}i* ,g7O 第五十七条
hTLf$_|P (一)国民议会议员有义务在其选区内工作,与选民保持经常联系,重视选民的意见,并定期向选民报告工作。议员应同其选区内的各人民委员会合作,帮助这些人民委员会完成任务。
yg}O9!M J (二)国民议会议员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国民议会的工作。
ct-Bq YM_ [ 第五十八条
^aAs=KditO 国民议会议员,非经国民议会许可,不得受刑事或纪律追究,亦不得拘捕。
{"Sv~L|J; \UK}B 国民议会主席团
?{TWsuP7 Ro2V-6/ 第五十九条
PM84Z@Y (一)国民议会从其议员中选出三十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由国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席和其他主席团委员组成。
uZn_*_J! (二)主席团任期与国民议会同。本届国民议会任期届满后,在新选出的国民议会选出主席团以前,仍履行其职务。
j_90iP^5: (三)国民议会主席团和它的委员在工作中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可随时撤换主席团和它的委员。
*x2!N$b (四)国民议会主席团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i`F5 ck]I? 第六十条
aYa`ex (一)国民议会主席团领导国民议会工作。
- nNKUt.I (二)国民议会主席团在国民议会或因会议结束,或因任期届满的闭会期间,行使国民议会的职权。但主席团无权选举共和国总统和通过宪法性法律,只有在国民议会因特殊事件不能举行会议时,始得决定宣战,这种决议须经国民议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五分之三通过。国民议会主席团根据这一权限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提交国民议会下次会议上通过,否则即告失效。若需要采取有法律依据的措施时,主席团即以法律性措施的形式颁布,该法律性措施应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主席和政府总理签署;法律性措施的颁布方式与法律同。
e#HPU (三)在政府代行共和国总统职务时,国民议会主席团有权任命和撤换政府和政府委员,委托他们领导各部和其他中央机关。
=A6*;T"W (四)国民议会主席团宣布国民议会选举和代表机关的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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