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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拉维亚
捷共中央主席团委员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防部长
近卫军证章 十月革命勋章 第一枚劳动红旗勋章 第二枚劳动红旗勋章 第三枚劳动红旗勋章 第一枚三级波格丹·赫梅利尼茨基勋章 第二枚三级波格丹·赫梅利尼茨基勋章 第一枚二级波格丹·赫梅利尼茨基勋章 第一枚红旗勋章 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军大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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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又称“五九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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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摩拉维亚 执行加亮操作(2013-08-06)
(1948年5月9日捷克斯洛伐克国民议会通过) B=a+cT  
'lA}E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立宪国民议会通过宪法如下: ZPG,o5`%  
fOHbgnL>  
声 明
F8?2+w@P  
U`qC.s(L  
我们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声明,我们下定决心要把自己解放了的祖国建设成为一个人民民主国家,它将保证我们通过和平道路走上社会主义 WK`o3ayH-  
FDLo|aP/v  
我们决心象1948年2月以自己的行动在全世界面前保卫人民民主制度时所再次表明的那样,将全力保卫我们民族和民主革命的成果,反对国内外反动派的阴谋。 2MRd  
nwKp8mfP  
我们互相保证,在这一伟大事业中,我们两个民族将共同努力,携手同行,也将继承自己历史上进步的和人道主义的传统。 I$t8Ko._"  
[q2:d^_FA  
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两个兄弟民族,伟大的斯拉夫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早在千年之前就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之中,并共同从东方接受了当时最高的文化创造——基督教。在胡斯革命运动中,他们在欧洲首先在自己的旗帜上高举自由、人民政权和社会正义的思想。随后,捷克和斯洛伐克人民为了争取社会和民族解放又同封建剥削者和德意志哈布斯堡王朝进行了几个世纪的斗争。 h2Nt@  
<.n,:ir  
当十九世纪在来自人民中的斯洛伐克和捷克启蒙运动者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民族复兴的时候、自由、进步和人道的思想就戍了我们两个民族的主导思想。在同一面旗帜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我们两个民族又展开了反对德国帝国主义的共同的抵抗运动,在伟大十月革命的鼓舞下,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奴役之后,于1918年10月28日我们建立了自己的共同国家——民主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团。 s;OGb{H7  
9,INyEyAL  
早在第一次抵抗运动中,在俄国工农革命斗争伟大榜样的鼓舞下,我们人民就向往更美好的社会制度,向往社会主义。但这一继承我国最好传统的努力,很快就被粉碎了,当1920年12月工人运动被分裂之后,人数不多的资本家和地主阶层违反民主宪法倒转了共和国的进步发展,使带有一切恶果的,特别是可怕的失业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取得了胜利。 Gc`PO  
<}{<FXk[  
然后;当我们两个民族受到以德国纳粹主义这一罪恶形态出现的新的帝国主义扩张政策的灭亡威胁时,这次,新时期的统治阶级——资产阶级,就象从前胡斯革命运动中的贵族老爷一样,又背叛了。资产阶级在面临最大危险的时刻,同敌人联合起来反对自己的人民,这就使世界帝国主义有可能通过可耻的慕尼黑协定,牺牲我们两个民族暂时解决了它们的矛盾。 :C}I6v=  
3&^hf^yg  
这样就为世敌阴险地进攻我们爱好和平的国家扫清了道路,这些世敌受到安插在我们中间,并根据宪法享有同我们一样全部民主权利的外国殖民者后代的狂热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可怕事件中,我们两族人民奋起进行解放斗争,在我国最优秀的人民付出无数牺牲之后,在盟国的帮助之下,首先是斯拉夫强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帮助下,这一斗争才在我国人民的民族和民主革命中,在1944年的斯洛伐克起义和1945年的布拉格起义中达到了高潮,并以红军1945年5月9日解放布拉格而胜利结束。 x:MwM?  
))|d~m  
现在,我们决心使我们解放了的国家成为一个民族的国家,所有敌对分子将被清除,将同斯拉夫国家大家庭友好相处,将同世界上所有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建立友谊。我们要使我国成为一个人民民主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人民不仅通过自己的代表立法,而且还通过自己的代表执行法律。我们要使我国成为这样一个国家,在这个国家里整个经济服务于人民,并这样来领导经济,使普遍幸福得到增长,不发生经济危机和使国民收入得到公正的分配。我们想沿着这条道路走向一种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里将完全消灭人剥削人——走向社会主义。 Jq &Hz$L|  
I0 ~'z f  
本着这一精神我们将在本宪法的第二部分规定它的基本条款,然后在第三部分把它们加以具体化,我们想这样来为我们人民民主制度的法律制度奠定牢固的基础。
[ 此帖被摩拉维亚在2013-08-07 13:56重新编辑 ]

顶端 Posted: 2013-08-06 16:03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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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的基本条款

宪法的基本条款
Z+;670Z  
1B`0.M'd  
第一条 HX:^:pF}  
(一)捷克斯洛伐克国家是人民民主共和国。 N;av  
(二)人民是国家全部权力的唯一源泉。 q'[yYPDX5x  
BjUz"69  
第二条 '6>nXp?)r  
(一)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是由两个权利平等的斯拉夫民族,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组成的统一国家。 }'TZ)=t{J  
(二)国家领土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整体。 >\ym{@+*  
J$Ba*`~!!  
第三条 t7 $2/C  
(一)人民民主共和国不承认特权。造福社会,保卫国家是共同的义务。 s9YP =)I  
(二)国家保证全体男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并关心使全体公民得到同等的可能性和同等的机会。 /#4BUfY f  
(三)全体公民均享有受教育权、劳动权,合理的劳动报酬权和劳动后的休息权。公民丧失劳动能力时,将通过人民保险得到物质保障。  0c:j wtf  
aQfrDM<*XS  
第四条 q1M16qv5  
(一)享有主权的人民,通过人民选举、人民监督并向人民负责的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WkY>--^  
(二)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秘密的。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凡年满二十一岁的公民均有被选举权。 h,Tsb:Q"M  
(三)为了从事公共事务和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人民建立各种志愿组织,特别是政治、工会、合作和文化组织,妇女与青年组织和体育组织。 HuL9' M  
@|o^]-,  
第五条 (/_Z^m9   
最高的立法权力机关是一院制的国民议会,它有三百名成员(议员),当选后任期六年。  gY@$g  
dLu3C-.(  
第六条 SR 1UO'.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国民议会选举,任期七年。 kasx4m]^  
$66DyK?  
第七条 ]?2&d[  
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行政机关和执行机关,它对国民议会负责,由共和国总统任免。 OY#=s!] M  
Gm LKg >%  
第八条 T$xY]hqr  
(一)斯洛伐克的民族机关是斯洛伐克地区国家权力的体现者和执行者,是斯洛伐克民族特性的代表者。 d,).O  
(二)斯洛伐克民族机关本着人民民主制度的精神为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保证平等权利。共和国的一切机关要同斯洛伐克民族机关协调一致努力为两个民族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同样的有利条件。 DvXbbhp  
}~o>H a;  
第九条 aSNTm8SYX  
(一)斯洛伏克民族议会是斯洛伐克地区行使立法权的民族机关。有成员(议员)一百人,在斯洛伐克地区当选后任期六年。 x42m+5/  
kF *^" Cn  
第十条 N|WR^MQD  
人民委员会是乡、县,州国家政权的体现者和执行者,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卫者。 !bD`2m[Q  
,W<mz7Z(@  
第十一条 RiAY>:  
(一)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 \Mod4tQ  
(二)审判员一方面由职业法官,另方面由人民法官组成;在作决定时两者的权利是平等的。 GfT`>M?QGK  
(三)审判员独立执行职务,他们只遵守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 YR/rN,  
& AlX).  
第十二条 U7cGr\eUu  
(一)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建立在下列基础之上的。 ZTSNM)f  
对矿藏、工业、批发商业和金融业实行国有化; 8h7z  
按“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分配土地; -Z%B9ql'  
保护中小企业活动,个人财产不受浸犯。 8|p*T&Cn&  
(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整个国民经济要为人民服务。国家将按照这种公共利益,通过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指导整个经济活动。
[ 此帖被摩拉维亚在2019-09-17 11:03重新编辑 ]

顶端 Posted: 2013-08-06 16:17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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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细则

第一章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V(|@6ww  
6.| {l8%r  
平等
ruG5~dm>  
第一条 w]hs1vch  
(一)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mjDaus59  
(二)男人和女人在家庭和社会上处于同等地位,也有同等机会接受教育、从事各种职业、担任各种.职务和获得各种称号。 ~5[#c27E9  
FabzP_<b  
人身自由
xG JX~)  
第二条 bZ0mK$B  
人身自由得到保障,只有依照法律才能对它加以限制或剥夺。 @Q;%hb  
.mzy?!w0q  
第三条 ) N*,cTE  
(一)除非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受缉捕,而且缉捕只能由法院或由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I5l5fx  
(二)若不是在作案当场捕获,若没有法官说明理由的书面逮捕令,任何人不得被捕。逮捕时即应交出逮捕令,若不可能,至迟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送交。 %- W3F5NK  
(三)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拘留任何人;若拘留的话,必须至迟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释放或送交法院或按事情的性质送交有关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O9#8%p% )  
YQWGv,47\  
住宅自由
x t7ZrT  
第四条 G'oMZb ({=  
住宅自由受到保障。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加以限制。 dC$z q~q  
3,2|8Q,((!  
第五条 `;yfSoY  
(一)除非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对任何人的住宅进行搜查,而且搜查只能由法院或由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RCSG.*%%I  
(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根据法官或机关的说明理由的书面命令才能对住宅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即应交出命令,若不可能的话,至迟应在事后四十八小时内交出。 9K`(Ys&  
(三)进行搜查的机关应出示自己的证明文件,在被搜查者要求下应立即交出,若不可能的话,至迟在事后四十八小时内,应交出关于搜查的理由、搜查的结果和搜查中没收物品的书面证明书。 Wp" +\{@)  
d|!FI/  
通讯秘密
I'Dc9&2  
第六条. "&s9;_9  
任何人不得破坏封口的信件和其他文件的秘密,不论它是私人保存的,或是通过邮局或其他运送手段寄送的,但根据法律规定和遵照法律规定方式进行者不在此限。同样对由电话,电报和其他公共设施传递的消息也应保密。 d7.}=E.L  
Fy^=LrH=D  
居住自由
5G"DgG*<  
第七条 {2EIvKu3:  
(一)每个公民可以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任何地方定居或居住。这一权利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并根据法律才能加以限制。  $^F L*w  
(二)迁居国外的权利只有依照法律才能加以限制。 2 5DXJ b^:  
bhqBFiuhH  
财产自由
nm)H\i  
第八条 N^\<y7x  
每个公民在一般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获得不动产和其它财产,并可在那里从事获得收入的活动。 ]o18oY(  
!e5!8z  
第九条 |'B-^?;  
(一)私有财产只有通过法律始可加以限制。 3":vjDq$  
(二)只有根据法律并给予补偿才可没收私人财产,但法律规定不予补偿者不在此限。 *w> dT  
(三)任何人不得滥用所有权危害社会。 y3^<rff3Gc  
.tv'`  
保护家庭和青年
uOzol~TU)  
第十条 K}e %E&|>  
(一)婚姻、家庭和母亲受国家保护。 50#iC@1  
(二)国家关怀家庭,使之成为民族发展的健康基地。国家对于多子女家庭提供各种优待和补助。 'O%itCy)  
;x/do?FbT  
第十一条 j\kT H  
(一)国家保证给予儿童特殊的关怀和保护,特别是为了民族的人口发展要采取系统措施。 .v?x>iV  
(二)婴儿的出身不妨害其权利。细则由法律规定。 1]Q;fe  
(三)国家要为青年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发展保证一切可能性。 \':'8:E  
WZ\bm$  
受教育权
K( : NshM  
第十二条 R_IUuz$e  
(一)全体公民均有受教育权。 LO8`qq*rq  
(二)国家关心使每一个人按照其才能并根据整个社会的需要,!受到!教育和训练。 N?Byp&rqI<  
c]SXcA;Pmv  
第十三条 % ~eIx=s  
(一)学校是国家的。 z ;>xI~  
(二)基础学校教育是统一的、义务的和免费的。 9K]Li\  
(三)细则和例外由法律规定。 -? _#Yttu  
f;AQw_{  
第十四条 &\8qN_`  
(一)整个教育和各种训练均应根据科研成果进行,并不得与人民民王制度相抵触。 Ah5`Cnv  
(二)整个教育和一切训练的最高领导权和监督权属于国家。 7>#?-, B  
x3j)'`=15  
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
I!FIV^}Z(  
第十五条 TPjElBh  
(一)信仰自由受到保障。 eD4D<\*  
(二)任何人不得因其世界观、宗教或信仰而受歧视,但也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y:t@X~  
AgEX,SPP  
第十六条 l`S2bb6uMR  
每个人都有权私自和公开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伸衽何宗教。 rucgav  
一切宗教信仰者和不信仰宗教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n7g}u  
37OU  
第十七条 I$. HG]  
(一)每个人都有权举行同任何一种宗教信仰相关的仪式或无宗教信仰的仪式。但在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与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相抵触。不得滥用此项权利于非宗教目的。 5G$N  
(二)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迫使他人参加这种蚁式。 cEI "  
#|<\q*<  
言论自由和保护文物
BG>fLp  
第十八条 zl?Gd4  
(一)言论自由受到保障。 U($bR|%D  
(二)每个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部可以通过口头、文字、报刊,绘画或其他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妨害他人。  .dA_}  
T?vM\o%i3  
第十九条 :w|ef;  
(一)精神创作活动受到保障。科学研究并宣传其成果,以及艺术和艺术活动均可自由进行,但不得违犯刑法。 00jWs@K  
(二)文物受到国家保护。国家应关心使文物能为大众所享用,为了民族文化的发展,促进进步和社会福利,国家支持科学和艺术事业;国家尤应关心脑力劳动者,要为他们的工作保证有利条件。 >Q5et1c  
 GtR!a  
第二十条 g=)B+SY'  
(一)每个人有权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搏神创造性活动的成果,并可以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传播和表演。 B bU%p  
(二)只有考虑到公共利益和人民的文化需要,对这项权利才可加以法律限制。 &PQhJ#YG  
7+_TdDBYs  
第二十一条 @|AHTf!  
(一)出版自由受到保障。原则上不允许对出版物进行事先检查。 #0HZ"n  
(二)法律规定谁有权和在什么条件下出版报纸和杂志.要特别注意不使出版物以营利为目的。 N|JM L  
(三)在保证科学和艺术自由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珍贵的图书,法律将规定,如何有计划地管理不定期刊物,特别是书籍,乐谱和造型艺术复制品等的出版和发行。 BC:d@  
MI^@p`s  
第二十二条 nHAET  
(一)电影的生产、发行,公演以及进出口的权利属于国家。 -;NGS )RM  
(二)广播和电视的经营权属于国家。 L|B/'  
(三)这些权利的使用由法律规定,法律也可规定例外。 /V-uo(n< .  
LqNt.d @  
请愿权
* 0vq+C  
第二十三条 O+iNR9O  
人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公共机关送交请愿。 >6Y @8 )  
?4k/V6n@y  
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z4)A&F[c;  
第二十四条 WP*xu-(:  
(一)集会和结社的权利受到保障,但不能因此而危害人民民主制度或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quof>  
(二)此项权利的使用由法律规定。 %r E:5)  
6pJFrWe{  
第二十五条 _C`&(?}  
(一)职工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组织统一的工会组织,并通过这一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y  
(二)应保证统一工会组织有权广泛参加对经济的监督和参加解决涉及劳动人民利益的一切问题。 ;Gc,-BDFw  
(三)在工厂和机关,统一工会组织及其机关代表职工的利益。 I+08tXO  
|/^ KFY"  
社会权利
(*~'#k  
第二十六条 G>siyUh  
(一)全体公民均有劳动权。 tx` Z?K[  
(二)此项权利主要通过国家领导的劳动组织根据计划经济加以保证。 ?3[Gh9g`  
(三)妇女因怀孕、生产和抚育婴儿有权要求对劳动条件作特殊的调整。 /b&ka&|t  
(四)考虑到青年体力和智力发展的需要,法律要为他们规定特殊的劳动条件。 JRti2Mu  
,7HlYPec  
第二十七条 b+=@;0p*6B  
(一)所有劳动者都有权对付出的劳动取得合理报酬。 {5 V@O_*{  
(二)这一权利由国家和统一工会组织商定的工资政策加以保证,并要不断提高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 @477|LO  
(三)在确定劳动报酬时,决定性的是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对社会提供的好处。 O*Gg57a  
(四)在同一条件下,男女应同工同酬。 v2w|?26Lf  
W&g@o@wa  
第二十八条 #:B14E  
(一)全体劳动人民均有休息权。 ^/6LVB*  
(二)这项权利通过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带薪的休假和关怀劳动人民健康的措施加以保证。 !4.VK-a9V%  
_3Kow{y\  
第二十九条 6zbqv6  
(一)每个人享有保健的权利。全体公民享有医疗权和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和无法生活时享有物质保障的权利。 o >wty3l:  
(二)怀孕和养育婴儿的妇女享受特殊照顾,儿童和青年为了保证他们身心的充分发展也享受特殊照顾。 eELLnU{"  
(三),此项权利由人民保险法,并通过公共保健和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证。 VQ}N& H)`  
(四)在劳动中对生命和健康的保护,主要通过国家监督和劳动场所的安全措施法规来保证。 ]rNM3@bVy  
4d x4hBd  
公民对国家和杜会的基本义务
o,r72>|  
第三十条 !uZ)0R  
(一)忠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和在一切活动中重视国家利益,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Y-{)5/5}  
(二)支持保护和扩大全民财产,并注意不使其减少和遭受损害,尤其是每个公民的爱国义务 5#275Hyv  
"SMRvi57T  
第三十一条 g=#Cc( q  
公民有义务遵照人民民主制度的要求,认真地和诚实地履行人民委托给自己的公务。 rY?]pMp  
DT;n)7+,  
第三十二条 ()'yY^   
尽其所能,以其劳动造福社会,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k|hy_? *  
CvOji 1  
第三十三条 NL^;C3u  
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征税。同样只有根据法律,公共政权机关才能要求个人履行义务。 7%j1=V/  
lJHU1 gu  
第三十四条 53X i)  
(一)保卫国家及其人民民主制度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义务。在捷克斯洛伐克人民民主军队中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最高荣誉。 :@rq+wvP  
(二)每个公民均有义务参加国防教育、服兵役和应征入伍,保卫国家。 S_eD1iY2-  
(三)为了保卫国家和防卫准备,·得要求每个公民协同工作和给予物质帮助,并对他施加限制和提出物质要求。 9%#u,I  
(四)一切机关和公共组织在行使职权时也应从政权机关的角度注意保卫国家的利益。 dDu8n+(8 L  
(五)各项细则由法律规定。 Y0z)5),[U:  
^X]rFY1  
一般规定
v(0IQ  
第三十五条 plNoI1st  
只有在法律的基础上才能协之以刑,给予惩处。 b=L4A,w~a  
:9H`O!VF  
第三十六条 MnL o{G]  
(一)一切公共机关在履行职务或服务时有义务遵守人民民主制度的法律和原则。 ;*c8,I;  
(二)公务人员违反此项义务时,应依法给予惩处。 7MbV|gM}  
ltWEA  
第三十七条 KPi_<LuK  
(一)凡危害国家独立,完整和统一、宪法,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和人民民主制度的言论和行动,均应受到惩处。 ;B^ 9sr  
(二)为上述目的而滥用公民权利和自由是不允许的,特别要禁止以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宣传纳粹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种族与宗教偏见和沙文主义。 .8%&K0  
XWq`MwC9  
第三十八条 QLm#7ms*y  
在战争时期,或发生了威胁到国家的独立、完整和统一、宪法,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和人民民主制度或公共安宁的秩序的事件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受到何种限制,由法律规定。
[ 此帖被摩拉维亚在2019-09-17 11:05重新编辑 ]

顶端 Posted: 2013-08-06 17:03 |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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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民议会
U6F7dT  
2"QcjFW%  
第三十九条 '5lwlF  
(一)国民议会的所在地是布拉格。 D4T42L  
(二)国民议会也可临时在其他地方召开。 5FVmk5z]d  
q%/\  
第四十条 ?BX}0RWMh7  
(一)关于国民议会选举的条件,选举权的使用,以及议员的选举程序,由法律详细规定。 58t_j54  
(二)什么样的活动和哪些公共职务同议员职务不相容,由法律规定。 *m8{yh  
Hf +oG  
第四十一条 * EPJeblAV  
(一)国民议会审查各当选议员的有效性,并决定哪些职务同议员职务是不相容的。 O!'gylj/  
(二)此种审查应在国民议会召开之日起至迟在六个月之内进行或在候选人就任议员进行宣誓之日起,在三个月内进行。 |&MO us#v  
U]&/F{3 im  
第四十二条 4nXemU=  
(一)议员在第一次参加国民议会会议时应宣誓如下:我誓以至诚效忠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及其人民民主制度。我得遵守共和国的法律,以至诚和良知履行自己的职务,造福人民和国家。 Mn 8| K nh  
(二)议员拒绝宣誓或附有条件的宣誓本身就意味着丧失议员资格。 cpm *m"Nk  
YIs_.CTi  
第四十三条 X"V)oC  
议员应亲自履行职务,并可随时放弃议员资格。 ~J0r%P  
J^=Xy(3e  
第四十四条 !<<wI'8  
议员在国民议会或国民议会各委员会的表决不受追究。议员执行职务时在那里发表的言论只接受国民议会的纪律处分。 ?@^gpVK{  
gDjAnz#  
第四十五条 :(K JLa]  
(一)对议员进行刑事追究或因其他行为和过失而欲加以纪律处分时,须征得国民议会的同意。如国民议会不同意,追究即应永远作罢。 6"9(ce KX  
(二)如议员是报纸负责人而应负刑事责任时,不得引用此项条款。 w!b;.l  
gL &)l!2Y  
第四十六条 \8)FVpS  
(一)如议员在犯罪现场当场被捉获和逮捕,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应立即将通知事通知国民议会主席。 IC6'>2'=T  
(二)在议员被捕之日起在十四日之内,国民议会不表示同意继续拘留时,应恢复该议员的自由。 B2:GGZ|jS  
(三)在国民议会闭会期间,应征得国民议会主席团的同意。若主席团同意继续拘留时,国民议会应在下次开会之日起十四日内作出最后决定。 (~NR."s;  
e F(oHn,  
第四十七条 GBTwQYF  
议员作为国民议会议员被委托作证时,他们有权拒绝作证,即使他们不再是议员时仍保有此项权利,议员被指控滥用职权时,不在此列。 dn&4 84  
` Nv1sA#C  
第四十八条 k/M{2Po+  
(一)当选议员如是工资劳动者,自宣誓之日起在整个任职期间享有休假权。 1XpqnyL&  
(二)议员若是公职人员,在任议员期间有权要求补偿,数额由法律规定。 kZ0z]Y  
(三)关于议员地位,若他们是工资劳动者,特别是关于他们领取工资的权利,由法律进一步详细规定。 H~?7 : K  
JkEITuTth  
第四十九条 ?r}2JHvN  
(一)共和国总统应在一年之内召开两次国民议会的例会:春季会议和秋季会议。春季会议应在三月开始,秋季会议应在十月开始。 DFb hy  
(二)国民议会闭会由共和国总统宣布。总统最长可延长会议一个月,每年最多延长一次。 g^{a;=  
(三)共和国总统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国民议会的非常会议。若有半数以上议员向总理提出这一要求并提出讨论的议题时,总统应召集国民会议并要在要求提出后的十四日内举行会议。如总统不这样做,则由国民议会主席团在其后十四日内召开国民议会。 l15Z8hYh j  
Ri3*au/Q  
第五十条 l\TL=8u2c  
(一)共和国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但在总统任职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不得行使此项权利。 \D-X _.v  
(二)国民议会任期届满或被解散时,应在六十日之内举行新的选举。 y J>Bc  
(三)国民议会解散后,根据宪法第七十八条或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刑事审判继续进行。 5~OKKSUmT  
wn.UjxX.  
第五十一条 4,&f#=Y  
国民议会工作的基本原则,它同政府和整个外部的联系由国民议会议事规则法确定。它的内部关系和关于自己活动的其他规则,在这项法律的范围内,由国民议会的决议规定。 FP")$ ,=s  
_U o3_us  
第五十二条 ba)hWtenH  
(一)国民议会主席主持议会会议。 hG}gKs  
(二)国民议会主席团可以任命干部负责议会的工作。 t^=S\1"R\  
u p]>UX8  
第五十三条 &"=O!t2  
(一)国民议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xP 7mP+D  
(二)只有在议事规则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举行秘密会议。 hGI5^!Cq  
YlXqj\a  
第五十四条 (_Th4'(@Y  
(一)国民议会有三分之一议员出席,就可通过决议。决议需要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议员的同意,始能生效。 7e[&hea  
(二)批准宪法性法律的决议(如修改宪法)或决定宣战问题的决议,至少须有全体议员五分之三参加表决同意才能生效。关于控诉共和国总统或政府委员的刑事决议案,也需要同样的多数,议案始能生效。 {Q)sR* d  
I0N~>SpZ5  
第五十五条 &srD7v9M8  
(一)政府总理和政府其他委员有权随时参加国民议会约会议或它的各委员会的会议。如要求发言,应给予他们发言机会。 %v0;1m  
(二)如应国民议会、它的主席团或它的任何一个委员会要求的话,政府委员必须亲自参加会议。 SB:z[kfz|  
(三)在其他情况下,政府委员可指派本机关的官员代表他出席。 ex.^V sf_  
w3;T]R*  
第五十六条 " eS-i@  
(一)国民议会有权向政府总理和政府其他委员就其活动范围内的事情提出质询。政府总理和政府其他委员有义务回答议员的质询。 |9[)-C~N7  
(二)国民议会可以通过文电和决议。 !/]z-z2>  
9 RC:-d;;_  
第五十七条 wauM|/KG  
(一)政府或议员均可按议事规则规定的条件提出法案。 4YXp,U  
(二)议员提出的每项法案要附上必须开支的经费预算。 :|-^et]a8  
"$3~):o  
第五十八条 4m%Yck{R  
共和国总统有权在国民议会决议送交政府总理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提出意见退回复议。 #@ F   
Lie= DD  
第五十九条 9fY of  
(一)如国民议会有半数以上多数议员记名投票坚持通过所退回的法律,该法律即应公布。 @o&UF-=MW(  
(二)如该法律要求全体议员五分之三多数通过的话,那该项退回法律也需同样多数通过。 TpYdIt9#>  
(三)如国民议会任期届满,或国民议会提前被解散未能就退回的法律作出决定时,应由新选出的国民议会作出决定。 KvjH\;78  
Pk6_1LV  
第六十条 59(kk;  
(一)每项法律应写明,由哪位政府委员负责执行。 %r@:7/  
(二)法律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主席、政府总理和负责执行的部长签署。如共和国总统缺位或因病不能签署而又无总统代理人时(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可由总理代为签署。 R8Dn GR  
(三)政府委员可委托政府其他委员代为签署。 4 g8t  
!{!(yP_  
第六十一条 +E+I.}sOB  
(一)法律公布之后始能生效,公布方式由法律规定。 _`Dz%(c  
(二)法律用下列词句公布:“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下述法律。 H|3CZ=U?  
(三)法律应于共和国总统签署之后八日内公布,或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过后之日公布。如总统行使那里列举的权利时,应在因民议会第二次决议送交总理之日起(第五十九条)于八月内公布。 t1p[!53(  
[KMS/';]  
第六十二条 u~!Pzz3"  
(一)国民议会有权通过预算法和审核国家决算。预算法案和决算由政府向国民议会提出。国家预算是统一的。细则由法律规定。 QrLXAK\5  
(二)对公营经济活动的监督在全国境内由法律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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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议会主席团
0.!Q 4bhD  
Ay\!ohIS3  
第六十三条 _1?Fy u&<5  
(一)国民议会从代表中选出二十四人,组成主席团。 7 P]Sc   
(二)国民议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Oy&6rrr  
(三)根据议事规则,国民议会主席可由副主席中的一人代理。 ~wd~57i@  
[mQ*];GA  
第六十四条 !7anJl  
(一)国民议会主席团每年改选一次。国民议会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通过特别投票选举。 (ZEDDV2  
(二)新选出的国民议会成立之后,应立即举行第一届主席团的选举。在以后各届主席团选举中,在新主席团未选出之前,前任主席团委员扔执行其职务。国民议会任期届满、或提前被解散时,其主席团委员执行其职务直至新国民议会选出新主席团时为止;在这种情况下;第四十三条至四十八条的规定仍旧有效。 z|G 39  
(二)如主席团任期来满,而有委员因故离职肘,对下余期间应进行补选。 tA9(N>[ *  
wq3V&@.  
第六十五条 ] I0(_e|z}  
(一)如对法律发生争执,由国民议会主席团对法律作出有约束性的解释。而且只有它才能确定,法律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是否同宪法或法令相抵触。 ,DbT4Ul c  
(二)执行办法由法律规定。 eC-nV)]I9  
e7gWz~  
第六十六条 DYCXzFAa  
(一)国民议会因下列原因, O[#B906JB  
一、会期结束或延期, XcQ'(  
二、国民议会任期届满, *!+?%e{;b  
三、国民议会被解散, !& xc.39  
四、或由于非常事件而会议无法举行——而休会时,国民议会主席团继续行使其职权(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此时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主席团会议。 N+NS\Y5  
(二)国民议会主席团在此期间得采取各种紧急措施,即使在另外情况下,亦须有法律规定。在比期间,主席团除本条三四项外,应行使国民议会的一切职能。 a<{+ J U5  
(三)如遇非常事件而国民议会会议不能举行时(第一项第四款)国民议会主席团不得行使下列职权: +yu^Z*_  
一、选举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 W$Zc;KRz$0  
二、修改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_:9-x;0H2  
(四)如国民议会因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举的理由而不能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不得执行下述职权: z/7"!  
一、选举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 lb`2a3W/  
二、修改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6v*c;ZF  
三、扩大国防义务和不断加重国家财政负担; veGRwir  
四,决定宣战问题。 UjQi9ELoJ  
(五)如果涉及在其他情况下需要法律者:或要批准预算外的开支和偿付,须得有主席团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多数同意,在其他情况下作出决议只需要有半数委员出席和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即可。 s)|l-I  
(六)凡在其他场合有法律规定方得采取的紧急措施,只有在政府建议下,才能允许。紧急措施具有临时法律效力,但它得引用宪法第六十六条并依照宪法第六十一条的形式公布之。此类紧急措施须经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主席,政府总理和至少半数政府委员签署。共和国总统或政府总理拒绝签署的紧急措施,不得公布。 `!g XA.9Uv  
(七)国民议会重新召开时,主席要向它报告主席团的活动,若在此期间选出了新的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的前任主席或副主席中的一位要在成立大会上作这一报告,‘即使他们已不是新选出的议会的成员。 # FV`*G  
(八)国民议会在召开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不予批准的措施,即失去进一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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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共和国总统
NwdA@"YQ|  
Y?z@)cL  
第六十七条 J$?*qZ(oO  
(一)凡有权当选为国民议会议员和年满三十五岁的公民均可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3J{`]v5`  
(二)共和国总统府设在布拉格。 :d<;h:^_  
!%?X% @9  
第六十八条 t>T |\WAAL  
(一)共和国总统由国民议会选举。 }X3SjNd q  
(二)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会议参加选举时,选举方为有效。获得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当选为总统。 rE bC_<  
(三)如第二次选举仍未达到目的,可在第二次选举中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之间举行较小范围内的选举。获多数票者即可当选。如票数相等时,用抽签办法决定。 r='"X#CmV/  
(四)细则由法律规定。 ?q <"!U|e  
2|)3Ly9  
第六十九条 pU*dE   
(一)总统任期七年,从新当选总统宣誓就职之日算起。 Osdw\NNH~M  
(二)新选总统若在代总统任期届满之前宣誓,而又不属于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况,新选总统的任期从前总统任期届满之日算起。 [EJ[Gg0m  
(五)在代理总统任期届满前的最后四个星期内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ZAPT5  
j9za)G-J  
第七十条 v&B*InR?+  
(一)任何人不得连续当选两次以上。已处于连续两届任期内的共和国总统不能再次当选,除非在第二届任期届满后再过七年。 ;?i(WV}ee  
(二)本规定不涉及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第二任总统。 *_z5Pa`A  
)vK %LmP  
第七十一条 y$At$i>u  
(一)共和国总统不得同时兼任国民议会议员或政府委员。 rnVh ]xJ  
(二)如国民议会议员或政府委员当选总统时,自当选之日起即停止其现任职务,自宣誓之日起即丧失议员或政府委员资格。 B{SzC=4f}  
\@4_l?M  
第七十二条 TK;*:K8oe  
(一)如遇总统在任期内逝世或辞职或根据第七十八条规定而失去职位时,要举行全任期的总统施举。国民议会为此应在十四日之内召开会议。 Rt<8 &.m4  
(二)如遇新总统尚未选出,或尚未宣誓,或缺位或因病不能行使其职权时,他的职权的行使权属于政府。政府可以委托总理行使某些职权,在此期间,政府总理掌握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权。 -zd*tujx  
*Ki ],>_~  
第七十三条 n@xDFa  
(一)如共和国总统在六个月以上缺位或患病(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国民议会在政府作出决定时,即可选举总统代理人,代理人的职权直到故障消失时为止。 !z;a>[T'  
(二)如国民议会议员当选为总统代理人时,在执行代理总统职务期间,不得执行他的议员职权。 wvm`JOP:A  
q@p-)+D;  
第七十四条 8_K22]c5  
(一)共和国总统的职权是: Ogf myYMtc  
一、对外代表国家。缔结和批准国际条约。一般性的政治条约和经济条约,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始得缔结的条约,在批准之前要取得国民议会的同意。变更国家领土的条约要由国民议会以宪法性法律的形式批准(第一百六十六条)。几不需要国民议会同意和不需要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总统得委托政府或经政府同意的个别政府委员签订。在国民议会同意之前即可签订的那些一般经济条约,由法律规定之; Fr)G h>  
二、接见和委派使节; h&Ehp   
三、召开、延期和解散国民议会并宣布其会议闭幕; 2hRaYX,g  
四、签署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国民议会主席团依据第六十六条所采取的措施,并有权提出意见退回法律; por[p\M.  
五、可以口头或用书面向国民议会报告共和国的状况,并建议国民议会考虑他所认为必须采取的有益的措施; 5eO`u8M  
六、任命政府总理及政府其他委员,规定政府委员人数并确定各部的人选;批准政府辞职和个别政府委员辞职; v3+ \A q   
七、有权出席并主持政府会议,邀请政府或其个别委员举行会议,并有权要求政府或其个别委员报告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可将所要求的报告附上意见通知总理,使政府考虑是否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O=#FpPHrdw  
八、任命高等学校的教授,!五级以上的高级职业审判员,军官以及三级以上的其他国家官员; 3I?? K)Yl  
九、在未授权其他机关的情况下,授予勋章并批准捷克斯洛克共和国公民接受外国勋章和荣誉称号; _n(NPFV  
十、根据政府提议授予奖品和奖金,救济品和救济金; {@9y%lmrh  
十一、有权宣布大赦,免除或减轻由刑事法庭判处的徒刑和法律后果,除私人所起诉的刑事案件外,还可下令撤销或停止法院的审判,但根据第七十八条审判总统案件时,或根据第七十八条涉及到起诉和受审的总统时或根据第九十一条涉及到起诉和受审的政府委员时,总统即丧失此项权利; Z2WAVSw  
十二、总统拥有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权,总统根据政府决议宜布紧急状态,根据国民议会决定宣布战争。 H\2+cAFN#  
(二)一切行政权和执行权,未经宪法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归共和国总统者外,均属于政府。 $@t-Oor;  
_Va!Ky =]  
第七十五条 I#kK! m1Q  
共和国总统向国民议会宣读下列誓词:“我誓以至诚,本着人民民主制度的精神,遵照人民意志,并为了人民的利益,履行自己的职务,为共和国谋福利,珍视宪法性法律和其他法律。” lu(<(t,Lbs  
+!V*{<K  
第七十六条 .foM>UOY  
共和国总统对其履行职务不负个人责任。他同总统职务有关的活动,由政府负责。 92GO.xAD?  
u|7d_3 ::  
第七十七条 dm&F1NkT  
凡与总统行使行政权和执行权有关的文件,须经政府有关负责委员共同签署方为有效。 5yO6szg  
8Z!+1b  
第七十八条 Wr7^  
(一)总统只有犯叛国罪时才能加以审判。由国民议会主席团对总统提起诉讼,由国民议会对他进行审判。惩处只能是撤销总统职务,以后仍可取得担任此职务的资格。 OZ1+`4 v  
(二)细则由法律规定。 F+_4Q  
A:EF#2) g  
第七十九条 s!09Pxc  
关于共和国总统的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代理总统。
[ 此帖被摩拉维亚在2019-09-17 11:1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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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府
{Zjnf6d]  
X\hD 4r"  
第八十条 X^?<, Y)1.  
(一)政府由政府总理、各位副总理和其他委员(部长和国务秘书)组成。 R* E/E  
(二)政府委员不能兼任的职务由法律规定。 *4r 1g+0  
(三)政府的正常所在地是布拉格。 D*`|MzlQ  
'  G-]>  
第八十一条 t</rvAH E  
政府委员应向共和国总统递交下列誓词:“我以至诚效忠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和它的人民民主制度。我将遵照人民的意志和为了人民的利益自觉和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珍视宪法和其他法律。” 42:\1B#[  
RP7e)?5$s  
第八十二条 zrE ~%YR  
经共和国总统任命之后,政府应向国民议会提出施政纲领并取得议会的信任。 lKI1bs]i  
oGly|L>  
第八十三条 9C$b^wHd  
(一)政府在整个任职期间向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有权对政府通过不信任案。 95aa  
(二)对政府表示的不信任案必须有一百名以上的议员签名,并提交国民议会主席团,后者至迟应在八日内宣布。通过该提案的决议需有半数以上的议员出席,需要出席议员半数以上的票数同意,并以记名方式表决。 (}"r 5  
(三)政府可随时向国民议会提出要求信任的议案。信任案的讨论不必经过主席团。 T%KZV/  
!k||-Q &  
第八十四条 `l1{BU  
(一)政府可以辞职,但要向共和国总统呈交辞职书。 ]}8<h5h)  
(二)如国民议会对政府表示不信任或拒绝政府提出的要求信任案时,政府应向共和国总统提交辞职书。 06pLa3oi  
(三)若政府在执行总统职务时提出辞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应由国民议会主席团接受政府的辞职书。 G|Ic6Sd  
C!B2 .:ja  
第八十五条 Z~~{!C+G  
呈交辞职书后的政府暂时继续负责政府的工作,直到国民议会对新任命的政府表示信任时为止。 1a| q&L`o  
.jZmQtc  
第八十六条 }-)2CEj3L%  
(一)政府委员可以辞职,但应向共和国总统呈交辞职书。 FsY}mql  
(二)国民议会也可对政府个别委员表示不信任。遇此悄况时,该政府委员必须向共和周总统卑呈交辞职书。 /lm;.7_J+  
(三)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政府委员的不信任案对不信任案的表决。 ;) 5d wq  
?@(_GrE-  
第八十七条 v@LK3S/!3  
(—)如果政府个别委员提出辞职,共和国总统应委托政府委员中的一人临时代理其工作,直至政府被补充新人时为止。 ,`G8U/  
(二)如政府个别委员辞职发生在政府执行总统的职务时(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由国民议会主席团接受辞职书并采取临时措施。 %U)/>Z  
q+3Z3v  
第八十八条 a =*(>=  
(一)总理领导政府的工作.召集并主持政府会议,确定议程。统一领导各中央机关的工作,监督政府纲领的执行。 A<r@,*(g  
(二)总理可以委托副总理一人或政府委员一人代理其工作。 2K!3+D"  
y^pk)`y8  
第八十九条 K/+5$SjF  
(一)政府在委员会中作出决定,伹至少得有半数以上政府委员出席,委员会才能通过决议。 q0.+F4  
(二)政府在委员会中主要决定下述事项: bec n$R  
一、一切具有政治性的重大事项; *ZKI02M  
二、任命审判员,军官以及中央机关的领取五级以下工资的其他国家公务人员,或对共和国总统任命的干部提出建议名单; U'UV=:/-  
三、任免行玫委员会主席和个别委员; ln'7kg  
四、政府提交国民议会议议案; s,"<+80%  
五、建议共和国总统行使他提出意退回法案的权利(第五十八条); 0lF.!\9  
六、关于总理依据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提交政府的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珐律; PNd]Xmv)  
七、关于政府的各项法令。 wZh&w<l'  
*pk*ijdB  
第九十条 <O?iJ=$  
(—)为了执行某项法律,政府得在该项法律的范围内颁布法令。同样,个别部长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也可颁发法令。 v6HBO#F'V{  
(二)政府法令由总理或代行总理职务的副总理和受委托执行该项法令的部长签署。部长颁布的法令得有政府总理或代行总理职务的副总理共同签署才能生效。部长可以委托其他政府委员代为签署法令。 Zb8Ty~.\P  
(三)法律以及政府依据该法律所颁布的法令,得委托政府各部,人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进一步制定成一般性的规章。 26yv w  
Va\dMv-b  
第九十一条 _$NFeqLww  
(一)如政府委员故意或出于粗心大意在其职责范围内违反宪法和法律时,应负刑事责任。 MJV)| 2C  
(二)由国民议会主席团对违法政府委员提出控诉,由国民议会审判之。  3@J0-w  
IaH8#3+a  
第九十二条 .rD@Q{e50  
(一)政府各部根据法律设立,可由政府法令对法律进一步加以具体化,特别应对各部职权加以详细规定。 5 1@V""m  
(二)进行公共管理的其他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建立及其职权均由法律规定,其细则由政府法令规定。 #!OCEiT_  
(三)政府或部长得以法令设立不行使国家职能的公共机关,并规定其职权范围。
[ 此帖被摩拉维亚在2013-08-06 21:31重新编辑 ]

顶端 Posted: 2013-08-06 19:22 |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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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斯洛伐克民族机关
:.'<ndM  
ah1d0e P  
第九十三条 <|c n Qj*  
斯洛伐克民族机关根据宪法在斯洛伐克境内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执行权。 MIo<sJuv  
n1 =B  
第九十四条 P,k~! F^L  
有关斯洛伐克民族性质和地区性质的所有问题的立法权由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行使(第九十六条),但必须是为了保证斯洛伐克人民物质和精神力量充分发展的特殊需要所要求的,并不涉及必须由法律统一规定的事项。 U s86.@|  
QM2Y?."#  
第九十五条 8*!<,k="9  
(一)行政委员会(各行政委员)基本上行使斯洛伐克地区的全部行政权和执行权(第二项),但有关国防、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等问题,不在此例。 f_}/JF  
(二)凡涉及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立法权限(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内行使的行政权和执行权,属于作为政府(部长)执行机关的行政委员会(行政委员),主要指下述这些方而: 8>x!n/z)  
一、一般内政管理; 0; 2i"mzS\  
二、财政; <gF=$u|}3[  
三、卫生; u=z$**M^  
四、管理社会福利和劳动保护; D*6v.`]X  
五、技术管理; SUINV_>7  
六、司法; 1 !bODd  
七、食品; '$YB -  
八、农业; Rq )&v*=  
九、工业; onRxe\?D(  
十、商业; E0!}~Z)  
十一、教育、文化和宣传; ?:vp3f#  
十二、交通和邮电; "~(qp_AI  
(三)政府和各部部长为实施法律(第九十条)而颁布的法令在全国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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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民族议会
Ck;O59A"&-  
gw~ %jD-2  
第九十六条 i{[=N9U5o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立法权如下: y_EkW f  
一、关心民族文化的发展,即关心科学、文学、戏剧、音乐、舞蹈、造型艺术、电影的发展,关心历史文物、图书馆和博物馆,关心地方工业和民间艺术的专业教育;关怀斯洛伐克的脑力劳动者。 :MeshzWK  
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关心初等、中等、专业和艺术教育,关心托儿所和幼儿园,关心民众教育、运动、体育和旅游业等; :W]?6=  
三、关于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那些在全国范围内已由统一法律规定或将要统一规定的问题不在此列; (Cjnf a 2  
四、同斯洛伐克地区有关的基金和补助金; L1=3_fO  
五、乡,县的合并与划分,变更与修改它们的界线;地形测量等; ALvj)I`Al  
六、城、乡建设的技术问题,统一经济计划外的建筑规程,公路、道路和非国有的桥梁的建筑和维修;统一计划经济以外的水利建设,特别是河流、水坝和其他水利工程,此外还有修建养鱼塘、自来水工程和地下管道等; MJNY#v3  
七、改良统一经济计划外的土壤,保护农林免遭虫灾和天灾,关心兽医和家畜的繁殖;关于果园、牧场、狩猎和渔业,保护农田和森林财产; ,K9\;{C  
八、以企业主劳动为主的小工商业以及地方市场,但不得违反劳动法,还有对供应、商业和小工业等的调整; .{sKEVK  
九、涉及斯洛伐克特殊利益的统计和调查工作; D`p&`]k3v  
十、有关孤儿和监护事宜。 J$6h% Eyo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对法律委托处理的问题,得通过自己的法律。 XndGe=O  
w}+#w8hu  
第九十七条 :*bv(~FW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地址设在布拉迪斯拉发。 S^q)DuF5!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也可在其他地方临时召开。 GslUN% UJr  
>dKK [E/[d  
第九十八条 j_N><_Jc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选举的条件与选举权的使用,以及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选举的程序,均由法律作出详细规定。 j1 _ E^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不得进行的活动和兼任的职务,由法律规定。 %pj 6[x`@  
7pMl:\  
第九十九条 Ft%HWGE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审查各议员的资格,并确定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所不能兼任的职务。 r@N 0%JZZ  
(二)此项资格审查应自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成立之日起于六个月内进行,或自候选人就任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宣誓就职之日起于三个月内进行。 r>73IpJI  
!w iW#PR  
第一百条 K$OxeJP?F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举行首次会议时,出席议员应宣读下列誓词:“我誓以至诚,忠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及其人民民主制度和斯洛伐克民族起义的理想。我本着高度的觉悟与忠诚,遵守法律、履行职务,以造福于人民、国家和斯洛伐克民族。 !Ic;;<  
(二)拒绝宣誓或附有条件的宣誓,本身就意味着丧失议员资格。 S Y\ UuZ  
.K`OEdr<  
第一百零一条 (ii6w d< *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议员应亲自履行职务,并可随时放弃议员资格。 A{\#.nC/z  
(二)议员在任期内有权要求补偿,数额由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以法律规定。 [-o`^;  
(三)关于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履行职务、他们的豁免权、拒绝提供证据权,公职人员的休假权和享受服务上的便利等事项,关于议员的类似规定(第四十四条到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至三项)均适用于他们。 @(>XSTh9  
:#D?b.=  
第一百零二条 vSty.:bY\p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会议由总理召集。第一次会议应自选出之日起于四个星期之内召集。 #vrxhMo  
(二)总理可以延期召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会议,但最长一次只能延期三个月,每年至多延长两次。如在此期间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有过半数代表要求召开会议时,总理应负责召开,并应至迟在要求提出后十四日之内举行会议。 s2f9 5<B  
(三)总理有权根据政府决议解散斯洛伐克民族议会。 }L Q9db1  
(四)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任期届满或被解散时,应在六十日之内举行新的选举。 OS8 ^mC  
~^d. zIN!  
第一百零三条 L9tjH C]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从议员中选出主席团。 L%](C  
(二)主席团领导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工作并负责它的内部工作。 +./c=o/v  
[Du@go1C  
第一百零四条 lv -z[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活动和与行政委员会的关系的基本原则,由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事规则法规定。关于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内部关系和其他的活动规则,斯洛找克民族议会可在这一法律的范围内以其决议规定之。 @X`~r8&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会议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主持。 HScj  
(三)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会议一般情况下是公开的。非公开会议只有在议事规则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举行。 K&FGTS,  
(四)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有半数议员出席就可作出决定。有半数以上出席议员的同意,决议就有效。 BiGB<Jr  
GMmz`O XN  
第一百零五条 ~\= VSwJ  
总理和政府委员均有权随时参加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或各委员会的会议。如要求发言,应即给予发言机会。 VBc[(8o  
$r`K4g  
第一百零六条 *9:oTN  
(一)行政委员会主席及各委员均有权随时参加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或各委员会的会议,如要求发言,应即予以发言机会。 O7@CAr  
(二)行政委员会委员如遇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它的主席团或它的任何一个委员会要求出席其会议时,应即亲自到会。 dWHl<BUm  
(三)在其他种情况下,委员可委托本机关的官员代表他出席会议。 l`lo5:w  
6k6M&a  
第一百零七条 ` nBCCz'Y!  
(一)期洛伐克民族议会有权向行政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提出质询。行政委员会主席及其委员有义务回答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员的质询。 s( @w1tS.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得通过决议和各种文电。 &qw7BuF  
zNSix!F  
第一百零八条 F) w.q  
(一)在遵守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议事规则的条件下,政府、行政委员会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议员均可向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提出法案。 V]b1cDx{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每项法案均应附有预算表和关于从国家统一预算有关斯洛伐克部分中支付所需费用的建议,并应符合预算法。 ").MU[q%Y  
(三)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每项法律均应写明由行政委员会的哪位委员负责执行。 XL[/)lX{  
*r!f! eA:  
第一百零九条 <viIpz2jh%  
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若与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相抵触则无效。 l;i,V;@ t  
csn/h$`-@  
第一百一十条 _&S?uz m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由政府总理、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王席、行政委员会主席和负责其执行的行政委员共同签署。 q6A!xQs<  
(二)总理对斯洛伐克民族议会通过并提交其签署的法律,若认为违背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超越了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职权,或与一统经济计划相违背,或与预算法相违背,应在十四日之内提交政府,政府要在两个月之内作出最后决定。 .K?',x  
iku8T*&uc  
第一百一十一条 p- 5)J&  
(一)斯洛伐克民族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依法予以公布,始为有效。 m"Y;GzqQl  
(二)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用下述词句公布:“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兹通过下列法律:” JA W}]:jC  
(三)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法律应在政府总理签署之日起八日内公布。 O%)@> 5#S  
&`>[4D*  
第一百一十二条 4d&#NP  
如遇发生争执,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应对法律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解释,。但此项解释需经政府同意后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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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员会
WujIaJt-  
7}bjJR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f>*|@  
(一)行政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和委员若干人(各行政委员)组成。 :1u>T3L.z  
(二)行政委员会的正常地址在布拉迪斯拉发。 khT&[!J{>  
(三)行政委员会根据法律建立,该法律可由政府法令加以详细规定,特别要对行政委员会的职权加以详细规定。 m1_?xU  
dJ\6m!Mp  
第一百一十四条 zi:F/TlUC  
(一)行政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政府任免,关于某一行政委员领导某一部门也由政府确定。 /H.QGPr  
(二)行政委员会和个别委员可向总理提出辞职。 q0WW^jwQ  
mY-Z$8r  
第一百一十五条 BmYU#h  
(一)行政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政府委员 =/=x"q+X  
(二)行政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由法律规定 ;ak3 @Uee  
zjgK78!<  
第一百一十六条 / uI/8>p(  
行政委员会委员向总理递交下列誓词:“我誓以至诚效忠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及其人民民主制度和斯洛伐克民族起义的理想。根据民意并为了人民、国家和斯洛伐克民族的利益,我尽忠职守,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以及政府的法令和指示。 O$x-&pW`g  
oTZ?x}Z1  
第一百一十七条 2'g< H-[  
(一)行政委员会及其委员均向改府负责。 |)6(_7e9  
(二)行政委员会及其各委员必须遵守政府指令和指示,同样,各行政委员必须遵守政府各部部长的指令和指示。 Hxr2Q]c?u  
(三)部长在通知有关行政委员后,有权在斯洛伐克地区直接行使其职权。 O%v(~&OSl  
QiWv  
第一百一十八条 }yqRz6=YB  
在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立法权限范围内关于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所列举的事情,行政委员会亦应向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负责。 ^&<~6y}U^  
20m6-rkI<}  
第一百一十九条 `7jm   
(一)行政委员会(各行政委员)在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的立法权限内(第九十六条),得颁布法令,在斯洛伐克地区采取相应措施。 >_M}l @1  
(二)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委员会(行政委员)的职权范围和签署法令的方式。 O<4i)Lx2  
mOwgk7s[ J  
第一百二十条 .jMm-vox}  
行政委员会会议,有半数委员出席,就可通过决议。 1_:1cF{w  
s# w+^Mw$  
第一百二十一条 "FQh^+  
(一)共和国总统在斯洛伐克地区任命大学教授,审判员和其他国家公务人员时,行政委员会得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如该项建议违背全国的干部改策,政府可将建议退回行政委员会。 Ku LZg  
(二)在其他情况下属于政府任命的审判员和政府其他公务人员,则属于斯洛族克行政委员会的职权,但在原则上应事先征得政府同意。 "M6a_rZ2W  
(三)在其他情况下属于部长任命的公务人员,在斯洛伐克地区则属于行改委员,但在原则上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长的同意。 zF /}s_><*  
(四)根据本条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关于任命国家安全部队官员,根据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委员会无权行使的行政和执行权和关于任命全国性的中央机关公务人员,均不属于行政委员会和行政委员的职权范围。 g$VcT\X  
Ff>Y<7CQ v  
第一百二十二条  .Pq8C  
(一)如行政委员会的法令、决议和措施(行政委员的指令和措施)越出其职权范围,或与宪法、宪法性法律、斯洛伐克民族议会通过的法律、政府法规或部分指示相抵触时,政府可予以废除。若行政委员会的决议或措施与政府决议相抵触,政府同样有权加以废除。 Gb 61X6  
(二)如遇本条第一项的情况时,部长得停止执行行政委员会的措施,直到攻府作出决定可能废除该措施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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