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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战神
华约政协主席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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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约军事论坛坛规(2011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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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红军战神 从 无产阶级俱乐部 移动到本区(2012-01-04)
华约军事论坛坛规(2011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 7SJR_G6,{  
4&kC8 [r  
第一章  总则 W+Q^u7K  
)lZoXt_3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论坛的管理,加强论坛的建设,现制定本规定。论坛所有条例,均须依据本规定起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条款一律无效。 |}><)}  
kt2W7.A 5  
第二条  本论坛全称为“华约军事论坛”,域名为http://www.warsawto.net/bbs/,建立于2005年9月24日。 8_Nyy/K#F  
zvbO q  
第三条  本规定用于但不限于论坛内的各种行为,对论坛成员在坛外的行为也可以作为进行坛内处罚的依据。 572{DC&T  
G_]zymXQ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24日开始颁布实行,在此之前的违规行为按旧军规处理。 H@!]5 <:9  
m gE r+  
第五条  在本论坛所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lc[)O3,,B  
%WF]mF T_  
第六条  在本论坛中引用其他网站的资料,必须注明出处。 如发生侵权行为,由发帖者本人负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相关责任,与本论坛无关。 3 63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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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除注明外,在本论坛所有栏目发表的作品(含文字、图片)的版权属于作者所有。 *$Z,kZ^^  
B",;z)(%  
第八条  其他网站及各种媒体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不得转载本论坛内所发表的作品。 IqAML|C  
6o d^+>U  
第九条  若因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论坛不负任何责任。 rU9z? (  
+ l hJ8&  
第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y|/[;  
LU $=j  
`Kbf]"4q  
第二章  论坛成员 p?2^JJp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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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论坛成员分类表如下 = 6'F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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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身份        论坛名称 4w5);x.  
坛主            总书记 cDIZkni=  
管理员          总书记 p1N3AhXY  
超级版主        中央常委 g{^~g  
版主            国家一级干部 Ggk#>O G  
准版主          国家二级干部 )uu(I5St  
认证会员        正部级干部等等
19b@QgfWpb  
普通会员        劳动者 =}g-N)^  
新申请会员      待审核 Nsn~mY%  
已封禁会员    人民的敌人 QpD- %gN  
!nU|3S[b  
认证会员的具体划分方式由《华约军事论坛组织条例》规定,本条例不做限定。 H~ E<ek'~  
NHiac(&*  
第二条  坛主负责维护论坛的正常运转及坛内的全面管理工作,拥有坛内各项事务的最终裁定权。 w ZfY~  
x n=#4:f  
第三条  管理员负责主持论坛内部日常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新申请会员的审核;认证会员的职务、等级任免;对所有版面行使管理权限;完成坛主交给的其他任务;参与论坛内部管理事务的讨论。 +"1fr  
bH.SUd)  
第四条  超级版主负责协助管理员主持论坛内部日常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对所有版面行使管理权限;完成坛主交给的其他任务;参与论坛内部管理事务的讨论。 p1UYkmx[  
\q@Co42n\  
第五条  版主负责经营坛内版面,管理栏内发帖秩序,正确引导言论走向;参与论坛内部管理事务的讨论。 v\o m  
0b G#'.-  
第六条  准版主负责协助版主经营坛内版面,正确引导言论走向;参与论坛内部管理事务的讨论。 zfw=U \  
Ao+6^z_  
第七条  职务任免 AO238RC!:  
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由坛主直接任命,任期不限。 :cvT/xhO  
认证会员及准版主由版主根据《华约军事论坛组织条例》的规定提名,管理员批准任命,坛主可以撤消任命。 `a `>Mtl  
OcLahz6  
第八条  所有在本坛注册,并通过审核的会员均为论坛成员,(除了违规被封者以外)有权在论坛发表观点,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 !oa/\p  
;,/4Ry22j-  
第九条  为便于论坛管理,部分版区只有一定级别的认证会员才能够进入。 F0kdwN4;  
5=#2@qp  
第九条  除注册会员外,每个论坛成员当前所担任的职务会显示在帖子左侧的个人资料的ID下方。任何人不得擅自在签名中使用华约军事论坛的职务,违规者警告一次,警告无效永久封闭ID。 5.$/]2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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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q](! A  
第三章  论坛秩序 !bs5w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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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不得使用不恰当的用户名,如二战日本战犯名、淫秽名词等。违规者永久封闭ID。 `ZU]eAV  
{T-=&%||  
第二条  头像和签名中不得使用反动、黄色等不恰当的内容。违规者警告并责令修改,警告无效永久封闭ID。 X-*LA*x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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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准张贴和使用含有他人隐私的内容。违规者警告并责令修改,警告无效永久封闭ID。 6UI6E)g  
!dq$qUl/  
第四条  不得利用论坛的任何程序/管理漏洞危害论坛安全或谋取个人利益。违规者永久封闭ID。 N[A9J7}_R  
$0R5 ]]db)  
第五条  对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处罚不服,应在纪律安全监察委员会的专用帖中跟帖申诉,严禁向坛主发短消息,严禁在其他版发帖讨说法。违规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永久封闭ID。 #mYe@[p@  
{)(Mkm +d  
第六条  允许同一人在论坛注册1个以上的ID,但严禁采用该方法进行自我吹捧、拉票、顶帖等行为。违规者第一次警告并封闭除主ID外的所有多余ID,第二次永久封闭所有ID。禁止使用主ID以外的所有ID申请版主,违规者永久封闭所有ID。 a+RUSz;DL  
qP0UcG  
,_ TE@ ]!$  
第四章  发帖规则 @ZRg9M:N  
C8W_f( i~  
第一条  帖子内容不得含有涉及国家军事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违规者永久封闭ID。 Gz52^O :  
1~Z   
第二条  帖子内容不得含有黄色、反动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违规者示情节轻重处以封闭ID一周以上,直至永久封闭ID的处罚。 f0879(,i  
,FwpHs $A  
第三条  不得发表政治观点极为反动的帖子,如攻击历史上的和现任的社会主义国家领袖等。违规者视为向论坛的挑衅,第一次警告并封闭ID一周,第二次永久封闭ID,屡犯者直接永久封闭ID。如准版主、认证会员违反本规定,具体尺度和处罚手段由管理员和坛主掌握。如版主、超级版主、管理员违反本规定,具体尺度和处罚手段由坛主掌握。 M@JW/~p'  
Tm$8\c4V:*  
第四条  不得发表含有对坛内其他人员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等挑衅内容的帖子。违规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封闭ID一周,第三次永久封闭ID,屡犯者直接永久封闭ID。对准版主、版主、超级版主、管理员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视为向论坛的挑衅,分别视同对普通会员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攻击。如准版主、认证会员违反本规定,具体尺度和处罚手段由管理员和坛主掌握。如版主、超级版主、管理员违反本规定,具体尺度和处罚手段由坛主掌握。
:k-@w5(  
PhAD: A  
第五条  不得利用论坛散布各类赚钱类广告(军品区发军品转让帖不受限制)。违规者永久封闭ID。 `=S%!akj  
SAiaC _  
第六条  所发表的帖子(或回复)标题内容及标题应该与对应版区(或主帖)的主题相符,不得发表与版块(或主帖)主题无关的帖子(或回复)。具体尺度和处罚手段由坛主、管理员和各级版主掌握。可以同时实行减少一定发帖数的处罚。 k[)/,1  
   eLLOE)x  
第七条  不得大量发表单字或单词类型,以及完全由符号或数字或空喊口号等无实质性内容的帖子和回复。违规者示情节轻重处以封闭ID一周以上,具体尺度和处罚手段由坛主、管理员和各级版主掌握。可以同时实行减少一定发帖数的处罚。 Fi/`3A@68  
2}XxRJ0   
第八条  不得重复发表内容雷同的帖子,包括在本坛其它栏目内重复发表。具体尺度和处罚手段由坛主、管理员和各级版主掌握。 W[sQ_Z1C  
+IMt$}7[  
第九条  不得发表其他含有对论坛发展不利内容的帖子。具体尺度和处罚手段由坛主、管理员和各级版主掌握。 +:W/=C d(h  
yuC|_nL  
KrR`A(=WL  
第五章  国籍门派 \x:}|   
I@5$<SN  
第一条 论坛根据现存或存在过的十四个社会主义国家划分为十四个国籍门派。 9oIfSr,y  
1]9l SE!E7  
第二条 版主和副版主是其对应国籍门派的管理员。坛主和管理员是所有国籍门派的管理员。 =d+`xN*  
:|8!w  
第三条 论坛成员可以自由申请加入、改换国籍门派,或退出国籍门派。申请加入国籍门派须得到该国籍门派管理员的批准。只有加入国籍门派的成员才能申请版主和认证会员。退出国籍门派的降为普通会员。 y|=KrvMHJ  
cc3/XBo  
第六章  论坛等级和军衔 [nG[ x|;|  
n0G@BE1Y=  
第一条  论坛采取十四个社会主义国家对应的军衔,同时实行一套各国通用的文职等级。具体授予标准由《华约军事论坛组织条例》做出规定。 [)?9|yY"`  
B" _Xst  
第七章  附加说明 !L( )3=  
顶端 Posted: 2009-09-24 21:50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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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第四章第三条的补充解释:

涉及以下人等(戈尔巴乔夫、纳吉·伊姆雷、杜布切克、黎笋)的言论不处理。
顶端 Posted: 2009-12-19 16:05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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