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USg"wJY acd[rjeT 平等
spEdq} 第一条
M(%H (一)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UcRP/LR%C (二)男人和女人在家庭和社会上处于同等地位,也有同等机会接受教育、从事各种职业、担任各种.职务和获得各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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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O 人身自由
{v?Q9 第二条
O0 'iq^g 人身自由得到保障,只有依照法律才能对它加以限制或剥夺。
m'o dVZ7 g`Z=Y7jLH 第三条
yW_yHSx; (一)除非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受缉捕,而且缉捕只能由法院或由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SE'Im (二)若不是在作案当场捕获,若没有法官说明理由的书面逮捕令,任何人不得被捕。逮捕时即应交出逮捕令,若不可能,至迟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送交。
@!8aZB3odt (三)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拘留任何人;若拘留的话,必须至迟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释放或送交法院或按事情的性质送交有关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iC"iR\Qu /9`4f " 住宅自由
8q2a8I9g 第四条
cD!,ZL 住宅自由受到保障。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加以限制。
HIg2y HW@wia 第五条
5ZCu6A (一)除非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对任何人的住宅进行搜查,而且搜查只能由法院或由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X==[gQ (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根据法官或机关的说明理由的书面命令才能对住宅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即应交出命令,若不可能的话,至迟应在事后四十八小时内交出。
T5XXC1+ (三)进行搜查的机关应出示自己的证明文件,在被搜查者要求下应立即交出,若不可能的话,至迟在事后四十八小时内,应交出关于搜查的理由、搜查的结果和搜查中没收物品的书面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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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K|n^5\ 通讯秘密
/bo}I-<2 第六条.
(MwRe?Ih 任何人不得破坏封口的信件和其他文件的秘密,不论它是私人保存的,或是通过邮局或其他运送手段寄送的,但根据法律规定和遵照法律规定方式进行者不在此限。同样对由电话,电报和其他公共设施传递的消息也应保密。
AO#9XDEM ?uWUs )9 居住自由
V6]6KP#D 第七条
1"h"(dA (一)每个公民可以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任何地方定居或居住。这一权利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并根据法律才能加以限制。
cgnNO& (二)迁居国外的权利只有依照法律才能加以限制。
q m3\)9C J'44j;5& 财产自由
P}R:o 第八条
a<cwrDZ 每个公民在一般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获得不动产和其它财产,并可在那里从事获得收入的活动。
OVg&?fiP mRk)5{ 第九条
!/FRL<mp (一)私有财产只有通过法律始可加以限制。
odv2 (\ (二)只有根据法律并给予补偿才可没收私人财产,但法律规定不予补偿者不在此限。
#:K=zV\ (三)任何人不得滥用所有权危害社会。
U3(+8}Q kiTC)S=]) 保护家庭和青年
:eN&wQ5q 第十条
I/E 9: (一)婚姻、家庭和母亲受国家保护。
>F/^y O (二)国家关怀家庭,使之成为民族发展的健康基地。国家对于多子女家庭提供各种优待和补助。
7J'%;sH f ,F X# _4 第十一条
^Q/*on;A,/ (一)国家保证给予儿童特殊的关怀和保护,特别是为了民族的人口发展要采取系统措施。
Vk2$b{VdF (二)婴儿的出身不妨害其权利。细则由法律规定。
p3s i\Fm! (三)国家要为青年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发展保证一切可能性。
I2[U #4n c%H' jB[ 受教育权
'{&Q&3J_ 第十二条
,AP&N' (一)全体公民均有受教育权。
Oa|c ?|+ (二)国家关心使每一个人按照其才能并根据整个社会的需要,!受到!教育和训练。
2t= =<x )6"}M;v 第十三条
eqx }]# (一)学校是国家的。
H 4<"+7 (二)基础学校教育是统一的、义务的和免费的。
Et=Pr+Q{c (三)细则和例外由法律规定。
)Z7Vm2a TnrBHaxbo4 第十四条
X9x`i (一)整个教育和各种训练均应根据科研成果进行,并不得与人民民王制度相抵触。
2]!@)fio` (二)整个教育和一切训练的最高领导权和监督权属于国家。
#]` uH{ ?cU,%<r 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
u]p21)m$x 第十五条
at uqo3 (一)信仰自由受到保障。
,i>`Urd (二)任何人不得因其世界观、宗教或信仰而受歧视,但也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UnQ?F(+G< NL21se 第十六条
7;>|9k 每个人都有权私自和公开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伸衽何宗教。
rH@Rh}#yp 一切宗教信仰者和不信仰宗教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G&`&fff] !eX0Q 2 第十七条
a4Q@sn;] (一)每个人都有权举行同任何一种宗教信仰相关的仪式或无宗教信仰的仪式。但在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与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相抵触。不得滥用此项权利于非宗教目的。
Q\Ek U.[I (二)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迫使他人参加这种蚁式。
?ZF):}rvZ e3I""D{)[= 言论自由和保护文物
>eJ<-3L; 第十八条
6v`3/o (一)言论自由受到保障。
zsL@0]e& (二)每个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部可以通过口头、文字、报刊,绘画或其他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妨害他人。
5EYGA\ I G1];vX 第十九条
LrU8!r`a (一)精神创作活动受到保障。科学研究并宣传其成果,以及艺术和艺术活动均可自由进行,但不得违犯刑法。
-TUJ"ep]QJ (二)文物受到国家保护。国家应关心使文物能为大众所享用,为了民族文化的发展,促进进步和社会福利,国家支持科学和艺术事业;国家尤应关心脑力劳动者,要为他们的工作保证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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