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和个人 第六章 苏联国籍、公民权利平等 WH#1zv G/y5H;<9M L~(j3D*
3 第三十三条 苏联规定统一的联盟国籍。加盟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是苏联公民。 P[G)sA_" 获得或丧失苏联国籍的原则和程序,由苏联国籍法规定之。 A_"w^E{P 国外的苏联公民受苏维埃国家的保护和庇护。 0I-9nuw,^; l?v86k 第三十四条 苏联公民,不分出身、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性别、教育程序、语言、宗教信仰、职业的种类和性质、居住地点和其他情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niMsQ 苏联公民的权利平等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方面予以保证。 [NjXO`5#] '6nAF 第三十五条 苏联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xk9%F?) 实现这些权利的保证是:向妇女提供与男子同样的受教育和职业训练、参加劳动、获得劳动奖赏和工作提升、参加社会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的机会,以及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妇女的劳动和健康,创造条件使妇女能够兼顾劳动和母责,对母亲和儿童给予法律保护、物质上和道义上的支持,包括给予孕妇和母亲保留工资的假期和其他优待,逐步缩短有幼儿的妇女的工作时间。 <6%?OJhp e-})6)XgA 第三十六条 苏联各种族和民族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 bi',j0B 实现这些权利的保证是:实行苏联各民族全面发展和互相接近的政策,用苏维埃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精神教育公民,可以使用本族语言和苏联其他民族的语言。 !,_u)4 凡是对权利的直接或间接限制,根据种族和民族的特点建立直接或间接的公民特权,以及任何宣传种族或民族的特殊化、仇恨或歧视,均依法制裁。 M~Tuj1? KC*e/J 第三十七条 对在苏联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保证给予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包括有权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申诉,以保护属于他们的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家庭权利和其他权利。 y1jCg%'H 在苏联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必须尊重苏联宪法并遵守苏联法律。 )W,aN)1) H*?t^ 第三十八条 苏联对于因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与和平事业,因参加革命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因从事进步的社会政治活动、科学活动或其他创作活动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予避难的权利。 n K1Slg#U @(EAq<5{ D=A&+6B@- a Yg6H2Un 第七章 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 h6L&\~pf Si4!R+4w G{As,`{ 第三十九条 苏联公民享有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宣布并保证的全部社会经济、政治及个人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制度保证扩大权利和自由,保证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计划的执行不断改善公民的生活条件。 9R!atPz9 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权利。 p#ZCvPE;uH gMi0FO' 第四十条 苏联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即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按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获得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额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根据其志愿、才能、职业训练、教育程度并在考虑到社会需要情况下选择职业及工种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保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断发展生产力,实施免费职业教育,提高劳动熟练程度和实施新专业教育,发展职业定向和就业系统。 VD;01"#' $8)+XmsCr 第四十一条 苏联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kYE9M8s; 这一权利的保证是:对工人和职员实行不超过四十一小时的工作周,缩短一系列职业及工种的工作日和缩短夜班的工作时间;提供工资照付的每年假期和每周休息日,以及扩大文化教育和保健机构网,发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和旅游活动;在居住地点创造良好的休息条件和合理利用业余时间的其他条件。 F>SRs =_ 集体农庄庄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由集体农庄规定之。 Co9^OF-k Y Vt% 0 第四十二条 苏联公民有享受保健的权利。 T=
8 0, 这一权利的保证是:国家保健机构免费提供良好的医疗;扩大公民治疗和健身机构网;发展和完善安全技术设备和生产保健;实施广泛的防疫措施;实施环境卫生措施;特别关心年轻一代的健康,包括禁止儿童从事同学习和劳动教育无关的劳动;开展预防和降低发病率、保障公民健康长寿的科学研究活动。 (R,#a *CV h"B+hu 第四十三条 苏联公民在年老、患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去赡养者的情况下,有享受物质保证的权利。 nmee 'oEw 这一权利的保证是:对工人、职员和集体农庄庄员实行社会保险,发给临时失去劳动能力者补助金;对年老、残废和失去赡养者由国家和集体农庄发给伏抚金;安排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就业;关心老年公民和残废者;实行其他形式的社会赡养。 RN1y^` ].avItg 第四十四条 苏联公民有获得住房的权利。 Y,qI@n< 这一权利的保证是:发展和保护国家房产和公有房产,帮助合作社和个人住宅建设,在社会监督下公平分配随着实施设备完善的住宅建设计划而提供的住宅面积。以及收取价格不高的房租和公用设施费。苏联公民应当爱护提供给他的住宅。 k&M;,e3v6 np|Sy;: 第四十五条 苏联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v4a8}G 这一权利的保证是:实行各种免费教育,对青年实行普及义务中等教育,在教学同生活和生产结合的基础上广泛发展就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函授教育和夜校;对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和优待;免费发给中小学教科书;学校可用本族语言教学;为自修创造条件。 ]? c
B:} YH}'s>xZz 第四十六条 苏联公民有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 r5S[-`s; 这一权利的保证是:普遍可观赏由国家和社会保管的祖国和世界的文物;发展和在全国平均设置文化教育机构;发展电视和广播、图书出版、期刊、免费图书馆网;扩大同外国的文化交流。 ydEoC$?0 ^)/0yB 第四十七条 根据共产主义建设目标,保证苏联公民享有从事科学著作、技术创造和艺术创作的自由。这一自由的保证是:广泛开展科学研究、发明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发展文学艺术。国家创造为此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对志愿协会和创作协会给予帮助,在国民经济和其他生活领域推广各项发明和合理化建议。 ^ox=HNV 作者、发明者和合理化建议者的权利受国家保护。 ?.m bK v4!VrI 第四十八条 苏联公民有权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加全国和地方性的法律和决议的讨论和通过。 zF`0J 这一权利的保证是:可以选举和被选入人民代表苏维埃和其他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参加全民讨论和投票,参加人民监督,参加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业余活动机构的工作,参加劳动集体和居住地点的会议。 aL\PGdgO M5LfRBO 第四十九条 每一个苏联公民都有向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出改进其工作的建议并对其工作中的缺点提出批评的权利。 &N$<e(K 公职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公民的建议和申诉,作出答复并采取必要措施。 %:f&.@'r 禁止对批评实行打击报复。对批评实行打击报复的人要追究责任。 lf`{zc r: etQCzYIhn 第五十条 为了适合人民的利益以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保障苏联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 MVpGWTH@F 实行这些政治自由的保证是:为劳动人民及其组织提供公共场所、街道和广场,广泛发布消息和提供利用报刊、电视及广播的机会。 dohA0 w0 M>[ 4 第五十一条 为了适应共产主义建设的目标,苏联公民有结成有助于发挥其政治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他们各种利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EgEa1l!NSQ 保证社会组织有顺利执行其章程规定的任务的条件。 : g7@PJND ;DQ ZT 第五十二条 保障苏联公民有信仰自由,即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举行家教仪式或者进行无神论宣传的权利。禁止利用宗教信仰挑动敌对情绪和仇恨。 GhAlx/K 在苏联,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 R3f89 L?b~k= 第五十三条 家庭受国家保护。 B&M%I:i 男女根据自愿结婚;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完全平等。 ql Ax 国家关心家庭,办法是建立和发展广泛的保育机构网、组织和完善生活服务和公共饮食业、发给生育补助金、对多子女家庭给予补助金和优待,以及对家庭给予其他补助和帮助。 Qab>|eSm $j%'{)gK 第五十四条 苏联公民有人身不可侵犯的保障。任何公民非经法院决定或者检察长批准,不受逮捕。 \k7"=yx RXMISt3+{y 第五十五条 苏联公民有住宅不可侵犯的保障。没有合法理由,任何人都无权违背住户的意志进入住宅。 ,C\i^>= tH@Erh|% 第五十六条 公民个人生活,通信、电话和电报的秘密,均受法律保护。 df8k7D;~e YR\fa Vk 第五十七条 尊重人格、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的义务。 u= *FI 苏联公民有荣誉和尊严、生命和健康、个人自由和财产受法院保护而不受侵犯的权利。 3GYw+%Z] olB.*#gA 第五十八条 苏联公民有对公职人员、国家机关和社会机关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控告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予以审理。 .|KyNBn 对公职人员违犯法律、擅越权限、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控告。 ;$, U~ 0 苏联公民对于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非法行动造成的损失,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L tO!umM G{~J|{t\yz 第五十九条 权利和自由的实施同公民履行自己的义务是不可分的。 5+4IN5o]= 苏联公民必须遵守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无愧于苏联公民的崇高称号。 tn\yI!a 5X:AbF 第六十条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苏联公民的义务和荣誉,是在他所选择的有益于社会的活动领域从事诚实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脱离有益于社会的劳动,是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原则不相容的。 Pjf"CW+A PudS2k_Qv 第六十一条 苏联公民必须保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同盗窃和浪费国家和公共财产的行为作斗争,爱护人民财产,是苏联公民的职责。 G6Axs1a 侵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人要依法制裁。 E:_ZA 4d4ZT?V[ 第六十二条 苏联公民必须保护苏维埃国家的利益,促进其实力和威信的加强。 Bpo4?nCl} 保卫社会主义祖国是每一个苏联公民的神圣职责。 d UE,U= 背叛祖国是对人民的极大犯罪。 V;VHv=9`o [C 7^r3w 第六十三条 在苏联武装力量中服兵役是苏联公民的光荣义务。 f].h^~.q 5+0gR
&|j 第六十四条 尊重其他公民的民族尊严,加强苏维埃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友谊,是每一个苏联公民的职责。 ](]i 'fE> dw>C@c#" 第六十五条 苏联公民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对反社会行为毫不妥协,全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y%$AhRk*U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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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六十六条 苏联公民必须关心子女教育,教育他们参加有益于社会的劳动,把他们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名副其实的成员。 KJUH(]>F 子女必须关心父母,并给予帮助。 D(op)]8 AEI>\Y 第六十七条 苏联公民必须爱护自然,保护自然财富。 x3=A:}t8 H064BM 第六十八条 关心保护古迹和其他文物是苏联公民的义务和职责。 ]Jg&VXrH _IHV7*u{; 第六十九条 促进发展同其他国家人民的友谊和合作,促进维护和加强普遍和平,是苏联公民的国际主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