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 0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 S-NKT(H)c 主体105(2016)4月20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令第1113号通过 ZEYT17g] `A_CLVE 第一章基础 %wzDBsX 第一条(目的) _0Qp[l- 为采取严厉措施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增强金融情报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保障国家金融体系的健全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法。制度和经济发展。 9w9[0BX# E_[|ZrIO&* 第二条(定义) MqDz cB] 为本法的目的: rVB,[4N 0Ihp`QGU: 洗钱是指通过交易非法财产使其看似来自合法来源的犯罪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U-&dn%Sq ;'~U5Po8 1) 明知该财产为非法活动所得而转让或转换财产,以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来源, 6vAq&Y{JB' 2) 取得、占有或使用财产,或隐瞒或掩饰其真实性质、来源、位置、处置、移动或所有权或与此类财产有关的权利,明知此类财产是非法活动的收益, ]%>7OH' 3) 企图实施 1) 和 2) 所定义的罪行,以及参与通过协助、教唆、协助和辅导该委员会作为共犯,以及 0K<y
} 4) 协助任何参与实施 1)、2) 和 3) 所定义的非法活动的人逃避其法律后果。 hd^?mZ mnh>gl!l 2. 资助恐怖主义是指通过实施下列行为支持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 M_lQ^7/ >x]b"@Hkw 1)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收集或提供财产,以供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个人用于实施恐怖行为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H<![Z1*r 2) 收集或提供财产明知合法或非法来源的财产将全部或部分被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个人用于恐怖或任何其他目的的财产, DO`
K_B 3) 企图实施,或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1) 和 2) 所定义的罪行,以及通过协助、教唆、协助和辅导委员会作为从犯参与犯罪,以及 |`B*\\ 1 4) 协助任何参与实施 1)、2) 和 3) 所定义的非法活动的人逃避其法律后果。 :m#[V7 P/6$T2k_ 3.上游犯罪是指任何由此产生的收益可能成为洗钱对象的犯罪,包括以下行为: Xn@\p5< <=[,_P6| 1) 参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和敲诈勒索, T a8;
2) 恐怖主义,包括资助恐怖主义, Wn6~x2 LaV 3) 贩卖人口和偷运移民, !W4A9Th 4) 性剥削,包括对儿童的性剥削, +m8CN(c 5) 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R/Y9t8kk 6) 非法武器贩运, f3El9[ 7) 非法贩运被盗和其他货物, 7}>Zq`]~ 8) 腐败和贿赂, R9@Dd 9) 欺诈, FOV%\=Hl 10) 伪造货币, W5z<+8R 11) 产品的伪造和盗版, )WuU?Tn& 12) 环境犯罪, <#/r.}.x 13) 谋杀,严重人身伤害, awxzP*6 14) 绑架、非法拘禁和劫持人质, ,j E'd'$ 15) 抢劫和盗窃, HI&N&a9C 16) 走私, }tJRBb 17) 税收犯罪, T;!: A 18) 敲诈勒索, (cAWT, 19) 伪造, oM\b>* 20) 盗版,
RdaAS{>Sk 21) 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以及 tUU`R{=( 22) 构成朝鲜刑法中上游犯罪的其他犯罪。 Hz~?"ts@; x8x8T$ 4.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实施任何上游犯罪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或获得的任何财产; u5zL;C3O I8~ .Vu2 5. 财产是指各种资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形或无形的,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以及证明对此类资产的所有权或权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 Zq1ZrwPF ?&A)%6` ~ 6.报告机构是指提供银行、保险、审计、货币兑换、贵金属和宝石购买、赌场、公证和律师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他们有义务提交有关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报告; @`t#Bi9 O=m_P}K 七、客户是指与报告机构有交易往来的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 HEh,Cf7`' 7~& 8. 受益所有人是指代其进行交易的人,包括对机构、企业或组织行使最终有效控制权的人; @D1}). }% 2hBl/ 9. 可疑交易是指由身份可疑的人进行的交易,以及涉及涉嫌犯罪所得或与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财产的交易; goBl~fqy0 w{TZN{Y 10、大额交易是指客户以现金、非现金、不记名票据或贵金属、宝石交易,金额超过主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qw?#~"Ca. Bu_/yKW 11. 冻结是指在主管机构采取的行动的基础上并在其有效期内禁止转移、转换、处置或移动涉嫌参与非法活动的任何财产或工具; $1lI6 =
, :x88 12. 金融情报机构是指负责接收、收集和分析与上游犯罪、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和其他信息,并将分析结果传播给有关机构的机构; 和 M~/7thP{ l ld,&N8 十三、监督管理机构是指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以及其他对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具有监督管理权的机构。 11Sflj i82sMN1jl7 第 3 条(AML/CFT 工作中的原则) >1uo5,wrF 反对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贯政策。 f4[fXP;A 国家建立高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确保所有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本法,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9=X*'BO oE/g)m% 第四条(国家协调委员会) E/+H~YzO 设立国家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全国反洗钱工作,促进与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KTLq~Ru 国家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有关条例规定。 @ByD= B}S!l>.z 第五条(适用范围) 3lr9nBR 本法适用于朝鲜境内的一切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 B\^myg4 QiO4fS'~W I
"Qf};n 本法也适用于与朝鲜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的外国法人和个人。 T<XGG_NOl d ? Uj3G @>:V? 第六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8[v9|r 本法未规定的有关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W3Gg<!*Uo b^s978qn# 第二章报告机构 v\lhbpk 第七条(报告机构的义务) }OZut!_ 及时报告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是 AML/CFT 工作的重中之重。 8`g@
)]Iy 报告机构应当忠实履行本法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义务。 Yx#?lA2gx l$_q#Kd 第8条(CDD措施) <9f;\+zA 在下列情况下,报告机构应采取 CDD 措施: ={~?O&Jh J)o.@+Q} 1. 客户希望开立账户或建立其他业务关系; r7|_Fm Qf 2. 客户希望更改其身份数据; n0)0"S|y1 3. 永久或临时客户希望进行超出主管机构规定门槛的交易; #dO8) t 4. 怀疑客户或交易与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 _EHz>DJ9 五)对此前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存有疑虑的。 Odn`q= k|uW~I) 第九条(获取客户和受益人信息) M9~eDw'Pr 报告机构应从客户处获取以下数据: r{LrQ fhwJ 1. 客户为朝鲜公民或外国人的公民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的详细信息; +9 gI^Gt 2. 客户是机构、企业或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办事处地址、联系地址、控制结构和负责人姓名; ?`T0zpC 3. 由代理人进行交易时,代理人的身份和授权内容; M$J{clr 4. 受益所有人为朝鲜公民或外国人时的身份证明资料; XS#Jy
n (五)受益所有人为事业单位、企业或组织的,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联系地址及控制结构; Z01BzIsR 6. 其他可能需要的识别数据。 KYw~(+gHv2 '0b!lVe 第十条(身份资料验证) a%nksuP3 报告机构应向有关机构提出要求,核实从客户处获得的身份资料。 t .\<Q#bN# oz8z%*9( 第十一条(业务关系的持续尽职调查) U~3uu&/r 报告机构应在整个业务关系过程中持续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客户进行的交易与其对客户的了解、业务概况和资金来源一致。 v;6O# ta' &,*G}6wa;& 第十二条(需要特别监控的交易) Q'
b@5o 报告机构应特别注意: srL|Y&8 p FT'2J 1. 任何复杂、异常或大额交易; 4e`GMtp 2. 任何没有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交易方式; fI<|]c}P&J 3. 通过使用新技术或商业惯例进行的交易; r<MW8 4. 不包含完整受益人信息的交易; "kb[}r4? 5. 客户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多次交易,总金额超过主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9N[(f-` (六)与报送机构在执行鉴定程序过程中没有面对面接触的人员发生的交易;7.与 uy'I#^Bt 没有足够的 AML/CFT 系统的国家的机构或个人的业务关系和交易。 WR|n> i@m O~P1d&:L 第十三条(禁止提供服务) 7=3'PfS 下列情况下,报告机构不得提供服务: s8:-*VR9 };{Qx 1. 客户或受益所有人身份可疑; v79k{<Ln 2. 客户未如实提供所需的身份证明资料; [k~}Fe)x 3. 客户希望开立编号或匿名账户,或明显虚构名称的账户;( ]9A@iA 四)客户希望与国家依照有关规定指定的制裁对象,或者代表客户或者按照客户指示行事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2.p?gRO W _b!FQ] 第十四条(与外国金融机构的关系) xVnk]:c 金融机构与境外同行建立新关系的,应当取得有关机构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应收集有关业务性质、声誉、监督质量和内部 AML/CFT 控制的充分信息。 EN2H[i+, TKH!,Ow9A 第十五条(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 -tPia=^ 报告机构应将通过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获得的数据、账户档案、业务往来函件及其他相关数据保存至业务关系终止后至少五年。 simD<&p 报告机构应根据要求向金融情报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所有 CDD 信息和交易记录,不得无故拖延。 L.ML0H- s2Rg-:7 第十六条(建立大额或可疑交易内部报告制度) ioW&0?,Ym 报告机构应当建立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指定报告人。 4 *n4P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向报告人报告,报告人应当审查并及时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 6[x6:{^J C(Cuk4K 第十七条(报告大额或可疑交易) gI T3A*x 报告机构应当在发现大额或可疑交易后四十八小时内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对涉嫌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的交易或交易未遂,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 wjzR 8g0bQ {)`tN&\ 第十八条(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2#jBh 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n=F|bW 1ze\ U> (一)报告机构名称、地址,报告人身份、联系方式; xcHuH-} 2. 客户和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资料; QH5[}zs8 3. 交易类型和日期、账户数量和类型、交易金额、币种和交易参与方; 9B)<7JJX!J 4. 简要说明怀疑的理由;五、 #jqcUno 其他有关情况。 w|,BTM:e 8el\M/u{ 第十九条(报告方式) B0+r 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以电话方式进行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HuI?kLfj\ 没有上述通讯方式的,可以书面报告。 l/i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