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 0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 do'GlU oMC 主体105(2016)4月20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令第1113号通过 7b+6%fV wUJcmM; 第一章基础 O;3>sLgc 第一条(目的) YN5rml'- 为采取严厉措施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增强金融情报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保障国家金融体系的健全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法。制度和经济发展。 k+*u/neh =Dj#gV 第二条(定义) cH2K )~ 为本法的目的: cFX p 1<?4\?j 洗钱是指通过交易非法财产使其看似来自合法来源的犯罪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xskz)kk $%f&a3# 1) 明知该财产为非法活动所得而转让或转换财产,以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来源, MF'JeM;H 2) 取得、占有或使用财产,或隐瞒或掩饰其真实性质、来源、位置、处置、移动或所有权或与此类财产有关的权利,明知此类财产是非法活动的收益, 2&cT~ZX&' 3) 企图实施 1) 和 2) 所定义的罪行,以及参与通过协助、教唆、协助和辅导该委员会作为共犯,以及 N?8!3&TiV 4) 协助任何参与实施 1)、2) 和 3) 所定义的非法活动的人逃避其法律后果。 o)/ 0a #GFr`o0$^ 2. 资助恐怖主义是指通过实施下列行为支持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 j1<Yg,_.p <1TAw. 1)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收集或提供财产,以供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个人用于实施恐怖行为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CkgR$/{ 2) 收集或提供财产明知合法或非法来源的财产将全部或部分被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个人用于恐怖或任何其他目的的财产, #KvlYZ+1 3) 企图实施,或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1) 和 2) 所定义的罪行,以及通过协助、教唆、协助和辅导委员会作为从犯参与犯罪,以及 J<lW<:!3] 4) 协助任何参与实施 1)、2) 和 3) 所定义的非法活动的人逃避其法律后果。 'V>-QD%1 Kc\fu3Q 3.上游犯罪是指任何由此产生的收益可能成为洗钱对象的犯罪,包括以下行为: gjlx~.0d RxQ * 1) 参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和敲诈勒索, CTmT@A{ 2) 恐怖主义,包括资助恐怖主义, {{!-Gr 3) 贩卖人口和偷运移民, Dw"\/p:-3 4) 性剥削,包括对儿童的性剥削, 7zj{wp! 5) 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c &c@M$ 6) 非法武器贩运, s5.CFA 7) 非法贩运被盗和其他货物, 'Pbr
v 8) 腐败和贿赂, #5uOx(> 9) 欺诈, BnY&f 10) 伪造货币, #<xm. 11) 产品的伪造和盗版, #O&8A 12) 环境犯罪, k;Y5BB 13) 谋杀,严重人身伤害, \{NO?%s0p 14) 绑架、非法拘禁和劫持人质, /x *3}oI 15) 抢劫和盗窃, (cO:`W6. 16) 走私, "<gOzXpa 17) 税收犯罪, 7d\QB(~ 18) 敲诈勒索, 3OB"#Ap8< 19) 伪造, -Lg
Ei3m 20) 盗版, C,eu9wOT 21) 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以及 @2#lI 22) 构成朝鲜刑法中上游犯罪的其他犯罪。 dc'Y`e R.3q0yZ
wF 4.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实施任何上游犯罪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或获得的任何财产; qxc[M8s -nwypu 5. 财产是指各种资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形或无形的,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以及证明对此类资产的所有权或权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 # f\rt
n=q76W\ 6.报告机构是指提供银行、保险、审计、货币兑换、贵金属和宝石购买、赌场、公证和律师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他们有义务提交有关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报告; N$tGQ@ -'Mf\h8 七、客户是指与报告机构有交易往来的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 cZ3v=ke^ NxILRKwO 8. 受益所有人是指代其进行交易的人,包括对机构、企业或组织行使最终有效控制权的人; ia?
c0xL !<F3d`a 9. 可疑交易是指由身份可疑的人进行的交易,以及涉及涉嫌犯罪所得或与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财产的交易; fV~[;e;U. \b>]8Un" 10、大额交易是指客户以现金、非现金、不记名票据或贵金属、宝石交易,金额超过主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6L~n.5B~o q,%st~ 11. 冻结是指在主管机构采取的行动的基础上并在其有效期内禁止转移、转换、处置或移动涉嫌参与非法活动的任何财产或工具; ?q [T 0*v2y*2V 12. 金融情报机构是指负责接收、收集和分析与上游犯罪、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和其他信息,并将分析结果传播给有关机构的机构; 和 G!yPw:X glw+l'@ 十三、监督管理机构是指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以及其他对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具有监督管理权的机构。 \{D"
!e /mZE/>&~, 第 3 条(AML/CFT 工作中的原则) ,]D,P 反对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贯政策。 ),!qTjD 国家建立高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确保所有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本法,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5N.B|Nt QZ8IV> 第四条(国家协调委员会) )U#K 设立国家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全国反洗钱工作,促进与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xyxy`qR A 国家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有关条例规定。 s#GLJl\E_P _"{Xi2@H 第五条(适用范围) l+b~KU7~l 本法适用于朝鲜境内的一切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 }-`4DHgq {4PwLCy {.]7!ISl5 本法也适用于与朝鲜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的外国法人和个人。 u%!@(eKM- !n%j)`0M ;F Eqe49 第六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W%Fv p;\` 本法未规定的有关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z@j8lv2j1 K)P%;X 第二章报告机构 [N'h%1]\ 第七条(报告机构的义务) rT>wg1: 及时报告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是 AML/CFT 工作的重中之重。 rZpXPI 报告机构应当忠实履行本法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义务。 VtohL+ @}ZVtrz 第8条(CDD措施) %}T6]S)%u 在下列情况下,报告机构应采取 CDD 措施: D m9sL! *NQ/UXE 1. 客户希望开立账户或建立其他业务关系; !`r$"}g 2. 客户希望更改其身份数据; h
yIV.W/ 3. 永久或临时客户希望进行超出主管机构规定门槛的交易; GN>@ZdVG}# 4. 怀疑客户或交易与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 ]_$[8#kg 五)对此前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存有疑虑的。 ,fRq5"? V~ _>U} 第九条(获取客户和受益人信息) 5-A\9UC*@ 报告机构应从客户处获取以下数据: oL<St$1 e#q}F>/L 1. 客户为朝鲜公民或外国人的公民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的详细信息; qJw_ 2. 客户是机构、企业或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办事处地址、联系地址、控制结构和负责人姓名; dF2RH)Ud 3. 由代理人进行交易时,代理人的身份和授权内容; Yr|4Fl~U 4. 受益所有人为朝鲜公民或外国人时的身份证明资料; ")25
qZae (五)受益所有人为事业单位、企业或组织的,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联系地址及控制结构; D43z9z-:L 6. 其他可能需要的识别数据。 o !7va"
AOx[ 第十条(身份资料验证) e:W{OIz: 报告机构应向有关机构提出要求,核实从客户处获得的身份资料。 w2J<WC+_< t`QENXA} 第十一条(业务关系的持续尽职调查) 8b=_Y; 报告机构应在整个业务关系过程中持续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客户进行的交易与其对客户的了解、业务概况和资金来源一致。 @j/&m]6%-D TsZ@ 第十二条(需要特别监控的交易) K<J9~ 报告机构应特别注意: @%SQFu@FJ S]{oPc[7 1. 任何复杂、异常或大额交易; LIrb6g&xj_ 2. 任何没有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交易方式; @o.I ;}*N 3. 通过使用新技术或商业惯例进行的交易; >R=|Wo`Ri 4. 不包含完整受益人信息的交易; .G\7cZ 5. 客户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多次交易,总金额超过主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UCWBYC+ (六)与报送机构在执行鉴定程序过程中没有面对面接触的人员发生的交易;7.与 fXB0j;A 没有足够的 AML/CFT 系统的国家的机构或个人的业务关系和交易。 #A.@i+Zv S,=|AD 第十三条(禁止提供服务) ?@8[e9lLD 下列情况下,报告机构不得提供服务: BJ0?kX@ {GUF;V
^ 1. 客户或受益所有人身份可疑; IRbfNq^: 2. 客户未如实提供所需的身份证明资料; Y9|!+, 3. 客户希望开立编号或匿名账户,或明显虚构名称的账户;( ,z?':TZ 四)客户希望与国家依照有关规定指定的制裁对象,或者代表客户或者按照客户指示行事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V43H/hl IGN1gs 第十四条(与外国金融机构的关系) hv+zGID7 金融机构与境外同行建立新关系的,应当取得有关机构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应收集有关业务性质、声誉、监督质量和内部 AML/CFT 控制的充分信息。 y+;|Fz -F>jIgeC2v 第十五条(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 1YMh1+1 报告机构应将通过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获得的数据、账户档案、业务往来函件及其他相关数据保存至业务关系终止后至少五年。 !!y a 报告机构应根据要求向金融情报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所有 CDD 信息和交易记录,不得无故拖延。 J=yTbSN\v ~)'k 9?0 第十六条(建立大额或可疑交易内部报告制度) nj4/#W 报告机构应当建立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指定报告人。 DTs;{c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向报告人报告,报告人应当审查并及时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 c[e}w+uB eDB ;cN 第十七条(报告大额或可疑交易) ']oQ]Yx0 报告机构应当在发现大额或可疑交易后四十八小时内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对涉嫌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的交易或交易未遂,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 tnIX:6 K|@G t%Y 第十八条(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7`<~>9t. 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5Mnd%$M QS j]ZA (一)报告机构名称、地址,报告人身份、联系方式; &.ACd+Cd 2. 客户和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资料; ItCv.yv35 3. 交易类型和日期、账户数量和类型、交易金额、币种和交易参与方; %>s|j'{ 4. 简要说明怀疑的理由;五、 92-I~
!d 其他有关情况。 mA} "a<0 wNX]7wMX 第十九条(报告方式) A)KZa"EX 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以电话方式进行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C%<l(b 没有上述通讯方式的,可以书面报告。 A)~6Im S[QrS7 第二十条(保密) QCJM& 报告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jFb?b6b 报告机构向金融情报机构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或者根据需要向执法机构转送相关信息的,免予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C*lJrFpB H[|~/0?K 第二十一条(免责) YbLW/E\T 报告机构对报告交易产生的任何后果,即使证明与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无关,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Qe Z#w| Dhv3jg;lq 第二十二条(内部指引的制定与实施) y?!"6t7& 报告机构应制定和实施 AML/CFT 内部指南,其中应包含: .sA.C]f \[nut; 1. 客户接受政策; *|l/6!WM 2. 执行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以及验证和更新客户身份数据的程序; hzC>~Ub5 3. 大额或可疑交易的处理和报告程序; |&jXp%4T 4. 记录保存和保密义务; G/ 5%.Bf@ 5. 转发从金融情报机构和监管机构收到的指令并报告执行结果的程序; Aa]" 6.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合规官的职能; YoE3<[KD( 7. 对员工进行 AML/CFT 培训;八、 SY8C4vb'h 其他可能需要的事项。 -.3w^D"l 'm9` 12H 第 23 条(合规官) CH/rp4NeSy 报告机构应当为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目的任命合规官,并确保他们监督员工遵守本法、法规和内部准则的规定。 L8n|m!MOD rQ9'bCSr% 第 24 条(提供调查、监督和国际合作所需信息的义务) 8$|=P!7EO 报告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监管机构用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国际合作所需的信息。提供此类信息不应被视为违反银行保密和职业保密。 6zn5UW#q D#z:()VT( 第三章金融情报部 @lt#Nz 第二十五条(金融情报机构的隶属和地位) MY/}-*| 公安部下设金融情报室。 3mni>*q7d 金融情报机构应是一个独立运作的机构,为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目的从事金融情报工作。 /Q )\ + h1(4Ic 第二十六条(金融情报机构的义务和权力) Np)lIGE 金融情报机构有义务和权力: Qei"'~1a ]{L jRSV (一)接收、收集、分析报告机构的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将分析结果转送有关机构; ]N[ 5q=A5 2. 可以为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目的获取报告机构、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 &~w}_Fjk 3. 监控有关客户的账户,以防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与上游犯罪、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 cGD(.= 4. 制定管理信息安全性和机密性的内部规则,包括信息的存储、传播、保护和访问程序; Q7A MRrN 5. 向报告机构发布指导方针,明确其在客户识别、记录保存和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的义务;六、 h7 I{
4 按照对等原则与国外同行交换信息。 yppo6HGD ;=UsAB] 第二十七条(金融情报机构官员的保密义务) c:g'.'/* FIU 官员应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其用于 AML/CFT 以外的目的。 5M_H
NWi4 即使在退休、转岗或在金融情报机构内停止工作后,也不得披露。 {_dvx*M kNL\m[W8$ 第二十八条(数据库) ,Lt[\_ 金融情报机构应建立一个数据库,包含有关大额或可疑交易、上游犯罪、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信息,并定期更新,以确保业务分析的最大有效性。 d5l UGRg [8*)8jP3 第四章 监督管理机构 39jG8zr=Z[ 第二十九条(金融监督局的职权) RrgGEx 金融监管局有义务和权力: vcd\GN*4f l@:0e]8|o 1.监督和确保报告机构遵守本法的要求; *9i{,I@ 2. 制定并向有关机构发布实施本法的规则或指南; [SW_C 3. 有权要求报告机构提供与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有关的任何信息,并与有关机构交换数据; #89!'W (四)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举报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构给予相应处分; s9d_GhT%- 5. 确保报告机构遵守员工针对 AML/CFT 目的的培训要求;和 \|ao`MMaD< 6. 与国外同行就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信息交流等工作开展合作。 >OK^D+v"j KY N0 第三十条(海关的职权) b u"!jHPB 海关发现跨境旅客携带超过规定限额的货币、不记名票据或者贵重金属、宝石的,应当进一步询问其来源和用途。 yOKI*.} 发现上述物品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应当扣押或者没收。在此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发生的事件应报告给金融情报机构。 &"q=5e2 &VcV$8k 第三十一条(执法机构的义务和权力) -!9G0h&i| 执法机构有义务和权力: o`RKXfCq W}1
;Z(.* 1. 侦查和调查上游犯罪、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 bJ;'`sw1 2. 查明和追查被没收或涉嫌与犯罪所得有关的财产; K4);HJ|= 3. 采取冻结、扣押等临时措施,防止对被没收或涉嫌与犯罪所得有关的财产进行交易、转让或处分; ,?XCyHSgWW 4. 有权要求金融情报机构、举报机构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调查上游犯罪、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所需的信息;和 [fIg{Q 5. 与外国同行就上游犯罪、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调查目的交换信息提供合作。 7[wieYj{ ;S*}WqP, 第五章国际合作 >"<Wjr8W!$ 第三十二条(国际合作原则) 8sCv]|cn 国家本着平等互利、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加强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在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忠实履行朝鲜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8JD,u qjc4.,/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机构) ]0\MmAJRn 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就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合作,由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金融监管局和其他主管机构根据国内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 o8vug$=Z CWS4lx 第三十四条(国际合作的种类) t()c=8qF|u 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金融监管局等主管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司法互助、冻结或没收财产、引渡、信息交换等方式,加强与境外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合作。 4H<lm*!^ 国际合作的程序和方法由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 4'Zp-k?5` ri.I pRe 第 6 章 制裁和投诉 dq[xwRU1 第三十五条(财产被冻结、扣押、没收) V470C@ 下列财产,应当冻结、扣押、没收: Hq 188< DFTyMB1H 1. 被清洗的财产; "g#i'"qnW 2. 用于或拟用于洗钱或上游犯罪的收益或工具; as_PoCoss 3. 为资助恐怖主义、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个人所得、用于或拟用于资助的财产;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