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也有权制定大幅克减公职人员自由权利的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不过是刑法、刑事诉讼等方面法律,有权制定这些法律不能证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大幅克减公职人员自由权利的法律。”。按照这种逻辑,任何国家的立法机关都能针对任何人制定大幅克减其基本权利的法律,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不能制定刑法、刑诉法。实际上,全国人大限制公民基本权利要受很多限制的,首先是受宪法本身的限制,包括受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限制。因此,我国宪法不允许出现“大幅克减”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大幅克减”基本权利的主张违背宪法学者的职业逻辑。我们注意到,《另》文作者也说到,在“大幅克减”基本权利的同时,“仍然应当保持一个合理的限度。”也就是说,这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剥夺光,得留一些,所留下的即基本权利被“大幅克减”后的余数。可这缓和不了作者言论违反宪法学者职业逻辑的性质。《另》文这里所说的“权利克减”,完全没有宪法根据,也完全与“权利克减”本身有效保障基本权利的精神和绝对不延伸到刑事法领域的禁忌水火不容。
X_+`7yCi"x 3.《另》文全文的一大重点,是证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前引文字表明,作者把超越宪法列举的职权范围设立新的国家机关称为“灵活性”,认为“这个灵活性体现的正是人民主权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这个主张违背国家机关宪法无授权不可为常识,实属猛拆限制权力的栏杆,这种行为违背宪法学学科定位和历史潮流、助推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从党的领导与全国人大的关系看,这套说法相当于证明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要求过时无效。
>BMJA:j 回到前面检察官、律师和刑庭法官那个比喻,按宪法学者职业逻辑的要求,学者的定位不应该是律师,尤其不应该是检察官,而应该相当于法官。可是,《另》文在所有场合,都是检察官的自我定位。换句话说,其作者在所有场合的主张都是拆除限制权力的栏杆、放纵权力和压缩、减损公民基本权利,反对平等保护。这显然违背了宪法学者应该遵守的职业逻辑,其行为性质与刑庭法官老是同检察官立场和态度完全一致性质相同。
,ZV<o!\ PV(bJ7&R 四、总结
cQzd0X : RnjcnR 鉴于以上事理,现可做几点总结:(1)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立法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应属不可动摇的法学、宪法学基本常识,应该尊重。这可能是宪法学认知和价值的双重底线,守不住这个底线,宪法学恐怕就没法做。那时如果硬着头皮做,就几乎肯定会与民主法治和基本人权保障的要求反其道而行之。(2)学术规范不能马虎,否则宪法学者很难对宪法学教学和研究事业做贡献。职业逻辑尤其重要,坚守职业逻辑是宪法学者取得学术成就的重要保障,也是自己被社会和同行接纳的重要前提。更重要的是,法学者、宪法学者遵循职业逻辑,还是国家、社会形成健全法治秩序和宪法秩序的要求。(3)不赞成轻易修宪的观点本身是有道理的,但应该对修宪主张中的刚性需求和柔性需求做鉴别。
jpZX5_o 注释:
oh%T4$ *本文为2014 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批准号14ZDA014)的中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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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松山:《另一种观点:监察法(草案)在宪法上总体是站得住的》、《制定监察法,建议慎重研究修宪与否的利与弊》,分别刊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11月17日和12月1日的微信公众号。
!Qjpj KRy [2] 参见童之伟、殷啸虎主编:《宪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26页。
HnUM:-6 [3]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3页。
U }MU>kzb [4] 郑贤君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c)#b*k,lw< [5] 韩大元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页。
+`u]LOAyP= [6]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编:《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73-778页。
M:6H%6eT [7]如《宪法》第102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又如《宪法》第102条中规定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03J,NXs [8] 参见童之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AzgM[I [9] 同上注,童之伟文。
0aSN8 [10]陈瑞华:《评监察法草案存在的七大问题》,搜狐网
http://www.sohu.com/a/203103802_260282.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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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11] See Jerome A. Barron and C. Thomas Dienes, Constitutional Law, Weat Academic Publishing, 2013, pp295-365.
IE: x&q`3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
*:\-:* [13]韩大元:《监察法(草案)》缺乏宪法依据》,爱思想网,
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707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月9日。
X}0NeG^'O [14] 童之伟:《将监察体制改革全程纳入法治轨道之方略》,载《法学》2016年第12期。
Kl{2^q> [15]郑玉波著:《法谚》(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o DPs xw [16] 《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