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制度
TcauCL ` *$^rQS 第一条
E36<Wog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巩固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
yc_(L-'n (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捷克斯洛伐克两个平等的兄弟民族的统一国家。
dbB2/RI (三)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属于世界社会主义体系,它为争取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保障全世界的持久和平而努力。
!xj >~7 h+R}O9BD 第二条
4JU#3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劳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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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h (二)劳动人民通过由他们选举,受他们监督并对他们负责的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BL]!j#''KE (三)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人民的代表机关是:国民议会,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是由它们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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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d (四)代表机关和一切其他国家机关在自己的工作中要依靠劳动人民的首创精神,要依靠劳动人民及其组织对自己工作的直接参加。
e7]IEBbX2O vQc>jmS+n 第三条
5\:#-IYJ (一)选举各级代表机关的选举权是普遍、!平等和直接的并实行秘密投票。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凡年满二十一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
qW?^_ (二)代机关的成员一一议员——有义务同自己的选民保持经常联系,重视他们的意见,向他们报告自己的工作并向他们报告自己所在代表机关的工作。
K~x G+Kh (三)任何代表机关的成员根据自己选民的决定可随时辙换。
+\"@2mOH{+ "y_$!KY% 第四条
@2YO_rL[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队伍中最积极和最有觉悟的公民的志愿的战斗联盟,是社会和国家的领导力量。
azj<aaH ]r'b(R; S 第五条
Z TjlGU ` 为了开展共同活动、全面和积极参加社会和国家生洁,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劳动人民可以组成志愿的社会组织,特别是革命工会运动,合作社组织,青年组织,文化、体育和其他组织;国家机关的某些任务将逐步转交给社会组织。
Vn=J$Uv0 x03G Jy5 第六条
4)/tCv 由各社会组织组成的捷克人和斯洛伐克入的民族阵线,是在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领导下的城乡劳动人民联盟的政治体现。
)Qw|)='- 3j]La 第七条
wUh'1D<(r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它排除任何人剥削人的形式。
&XrF#s (二)社会主义生产体系中的生产资料业已社会化,对全部国民经济己实现计划管理,它在全体公民自觉合作下保持生产的蓬勃发展和劳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D;BFl(l (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是造福于社会,同时又造福于劳动者自己的劳动。
cvn,&G-` hCQ{D|/ 第八条
[M FV:Z (一)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具有两种基本形式: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国民财产)和合作社所有制(人民合作社财产)。
je_77G(F (二)国民财产主要是指:矿藏和基本动力资源;主要森林、水流和天然医疗资源;工业生产、公共运输和邮电设施;金融和保险机构;广播、电视和电影;以及最重要的社会设施,如国民保健机构、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等。
q^"P_pV\ (三)加入共同合作经营的土地归统一农业合作社共同使用。
*Ty>-aS1 =1VY/sv 第九条
CSt6}_c! 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范围之内,允许建立在个人劳动之上和不剥削他人劳动力的小规模私有经济。
hYb!RRGn G5TdAW 第十条
m4>v S (一)公民对消费品的个人所有.特别是对个人和家庭所需的物品,家庭住宅以及劳动所得的积蓄,不受侵犯。
{;f`t3D (二)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受到保障。
@<>](4D '9{H(DA 第十一条
Qy0bp;V/ (一)国家建立经济组织,特别是国营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国家委托它们管理一部分国民财产。
I BES$[ (二)劳动农民进行共同的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的志愿联合组织是统一农业合作社。国家全面支持它们的发展,并在先进科学技术的基础上有效地帮助合作农民发展社会主义农业大生产。国家根据社会的利益也支持其他人民合作社的发展。
pC_2_,6$ (三)国家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经济活动应在彼此协调中发展,并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以管理。同时,要使劳动人民及其社会组织,特别是革命工会运动,在最广泛的范围内系统地参加各级管理并发挥它们的首创精神。
&b"PjtU.X fCx~K' UWn 第十二条
GrVvOJr (一)整个国民经济要以劳动人民最广泛地积极参加制定和实施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为指导方针。
IL YS:c58= (二)通常以五年为期的发展国民经济和文化的计划以法律形式公布,它是该时期中各国家机构和经济组织制定计划应遵循的基础。
OFQsfW3O (三)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每年制定国家预算,以法律形式公布。
6CY_8/:zL X k<X:,T 第十三条
dkG-Yz~ (一)一切组织与全体公民,不论在完成发展国民经济国家计划的何种任务时,都应尽最大的力量,发挥最大的主动性,最好地完成任务。
n;v8Vc' (二)一切经济组织应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长期计划,为自己的工作系统地创造物质技术与组织前提,以便能够完成自己的任务。
dH#o11[ c6BaC@2 第十四条
_ F@>?\B (一)国家把它的全部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引向这一目标
P1T LH2) (二)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全面发展生产,以保证社会主义社会的充分发展,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特别要为消除体力和脑力劳动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基本差别创造前提。
i]8zZRe (二)捷克斯格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世界社会主义体系其他国家的同志式的合作能够使上述目标实现。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系统地发展和巩固这一建立在同志式相互帮助和国际社会主义劳动分工基础之上的合作。
_Xsn1 G]QD6b9~ 第十五条
p1J%= (一)国家实行这样的经济、卫生、社会与文化政策,以便在生产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逐步缩短劳动时间的同时,不断地发展全体人民的体力和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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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二)国家关心美化自然并全面地保护自然,保护祖国的自然美景,以便为人民的幸福生活创造日益丰富的自然资源,为增进劳动人民的健康,恢复其体力创造适宜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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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cjPX( 第十六条
?|N:[. (一)捷克斯洛伐克的全部文化政策,教育的发展,训练和教学都要遵照科学世界观、马克思列宁主义,并同人民生活和劳动紧密相结合的精神进行。
KXicy_@DC` (二)国家同各社会组织一起,全力支持科学和艺术的创造活动,努力不断扩大和加深劳动人民的教育文化水平;使他们积极参加科学和艺术的创作,并注意使科学艺术创作的成果为全体人民眼务。
$sGX%u (三)国家和各社会组织系统地致力干消除人们意识中的剥削社会的残余。
Tg{d#U_qB #V4_. t#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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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q (一)全体公民和一切国家与社会组织在其整个活动中应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注意在社会生活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
8Ln:y'K (二)各社会组织在完成社会使命的同时,应引导公民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社会主义的共同生活准则,并努力预防和制止对它们的破坏。
@@SG0YxZ vlEd=H,LT 第十八条
{P1W{| (一)社会和国家的中央管理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劳动人民积极参加管理并发挥他们首创精神的情况下,应同下级机关的广泛职权和责任合理地结合起来。
li/IKS)e$ (二)在劳动人民的社会中,在科学世界观的基础上,科学成果被充分地应用于社会的管理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计划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