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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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FuHV 第一百二十三条
A`|Z2 根据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管理制度,人民委员会分为:
RK7vR~kf< 地方的;
v|\<N!g 县的;
X#625h 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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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2; 'VgdQp$L$ 第一百二十四条
}]dK26pX (一)人民委员会在其选区内执行各方面的公共管理工作,特别是一般内务管理、管理文化和教育工作、劳动保护以及卫生和社会福利工作;并按照特别规定管理财政。
Vrwy+o>:X (二)其他机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和根据法律,才能进行公共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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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1D U8f!yXF' 第一百二十五条
nFRU-D$7 人民委员会作为统一的人民管理机关,其主要任务如下:
[#+yL 维护和加强人民民主制度;
YY!Lv:.7> 共同合作,完成国防任务;
iD;pXE{2s% 维护人民的安全;
nRP|Qt7> 支持维护和扩大国民财产;
].=~C"s,a 参加制定和执行统一的经济计划,在统一经济计划的范围内计划和管理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为工农业的正常生产保证前提条件和关心供应工作和对居民的食品供应;
h=:*cqp4 关心国民的健康;
% oPt],> 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法律问题,特别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刑事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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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M FU{$oCh/5 第一百二十六条
d|P,e;m- (一)人民委员会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靠人民的直接参加和主动性,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委员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要对人民负责。
0_!')+ (二)人民进行监督以及此项责任的履行由法律规定。
I:~KF/q K-_XdJ\ 第一百二十七条
cRR[ci34k (一)人民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由法律规定。
vbo|q[z (二)人民委员会选举的条件,选举法的行使及其委员选举的程序,均由法律规定。
SJseP_- 8R3x74fL 第一百二十八条
*En29N#a{ 人民委员会委员就职时,应宣读如下誓词:“我以至诚忠于人民和共和国,我要以自己的行动来维护和加强人民民主制度,遵守法律和法令。
x.5!F2$ (二)拒绝宣誓或附有条件的宣誓本身就意味着丧失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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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 cst}/8e 第一百二十九条
+ESEAi91 (一)人民委员会的组织原则及其活动和管理原则由法律规定。
h/)kd3$*' (二)共和国首都的人民管理组织,由特别法律规定。
{;z{U;j >9WJa 5{ 第一百三十条
(-<s[VnXP (一)全部公共管理工作应以合理地分权办法实行之。
>i6sJ)2?> (二)人民委员会从事的具体的和地方的工作应分级这样来安排,以便使人民委员会能够及时和合理地解决公共管理的所有具体和个人问题,但应以不涉及上级机关的利益为条件。
Q9i&]V[` GnX+.uQL| 第一百三十一条
k-:wM`C (一)人民委员会应遵守法律和法令,为了统一行使公共管理权和统一的国家政策,要重视上级机关的训令和指示。
w^AY= Fc (二)人民委员会的下级组织要服从人民委员会上级组织的领导。
}9Th` (三)人民委员会要服从政府行政机关和执行机关的领导,特别要接受内务部长的领导。
#8Bs15aV TFfV?rBI 第一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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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委员会可以被解散,特别在它不完成任务或它的活动威胁到公共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时。
`l#|][B)g$ (二)人民委员会的新选举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宣布。
5Kadh2nz & bKl(, 第一百三十三条
$#ve^.VHv 人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应在公营经济的范围内并根据统一经济计划的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以便使人民委员会能正常地完成自己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