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完善党内自我监督机制——监督活动的关键 x-<dJ}` qJ@?[|2R 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有责任监督党和政府官员的权力与行为,对党的组织及党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为此,列宁及其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具体做法是:
$c-3Q|C P7b2I=t (1)提升党的监督机构的法定地位。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与中央委员会完全平行的机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列宁向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建议,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监察委员,“当选者也像中央委员一样,应该经过党的资格审查,因为他们也应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注:列宁:《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4页。)。列宁指出,中央监察委员会并不从属于中央委员会,而是与中央委员会完全平行的机构,享有同中央委员会平权的地位,党的中央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不得互相兼任。中央监察委员有权参加政治局的任何会议;有权审查政治局的任何决定和文件;有权在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会议上向任何人提出质询,“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中央委员”,都不能“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注:列宁:《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7页。)。对此,有人担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平等会导致党内出现分裂。列宁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我们的社会制度内并不存在必然发生这种分裂的基础”(注:列宁:《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7页。),这一切归根到底取决于“工人和农民这两个阶级的合作”(注:列宁:《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7页。)。
he Wb(E& fVM%.` (2)保障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与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相一致,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的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不受同级党委的管辖;各级党的监察委员有权出席同级党委的一切会议和本级党组织的一切其他会议并有发言权;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撤销,二者不能协调时,提交同级党代表会议或上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上述规定,写入了1922年8月俄共(布)第十二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新党章。
y^Lw7 KB5{l%> 这些都说明,列宁很重视执政党自身的自我监督,中央监察委员会被赋有特别权力,并以党的章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党的监察委员会拥有并确能独立行使对同级党组织及其领导者的参与权、检查权、质询权、纠错权、否决权、查处权等基本权力。这一切不仅对于当时苏维埃俄国加强党内监督、搞好民主法制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我们当前搞好党内监督、建立有效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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