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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勋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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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勋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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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列信徒
华约政协主席团第一副主席兼纪律监察委员会书记 苏共中央第一书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部长会议主席 国防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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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勋章条例》
(1981年11月20日)
第一条 (授勋事由)
中华民国人民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得授予勋章。
为敦睦邦交,得授予勋章于外国人。
第二条 (勋章种类)
勋章分左列五种:
一、采玉大勋章。
二、中山勋章。
三、中正勋章。
四、卿云勋章。
五、景星勋章。
第三条 (采玉大勋章)
总统佩带采玉大勋章。
采玉大勋章得特赠外国元首,并得派专使赍送。
第四条 (授予中山勋章情形)
有左列勋劳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勋章,由总统亲授之:
一、统筹大计,安定国家者。
二、翊赞中枢,敉平祸乱者。
三、其他对于建国事业有特殊勋劳者。
第五条 (授予中正勋章情形)
有左列勋劳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勋章,由总统亲授之:
一、对实践三民主义有特殊成就者。
二、对反共建国大业有特殊贡献者。
三、对复兴中华文化有特殊表现者。
四、对实施民主宪政有特殊勋劳者。
第六条 (公务员授予卿云勋章、景星勋章情形)
公务人员有左列勋劳之一者,得授予卿云勋章或景星勋章:
一、于国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制度之设施,著有勋劳者。
二、于国民经济、教育、文化之建设、著有勋劳者。
三、折冲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贡献卓著者。
四、宣扬德化,怀远安边,克固疆圉者。
五、办理侨务,悉协机宜,功绩卓著者。
六、救助灾害,抚绥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维持地方秩序,消弭祸患,成绩优异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职十年以上,成绩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贤劳卓著,迭膺功赏者。
第七条 (非公务员授予卿云、景星勋章情形)
非公务人员有左列勋劳之一者,得授予卿云勋章或景星勋章:
一、有专门发明或伟大贡献,有利国计民生者。
二、创办救济事业,规模宏大,福利社会者。
三、在国内外兴办教育、文化事业历史深长,足资模范者。
四、保卫地方,防御灾害,屡著功效,足资矜式者。
五、经营企业,辅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六、学识渊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七、致力国民外交,贡献卓著者。
第八条 (外国人授予卿云、景星勋章情形)
外国人有左列勋劳之一者,得授予卿云勋章或景星勋章:
一、抑制强暴,伸张正义,有利我国者。
二、宣扬我国文化,成绩昭著者。
三、周旋坛坫,有助我国外交者。
四、促成其政府或人民,与我国以物资上或精神上之援助者。
五、对于我国建设事业贡献卓著者。
六、创办教育或救济事业,有功于我国社会者。
第九条 (其他应授勋情形)
凡有勋劳于国家社会,为前三条所未列举而确应授予勋章者,亦得比照前三条之规定行之。
第十条 (勋章分等)
采玉大勋章、中山勋章、中正勋章均用大绶,卿云勋章、景星勋章得依勋绩分等,并以大绶、领绶、襟绶附勋表及襟绶区别之。
勋章式样及图说,依附表之规定。
第十一条 (勋章分等及授予人)
卿云勋章及景星勋章,依勋绩分等:属于一等者,由总统亲授之;其余各等,发交主管院或递发该管长官授予之。
受勋人在外国者,得递发大使馆公使馆或领事馆授予之。
授予勋章,应附发证书。
第十二条 (授予勋章之晋等)
授予勋章,得因积功晋等,并得加授别种勋章,但一人不得同时授予两种勋章。
第十三条 (勋绩之审核)
勋绩之审核,由稽勋委员会行之。但总统特赠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军人授勋)
陆海空军军人之授勋,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条 (褫夺公权者缴还勋章证书)
因犯罪褫夺公权者,应缴还勋章及证书。
第十六条 (施行细则)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内政部、外交部、侨务委员会及铨叙部会同定之。
第十七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马克思主义没有国界,但每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有自己的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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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9-11-21 20:04 |
[楼 主]
雨水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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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套的照片就好了,帖子不错,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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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13-02-19 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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