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正耘 |
2008-12-14 19:59 |
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以及两国在历史友好关系的前提下,经近期以来的双方互访,以及高端对话,经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最高领导人locknet以及朝鲜政治局的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RJhafUJ zH :)=>,XwL8 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遵从华沙条约各项原则与规章,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持久的合作关系. SR8)4:aKW l\t\DX"s_ 三。在社会主义阵营内,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蒙古的独立与历史事实立场. R q
|,@ YDxEWK< 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相信,两国建交将更有益于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友好与发展。使一向友好相处的蒙朝关系向着新台阶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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