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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列信徒 2008-10-03 15:52
是苏联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苏维埃国家制定,用以加强苏联武装力量体制的原则和样式,规定军人服役制度,调整武装力量中各军事指挥机关之间,部队主管人员之间,军人之间,军人和其他参与军事关系的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职责、权利和责任的法律规范之总合。军事法和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一样,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其内容完全由国家的阶级性、社会经济制度及其实行的政策所决定。 c7q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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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军事法概况 ZBc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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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军法是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由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和建立符合全民国家性质的武装力量的必要性所决定的。列宁亲自参加了制定了第一批军事法规的工作。他号召“忠诚地执行一切关于红军的法令和命令,维护红军的纪律……”。(《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页)列宁关于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关于法和法纪的思想是苏联军法的基础。 yW^[{)V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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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军事法对武装力量的体制起着巩固和调整的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人员及全体公民对确保国家安全和加强国防力量应尽的义务;各级军事指挥机关的组织机构、权力、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武装力量人员的补充及其服役制度;军人的法律地位;武装力量物质技术器材的供应和军人物质保障的组织及其制度;在宣布为军事管制地区的军事当局的权力;军纪的要求、军人应负的纪律责任、刑事责任和物质责任的条件和程序。 vO%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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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军事法在苏联武装力量建设中有着着重要的作用,表现在其规范加强了军事建设的原则,使它们具体化了,并发展成军人行为和活动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体系。是加强党的指导和领导地位的促进因素。军事法在调整军人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构成军人训练教育的法律基础,是维护军队法律秩序的有效工具,是对军人进行教育的强大工具。 V? w;Y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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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军事法具有苏联法律的一切人道主义原则,同时,还具有一系列特殊的原则,如:义务兵役制的普遍性;军人作为苏联公民在政治上享有公民应有的全部权利;武装力量的集中指挥和赋予军事首长协调军人相互关系的广泛权利。一长制和军人的绝对服从;对军人相互关系规定的细则明确而详尽;国家对军人的保障;对军人破坏规定的执勤制度的违法行为追究的责任要比对国家其他工作要员要作上的违法行为所追究的同类责任要重,等等。 2+TCF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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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军事法的体系 ,<zGvk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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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军事法是一个综合性法律门类,它的法律准则包含有两部分;一部分准则包含在国家法律之中,如苏联国家行政法、财政法、土地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改造法等法律都含有国防方面的内容;另一部分准则是专门为武装力量制定的纯军事法规,如兵役法、共同条令、各种服役条例、法令、教令等等。 IBcCb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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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苏联宪法和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的立法权限和法规效力等级,苏联军事法体系可划分为四个层:第一层次是由最高苏维埃制定和颁布法律,主要是苏联宪法和各部门法关于军事制度的规定和专门的军事法规,如:普遍义务兵役法、国家动员法、战时状态法、苏联国界法、军职罪刑法、军事法庭条例等;第二层次由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制定和颁布的命令和条例,主要的:军人誓词、苏联武装力量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卫戍条令、关于苏联武装力量军官军衔条令、军事检察院条令等;第三层次由苏联部长会议制定和颁布的条例和法令,主要有军官服役条例、军内职工纪律条令、苏联武装力量准尉和海军准尉服役条例等;第四层次由国防部长制定和颁布的条令、命令,主要有苏联武装力量队列条令、士兵服役条例,军内司法机关条例、各种战斗条例等。前三级立法职能和权限由苏联宪法赋予。苏联军事立法在上述四个层次以下,还有两个层次:一是军兵种司令和军区,二是军以下各级指挥机关。它们通常是在本级指挥权限内,这贯彻上级立法而针对本级部队具体情况颁布军事指挥法令,其中包括各种条令、命令、训令、条例、细则、指示等。1990年3月,苏联宣布实行总统制,国家最高领导体制随即开始发生变化,军事立法体制也开始发生变化。1990年3月14日颁布的《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规定,苏联总统是苏联武装力量最高统帅。负责协调国家务机关有关保障国防的活动,总统有权任命和撤销苏联武装力量高级指挥人员,有权授予高级军衔,任命军事法庭法官,有权发布战争动员令,宣布在个别地区实行军事管制或紧急状态,部分过去由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部长会议所拥有的立法权也转移到苏联总统手中。如1990年以来颁布的《苏联烟人退休优抚法》、《苏联军事政治机关概则》等都是由苏联总统签署的。 dfi A-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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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兵役法律制度 vmv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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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兵役制度经历了志愿兵役制(苏联武装力量建立至1918年夏)、劳动者义务兵役制(1918年7月至1939年)和普遍义务兵役制(1939年9月至1990年)。1939年最高苏维埃对过的《普遍义务兵役法》取消了服兵役上的阶级限制,规定了所有年满19岁的男性公民不分种族、信仰、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均应在武装力量服现役。1967年,通过新的《普遍义务兵法》,规定的登记与征集年龄较1939年兵役法小一岁。该兵役法后经几次修改和补充,成为苏联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基本法规,一直沿用至苏联解体。1990年苏共28大通过决议,确定分阶段实行军事改革,决定“将继续实行普通义务兵役制基础上的定期兵役与军士、士兵志愿服役相结合的混合补充原则”,“职业军人的数量应逐步增加。初级指挥植物和决定部(分)队战斗力的职务也由职业军人担任。”苏联公布了兵役法修改草案,考虑从1994年把服役期改为18个月,并允许因宗教和其他信仰原因不愿(或拒绝)在军中服兵役的男性公民服替代役。海湾战争后,苏联进一步看到军队实现职业化与提高军队“质量参数”密切相关,从而更加明确了建设职业化军队的方向,并加快了各职业化军队过渡的工作。 E08FU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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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军事司法制度 [95(%&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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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军事司法是国家统一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苏联军事司法机关包括军事审判组织、军事检察机关和调查机关组成。苏联以专门的《军事法庭条例》规定了军事审判组织。其军事法庭“即是苏联法院”,属于苏联统一司法系统。最高一级军事审判组织是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厅;其次是军种、军区、军队集群、舰队的军事法庭;再者是集团军、区舰队、兵团和卫戍区的军事法庭。军事法庭审理军人以及在集训期间预备役人员所犯的各种罪行案件;审理国家安全机关的军官、准尉、海军准尉、军士、海军军士、士兵和水兵所犯的各种罪行案件;审理劳动感化机关指挥人员所犯的违反执勤规定的案件;审理所有间谍案件以及苏联法律中特别提及的人员所犯的罪行案件。在因特殊情况无普通法院的地主(如国外苏军集群),军事法庭审理所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厅对军事法庭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厅和军事法庭的成员列入武装力量编制员额内,军事法庭的机构和编制由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厅厅长和苏联国防部长共同确定。军事法庭由庭长1人,副庭长1人和军事法庭委员1人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根据苏联宪法,军事法庭的审判员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选派,任期五年,人民陪审员由军人会议选派,任期两年半。未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允许,对军事法庭的主席、副主席、委员不得追究刑事责任、解职和逮捕。对于他们违犯军纪和犯渎职罪,应由军区或相当于军区的军事法庭纪律委员会以及苏联最高法院追究责任。 1<f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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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事审判中与苏联军事法庭相配合的有苏联军事检察院和调查机关,其依据是《军事检察院条例》和《苏军调查机关工作细则》。军事检察院与军事法庭对应设置。军事总检察院设于苏联检察院,由军事总检察长领导。军事检察院只服从苏联总检察长,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不受任何地方和军事机关的干涉。军事总检察长配有副职、高级助手和助手,以及配有负责特殊要案的军事检察员。军事总检察院设若干处和一个办公室。各处长为军事检察长的高级助手,各副处长和办公室主任为助手。其它军事检察院由相应检察长领导,亦配有副职、高级助手和助手。各军种、军区(方面军)、防空军区、军队集群、舰队军事检察院可设若干处和一个办公室,配有高级军事检察员。集团军、区舰队、兵团和卫戍区军事检察院必要时可高检察级和侦查组,配有高级军事检察员和军事侦查员。军事检察长隶属于上级军事检察长、军事总检察长和苏联总检察长。苏联总检察长直接或通过军事总检察长领导军事检察院的工作。军事检察人员必须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军事检察员负责审理下述刑事案件:苏联武装力量的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在集训期间)所犯的罪行,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军官、准尉、军士和士兵所犯的罪行;武装力量中的职工在履行职责时或在部队驻地(军事机关、院校)所犯的罪行。 =;7gx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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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军调查机关担负侦查犯罪的任务,部队、兵团指挥员,一、二、三级舰长,四级舰艇大队长,军事机关和院校主官,以及卫戍区司令均为苏军的调查机关。调查员由部队指挥员从训练有素的军官中任命,任期2年。任命其中有调查经验和技能的一名调查员为调查长。部队指挥员在必要时有权指派任何军官进行调查。调查期间,调查员的本职工作应免除。团或一级舰艇设3至4名调查员;独立营或二级舰艇设2至3名调查员;独立连或三、四级舰艇设1至2名调查员;团以上司令部和机关(院校)设2至3名调查员。 n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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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苏联军队还有“武装力量军官荣誉同志审判会”等,但这并非司法组织,至少不是刑事审判组织,不能就军人犯罪进行处置,其针对事项是:玷污军官称号;有损军人荣誉;军官在道德上的过失;军官违犯军纪和公共秩序行为;军官非犯罪的其他违法行为;军官之间的小额财产纠纷,等等。荣誉同志审判会采用开会审案的方法和通过其他工作方式方法(同破坏纪律者单独谈话、进行法制宣传等)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审判会可就案件决定宣告无罪或采取以下社会感化措施:警告;公开训诫和公开申斥;呈请降职、降衔;开除出军校;免去干部职务等。 d `>M-: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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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军的司法行政部门 M3od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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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陆海军创建之日起就已存在。各个时期分别设有:军事立法和统计局、立法处(科)、法典编纂处(科)、法律顾问处(科)、首席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国防部司法部门(1979)根据苏联部长会议批准的关于部、局署、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组织、机关的法律处(局)、法律顾问长(首席法律顾问)总则制定的章程行使其职能。国防部办公厅、苏联各军种总司令部、国防部其他中央机关及军区领率机关、防空区、军队集群、机关、舰队、军事院校、企业和组织编制内的法律司和处、首席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等形成司法部门机关系统。国防部办公厅通过由国防部法律司司长—法律顾问长所领导的法律司对司法部门实施统一领导。司法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各兵役机关、部队、机关、军事院校、企业和组织的工作中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起草和颁布命令、训令和其他规范法令时的合法性及其与现行法律和以往颁布的命令的一致性;在兵役机关签订和履行供应武器、技术装备和其他物质器材和合同时就法律问题向主管人员提供意见;保护领率机关、企业、组织、机关在法院、仲裁庭和其他机构审查法律问题时的权利与合法利益;进行法律统计咨询工作;参与军事立法的法典编纂工作,参与实行法律、劳动、财政、合同纪律等各项措施,宣传苏联法律,对全体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司法部门的工作是苏联武装力量遵守纪律进行部门内检查的组成部分。根据苏联宪法规定,部门内检查由苏联国防部长其所属机关实施。 7$<.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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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违法及责任 #gMMh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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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军将违法行为分为纪律过失、军事犯罪、民事违法及行政违法四大类。纪律过失(军人过失)是军人违反由法律、条令或指挥员(首长)的命令所规定的军人勤务制度而尚未触犯军事刑法的行为。对纪律过失一般给予纪律处分或社会感化措施。《苏联武装力量纪律条令》是实行纪律处分的主要依据。纪律处分按其性质可分为两大类:精神感化措施(劝告、警告、严重警告、留职察看等)和给予某种剥夺和限制的处罚措施(剥夺例假、指派额外勤务、禁闭、降衔、降职等)。纪律处分一般由各级指挥员(首长)做出,为了对军纪和社会秩序的破坏者进行公开训诫,可根据指挥员(首长)的决定,将军人所犯的过失拿到相关会议上讨论和交付同志荣誉审判会审理。纪律处分根据违纪者过错大小和情节轻重决定。在确定纪律处分时一般要考虑过错的性质,犯过错的环境,犯错误者以前的品行及其服役时间和对勤务规则的了解程度。 BdG~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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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军人犯罪分国事罪、一般刑事罪及军职罪。国事罪、一般刑事罪应根据与苏联公民一样的原则负刑事责任。军人因触犯执行军事勤务有关制度的责任问题则按军职罪刑事责任法处理。军事罪刑法是统一的苏维埃刑事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规范不作任何变动,作为单独一章载入各加盟共和国的刑法典中。军职罪主要可分为下列类别:违反隶属关系的破坏军人荣誉罪;违反服役制度罪;违反保存军用物资和使用军事技术装备制度罪;违反战斗值班人员和其他专业勤务规则罪;违反保守军事机密制度罪;军事职务罪;在军事行动区违反执行军事勤务制度罪,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罪。对犯罪军人可以适用的刑罚有:主刑—死刑,剥夺自由,送往军纪营(对定期服役的军人),送往劳动教养营,不剥夺自由的改造,公开训诫;附加刑—没收财产、剥夺军衔和专门称号;既可以用作主刑,也可用作附加刑的刑罚—放逐、流放、剥夺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罚款、撤职、责成弥补所造成的损害。 A9Q!V0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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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军及其军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部队按法律要或合同规定,由于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由于给与之没有合同关系的组织和公民带来危害(合同外危害),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遭受损失(亏损)的人进行赔偿的义务。法律规定了追究部队因其给组织和个别公民造成损失所负的几种责任:因其工作人员肇事造成的损失;超正常危害造成的损失;演习期间造成的损失;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造成公民死亡。 *j?tc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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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是指军人因过失犯有不应受刑事惩罚而破坏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苏联军人如违反交通工具使用、交通安全规则、自然保护、狩猎、捕捞和关税等法规,以及非法制造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装置,均应按行政程序追查责任。行政处分由全权管理机关(民警、国家汽车检查、狩猎检查、渔业检查和关税等机关)实施。这些机关负责查明违法者,对其进行行政追究,给予行政处分 ,并保障执行,并将有关纪录送交有关部队指挥员,以便按苏联武装力量纪律条令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u#uk7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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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军人优待法律制度 *$Z}v&-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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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十分重视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有关对军人优待的立法是在苏维埃国家与武装力量的创建同时形成的,1981年通过的《军人、预备役人员、退役人员及其家属优待体例》比较集中的对此进行规范,普遍义务兵役法和某些其它法律文件也收有关于优待的规范。依优待所属的范围,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税收优待;住房优待;保健医疗优待;教育优待;承运优待;劳动和社会保险优待;边远地区服役优待。 $]%;u: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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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军法制教育 HlqC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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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武装力量军人法制教育是其共产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的目的旨在使全体人员形成尊重苏联宪法、苏维埃法律和军队条令,使他们坚信以其为基础的军队法律秩序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旨在使每个军人首先养成有利于他们坚决执行军人誓词各项要求的个人品格。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把法律知识变成每一个军人个人的一种信念,要培养大家从内心觉得自己的所作所为必须严格符合法律、军人誓词和军队条令各种规范的强烈的愿望以及不能容忍任何违反社会主义法制规范感情。法制教育的过程包括使每个军人养成一举一动始终要符合法律和条令规定的良好习惯,以及为无可指摘地去履行这些规定所必须的本事、能力和心理素质。军人法制教育根据苏联国防部长、总政治部主任、边防军和内卫部队首长和政治部门指示组织实施。在分队、部队中和舰艇上,军人法制教育由指挥员和政治副指挥员组织实行。党团组织在这项工作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军法机关的军官应积极参加军人法制教育,并与首长、政治机关、军队各级组织密切配合开展自己的工作。

内德维德 2008-10-03 19:37
我发现最近论坛流行发法律的帖子

SKY2006 2008-10-04 16:17
深有同感.

zqq1993chn 2014-09-04 22:23
必须坚决的执行

Borhondoi 2014-09-04 22:53
内容好详细,语言好精炼⊙﹏⊙

红新月人民党 2015-01-04 19:47
Quote:
引用第1楼内德维德于2008-10-03 19:37发表的  : ""Ul6hRgv  
我发现最近论坛流行发法律的帖子
EtN@ 6xP  
普及一下法律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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