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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沙科夫 2008-08-22 17:36
   保加利亚解放以来建立了以人民监察委员会为中心的监督制度。1947年曾设立国家监督委员会,属部长会议领导的一个工作部门。1962年改设保共中央和部长会议共同领导的党和国家监督委员会。1971年短期改由国务委员会领导后重又改为由部长会议领导,称国家和人民监督委员会,其主席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该委员会的归属问题后来又几经变动,1986年确定仍由部长会议领导。地方各级国家和人民监督委员会按州、市、乡、区设立,活动受上一级国家和人民监督委员会领导并向它们报告工作。各级监督委员会主席由中央国家和人民监督委员会任命。同时各级监督委员会在工作中也执行同级人民会议执委会主席的委托并向人民会议通报工作。监督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地方机构执行法律和法规、社会经济发展计 X} V]3  
划、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对技术进步、环境保护以及居民服务、干部责任心、维护国家财严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这些机关和组织掌握生产和管理的科学组织方法,吸引劳动人民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工作;对违犯国家法纪及官僚主义、本位主义、经营不善、铺张浪费或滥用职权的现象进行斗争。监督检查活动的结果一般均应向本单位和上级监督机关报告,如认为有必要可征得党政领导同意在职工大会上讨论。对监督机关在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行政领导要在规定的期 mpD.x5jm<  
限内解决或答复。监督机关发现违法、造成经济损失时,有追回损失、将材料提交检察机关起诉、对有责任者作行政处理的权力。人民监督员由群众选举产生,任期2年,并可随时罢免。除了上述监督委员会外,在基层单位还建立有人民监督小组,是监督制度的基础。人民监督员任期通常为2年,不超过15人,在本单位党机关直接领导下工作。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每半年向本劳动集体或居民区报告一次工作。 < ~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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