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战神 |
2014-10-26 18:31 |
我军第一部军衔条例草案简介
1953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指示》。由此标志着我军军衔制度正式开始进行“第一次”准备阶段。 根据此指示精神,中央军委各总部及有关单位立即着手准备有关的法律文件和相关制度、标识。1月20日,总干部部发布《关于军衔鉴定工作的指示》;2月17日,成立中央军委“军衔实施委员会”;3月7日,在中央军委军衔实施委员会之下成立“中央军委审查研究组”;4月13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士以下人员(含准尉)军衔评定工作的指示》;同时,由总干部部牵头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军衔草案”)也已成形,并已将正式文本下发到中央军委、各总部和各大军区、军委各军兵种各首长处征求最后意见,以其定型正式颁发全军。 这个《军衔草案》,是我军统帅机关(中央军委、总干部部)自1950年将军衔制度提上议事日程后,由总干部部为主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之后,并多次经中央军委和苏联军事顾问推敲而形成的结晶。该《军衔草案》虽然未能总是颁发执行、形成正式立法文件,但其中的大多数内容和精髓在两年之后的一九五五年军衔制时得到正式体现,也但我军研究当时领导机关对于我军军衔制度的指导思想,以及军衔制度在我军形成及发展的历史,都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在此,本人原文照抄刘延同志大作《中国*军衔百年史略》中的相关内容,以资各位爱好者。(原文中的一些瑕疵和不确之处,一并修订如下) 《军衔草案》共8章44条,分:准则、军衔等级与分类、授予军衔的条件、编制军衔、军衔晋级、军衔授予权限、军衔的降贬褫夺与恢复、附则等。
一、军衔等级与分类(原文第二章) (一)军衔等级的设置(衔名后的括号内为其等次) 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1)、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2)、兵种元帅(3); 将官——大将(3)、上将(4)、中将(5)、少将(6); 校官——大校(7)、上校(8)、中校(9)、少校(10); 尉官——大尉(11)、上尉(12)、中尉(13)、少尉(14); 军士——准尉(15)、上士(16)、中士(17)、下士(18); 兵士——上等兵/上等水兵(19)、列兵/水兵(20)。 (二)元帅军衔的区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授予领导全国一切武装力量(原文为“部队”)为祖国立有特殊功勋之最高统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授予领导各兵种联合作战立有卓越功勋之统帅; 3、兵种元帅(海军元帅、空军元帅、炮兵元帅、装甲兵元帅、工兵元帅、通信兵元帅):授予领导各军兵种部队立有卓越功勋制高级指挥员。 (三)军官军衔的区分 1—1、陆军和公*安部队一般兵种之指挥人员与政工人员:设大将至少尉军衔3等12级,在其军衔称号不冠以名称; (注:大将军衔与兵种元帅同级。) 1—2、陆军和公*安部队各兵种之指挥人员与政工人员:设上将至少尉军衔3等11级;将官在其军衔称号前冠以本兵种的名称,如“炮兵上将”、“装甲兵中将”、“工兵少将”、“通信兵少将”等;校官、尉官在其军衔称号不冠以本兵种的名称; 2—1、海军部队指挥人员与政工人员之海上勤务者:设上将至少尉军衔3等11级,在其军衔称号冠以“海军”名称,如“海军上将”、“海军中校”、“海军少尉”; 2—2、海军部队指挥人员与政工人员之海岸勤务者:设上将至少尉军衔3等11级;将官在其军衔称号冠以“海岸勤务”名称,如“海岸勤务少将”;校官、尉官在其军衔称号不冠以名称,如“中校”、“少尉”; 3、空军部队之指挥人员与政工人员:设上将至少尉军衔3等11级,在其军衔称号冠以“空军”名称,如“空军上将”、“空军中校”、“空军少尉”; 4、防空部队之指挥人员与政工人员:按每个军官的军兵种区分,分别授予陆军一般兵种、炮兵、技术兵和空军的军衔; 5、各军兵种之军事经理勤务人员:设上将至少尉军衔3等11级,在其军衔称号冠以“经理勤务”名称,如“经理勤务上将”、“经理勤务中校”、“经理勤务少尉”; 6、各军兵种之军事技术勤务人员:设上将至少尉军衔3等11级,在其军衔称号冠以“技术勤务”名称,如“技术勤务上将”、“技术勤务中校”、“技术勤务少尉”; 7、各军兵种之军医勤务人员:设上将至少尉军衔3等11级,在其军衔称号冠以“军医勤务”名称,如“军医勤务上将”、“军医勤务中校”、“军医勤务少尉”; 8、各军兵种之兽医勤务人员:设上将至少尉军衔3等11级,在其军衔称号冠以“兽医勤务”名称,如“兽医勤务上将”、“兽医勤务中校”、“兽医勤务少尉”; 9、各军兵种之军法勤务人员:设上将至少尉军衔3等11级,在其军衔称号冠以“军法勤务”名称,如“军法勤务上将”、“军法勤务中校”、“军法勤务少尉”; 10、各军兵种之行政勤务人员:校官、尉官设大校至少尉军衔2等8级,在其军衔称号冠以“军法勤务”名称,如 “行政勤务中校”、“行政勤务少尉”;符合授予将官军衔条件者,按照指挥人员的军衔授予。 (四)各军兵种军士、兵士的军衔区分 1、陆军、空军、公*安部队、防空部队:设置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共2等6级,在其军衔称号不冠以名称; 2、海军部队:设置海军准尉、海军上士、海军中士、海军下士、上等水兵、水兵共2等6级。
二、授予军衔的条件(原文第三章) 授予军衔总的要求是:根据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修养、服务经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进行全面衡量。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各种正规军事学校毕业之军衔,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均可授予少尉军衔;毕业成绩优良者,可授予中尉军衔。 (二)经各宗教噢能够正规军事学校鉴定、测验合格,或经中央军委制定开办之各种军事训练班受训毕业,并被任命为军官职务之军士,可授予少尉军衔。 (三)在战时因战斗表现英勇机智,或工作中有优良成绩,并均具有军官职务才能之军士,虽未经军事和业务训练,而被任命为军官职务时,亦可授予少尉军衔。 (四)实施军衔制之初首次授予军官军衔时,有些军官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未受到正规的军事和业务训练的,不应因此而影响对其军衔的授予。 (五)军士以下人员的军衔,应根据其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及服役年限授予。
三、编制军衔(原文第四章) (一)准则:要求“军队中的每一职务,均需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之编制军衔”。 (二)军官职务编制军衔的基本标准: 1、大将、上将——一级军区司令员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注:原文中未对元帅军衔,做编制军衔的规定) 2、上将、中将——兵团司令员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3、中将——军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4、少将——师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5、大校——师参谋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6、上校——团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7、中校——团参谋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8、少校——营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9、大尉——营参谋长、独立连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注:我军实行苏式编制后,在1956年前,均编有“营参谋长”职务,相当于副营长) 10、上尉——连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11、中尉——副连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12、少尉——排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三)军士职务编制军衔的基本标准 1、准尉——司务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2、上士、中士——副排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3、中士、下士——班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4、下士、上等兵——副班长及相当于该职务者。 (四)军事学院及各军事学校之教授、减员,如果各种条件具备,其应获得的军衔,可超过编制军衔授予。 (五)任命军官职务或授予军衔,一般应按编制军衔幅度,在衔职相平或低于职一、二级;首次授衔时如军官具备获得较高军衔条件,可作为特殊情况超过编制军衔一级授予。
四、军衔晋级的规定(原文第五章) (一)现役军官军衔晋级年限 1、平时晋升: 少尉晋中尉 2年; 中尉晋上尉 2年; 上尉晋大尉 3年; 大尉晋少校 3年; 少校晋中校 3年; 中校晋上校 3年; 上校晋大校 4年。 2、战时晋升,战时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未达到编制军衔者,晋升军衔的期限可以缩短: 少尉晋中尉 20个月(缩短4个月); 中尉晋上尉 20个月(缩短4个月); 上尉晋大尉 2年半(缩短6个月); 大尉晋少校 2年零3个月(缩短9个月); 少校晋中校 2年(缩短12个月); 中校晋上校 2年(缩短12个月); 上校晋大校 2年半(缩短18个月)。 3、大校以上军衔的晋级不予规定,应以其现任职务、对作战和军队建设的功绩而定。 4、军官在学校学习期间,应计算军衔的服务年限。 (二)提前晋级和延期晋级 1、上校及其以下军官军衔的晋升,一般应在晋升期满时办理,但在本衔服务期内,工作成绩突出。且符合编制军衔的规定,可以提前晋升。 2、提前晋升军衔,一般以一级为限,但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军委有权对个别军官佐超一级的晋升。 3、军官若在本衔服务期内,因政治、业务或其他原因,不具备晋级条件时,得延缓半年至两年晋升。如在两年期内仍无进步,需退出现役,转服预备役。 (三)提前晋升军衔的条件规定 1、在战斗、工作中,表现有特殊成绩,或有杰出功勋者; 2、职务晋升后,本人军衔与职务编制军衔相差三级以上者; 3、空勤军官执行空中勤务时,具有熟练之业务技术,且在夜间及负责气象条件下,能掌握飞行业务完成飞行任务者; 4、水中舰艇(即潜艇)及水面舰艇之指挥员及技术勤务军官,在执行海上勤务时,具有熟练完备之业务技能,对完成任务有显著成绩者; 5、以上第3、4项提前晋升军衔的缩短期,以不超过1年为限。
五、军衔授予权限(原文第六章) (一)大元帅、元帅、兵种元帅和大将军衔的授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批准之; (二)上将、中将、少将军衔的授予,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命令批准之; (三)校官军衔的授予,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命令批准之; (四)尉官军衔的授予,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方勤务部部长、总干部部部长及一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或军委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命令批准之; (五)军士军衔的授予,由师长、师政治委员及相当于该职务者命令批准之; (六)兵士军衔的授予,由团长、团政治委员及相当于该职务者命令批准之。
六、军衔的降贬与褫夺(原文第七章) (一)降贬军衔,只需可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惩戒的手段,而以不超过一级为限; (二)大元帅、元帅、兵种元帅和大将军衔的降贬,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实行之; (三)上将、中将、少将军衔的降贬,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命令实行之; (四)校官军衔的降贬,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命令实行之; (五)大尉、上尉、中尉军衔的降贬,以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方勤务部部长、总干部部部长及一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或军委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命令实行之; 降贬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六)军士军衔的降贬,以师长、政治委员与之相当或高于该职务由任免权限之首长命令执行之; (七)上等兵(上等水兵)军衔的降贬,以团长、政治委员与之相当或高于该职务由任免权限之首长命令执行之; 降贬不适用于列兵(水兵)。 (八)军衔对每一名军官是终身的。非经法庭判决定罪,不得擅权褫夺。褫夺少尉至大校军衔,按军事法庭之判决书,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命令进行之。褫夺少将以上之军衔,按按军事法庭之判决书,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之命令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进行之。 (九)凡受降贬军衔处分的军官,在计算军衔晋级年限时,应从其降贬后的衔龄算起,受处分牵制军衔服务年限,不应计算在内。但军官在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有彻底转变,工作有显著成绩者,其晋级期限亦可酌情缩短。 (十)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有权在某种情况下,当军官定罪解除后,恢复其军衔。至于恢复为何级军衔,须根据该军官以前过失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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