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镰刀锤子旗 2014-03-09 12:42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国青年网记者 孟畅 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孟畅 郭蕾 李延兵)今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张德江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坚持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抓紧制定和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法律,从法律制度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

  要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修改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健全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健全畅通有序的权益保障机制;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列入今年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还有:修改立法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证券法、广告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教育法等;制定资产评估法、航道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期货法、粮食法、中医药法等。

  张德江指出,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要把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把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抓好立法项目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健全法律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加强立法调查研究,找准立法重点难点,探求科学应对之策,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在具体立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马列信徒 2014-03-09 15:44
我估计将来的勋章体系将会是苏联模式与民国模式的混血儿,不知道milcham 版主将作何猜测?当然一切都要以最后出来的结果为准。

孟衍 2014-03-09 20:18
拭目以待吧,希望不会有啥雷人设计。

milcham 2014-03-09 20:51
Quote:
引用第1楼马列信徒于2014-03-09 15:44发表的  :
我估计将来的勋章体系将会是苏联模式与民国模式的混血儿,不知道milcham 版主将作何猜测?当然一切都要以最后出来的结果为准。


恕我直言,我有种不太乐观的感觉,说不定最后出来的是一个纯规定权限的条例......

但愿我是错的

马列信徒 2014-03-10 23:08
周洪宇2014年议案建议

关于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建议

  “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全国涌现了许多先进典型,如“宁可一身脏,也要换来万家净”的环卫工人时传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人民教育家”斯霞、霍懋征,“人民作家”巴金,“人民艺术家”常香玉等,这些先进人物的名字,让我们耳熟能详,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强烈的典型性、先进性和鲜明的时代性,在社会上发挥了巨大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各种奖励的法规和规章,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奖励表彰活动,大量可歌可泣的先进模范人物受到奖励表彰。但目前,以国家名义颁发的国家最高奖励制度至今仍未建立,真正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级荣誉制度,目前在我国还处于空白状态。这不利于社会道德和良好风尚的形成,也不利于民族精神和凝聚力的确立。因此,尽快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案据:

  一、建立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奖励人们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这很容易导致的一个偏差就是,人们为了得到金钱而不择手段。而设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主要在于提出一套不被市场规则左右的价值体系,体现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国家授予荣誉的标准主要不是金钱,而是那些表现出了高尚品质或作出了卓越贡献的人。一个人,只要他足够高尚、正直、勇敢,为国家建立了殊勋,就可以获得国家荣誉勋章,这将使他比那些有钱却对社会无所贡献的人更能受到公众的尊敬。通过设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不仅可以引导某种价值、观念和文化,而且可以倡导某种社会风气,引领某种社会风尚,它可以使得一个国家的人民不仅仅追求世俗和功利的满足,而且追求道德和荣誉上的完美。

  二、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国家经济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中国社会正在从一个以经济为主导的国家向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协调发展的转型。在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人们发现社会道德水平却在相对下降,人的追求越来越世俗化和功利化。这样的局面会导致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缺乏认同感和责任感。中国现在正处于一个变革的关键时期。如果经济建设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和社会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家荣誉制度的设立可以激起人们对于国家的尊重和认同。

  三、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既是宪法规定的内容,也是公民履行宪法义务的需要。

  宪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中有专门一项“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国家荣誉制度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基本宪法制度。为了强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宪法关系和政治与法律联系,对于在建设国家方面、向国家履行宪法义务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的个人,国家通过设立国家荣誉制度的方式来肯定个人对国家所作出的贡献,同时还可以激励其他个体积极履行宪法义务,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和昌盛多作贡献,特别是依据宪法积极和有效地履行一个公民对国家应当承担的基本宪法义务。因此,以宪法规定为依据,抓紧制订国家荣誉制度已迫在眉睫。

  四、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国际惯例。

  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和惯例,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以及新加坡等国家都有早已实施并运行良好的国家荣誉制度。西方国家的政府奖励制度主要体现为勋章制度,不同的勋章和等级构成了国家和政府的奖励体系。勋章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等级标志,随着时代的发展,西方国家的勋章更加强调功绩性,具有了对内平民性、对外国际化的特点。所有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本国公民或者外国人都列入国家荣誉的授予范围。比如,英国对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根据贡献的重要程度,授予不同等级的荣誉称号,主要有世袭贵族、终身贵族、男爵爵位、骑士爵位、骑士勋位。获荣誉称号的本国公民一般由首相向女王推荐,获荣誉称号的外国公民人选由外交部向首相推荐。政府分别于每年女王生日和新年两次公布获得荣誉称号的名单,并举行盛大的授予仪式。法国最高级别的勋章是荣誉勋位勋章,用于表彰在民事和军事领域做出卓越贡献的法国公民。荣誉勋位勋章授予的名额有限,入选条件极为苛刻。为扩大奖励对象的范围,在军事领域,保留了传统的军功奖章,用于奖励立下战功的普通士兵;在民事领域,增设了国家功勋勋章作为荣誉勋位勋章的补充。美国政府奖励和国家授勋主要由国会奖励和总统奖励两部分组成。国会奖励包括国会奖、国会金质奖章、国会荣誉奖章和其他国会奖励,主要用于推动14至23岁的青年人在创意、成就和完美方面的成长;国会金质奖章奖励给终身贡献或取得某项成就的公民;国会荣誉奖章是国家的最高军事奖章,用于表彰作战英勇、自我牺牲的军人。总统奖励包括总统自由奖章、总统公民奖章、全国反恐战争奖和全球反恐战争服务奖。我国的香港地区除了勋章制度外,还有“太平绅士”制度,是一套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司法辅助制度。政府委任对香港社会有“重大贡献之人士”为“太平绅士”,以协助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太平绅士不仅是一个体面的荣誉,更有一定的实职。佩戴和获得这些勋章和荣誉的人,在其国家和地区,都代表着一种完美的道德和杰出的贡献,受人敬仰。

  五、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而且现在已有明确的工作部署。

  我国历史上,晚清至民国时期也曾实行过国家荣誉勋章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国家荣誉制度。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尽快推出国家荣誉制度,当年底,时任人事部部长的尹蔚民就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宣布,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据了解,人社部近几年也在加紧研究建立包括国家勋章制度在内的国家和政府奖励体系。因此,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具备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准备。

  综上所述,我认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要通过这一制度和立法,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引领社会风尚,用共同的价值观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建议:

  一、国务院要高度重视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工作,应由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牵头对国家勋章的分类、授予条件、授予程序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做法,适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明确国家荣誉的颁发对象包括所有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和外国友人,统一规范现有的各种荣誉制度、明确国家荣誉制度应以精神奖励为主,建立专门的、稳定的评价机构和公平的评价机制。为更进一步增强国家认同感,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凝聚整个中华民族的力量发挥其应有作为。

  二、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既要突出奖励作用,又要展现激励功能。在具体授予某个主体一定的国家荣誉时,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甄别和确认程序,特别是应当将即将获得国家荣誉称号的个人或单位依法可以获得国家荣誉称号的法定事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在一定期限内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以保证国家荣誉制度的公正和公平。同时,由于国家荣誉代表着国家,因而应有严格的数量限制。许多国家对不同级别的国家勋章每年颁发的数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在建立这一制度时,最好本着宁缺毋滥、以少为佳的原则。国家荣誉,还应该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类别的国家勋章,同时,应当向教育、军事、科技、文化领域的一线人员倾斜。

  三,国家荣誉制度的实施,在国家科技荣誉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之后,应考虑再向教育和教师队伍倾斜。这是因为:第一,科教兴国是国家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的理论基础是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邓小平同志坚持“实现四个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是教育”的核心思想,为科教兴国发展战略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至今国家仍是坚持这个发展战略。我们不能重科技轻教育,更不能轻教师。第二,我国有1800万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据教育部2013年9月3日最新统计数据,2012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1462.88万人)。他们长期以来兢兢业业,默默耕耘,不计名利,甘为人梯,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人才,为我国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一批优秀教育家也在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中成长起来、涌现出来。今天我们每个人几乎都是从学校出来的,都是教师培养的,我们的成长离不开教师的精心栽培。教师队伍是我国事业队伍中最大的一支力量,人数远远超过其他任何队伍,其规模之庞大、整体素质之优良、作用及影响之显著无与伦比。提高教育质量必须依靠教师,必须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人来当老师。我们需要更多一辈子献身教育、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让学生永久铭记的教师。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对于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鼓励教师终生从教,培养造就一大批教育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比任何队伍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更为迫切。第三,在教育领域,教育部门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教书育人楷模”等荣誉称号,已经实施多年,产生良好效果,具有较好的基础与条件。在此基础上再提升到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层面,会相对比较容易。第四,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规定“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设立荣誉称号。”2012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级教师荣誉制度。”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和国务院文件、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势在必行、刻不容缓。2011年3月我在全国“两会”上就提出设立国家级教师最高奖“陶行知教育奖”,造就一流教育家的建议,2012年、2013年3月全国“两会”上又连续提出关于推进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建设的建议,但有关部门多次回复先建立国家文化荣誉制度再建立国家教师荣誉制度,笔者认为这种硬性排先后的思路并不符合实际,还是要按党的实事求是路线办事,谁更重要且更成熟就谁先实施,国家教师荣誉制度应尽快优先建立起来。

  四、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还要注意严格规范国家荣誉的法律效力,防止将国家荣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特权制度联系在一起,同时还要建立与国家荣誉授予制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以及国家荣誉终止、恢复和剥夺等制度。

  建议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lvjun 2014-03-17 15:11
希望不要太令人失望。

逍遥书生 2014-04-28 13:24
拭目以待

红新月人民党 2014-05-01 20:06
宪法本就规定,荣誉权不受侵犯

马列信徒 2014-10-18 22:28
虽然勋章法的草案至今仍未出炉,但从最近习总前几天的讲话,估计出炉的方案虽然未必令人满意,但至少勉强可以接受。估计最终方案更多是民国版(勋章等级以国际通用的大绶,领绶,襟绶区别等级高低)和苏联版(会有共和国英雄一类的荣誉称号以及设立专门的勋章奖章)的混血儿。

镰刀锤子旗 2014-10-21 18:35
根据报告顺序,需制定的前两项法律已经通过,因此本月底勋章法应该就出炉了。

镰刀锤子旗 2014-10-22 12:27
Quote:
引用第9楼镰刀锤子旗于2014-10-21 18:35发表的  :
根据报告顺序,需制定的前两项法律已经通过,因此本月底勋章法应该就出炉了。

现在看来不行了,恐怕得到年底。不过那样也好,可以多点时间考虑一下。

马列信徒 2014-10-23 20:59
估计将来的最高勋章会像上面民国时期的北洋总统大勋章及采玉大勋章那样那样用全红色大绶带佩戴,毕竟现在对外交住比较频繁,向外国元首赠勋时大绶会得体些。对内也是这个道理:现时奖章已经多用金银铜质区别,作为国家最高荣誉的勋章应该采用更明显且国际通用的绶带区别法。

马列信徒 2014-10-31 18:57
今年四中全会决议案也提到要制定国家勋章法,估计出炉的时间不远了。

马列信徒 2014-11-01 14:47
中国网10月28日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日发布,《决定》指出,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马列信徒 2014-12-05 14:50
估计《国家勋章法》多半会在今年年底召开的人大常委会议上就会制定通过,赶上明年元旦正式生效,在过年之前举行第一次国家级授勋仪式(到时退下来的江总和胡总多半会被授予大绶带级勋章),最迟不会迟于明年的“两会”(因为明年两会立法的重点是《民法典》)。

tomlion 2014-12-07 17:23
我还是喜欢苏联模式,民国和欧洲的勋章要分5级乃至8级,太麻烦了。

tomlion 2014-12-07 17:25
勋章最多设三级就够了,如55年三大勋章,我认为独立自由勋章可以重新颁发,奖励对外作战的尉官到将官,1级给将官,2级校官,3级尉官。其他勋章也以此类推。一些勋章就是平民和国家元首都可以拿的。如模仿列宁勋章和红旗勋章这样。

逍遥书生 2014-12-16 19:43
今年是没戏了?

镰刀锤子旗 2014-12-21 15:43
Quote:
引用第17楼逍遥书生于2014-12-16 19:43发表的  :
今年是没戏了?

不会得到明年两会吧?害得我们干等一年……

游园惊梦 2014-12-30 19:33
今年指定没戏了

人民者 2014-12-30 22:15
好期待啊,希望能有本国特色,体现大国尊严

嗳猊吖 2014-12-31 19:00
赞同楼上的~确实是时候完善国家在这方面的制度了

镰刀锤子旗 2015-01-09 12:46
http://news.hexun.com/2014-03-28/163455026.html
中国的第一位“国家英雄”将会是谁


本期《求是》杂志刊文《四方面努力培育和提振英雄文化》,提议“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荣誉制度”。

  建立中国国家荣誉制度的呼声由来已久。

  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都有一套完备的国家荣誉制度,以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勋章、爵位、荣誉称号等构建起代表政府的奖励体系,用以褒扬为国家和人民作出重大贡献的本国公民或外国友好人士。而在中国内地,除了建国之初和1980年代末特别颁授“八一”、“独立自由”、“解放”三种勋章、奖章之外,并无常态化的勋章机制。全国总工会的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妇联的三八红旗手,都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

  2007年,十七大报告在第七部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首次提及“设立国家荣誉制度”的概念,旨在“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当时,侧重点主要是文化层面,定位于“在文化战线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的具体体现”。

  当年12月,时任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曾表示,“我国将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工作”。

  不过,这一启动,就过去了4年多。直至2011年年底,在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督促“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抓紧设立国家级文化荣誉称号,表彰奖励成就卓著的文化工作者”。

  从“设立”到“落实”、“抓紧设立”,措词变化意味着动作提速。

  并且,在2012年底的十八大报告中,这一部分内容不再安排在文化部分,而是归入“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章节。及至刚刚落幕的今年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已在工作报告中宣布,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被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作为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求是》此番表达的“进一步完善”呼吁,则可视作是在立法进程开始之际,为国家荣誉制度表彰重点对象在当前形势下作出调整而进行铺垫。

  与此前“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目标不同,这篇文章将诉求重点放在了“让英雄享有崇高的国家荣誉”上:“英雄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其英雄共同的历史认同、价值认同、情感认同,是孕育英雄、激发英雄主义与爱国主义精神,凝聚民族感情与国家意志不可或缺的历史文化土壤与内生力量。没有英雄的国家和民族是没有希望的,缺少英雄文化的国度和民族是诞生不了英雄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英雄文化的强弱兴衰,对人民信仰、精神面貌以至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都有重要影响。英雄文化的衰微绝不是好事情。”

  根据文章所述,“近一二十年来,尤其是近年来,英雄文化遇到了严峻挑战”,具体表现为“历史虚无主义日渐掏空英雄文化的历史根基” 、“"解构英雄"日渐剥离英雄文化的本体依托”、“本土英雄文化受到外来英雄文化的严重冲击”。例如,“国内外一些史学家打着历史研究的幌子,以所谓的新史证为历史"正名",肆无忌惮地歪曲、颠倒从"五四"运动到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的历史原貌,否定中国革命道路的历史必然性。与此同时,极力夸大我党和毛泽东同志所犯的错误,借以否定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马年央视春晚上那首《英雄赞歌》引发的网民“吐槽”、指责,亦被《求是》记录:“好像我们这个时代、这个社会"赞"一下英雄就错了。这很令人担忧!缺少英雄文化的滋养,缺少英雄主义的熏陶,必然缺少精神钙质……如今社会上那些见利忘义、不敢担当、乘人之危、贪图享受等恶习,都不难从英雄文化缺失上找到根源。”

  网民“@周小平同志”3月19日发表《我们的英雄都去哪儿了?》,为国防科研人员送上“国家英雄”的称号:“美国人可以把有利于自己的科学英雄、宇航员、科学家、工程师包装成人类的明星、偶像、英雄。阿姆斯特朗一句话,宣传得连村里的孩子都知道,而中国的科学家、科学英雄、宇航员、工程师却永远是沉默的英雄,他们凭什么就非得沉默?”

  周小平以去年一篇《请不要辜负这个时代》而声名鹊起,文章曾获一些国内媒体力推。他在互联网上高呼“一个国家的气质若不能引人崇拜,那就只能任人践踏”。这与河北平山县委书记李旭阳、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常务理事李旭阳通过中共中央机关刊强调“缺少英雄之气,必然导致民族精神的矮化”的说法遥相呼应。

  由文化荣誉到英雄赞歌。更早以前,亦有来自解放军的人大代表提议将军事奖励纳入国家荣誉制度体系,构成以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为主体的奖项体系。

  根据这篇《求是》文章的提议,培育提振英雄文化应该纳入正被大力推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范畴内,将“国家英雄”、“人民英雄”作为最高国家荣誉,并且,“要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亵渎、污蔑英雄”、“中小学课本上英雄题材的课文应作适当恢复”。

  在3月10日发表的《制定勋章法可凝心聚力》一文中,香港《大公报》对其中关联曾有如下点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提出并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人文精神支撑。构建一套不以金钱价值衡量的荣誉体系,对那些品质高尚、贡献卓著的人士以国家名义进行表彰,有利于在社会上倡导和形成追求道德和荣誉价值取向,而不仅仅是满足于金钱利益。”

  那么,中国的第一位“国家英雄”将会是谁呢?很可能,今年就会揭晓答案。

马列信徒 2015-05-30 13:58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2月)

2?证券法(修改)(4月)

3?种子法(修改)(4月)

4?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6月)

5?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修改)(6月)

6?网络安全法(6月)

7?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8月)

8?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8月)

9?反家庭暴力法(8月)

10?慈善事业法(10月)

11?国防交通法(10月)

12?中医药法(10月)

1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12月)

14?行政复议法(修改)(12月)

15?测绘法(修改)(12月)

16?红十字会法(修改)(12月)
转自中国人大网,到时如果发布征集意见,大家不妨上去讨论讨论。

逍遥书生 2015-09-10 21:48
我国拟将共和国勋章确立为国家最高荣誉 由国家主席授予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新华网 2015年8月24日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王思北)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明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颁发证书。

    “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制定一部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专门法律,对于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具有重大意义。

    草案明确,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李适时说,把国家勋章的名称定为“共和国勋章”,是由于“共和国”一词寄托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有利于增强全中国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向心力,能涵盖为国家建立卓越功勋的各类杰出人士。

    “国家在国庆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草案提出,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及其功绩;此外,还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先进事迹。

逍遥书生 2015-09-10 21:49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将集体纳入国家最高荣誉授予范围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新华网 2015年08月26日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王思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6日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制定本法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非常有必要。多位委员还建议,应将有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也纳入到国家最高荣誉授予范围内。

    罗亮权委员表示,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有利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人民的爱国激情,进一步激发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草案明确,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在刘振来委员看来,现在草案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对象都是个人,不包含单位或者群体。但从实践来看,多年来一些有特殊贡献的英雄群体被授予荣誉称号起到很好的鼓励、激励作用。

    “像2008年汶川地震就授予了320个英雄集体。”陈国令委员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应将有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授称也纳入到授称对象当中。

    “我附议陈国令委员的意见。”张云川委员说,现在的情况下,作出重大贡献,有领军人才所起的重要作用,但是更需要团体或集体的支撑和协同。

    周天鸿委员建议,国家荣誉称号可以授予有重大贡献的团体或者社会组织,也就是团体和组织可以作为获得国家荣誉的主体,荣誉称号授予组织也是国际上的通例。

    “由于国家荣誉至高无上,表彰一个人就是树立一面旗帜,应该建立健全专门的、稳定的评价机构和严格的评价机制。在授予某位个人或单位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时,应当经过严格的甄别、审议和确认程序。”董中原委员认为,本法公布后,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就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分类、标准、程序、原则和操作规程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国家最高荣誉制度的公平公正,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阿修罗 2015-09-10 22:28
今年才出草案

镰刀锤子旗 2015-12-20 15:41

    2015年8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从常委会初次审议和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异议似乎不大。有的观点甚至认为,这是一部小法,应当很快会顺利通过。但笔者认为,对勋章和和荣誉称号进行立法,是一件大事,而对其中的诸多重要问题,我们长期以来缺乏研究,在认识上也存在诸多偏颇,草率立法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深远的负面影响。为此,有必要对立法中的一些关节点进行探讨。

     一、立法的针对性值得研究

     为什么要制定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立法机关在对这部法律草案所作的说明中说了两条。一条是党中央的要求。即: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第二条是,建立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1]

     以上两条,当然是制定这部法律的重要根据和理由。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条理由都比较抽象。党内的文件是政治性的、整体性的要求,并没有强制性地提出具体的立法时间表,至于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人民积极性之类的表述,则更缺乏具体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的针对性受到特别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2]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张德江委员长反复强调要加强立法的针对性。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张德江委员长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提出,“立法要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提出,“要在增强立法的针对性上下功夫”,“真正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4]笔者认为,总书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关于立法针对性的要求,应当成为制定勋章荣誉称号法的重要指引。但是,这个法律草案给人的整体印象是,针对性不强,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中存在哪些具体问题,没有充分反映出来,法律要针对性地解决的方法也不够具体突出。而长期以来,人们都能切身感受到,各类勋章特别是荣誉称号的决定和授予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是严重的问题,但在这个草案中找不到解决的办法。相反,草案说明中列举的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授予解放军在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的条例,以及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倒是很有针对性的,解决了特定历史时期军队特定人员的特定需求,比现在这个法律草案具体多了。

     建议立法机关对立法的针对性做进一步研究,使法律体现出精细化、能解决问题的特征。

     二、立法应当倡导什么样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这部法律的立法取向和目的很清楚,就是要用勋章荣誉来褒奖一些人,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大家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回答一个问题,人的积极性究竟从哪里来?

     中国人特别看重荣誉,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热衷于设荣誉,搞奖励,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们是一个荣誉泛滥的国家。一个人在小学阶段,就被迫进入一个类似三好学生等荣誉比拼的环境,走上社会后,荣誉的比拼更可谓无所不在。但是,荣誉的本质究竟是什么?人为什么要荣誉?荣誉究竟能给一个国家和社会带来多少正面的东西?对这些问题,我们都缺乏必要的思考和讨论。

     笔者认为,荣誉是好事,又不是什么好事。对获得荣誉的人当然是好事,但对没有获得的人可能就是坏事。荣誉意味着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比较和竞争,最终形成好差优劣和等级之分,而这个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以少数获得荣誉的人对多数没有获得荣誉的人的贬低为代价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授予一个人荣誉称号,既可能激发另一批人追随仿效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可能激起另一部分人的不平、嫉妒甚至仇恨。这就是人性的弱点。从这个角度看,在人与人之间刻意进行荣誉评比,有可能成为制造人际紧张关系甚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不应忽视的因素。比如在法学界,从中央到地方,过几年就要评出不少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和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这个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当然有利于激励法学人才成长,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有人提出,说一个法学家杰出,是不是意味着其他的法学家相比下来就不杰出呢?评价的标准是什么?谁才有资格来评价?又如何能保证评价的公平公正呢?

     崇尚荣誉,追求荣誉,以荣誉评价人,由荣誉带来其他的东西,包括不适当的权力和利益,是一种社会现象。但这种现象一旦成为社会导向并具有普遍性,就很容易发展成一种不健康的文化和心理。荣誉文化和荣誉心理,是需要肯定的,但过于迷恋,就会成为一不种不良文化和不良心理。一个国家,如果通过立法的形式,倡导和宣扬荣誉文化和荣誉心理,试图通过荣誉来激发公民的积极性,处理得好,会起到积极作用,但如果处理得不好,就很容易使事物走向反面,使荣誉走向功利,增加人民内部矛盾,对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产生消极影响。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荣誉大国,这是一个更加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个人获得了荣誉,真的就能激发其身边一批人、一群人甚至更广大范围人群的积极性吗?榜样的力量究竟有多大?客观地说,对这类似乎极少受到质疑的问题,我们所做的实地调查研究远不充分。而立法是需要从实际出发,以调查研究为基础的。

     笔者认为,法律不宜过于深入人的精神领域。那是一个近乎虚幻的领域,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就像刑法不能惩罚人的思想一样,我们也很难依赖一部法律去褒奖人的精神,去用少数人为多数人树立精神的偶像,用少数人的精神去激发多数人的积极性。在改革开放的时代环境里,从根本上说,人的积极性还是来自健康的政治生态、文化生态、社会生态和市场生态,法律应当用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来形成各个领域的健康生态,由此激发社会活力和人的积极性,弘扬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而不能过于依赖荣誉来达到这个目的。

    三、应当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

     现在,法律草案调整的范围,只限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并由国家主席授予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即所谓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个人觉得,这类勋章和荣誉称号是极少的,实践中也没有出现多少问题,似乎没有必要为此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

     既然要立法,那么,这个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应当更宽广一些、实际一些,特别是要把各种荣誉的规定、决定和授予规范起来。具体可以包括:(1)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决定,并由国家主席授予的的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进行规范。(2)将其他凡是中央一级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规定、决定和授予的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勋章荣誉称号,都规范起来。从草案的规定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勋章荣誉是代表国家的,那么,国务院、中央军委代表不代表国家?国务院的各个部委规定的荣誉是不是代表国家?类似全国总工会、中国法学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这些社会团体规定、评选和授予的荣誉,是不是代表国家?这些荣誉显然具有全国性影响,应当规范起来。(3)将地方搞的各种荣誉也统一规范起来。

     实践中,中央一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个地方,规定和授予的荣誉很多,个别领域甚至达到巧立名目、花样不断翻新的地步。而各种荣誉的规定、决定和授予,程序又不甚规范,存在不少利益和矛盾,社会上有很多反映,甚至是很强烈的反映。个别领域的荣誉评选有变质的倾向,失去了社会公信力。

     笔者认为,如果要立法,就要对各类荣誉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种荣誉中存在的问题。这样,制定这个法律的目的,应当是规范和理顺各类勋章特别是荣誉称号的品种、条件以及授予的程序,通过立法严格限制和取消各种意义不大的荣誉,净化荣誉,让荣誉回归荣誉本身。从现在的草案看,调整的范围过窄,立法的意义不大。如果按照现在的草案,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并由国家主席授予的这个极小范围的勋章荣誉称号,而立法的宗旨又不是限制和清理这类荣誉,那么,法律制定后,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各类中央群团组织,特别是各个地方,很可能会一哄而上,以激励和弘扬时代精神为由,制定大量的本领域、本地方的荣誉称号的相关规范,最终走向荣誉泛滥的境地。

     所以,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十分必要,可以将法律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而不叫“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

     四、立法的形式与宪法的规定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并由国家主席授予的勋章荣誉称号,是否有必要以一部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从现在草案的规定看,共21个条文,既有对勋章荣誉称号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对如何授予所作的程序性规定,但内容显得抽象单薄。笔者认为,既然是一部法律,就应当有较厚重丰富的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完全可以用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这一形式,针对性地对一些特殊事项作出授勋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并作出三项决议,规定勋章奖章分别授予人民军队在不同时期的有功人员。这就是针对性地对特定授勋的事项作出的法律规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也是以法律问题的决定这一形式来对授勋事项作出规定的。实际上,对于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授予,以单项法律问题决定的形式进行立法,一事一立法,可能更适宜一些,因为制定一部正式的法律,如果要把国家的勋章和荣誉事项一一规定得具体清楚,是很难的,而做相对笼统的规定,又内容单薄,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为什么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呢?草案的说明中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5]也就是说,这是制定这部专门法律的宪法根据。

     这就涉及如何理解宪法的规定问题。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但这一规定,并不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一定要制定一部关于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专门法律,相反,这个规定恐怕更应当理解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一事一立法,一事一解决。当然,要把这个规定理解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定一部专门的、系统的法律,也未尝不可。但如果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从宪法的条文看,这个法律的内容显然应当主要地对勋章和荣誉称号做实体性规定,即:对勋章荣誉称号的种类、条件和被授予的主体做出系统规定,而不是要对勋章和荣誉称号的程序做多少规定,因为这类程序是很简单的,宪法和法律的已有规定大体都能解决规定和决定以及授予的程序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宪法规定中有“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的表述,这里,“国家的”范围究竟所指为何?是不是仅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并由国家主席授予的勋章荣誉称号?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类勋章荣誉称号,全国人大常委会能不能立法呢?显然也是可以的。

     建议立法机关对如何准确理解宪法第67条的相关规定,再予研究。

     五、法律应当揭示勋章和荣誉称号的特点

     勋章特别是荣誉称号,看似一个简单的概念,所蕴含的内容却相当丰富,但长期以来,在法学和其他领域,对这一问题缺乏必要的研究,这使立法少了应有的理论基础。因此,法律草案的规范显得笼统、空泛。个人觉得,如果立法,法律的条文就应当揭示出勋章和荣誉称号的一些基本特点和要素:

     1、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应当针对非常时期的非常之人和非常之事。比如,对革命战争年代的有功人员,以及开国之初涌现的杰出人物,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是必要的。时势造英雄,揭示的就是这个道理。但是,在和平时期、建设时期,人们都在平凡的岗位上工作,很难说谁就作出了特别杰出的贡献,因此,应当尽可能少地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

     2、勋章和荣誉,应当突出国家性。它主要应当以外国为参照,强调获得勋章荣誉的人,是为了国家利益而作出杰出贡献的。比如,对保家卫国战争的军人以及为维护国家安全进行特殊科学研究的人,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就是必要的。而在国家的内部,在人民内部,在日常生产和建设的各个领域,勋章荣誉称号要越少越好。太多就不值钱了,更可能掩盖很多真实的应当引起重视的东西。如前所述,从根本上说,我们应当依靠改革开放建立起的体制机制来调动人的积极性,而不宜靠树立和宣传少数人的先进事迹,靠给极少数人特殊的勋章荣誉来激发人的积极性。实践证明,靠授予少数人荣誉称号,树立少数典型来激发社会活力的做法,不甚容易达到预期的效果。

     3、荣誉称号应当突出人民性。草案规定,国家荣誉称号通常要冠以“人民”二字,强调的就是,荣誉获得者要在广大群众中产生深刻影响。这里的人民性,应当是指对一个历史时期的人民具有重要的正面引导作用,甚至塑造和引领了一个时代的精神。比如,授予老舍人民艺术家、冼星海人民音乐家的荣誉称号,就体现了这种人民性。但是,如果一个法学家,研究的东西比较抽象,它的人民性就不太强,所以,很难叫人民法学家。当然,也不能把人民性绝对化,在一些特定的领域,比如,叫铁道卫士,共和国卫士,这样的荣誉称号也很好。

     4、勋章荣誉应当具有崇高性。光有人民性还不够,勋章和荣誉称号还应当具有崇高性。获得者要既有崇高的事业,又有崇高的品质,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崇高精神。反之,像邓丽君的歌曲和崔健的摇滚乐,虽然都广为流行,受众很多,但前者软绵绵,后者有浓重的颓废色彩,都不具有崇高性,所以,恐怕不宜授予荣誉称号。

     5、勋章荣誉要具有持久性。获得勋章荣誉称号者应当对一个国家和民族产生持久的精神影响,影响几代人甚至几个世纪。一些流行音乐家、快餐文学作者等,影响的范围可能很广,但都很短暂,所以,不宜授予勋章荣誉称号。

    6、勋章荣誉称号应当突出地体现无私性、奉献性、非功利的特点。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实践中,需要特别重视处理勋章荣誉与权力功利的关系。个人觉得,为保证勋章荣誉的纯洁,法律应当规定一套制度:

     一是,使得勋章荣誉一开始就是纯精神性、非物质性的。现在的很多荣誉都与物质利益联系甚至等同起来了。比如,教育部有长江学者称号,某个学者得到这个荣誉称号就有100万元的资助。在学术领域,国家一级的千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等荣誉,都与经济利益相关,而各地为知识分子设立的各种荣誉称号,也基本与经济利益挂钩。这样,荣誉就容易被理解为利益的代名词,影响很不好,建议立法能够明确限制或者取消这类利益性荣誉称号。

     二是,立法应使一个人在获得勋章荣誉后,能保持原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状态不变。比如,获得农民勋章的人就应当一生务农,获得全国优秀教师的人,一生只能教书育人,获得类似杰出法学家、优秀法学家的人,一生只能从事法学研究,不得担任任何行政职务。这样,勋章荣誉称号的获得者才能真正代表一个行业的精神品质,吸引人们始终不懈在这一行业作出无私的奉献,从而对社会产生正面的指引作用。

     三是,要避免一个人荣誉缠身、通吃荣誉的现象。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一个人一旦获得某种荣誉,此后,这个荣誉就成了进一步获得更高荣誉的台阶。在不少领域,出现了荣誉“滚雪球”、荣誉“专业户”现象。仅拿高等教育界来说,随便打开一些学者的简介就可以发现,获得荣誉是简介中最显眼的内容,有的学者一个人能获得十几项荣誉称号。但实际上,很多荣誉与一个人的学术建树和道德品质并非完全一致的。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7、勋章荣誉称号主要应当授予年长者。对于年轻者,除非以生命和巨大的牺牲为代价作出杰出贡献的,一般不应当授予勋章荣誉称号。现在,各地方,各行各业,都有类似杰出青年、杰出青年××家的评比,这些评比,有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在和平建设时期,不宜给年轻人授予过多荣誉称号:一是,一个人的贡献通常需要相当时间的积累;二是,年轻人的成就需要经过检验;三是,过早地授予年轻人荣誉称号,容易使他们失去戒骄戒躁之心。

     8、对于一些特殊领域的人应否设立和授予勋章荣誉称号,需要谨慎分类。现在的法律草案规定,对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的杰出人士,都可以设立和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笔者认为,这是个很值得研究的规定,恐怕不宜笼统地规定各行各业都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比如,在自然科学领域,可以设立和授予荣誉称号,但在社会科学领域,就要很谨慎。在数学、物理、化学等领域,对陈景润、华罗庚这样的学者授予荣誉称号,不存在多大争议,因为自然科学领域的成就容易检验。但是,文学、哲学、政治等社会科学领域,能否设立荣誉称号?就需要研究。从历史上看,很多哲学家、文学家在世的时候穷困潦倒,去世后他们的价值才被发现,被授予荣誉称号。而有些在世时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人,世易时移后,就被发现很多瑕疵。比较典型的是,郭沫若在世的时候评价极高,但后来研究发现,他在不少方面有严重的缺陷,如果在世时给他极高的荣誉,那么,后来这个荣誉可能就会受到质疑。社会科学是一个缺乏稳定衡量标准的科学,它的价值如何,需要经过实践和时间的检验,所以,不宜轻易授予荣誉称号。

     再比如,国家公职人员能不能设荣誉?现在,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优秀县委书记等荣誉称号。对公职人员能否授予荣誉称号,应予研究。即使可以,也应当特别从严。因为公职人员拿的是纳税人的钱,不能很好行使职权有责任,但行使职权再好,也是应当的,不宜为他们多设荣誉。他们的荣誉,应当由选民和社会来评价,好与差,都在人民的心理。

    9、荣誉具有平等性的特点。现在的法律草案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这一规定是否合适,值得讨论。勋章荣誉称号属于精神性质的东西,与人的品质、道德等人格因素密切相关。精神领域、人格领域的东西能不能有等级高下之分?如果我们认为,人格、精神有高下等级之分,又怎么去解释职业平等的基本说法?

     六、谁有资格评定授予荣誉称号

     勋章和荣誉称号的评定授予,看似简单的社会现象,背后却蕴藏着深刻的法理,但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重视和研究。实践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都在经常性地评定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但是,谁才有资格评定荣誉称号呢?

     1、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否决定和授予国家荣誉称号?

     现在的法律草案将这一权力主要地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宪法法律和法理上说,常委会当然有这个权力。因为人大由人民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利益,特定情况下由它代表人民来评定国家荣誉当然可以,但常委会的这种评定授予应当要少之又少,因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毕竟是人民中的极少数,不是人民本身,由它来对人民中的一员进行评价,是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方式。

     2、政府能不能评价和授予荣誉称号?

     实践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评定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做法很普遍。用荣誉称号来引导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成了一些政府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但似乎没有人从理论上讨论:政府能不能插手甚至包揽荣誉称号的评定授予?笔者认为,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各级政府都不能也无权进行各类荣誉的评价和授予,有以下理由:

     第一,对一个人包括一些企业事业组织进行荣誉评价,应当是社会自治范围内的事,政府不宜插手。一个人应否获得某项荣誉,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比较,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比较,只有由相互比较的双方和他们同类的第三方才有发言权,最终的评定权应当属于中立的第三方。政府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只要它介入这种评价中,极容易失去各方的信任。

     第二,荣誉属于人类精神领域的事项,而对精神领域的事项进行评价,很难有确定的标准,如果一定要有标准,这个标准也只能在人的内心。也就是说,精神领域的事项只能用精神去评价。而政府行使的职权是有明确边界和标准的,是法律赋予的,由它去对相对人精神领域的事项进行评价,就会失去标准和边界,法律不应当也不可能授予政府这个标准和边界极不确定、极不清晰的职权。

     第三,也是要害的一点,政府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无权对纳税人进行荣誉评价。每一个公民都是纳税人,是政府的衣食父母,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是公仆与主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公仆的政府无权将纳税人这个主人拿出来评比,并得出这个纳税人主人杰出或者优秀,那个纳税人主人不杰出或者不优秀的结论,否则就会颠覆行政伦理的基本规则,以及法治社会的基本逻辑。政府的全部职责是依法行使职权,管理社会,为每一个纳税人提供行政服务,而不宜拿纳税人这个主人来相互评比,用授予这个纳税人主人荣誉的办法来激发那个纳税人主人的积极性。此外,还需要充分注意到,政府给它的纳税人设立、评比和授予荣誉,初衷可能是通过授予少数人荣誉激发多数人的积极性,但千万不能忽视人性中的一个严重弱点:少数人的荣誉可能引起多数人的嫉妒和仇恨。“羡慕嫉妒恨”的流行说法,揭示的就是这个常识。政府过多从事荣誉评比,还容易被误解:有在纳税人之间挑拨离间的嫌疑。

     第四,从以往的实践看,由政府来评定和授予荣誉称号,出现了诸多弊端。一些政府及其部门随意授予荣誉、不公正授予荣誉,甚至出现荣誉腐败的现象。建议立法机关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以立法为契机,大幅度地清理名目繁多的荣誉,让政府和荣誉都回归它的本位。

     3、社会团体能不能搞荣誉评比?

     现在,很多荣誉称号都是由社会团体评定授予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社会团体很多,它们是介入荣誉称号评定授予的重要主体。如何看待社会团体评定授予荣誉称号,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在国外,社会团体作为非政府组织,具有充分自治的特点,由它们代表社会的力量来评定荣誉,具有较高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但中国的社会团体与国外的有很大区别,很多社会团体的运行是由政府的财政拨款支撑的,它们扮演的也是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桥梁纽带的角色,实际行使了不少政府职能。所以,笔者认为,社会团体也应当尽可能少地进行荣誉评比和授予。但即使这个尽可能少的评比,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个典型的事例是,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应当是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家园,那么,它是否适宜隔几年就组织一次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评选?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一直以来,法学界似乎在集体回避讨论它。笔者认为,法学会是为全体法律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其职责是为每一个法学法律从业者提供服务,而在成千上万的法律人中组织哪十个法学家最杰出的评比,是否符合法学会成立的宗旨,似乎可以进一步讨论。法学会评出十个杰出青年法学家,说这十个人杰出,是不是就意味着其他的法律从业者或者法学家不杰出呢?是不是意味着对其他法学家的学术乃至人格的贬低呢?其他的各类社会团体在荣誉评比中是否也存在这一情况呢?建议立法机关认真考虑一下。

     4、可否设立荣誉称号的社会评价机制?

     笔者认为,对荣誉称号的评价,一般来说,只能是一种民间的评价,社会的评价,属于社会自治领域的事。所以,法律是否可以设定一种民意调查的评价机制,或者设立一种独立于政府和政府性质的社会团体之外的社会评价机制,来确立荣誉,逐渐用社会评价来取代国家机关特别是各级政府的评价。

     5、军队的荣誉称号可以在军事体制内评定授予。

     军队是很特殊的组织,也是评定授予勋章荣誉称号比较集中的组织。在目前情况下,将军队的荣誉称号拿到社会上评价,会遇到不少障碍。现在的法律草案规定,中央军委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奖励。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是适宜的。

     七、几点建议与思考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对这部法律的制定提出以下建议:

     1、将法律的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和荣誉称号法”,去掉其中的“国家”二字,使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仅限于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也包括地方的各类荣誉称号。

     2、在前述基础上,大幅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将中央一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中央一级工会、妇联、团中央、法学会之类的群众团体的荣誉称号,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荣誉称号统一规范起来,使法律的调整范围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宽广的覆盖面,较全面地规范和解决各类荣誉称号设立、评定和授予中的问题。但基于军队的特殊性,该领域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可以由中央军委单独作出规定。

     3、将淡化和大幅减少各类荣誉称号,作为立法的重要宗旨。对设立各种荣誉称号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一是,改变现在草案中对各行各业都可以设立和授予荣誉称号的规定,将荣誉称号主要限于非常时期的非常之人和非常之事,限于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巨大贡献和牺牲的人;二是,根据行业的特点,对各类荣誉称号进行分类规定,对有些领域(比如思想领域)的荣誉称号的评定和授予,做出严格限制或者不设荣誉称号;三是,严格限制中央各部门和地方设立、评定和授予荣誉称号;四是,严格限制对各类公职人员以及年轻人设立授予荣誉称号;五是,严格限制各类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设立授予荣誉称号。

     4、在立法中妥善处理荣誉称号与各种利益的关联问题。确立荣誉称号的奉献性、无私性的基本原则,除非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生活特别困难,一般不将荣誉与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同时,规定严格限制荣誉称号获得者工作转岗的制度,以保证荣誉称号获得者成为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长期精神象征。

    5、设计民间评价荣誉的机制。比如,可以由独立的非财政拨款的民间团体或者由媒体设立各种指标,进行民意调查,最终公布调查结果,逐步形成由民间确立荣誉称号的做法。

     6、建议立法机关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社会影响,暂缓审议通过。荣誉称号的立法涉及十分深广的社会面,涉及整个国家与社会的文化心理、精神导向,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各方面看法比较一致和成熟的基础上再出台法律。

【作者简介】
刘松山,1966年生,江苏如皋人,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文学学士、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和宪法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注释】
[1] 参见中国人大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全文。
[2] 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7页。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鉴》(2013年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12页。
[4] 同前注,第219页。
[5] 参见前注。

原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12期

马列信徒 2015-12-21 20:38
现在在“共和国勋章”之外又增加了专门面对外国人的“友谊勋章”,但从草案看,可以看出立法者根本就不懂什么叫勋章和荣誉,却又想与众不同另搞一套,结果画虎不成反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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