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win |
2009-04-05 01:34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文职人员是按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这主要有四层涵义:一是文职人员没有军籍,属于军队使用的社会人才;二是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约束双方行为;三是在全军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与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职责基本相同,履行相应的服务保障职能。鉴于军队文职人员既不像政府公务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也不像外军文官行使管理军队的职权,因而《条例》未将文职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范畴。 ClW'W#*(Y 3{raKM6F 此外,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也是作为文职人员的基本义务之一。 !&kL9A). 《条例》赋予文职人员这样的职责既是其担负任务的需要,也有法律依据。为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对他们执行这些任务时的生活待遇、医疗保障、伤亡抚恤等,比照现役军人的相关政策也专门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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