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于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时在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大厦签字。
[f-
#pew 在条约上签字的有:穆·谢胡,代表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人民议会主席团;
8!:4m"Y 伏·契尔文科夫,代表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主席团;
CEI#x~Oq 安·赫格居斯,代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
)+\e+Ad}H 奥·格罗提渥,代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总统;
B;?a. 81~ 约·西伦凯维兹,代表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
a)`h*P5@ 格·乔治乌─德治,代表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主席团;
L`];i8=I 尼·布尔加宁,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7xWX:2l*? 威·西罗基,代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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