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不怕黑 华约政协主席团第二副主席兼执行局书记 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委员长兼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 级别: 中央常务理事 精华: 0 发帖: 7152 爱心: 4367 点 金钱: 74179 卢布 好评度: 0 点 国籍门派: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在线时间:16250(小时) 注册时间:2014-12-06 最后登录:2024-03-29 | Re:田飞龙:论新时代“一国两制” ——中评2018两会专访 使它适合于依法治港和“有序融合”的新时代。只是它会在不同的议题上表现出不同的面向和强度,但总体来说,香港司法不会再像回归初期放任自流、孤芳自赏,它必须要在香港总体上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条件之下嵌入、整合入国家法治发展的大局,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体系当中。 yI%q3lB}^ P4 #j;k4P 香港司法环境的走向,要在国际性和国家性之间再平衡的意义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使香港法治完全融入“一制化”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毕竟“一国两制”保障了香港生活方式和制度模式相对自治的性质,以及“一国两制”对国家现代化与国际化仍然具有显著的制度杠杆作用,是一项必须坚持的长期宪制方略。因此如何保持其与和西方的大体一致性,又使其符合一国主权的发展利益要求,也能够服务于保障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这些高妙的制度张力非常考验新时代执政者、特区政府以及香港法官的政治智慧和职业技艺。香港司法发展还值得继续深入观察和研究,是“一国两制”的绝佳风向标。 KD--w(4 2_)gJ_kP 1r3}V7 “一地两检”打破“反对派”完全自治的迷思 dKa2_|k' 4Ujy_E?^ 中评社问:1月11日在特区立法会问答会,林郑表示今年要落实“一地两检”安排和在香港实施国歌法的条例草案,有关草案内容已经正式刊宪并将在在立法会举行首读,目前“一地两检”三步走也正式启动,但港区泛民人士一直声称其违反《基本法》,是在破坏“一国两制”,您觉得“一地两检”戳到了“反对派”的什么痛点?您怎么看“一地两检”引起的法律争议? *0<)PJ T "h8fTB\7S\ 田飞龙:“一地两检”是“一国两制”在基本法实施过程中的新的事物。基本法制定的1990年代前后,未曾想到内地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内地的铁路发展会如此快速,而且达到了世界领先的水平,更没想到中国会经由高铁、互联网、新兴技术的应用而成为地区乃至世界经济全球化方案的主要供给者,成为具有世界经济主场效应的负责任大国。这完全是中国与世界关系的宏观变化所带来的。 +/hd;s$x pfFHuS~ “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应该如何应对这样的一种宏观变化呢?面对“一地两检”所包含的将香港纳入一个国家所主导的高铁经济圈、高铁经济秩序体系的法治要求,香港法律界的考虑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没有为“一地两检”提供法理的基础,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没有提供新的基础。这表面上是一个法律理由,实际上是一种政治上的反对,因为“一地两检”直接破坏了香港“反对派”精英所设想的一种完全自治的政治议程。这种完全自治是由他们自以为是认定的香港终审权和司法独立,加上香港的双普选所共同构成的两制高度分离于一国的体系。邓小平设计“一国两制”时最反对的就是这种“完全自治”。 6S0Gjekr pB7^l|\] 香港“反对派”所渴望的香港的理想自治状态是双普选尽快实现,而人大释法和决定尽量少介入香港的司法运作,使得香港的司法权完全掌握于“反对派”精英占主导的香港法律界手中。但“一地两检”实际上打破了这种完全自治状态的迷思,使得高度自治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加紧密地连接起来,而且明确提出融入发展的主题,同时也开始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来重新规划中国在新的发展条件之下与香港的关系,以及香港所应承担的地位和角色。这种新发展完全打乱了“反对派”所设想的香港在“一国两制”之下逐步走向完全自治的一种政治想象,这是他们最大的痛点。 uhB
V)Qg zA/Fh(uX “一地两检”符合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初衷 f5/s+H! as[! 9tB] 田飞龙:“反动派”所调用的一些基本语言,比如自阉说、割地说、最大倒退说之类的说法,实际上把香港想象成一个似乎是独立于国家领土之外的地方,似乎在表达香港的土地与国家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根据基本法,香港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只是基本法通过专门条款授权特区政府自主地管理土地,而且土地收益不上交中央财政。这其实是国家对香港的一种特别的授权,并不表明香港的土地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o3h>)4 \=o0MR 香港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特区政府可以基于高度自治,对土地的使用用途以一种有利于香港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的方式作出灵活安排,比如“一地两检”内地口岸区的设置安排。其实“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的初衷是允许这一安排的,尽管基本法因为年代相隔的原因没有为“一地两检”提供直接的某一具体条文的许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原则,以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合法性确认,其实为“一地两检”提供了非常扎实的宪制合法性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要求香港的法律界以及香港社会去承认人大在基本法上的决定权,这种决定权本身就包含解释和发展基本法的宪制意涵。 /+m2|Ij( 'UC1!Z “反对派”的设想与时代精神格格不入 |n~,{= (]zi; “反对派”所设想的通过司法复核来挑战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挑战本地立法会的草案,这样的想象基本上无法实现。因为特区的法院经过回归以来人大释法多次规训和监督指引,对中央的权力和权威在法理上及在宪制性程序上也表现出高度的认可和尊重,并且“一地两检”本身是惠及香港各阶层的一个民生工程,它与“占中”、普选不同。 sFsf~| ]oC"gWDYu 因此这次香港的“反对派”,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民意、民生意义上,都站在一个不利的位置。之所以不得不站在这个不利的位置,还是因为其内心中默默追求完全自治。但在依法治港和有序融合的新时代,这种想法与时代精神格格不入,是边缘化的,也反映出香港回归以来,“反对派”精英整体在意识形态上及对“一国两制”的准确理解上,并没有真正跟上中央的期待,没有真正对“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有深入的理解,对国家的认识和认同问题一直没有很好解决。这些问题会比较长时段地影响香港“反对派”对“一国两制”发展前景的判断。包括“一地两检”在内的一些问题,本来只是“一国两制”顺理成章的一个发展,他们却理解为是回归以来最大的“倒退”,这种倒退认知反映出他们对事物判断的思路和视角没有“进步”,其实是他们本身对时代精神和国家发展不认同的体现。 o1uM( <*oV-A 中央管治权的缺位和虚化使得香港社会对基本法存在误解 $ k_6 4^:$|\?] 中评社问:2017年中央领导人在多个公开场合重申“全面管治权”,这在特区也引起了广泛议论,中央在香港回归20年之际强调“全面管治权”的问题,这其中有什么深意?您认为“一国两制”下的中央“全面管治权”应如何开展和落实? 8fPTxvXqL {P)O# 田飞龙:“全面管治权”的概念应该是基本法实施过程中非常关键的法理纠偏。本来在“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内部应该同时讲“一国”与“两制”,而且要讲清楚“一国”和“两制”不是平等地位,而是“两制”从属于“一国”,“两制”来源于“一国”。如果没有“一国”的政治决断和立法授权,就不存在“两制”,也不存在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所以“全面管治权”本身就内在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秩序和体系中,只是由于香港社会长期受“反对派”法律精英的影响,形成一种似乎基本法是香港社会的小宪法,是关于“两制”保障和安排的唯一准据的假象。这不仅无视中国宪法,也无视基本法自身的完整性。他们认为基本法是关于高度自治法律的过分偏于地方主义的解释和实施,严重妨碍了香港社会和香港居民对于基本法完整法理意涵的理解,于是对“全面管治权”便缺乏一个可接受的社会心理。 `O0y8 T>J ,kh 与回归后的一段时期里“反对派”拼命将基本法塑造成只保证“两制 ”的自治法相比,中央对香港的管治也出现多讲“两制”少讲“一国”,甚至不敢讲“一国”、不敢讲融合、不敢把法理讲清、讲透的放任式的治理取向,这导致一系列政策都存在着这样的失误,共同造成了基本法在香港实施过程中,“全面管治权”从权威到具体权力的缺位和虚化。这种缺位和虚化与香港繁荣稳定的发展要求和国家治理香港的需要之间变得日益不相适应。 DZ9^>`* -x|!?u5F 习近平主席从十八大主政以来的五年,实际上在进行这一层面的法理纠偏。我们从一些基本节点可以看到。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的“一国两制”白皮书中对“全面管治权”进行了比较系统、完整的论述,构成一个国家实证主义的基本法法理学的核心概念或者说元概念。这个概念提出后,在香港社会引起很大的反弹。它本来是“一国两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因为少讲、不讲或者讲歪了,所以被重新提出正本清源的时候,大家反而觉得是一个陌生的事物,是一个外部硬生生插进来的事物,硬梆梆的很不适应,甚至有伤大雅及和气,认为是中央改变初衷、“另起炉灶”的事物。这些反应表明“一国两制”的一些深层次误解并没有得到消除,而中央在给出“全面准确理解”方面亦存在一定的历史责任与政策配套责任。 _7dp(R aS~~*UHW “全面管治权”是基本法的法理纠偏 Gz(l~!n~a {$v^2K'C “全面管治权”经过回归20周年中的张德江委员长在人民大会堂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主席在7月1日香港会展中心的讲话,以及十九大报告反复的确认澄清和条理化,已经成为中央处理香港事务的主要法理原则。基于此法理原则中央会进行一系列涉及到“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实施的调整,包括不断完善与基本法实施有关的制度机制。所以“全面管治权”的提出,以及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的落实,是中央进行的法理纠偏,与香港本地的“反对派”进行法理战,以及调整中央对港工作“放任自流”的政策取向非常关键的“概念抓手”。 jWdZ]0m g2A#BMe'.$ 在这个概念之下,可能国家所主导的基本法法理学骨架会开始逐渐形成,对香港社会的基本法法理的再教育会逐步深入深化,促使香港社会各阶层,无论是“反对派”精英、普通民众,还是青年世代都可以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完整意涵。 WADEDl&,' _z9~\N/@[ “全面管治权”在香港会逐项制度化、程序化 #er% q: )mjGHq2 田飞龙:“全面管治权”是一个法定的管治权,是将中国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中央管治权加以法理重塑以及寻求制度化的表达。它不会超越宪法与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管治权的边界,但是对于中央管治权,一定会逐项追求制度化、程序化,使之成为香港自治法律体系有机的组成部分。 zU_dk'&, ,RP 9v* 近些年我们也看到,中央的权力在涉港事务中逐步落实,人大的释法和决定有越来越多的展现,而且越来越理直气壮了,并且严格按照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办事。尽管香港社会包括“反对派”多多少少感觉到有点不适应,但是也能够逐渐接受,其原因是这本就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应该展现的东西。“全面管治权”通过中央权力依法行使,会让香港社会看到它不是“洪水猛兽”,也没有取消高度自治,而是更好地保障基本法上已经存在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更好地保障香港的繁荣稳定与高度自治。这是中央宪制性责任的就位、到位,而不是越位、僭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