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不怕黑 华约政协主席团第二副主席兼执行局书记 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委员长兼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 级别: 中央常务理事 精华: 0 发帖: 7195 爱心: 4375 点 金钱: 74609 卢布 好评度: 0 点 国籍门派: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在线时间:16250(小时) 注册时间:2014-12-06 最后登录:2024-05-03 | 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长期未能走上法治的道路可能与共产党对自身的德性定位有关,有德性的人、有德性的党是不需要法律来规范的。十五大最初提出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中国共产党的自身治理并没有纳入法治的轨道。尽管德性一直是共产党的追求,然而现实中的共产党员只是整体上相对于一般群众来说道德性更高。有些人在加入共产党时思想和能力可能都达不到要求,但通过伪装或欺骗加入了共产党;有些人加入时符合共产党员的德性要求但后来变质了。这两种共产党员都会导致共产党变质,所以共产党不仅仅需要思想建党,而且需要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以保证其道德性和先进性。 43x2BW&& ^2H; 从更一般意义上看,现实中的人是善恶并存的。“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西汉末期的杨雄认为:“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也就是说,人性具有善和恶两种因素,它们都是与生俱来的,经过后天的熏染和学习,发展善的因素则成为善人,发展恶的因素则成为恶人。每个人都是善和恶的混合体,不同人的区别在于善的因素更多一些还是恶的因素更多一些。所以现实中的人是从极恶到极善的连续分布,绝大多数人都是既不极善也不极恶的人,也就是一般人。我们长期在人性善与人性恶之间争论的原因是非此即彼的二值逻辑在我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在二值逻辑之下,所有的人分为好人和坏人,要么善要么恶。我们需要突破二值逻辑接受多值逻辑才能更好地理解社会,基于多值逻辑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更符合现实,才会更加有效。基于多值逻辑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是改良式的,社会治理的目标是改善人性:抑恶扬善。这就决定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假设不应该是点思维(要么恶要么善),而应该是区间思维(从恶到善),由此决定了法德共治的正当性:法治主要抑恶,德治主要扬善;法治是底线,德治是理想;法治是防止恶劣的人性,德治是弘扬高尚的品德。对于人性的区间思维使道德的扬善功能和法律的抑恶功能都得以发挥。 dB6['z)2 \-pqqSy 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相结合才能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道德性、先进性和变革性。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德性党,中共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就有正当性。由于在共产党内部德性要求也有高低之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要求不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原则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与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原则一起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特有的德法并治原则。 4(*PM&'R ,]:Gn5~ 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类似于治病,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治理就是预防社会生病和治疗社会之病。张仲景有一句名言:“上医治未病治病、中医治将病治病,下医治已病之病。”我们认为,治未病之病的医生和治已病之病的医生之间并不存在贵贱之分,而只存在先后之分。道德教化在先,法律惩罚在后,教化与惩戒并用:德弘理想,法治底线。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既不是德主法辅也不是法主德辅,而是德法并治、德高法底、先德后法。“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原则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 ~`Rar2%B x3g4 r_ 法治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法治是实现个人自由、人民幸福、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工具。确定性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当今社会飞速发展、日新月异也是法律人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法律人可能会成为社会进步的公敌。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一书开篇所言,“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法律的稳定与变革的妥协是法律成长的原则。对于作为德性党、先进党和变革党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法律的稳定和变革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突出,直接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结构是党规与国法并驾齐驱。 c<, LE@V _1Q6FI5iR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然后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如果党超越宪法法律就是党违背诺言的表现。最近法学界关于监察制度改革违宪的争论就是其中一例。资本主义自治型法治理念是如此深入人心,中国共产党也不自觉地接受了这种理念。上述法治理念实际上将中国共产党看作与资产阶级政党性质相同的政党,而没有从领导党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在资本主义党争民主制中,一个政党通过竞选成为执政党之后就会有“三个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然而,执政党的定位大大降低了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的定位。宪法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大法和统一大法,中国共产党毫无疑问应该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然而,如果中国共产党仅仅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就完全没有必要特别制定党内法规,也没有必要将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性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始终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领导全国人大立法。德性党和先进党在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时只能按照全体人民的意志来立法而非按照德性党和先进党的意志来立法。按照领导党的意志所立的党规高于适用于全国人民的国法,因为德性党和先进党的意志实际上高于全国人民的意志。变革党领导人民立法之后,它会与时俱进和自我革命,所以变革党在领导全国人民立法之时即是变革法律之时。用资本主义自治型法治来规范党的领导就会得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立法之后必须在法律之内活动,而实际上中国共产党及其党中央又不可能在国家法律之内活动。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社会主义领导-管理型法治理论,承认共产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中的特殊地位。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变革党,党规必须具有灵活性,立法程序不能太复杂,否则就会有损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和自我革新的品格。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可以保证中国共产党不会滥用这种灵活性。如果承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性质就只能按照二元法治思维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比全体人民多一套规则的制约,党法和国法并驾齐驱。由于共产党是德性党和先进党,对党员的要求应该高于对公民的要求,所以党规严于国法;党员的政治身份先于公民身份,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党规在国法之前。党规严于国法和党规在国法前使得对于共产党员应当首先适用党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社会主义领导-管理型法治要求依据党章管党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IMr#5 F^$;hMh% 总之,中国共产党德性党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中国共产党先进党和变革党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中党规与国法并驾齐驱结构与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两个基本原则中,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更加根本。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实际上包含两个原则: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相结合原则与以德治国和(狭义的)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依规治党中的党规对党员更严,党规具有更多的灵活性,更需要道德作保障。国法具有更强的刚性,从狭义的依法治国到依规治党再到以德治国和以德治党是层层递进的,形成金字塔式治理结构。社会主义领导-管理型法治假设人是善恶并存的,不同的人善恶的比例不同,教化和制度可以提升人的德性。多元的人群结构要求金字塔式的治理结构,越往上越需要道德教化,越往下越需要刚性法治,要求领导者和管理者具有更高的道德品质,这是由政治人的德性要求决定的。金字塔是可以“生长”的,因为通过道德教化和刚性法治可以提升人的道德水平。通过抑恶扬善的领导-管理型法治,社会主义社会将逐步提升人的品质。 ,f{w@Er ; >>n#8`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nXygg
J ^B0Qk:%P^N 社会主义法治是领导—管理型法治,领导-管理型法治需要区分领导者和被领导者,领导者适用的规则与被领导者适用的规则不同。自治型法治建立的前提是没有一个集团在社会生活中永恒地占据支配地位,也没有一个集团被认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统治权利。同时,事实上存在的多元利益集团的力量平衡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法律制度成为了多元利益集团的平衡器。由此产生了调整普遍重大的社会关系,对各阶级同等适用的法律。领导-管理型法治包含不具有这种普遍性的法律,就成为了被诟病的根源。长期以来,大一统的社会主义国家面对这种诟病时不是正视而是回避,因为它似乎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就在自治型法治的紧箍咒下停滞不前,从而长期走不上法治道路。事实上,自治型法治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自由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自由和不平等,实际上是为市场经济中的强者服务。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宣称:“在现今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范围内,所谓自由就是自由贸易,自由买卖。”在资本主义国家,所谓自由只是实力悬殊的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契约自由,所谓平等只是资产阶级法律面前的平等和金钱面前的平等,所谓博爱仅仅限定在民族之内。马克思恩格斯揭示的是这种普遍性法律所实现的仅仅是资产阶级的价值,是少数人的价值。无产阶级是比资产阶级更普遍的阶级,无产阶级的价值才是真正普遍的价值。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无产阶级解放从而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实现最广泛最真实的自由:“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无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是实质上的自由平等,是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平等和博爱,是普遍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社会主义领导-管理型法治没有资本主义形式上的普遍性,但追求的是实质上的普遍性,即共同富裕和共同自由价值。领导-管理型法治中的领导者并非天生的,而是对一切有志于为人民服务的先进分子开放的共产党。更重要的是领导-管理型法治中对于领导者的规则要求更高、适用更严。从逻辑上看,党与人民的适用规则可能采取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党与人民适用的规则完全相同,这是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观念,实质上是资本主义自治型法治理念;第二种是党适用的规则与人民适用的规则不同,党适用的规则要求低于对人民适用的,这样使得党可能为所欲为,如此党领导人民的党导制成为党主制,是人民所深恶痛绝的;第三种是对党适用的规则严于人民适用的规则,人民能够做到的党要做到,人民不能做到的,党也可能做到,党员和党组织自愿选择对自身适用更高的要求,这就是党规严于国法原则,并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三种正是共产党领导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模式,这种模式不仅仅能够保证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当性,而且使得社会主义法治优于资本主义法治。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不仅仅有保底线遏制恶的功能,而且有扬善和引导人民在变革时代进步的功能。 Unv'm5/L HCsd$M;Hbv 领导-管理型法治适用于金字塔型的政治结构。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是一个整体,同时中国共产党有8900多万党员,450多万基层党组织。公民应该遵守国法;党员中有普通党员、党员普通干部、党员领导干部需要遵守更多、更严的国法和党规;参政党和无党派人士,也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非党员普通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需要遵守各自的国法和党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