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不怕黑 华约政协主席团第二副主席兼执行局书记 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委员长兼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 级别: 中央常务理事 精华: 0 发帖: 7195 爱心: 4375 点 金钱: 74609 卢布 好评度: 0 点 国籍门派: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在线时间:16250(小时) 注册时间:2014-12-06 最后登录:2024-05-03 | 使个体尽可能在社会中处于自由的和谐状态。 X:*Ut3" !zw)! rV= 共同自由价值的提出可能会遭到左的理论界的否定。邓小平当年提出经济建设为中心,追求富裕和共同富裕的时候,左的声音就很强。邓小平南方谈话提供了警示:“现在,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也有‘左’的东西影响我们,但根 深 蒂 固的还是‘左’的东西。有些理 论 家、政 治 家,拿大 帽 子吓 唬人的,不是右,而是‘左’。‘左’带有革 命色彩,好像越‘左’越革 命。‘左’的东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怕呀!一个好好的东西,一下子被他搞掉了。右可以葬 送社 会主义,‘左’也可以葬 送社 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I\6u(;@ 0.^9)v*i 社会主义宪政:党导立宪制 ^XV=(k;~bX WheJ 7~ 共同自由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党导立宪制。现行潜规则的党导立宪制有助于实现积极自由,然而我们要实现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并存的共同自由,需要明规则的规范的党导立宪制。 ?w}E/(r Om%9 x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以来,中国的政治制度就是党导立宪制。八二宪法序言中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主体部分按照人民主权设计。宪法序言的效力备受争议,更重要的是宪法中并没有明确和规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是分离的。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表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确实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但是中国共产党有哪些权力和中国共产党具体怎么领导在宪法中没有规定,所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际上是在宪法的规范之外运行的,“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一句空话,宪法只是文字性的,而非规范性的,宪法也不可能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统一大法,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宪治国只是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之间到底是一个什么关系?这是“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核心。从逻辑上讲,党的本质是政治组织,而法的本质是行为规则,两者不存在谁比谁大的问题。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然而,我们可以深究一下,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来自哪里?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如果权力没有任何来源,那很好办;如果权力是来自国家法律,那么无疑是法大;如果权力是来自党内法规,那么问题的根本就是“党内法规大还是国家法律大”?因此,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党内法规大还是国家法律大”是真命题。 +M+ht ;)^eDJ< 有效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是将潜规则的党导立宪制变成明规则,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统一在“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之中,构建统一的和规范的党导立宪制。 *j,5TO-j BVx: JiA 法国思想家西耶斯深刻揭示了人民主权与宪法政治的关系:“政府只有合于宪法,才能行使实际的权力;只有忠实于它必须实施的宪法,它才是合法的。国民意志则相反,仅凭其实际存在便永远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能来自于中国人民的授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在宪法层面得到承认和规范才具有正当性。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在宪法中得到授权和规范,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宪法之后宪法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正当性,因为宪法是人民的宪法。由此,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种非议就烟消云散,更重要的是人民主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就得以解决,国家的基本制度就可能真正建立,国家与民族的长治久安就有保障。 !,*#e 7kBULeBn| 规范的党导立宪制的精髓就是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一党领导,通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将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将部分权力授予给中国共产党在党章和党内法规中自行决定,将《中国共产党章程》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订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受其约束,从而形成宪法与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政模式。二元宪政体制是一种双层的法治结构,法治的统一性要求通过党导法规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统一起来。党内法规和党导法规的法律地位通过宪法所赋予,其正当性得到保障,关键是怎么严格按照法治标准落实党内规治和党导规治。党导立宪制有点像两层复式结构住宅,分为上下两层,通过楼梯将上下两层连接起来,下层是人民主权,是主体结构,上层是党的领导,宪法是联接上下层的楼梯。党导立宪制的理论基础是适度赋权论,即公民将一部分权利保留,也就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不容许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主体的侵犯,同时公民赋予党和政府一部分权利,任由党和政府自由支配,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体制的理论,既能发挥法治的底线功能,也能发挥德治的理想功能。 ?U:LAub }Om+,!_d 党导立宪制是与民主立宪制和君主立宪制并列的三大宪政体制之一,是中国的根本制度创新。党导立宪制建立在人性基础上,其理论基础是适度赋权论,潜规则的党导立宪制的绩效已经被实践证明。如果我们能够将潜规则的党导立宪制上升到明规则,使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得以规范,可以更好地保障基本人权和产权,实现共同自由价值,有利于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导立宪制不仅仅为中国所独有,而是一种普遍性的宪政体制,它可以适用于和中国类似国情的国家。我们有理由展望,规范的党导立宪制不仅仅是一种自信的政治体制,也将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G?Y2 b rmCrP( 自信的现代社会主义旗帜 !cs+tm3 MSmvQ 如果我们认同共同自由价值和党导立宪制,那么我们就会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卑状态,以更加自信的姿态高举“现代社会主义”旗帜,在国际舞台上赢得更多的尊重。 J^@0Ff;=5^ X5'QYZ6kv 中国社会主义之所以一枝独秀蓬勃发展,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务实地将现代化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邓小平时代的现代化是“四个现代化”,其实质是器用现代化。在此背景下,邓小平正式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就是社会主义加器用现代化的经济社会主义。 qp-/S^% DR`d^aBWQ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两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一句话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根本方向,后一句话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全面现代化内涵。“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对应的是制度现代化,“国际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应的是人的现代化。制度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将与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四个现代化”合为一体,表述了全面现代化的三个维度:器用现代化、制度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一个新时代,也就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的全面现代化,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现代社会主义新阶段。 HR85!S` H4HWr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提出是在苏联作为正统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背景下,对于国际社会质疑中国的改革开放到底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是一个有效的护身符,因为作为弱者的中国非常需要这样的一个护身符来发展自己,壮大自己。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时历史环境下作为弱者的一种自我保护。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不再是八十年代初的中国,我们需要以大国形象展示在国际舞台,我们不可能“不争论”,我们需要主动积极的争论,因为这种争论本身就既能检验我们的理论也可能获得“他信”,我们再也不能躲在“中国特色”的蜗牛壳里,我们需要走出一条“他信”的道路,也让更多的国家走上这条道路。任何真正有个性的人、有特色的制度、有独创性的理论都不会特别宣示特色,而是宣示其普遍性。中国的发展已经足够自信有一个自信的旗帜——现代社会主义。(恩格斯的经典论文《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第一个词就是“现代社会主义”) /"t*gN=wrF {YCquoF 现代社会主义之所以是人们所向往的社会,根源在于人性既有个体性又有社会性,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二元一体。资本主义建立在利己主义基础上,社会主义建立在利他主义基础上。我们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既具有利己性也具有利他性,是利己与利他的统一体,利己性是人的个体性,利他性是人的社会性,所以人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结合体,人与人区别在于利己性和利他性的多少,制度的区别在于是更多激励人的利己性还是更多激励人的利他性。人的个体性要求消极自由权利,人的社会性要求积极自由权利,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二元一体要求共同自由。现代社会主义制度将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紧密结合,让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各就各位。 hi>sDU<x Vo%MG.IPB 现代社会主义将成为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竞争对手。“现代社会主义”的提出可以起到号召其他不发达国家选择社会主义制度,加入社会主义阵营的作用。只是讲“中国特色”的价值和制度是难以输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能成为其他国家的选择。北京共识和华盛顿共识的争论正是亚非拉不发达国家到底选择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抉择之争。我们必须对现代社会主义的价值和制度既有中国特色方面的发掘更应有普遍性的提炼。与现代资本主义相比,现代社会主义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更大优势,这个优势不是指发展水平,而是指相同起点和资源禀赋的国家选择现代社会主义制度会更加稳定、发展更快和权利分配更加平等。 y[*Bw)F\N rNL*(PN}lO (柯华庆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Y
9eGDpW %bnDxCj" 附件: eZ]4,,m 3N?WpA768/ 1,东方风来满眼春——邓小平同志在深圳纪实 MorR&K *pMgjr 2,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