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引用第10楼Borhondoi于2015-10-24 00:48发表的 : ]z#+3DaH
CM%Rz-c
既然干这行,手上的权力和自己的判断直接可以影响他人生死,如果犯了错,应该要得到相应处罚,没有这样担待就不能去做这一行当。当然建立起完善的陪审复查等制度,不让案子由一个人说的算这才是重中之重,你忽视的细节别人注意到了,也许就是对案子起到重要突破的地方,因此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对相应人员的严格要求是不可或缺的。既能避免出现这样的冤杀悲剧,又可以对整个过程起到监督和细查,不让渎职人员有机可乘,或是防止个人因主观判断产生的偏差或者失误从而影响到最后的结果......
!F:ANoaS :
E`78 讲得好!其实有一个方法可以有效解决冤案问题,那就是“反坐”制。
n1U! od `5Bv2wlIV 举例来说——“呼格案”已成冤案事实,那当年“造就”这一冤案的公检法各主要负责人皆应处死,以彰呼格之冤。
LD*XNcE &HQ_e$1 同理,现在常见的“扶老”问题也应在法规中明确——
<Hf3AB;#4 ;FGS(.mjlC 1.主张者举证:你说人撞了你,你就拿出证据,对方无自证清白之责。
m#Ydq(0+ ))%f"=:wt 2.所谓“悬罪(自坐罪)”:你说人撞了你,但你拿不出证据,你就自领诬陷罪、敲诈勒索罪,无需经过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