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0 目录 -;s-*$I 第一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g+4n 第二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rs#T;$ 第三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Ac 第四章中央国家管理机关 F#>^S9Gml 第五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管理机关 ,/1[(^e 第六章司法机关
JQO%-=t 第七章检察机关 =JDa[_lpN 章八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标志 s9.nU . hcrx(oJ5 第九章最后规定 B,NHy
C1i .本宪法原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卑碑脚公辫一鑫七四年十导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七期第一部分重新公布并经一九
2E/yZ ~2s 七五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号法律修改,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报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期第一 F7N4qq1 部分公布一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净布加勒所特叫九七五年四月十日出版单行本原注。 _usi~m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o4d[LV4DS 第一章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Z5[f 第一条罗马尼亚是社会主义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主权的1、独立的和 j"J[dlm2M 统一的城乡劳动人民的国家。它的领土是不可让与的和不可分割的。 xA#'%|" 第二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全部权力属于自由的和掌握自己命运的人民。 LQ'VhNU 人民的权力建立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之上。在紧密的联合中,工人阶级—社会中的领导阶级、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各类劳动人民,不分民族,建设社会主义制度,并且创造向共产 K[Ao_v2g 主义过渡的条件。 |$QL>{81 第三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罗马尼亚共产党是整个社会的领导的政治力量。 R) 'AI[la 第四条主权的权力执掌者—人民,通过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o,即以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的方式选出的机关,行使权力。 U66}nN9 大国民议会和人民会议构成整个国家机关系统的基础。 rvwfQ'14 大国民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有其他国家机关都在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其活动。 Ynx.$$`$= 1“主权的”原文为、uoran”,或译“自主的”。—译者à“人民会议”原文为气~小ilePoPulare”,一译“人民委员会气俄译“人民苏维埃、—译者第五亲罗马尼亚国民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经 R1/87eB 济。 MU#$tXmnC 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已经永远废除了人对人的剥削,并正在实施按照劳动数量和 s]@k,% 质量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A6AIkKjzq 劳动是我国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责任。 =7P(T`j 第六条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其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合作社所有制—其财产属于各个合作社组织。第七亲任何性质的地下富源、矿藏、国有土地、森林、水流、自然能源、工场和工厂、银行、 bqI| wGCA" 国营农业企业、农业机械化站、交通道路、国家运输和电讯手段、国有建筑物和房屋、国家的社 `7o(CcF6H 会文化设施的物质基础,均属于全体人民,是国家财产。 ~'3hK4 第八条对外贸易是国家专营事业1。 PTf.(B"z 第九条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以及属于它们所有的牲畜、装置、设备和建筑物,都是合 kFZjMchm A 作社财产。 ;Y"*Z2U 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归合作社农民家庭使用的小块土地,构成合作社财产。 f<K7m 住宅和附属建筑物、其下的土地以及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供应产品的牲畜和小农 Ng;Fhv+ 具,构成合作社农民的个人财产。 <f/wWu} 手工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的工具、机器、设备和建筑物,是合作社财产。 j|c6BdROl 第十条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农业组织形式,保证对土地集约耕作o和 /sa\Ze;E 运用先进科学的条件,并且通过增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以及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不 m
L,El2 断提高。 \-scGemH 国家援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且保护它们的财产。国家同时帮助其他合作组织,并且保护 2I
qvd 它们的财产。 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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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农业合作化的条件下,国家保障不能够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对于他 @;T?R 们自己及其家属耕作的土地与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工真的所有权,以及对于役使的和供应产品 {z0PB] U 的牲畜的所有权。 YThFskR oO 同样保障手工业者对其工场的所有权。 W:XN! 第十二条对于土地和建筑物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工程并付给公平的赔偿,才能够征用。 EVE<LF? 第十三条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全部活动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和 1z5\>F 繁荣社会主义国家,继续提高人民的物质与文化福利,保证人的自由与尊严,多方面地确保人 nq3B( 类的个性。 *s}j:fJ 为此目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国家: 3^%sz!jK+ 组织、规划并且领导国民经济; 7nOn^f D 保卫社会主义财产; lV)SOs$ 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确保社会主义法制并且保卫法律秩序; )WR*8659e 发展各级教育事业,保证为发展科学、艺术与文化所需要的条件,实行保健; ]>'yt #] 保证国家防务并且组织国家的武装力量; TkjPa};R 第十四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的精神,同各社会主义国 c:f++|| 1“国家专营事业”原文为“mon叩01destat”,直译为“国家垄断事业”。—译者à“集约耕作”原文为“cultivareai砒。i帕”,指集中劳力和注意,使小块土地大量生产的耕作法。—译者 B_uAa5' 48家保持并且发展友好和兄弟合作关系,促进同其它社会政治制度的国家的合作关系,并且为了 ?[~)D}] j 确保人民之间的和平与了解在国际组织中积极活动。 u4,b%h.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对外关系建立在尊重主权和民族独立、权利平等和互利、不干 vp#r:+= 涉内政等原则的基础之上。 eF%IX 第十五条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胭的领土划分为下述行政区域单位:县、市和乡。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