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联邦与共和国之间管辖权的划分
7SXi#{ (~}yt .7K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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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下列事务享有专属管辖权:
cpFw]w%] 1.外交政策,缔结国际条约,在国际关系中代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2*Z~JM 2.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防务;
#TZYe4#f 3.货币制度;
=NF},j" 4.联邦的国家物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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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h 5.联邦权限范围内的联邦立法权和行政权以及对联邦各机关的监督;
{^"c>'R 6.维护联邦的宪法地位。
%I(N (二)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权力的立法和执行机关,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均享有专属管辖权。
;{q7rsE Kdx?s;i 第八条
0l.+yr}PE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两个共和国对下列事务享有共同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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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8"XZ 1.计划;
N~\1yQT 2.财政;
*ta|, 3.银行;
5^GUuFt5m 4.物价;
R7x4v 5.对外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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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6.工业;
M)I&^mm39 7.农业和食品;
%=S^{A 8.运输;
?*4&Z.~J 9.邮政和电信;
#R305 10.发展科学与技术和投资活动;
Bu>srX9f 11.劳动、工资和社会政策;
&{x5 |$SD 12.社会经济情报;
l0tMdsz 13.对社会主义企业活动进行法律调整和经济仲裁;
o*f7/ZP1o 14.标准化,度量衡、工业权利和国家检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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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 15.国内秩序和国家安全;
@ L% 3} 16.出版物和其他宣传工具;
vsqfvx 17.监督。
e0j*e7$ (二)在前款所列范围内,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只对特定事项有管辖权,其他非特定事项由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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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 第九条
M `Y~IG} 凡未特定由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管辖的事务,一律归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专属管辖权。
X dLB1H 6;I&{9 第十条
]8d]nftY (一)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是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依据的计划经济。
K}`.?6O (二)国民经济计划工作的各项原则,作为编制和保证国民经济计划并监督完成的一个统一而有组织的过程以及对其体制、作用和关系的确定,都应当由联邦议会法律加以规定,联邦议会法律还应当规定各机关和组织在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它们不履行职责时应受的制裁。
sA3 4`ZAa (三)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及其他经济计划是进行管理经济活动的有约束力的依据。
cpgHF`nt (四)发展国民经济计划包括:
f*1.Vg0`- 1.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
hKQT, 2.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
zg)Z2?K|;u (五)发展国民经济的中期国家计划以法律形式分布。有关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法,由联邦议会通过;与此相适应,有关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分别由各该国民族议会通过。
GLnj& Ve (六)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草案,捷克社会王义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草案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草案,由联邦计划机关和各该共和国计划机关按照各自政府发布指示同时合作草拟。
,Ztj bH3-#mw5w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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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wu3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财政由联邦预算确定。各共和国的财政由各该共和国的预算确定。联邦预算由联邦议会每年通过法律批准,各共和国预算由各该民族议会每年通过法律批准。
rbO9NRg> (二)每个共和国预算应包括经济和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的财政关系,但由联邦预算支付的活动除外。各共和国的预算还应包括与各人民委员会预算有关的财产关系。
yFl@z (三)联邦预算的收入包括指名规定的税款和上交款,它们的提成,联邦议会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其他收入,以及联邦机关及其所属组织的收入。
_s|C0Pt (四)联邦预算的支出有:
{\;CGoN| 1.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回的防务费用,联邦各机关的活动费用,建立联邦物资储备的费用和对联邦各组织的拨款;
7AV !v` 2.按其规模和重要性需要由联邦拨款和补助的重点项目以及为克服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匮之间的经济差别所需要的拨款和补贴;
`Kpn@Xg 3.为进一步发展民族经济而帮助两个共和国的预算所需的拨款和补贴;
6}n_r}kNR 4.联邦议会预算法所规定的其他费用。
;8|uY%ab (五)关于保证联邦预算收入的方法以及联邦预算与两个共和国的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由联邦议会法律规定。
R\A5f\L9 (六)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它的两个成员共和国均可在各自预算中规定设立特别用途的基金,此类基金的建立由法律规定。
NLoJmOi;L7 (七)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规定补贴和折旧改策的一般原则。
7$Bq.Lc#z 'Xxt[Jy 第十二条
ysGK5kFz (一)捐税只能根据法律课征。
1W$ @ V! (二)企业税和上交款、营业税、恤金税、农业税、工资税、艺术和文学活动税、机动车辆税(道路税)、居民所得税以及银行和保险机关的上交税(上交款),由联邦议会法律规定。性质上纯属或者近乎纯属同外国有关的收费或者同联邦机关管辖权的行使有关的收费,也由联邦议会法律规定。
+7^%fX;3pW (三)其他捐税由民族议会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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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四)除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其专属管辖权规定由联邦机关征收的捐税(罚款)以外,一切捐税(上交款、罚款)的管理、征收和监督应当由各该共和国的中央机关负责,并且经它们的授权,由各人民委员会或其他机关负责。联邦机关可以监督联邦预算的支出情况。联邦议会可以法律委托联邦机关作出有关减免第二款规定的由联邦机关直接管理的组织交纳的捐税的决定,或者作出有关减免第二款所规定的由联邦机关征收的捐税的决定。
QI=",vmau yGZb 第十三条
c/x ^I{b*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是实行统一关税的领土。
eDX{}Dq( (二)海关制度、关税政策和关税率的公布均属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管辖权范围之内。
2o6KVQ &=<x&4H+ 第十四条
P3on4c (一)在银行业务上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管辖权包括,
5mnIQ~psR 1.确定外汇和信贷政策的原则以及贯彻这些原则的办法;
FGzB7w# 2.确定外汇储备量和外汇储备的管理方法;
zK k;&y|{ (二)捷克斯洛伐克国家银行的地位、义务和责任,管理办法以及它同各共和国机关的关系,由联邦议会法律规定。其他银行的地位和法律关系也由联邦议会法律规定.
dL |D 'F5&f9A 第十五条
h.sH:]Z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实行统一的价格制度。在价格政策方面,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管辖仅包括:
_?Rprmjx} (一)确定价格政策和调整价格的原则;
Cb x/ (二)确定联邦议会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原料,产品和劳务的价格。
Jq<&`6hn +sQ=Uw#e 第十六条
lyF~E 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管辖权包括:
#If}P$! (一)确定外贸政策原则井指导其实施;
Zh{Pzyp (二)对因外贸活动而产生的关系进行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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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 (三)协调同外国,特别是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合作关系;
a7%5Qg9B; (四)组织和管理对外贸易工作;
la</IpC (五)规定基本的经济手段。
?\(E+6tpP < :<E~anH 第十七条
]6GdB3?UVM 在工业领域内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管辖权包括:
@4sv(HyDY (一)确立工业政策的原则;
GBHv| GO (二)为联邦和共和国所管的工业参加国际工业协作、专业化和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
$*H_0w Qc (三)协调因国防需要而产生的各项任务;
] 8+! (四)设立和管理燃料、电力、冶金和机械方面的各种组织,以及从事开采和加工矿石、含磁原料和放射性原料的组织,并在这些部门内按联邦议会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行使国家管理权。
Gi6sl_"q A=I]1r 第十八条
S'9T>&<Kn 在农业和食品方面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管辖权包括:
i`FevAx;[m (一)确定农业政策和居民食品政策的各项原则;
Xb?P'nD (二)协调在农业和食品方面的国家干预政策;
?E^~z- (三)对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内需要有统一步骤的有关兽医、植物病理、土壤保护、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和食品的收购和质量等问题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也要对农业管理组织的原则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
g.SFl i"0^Gr 第十九条
aVNRhnM 在运输方面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管辖权包括:
,=Xr'7w, (一)对运输和运输路线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
QO[! (二)确定有关运输工具、交通设施和运输路线的技术性能的国家标准;
Nm\0>} (三)确定运输政策的原则,以及拟订发展运输体系的设想蓝图;
w;&J._J (四)建立和管理铁路运输和民用航空机构,高速公路机构、海上运输机构以及从事国际运输的河流运输机构;
ht(RX (五)对铁路运输、民用航空、海上运输,江河运输以及高速公路进行国家管理。
Ra%RcUf~sh c/^}=t( 第二十条
A'c0zWV2 在邮政和电信方面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管辖权包括:
x5.HdKV (一)制定有关邮政和电信事务的立法;
Ha[Bf* (二)对邮政和电信的统一体系进行组织和管理。
%qV=PC vYKKv%LE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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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62KA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基本问题上实行统一的科学、技术和投资政策。
Uk`ym (二)在科学、技术和投资政策方面,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管辖权包括:
7!]$XGz[ 1.拟订发展科学和技术的构想和计划,以及规定管理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方式方法;
X#Y0g`muW 2.发展包括许可证改策在内的国际合作;
5 qt]~v%y 3.确定统一的国家投资政策和国家住宅政策的原则;
l"W9uS;\T 4.对研究和试制基地、准备和实现投资区域规划工作以及建筑规章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
4fT,/[k? 5.决定具有联邦意义的基本建设计划并保证联邦所管各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的完成。
\5_+6 4;<?ec(dc 第二十二条
FF0N{bY 在劳动、工资和社会政策方面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管辖范围内应就下列事项规定统一原则:
+j1s*}8 (一)劳动法关系;
$k,Z)2 (二)工资政策和调整工资的发展;
"4<RMYQ (三)退休金和疾病保险;
Xjw>Qws (四)社会政策。
*Cz>r}W WJ<nc+/v: 第二十三条
I+rHb<P% 在社会经济情报方面,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管辖权包括:
4`I2tr (一)确定为取得对估计联邦的发展和完成国际义务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情报统一体系的方法,并且组织取得和提供这类情报的全过程;
COH0aNp; (二)确定为发展国民经济、提高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情报的范围;
T4]/w|?G (三)确定提供社会经济情报的方法和期限,以及检查情报正确性的原则,同时根据联邦各机关的特殊需要进行调查统计;
fFMGpibkM (四)向国际组织提供社会经济情报。
Nv,1F fINF;TK 第二十四条
AME3hA (一)社会主义企业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内两个共和国的领土上,按各该共和国现有的条件进行它们的经济活动。
}rj.N98 (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管辖权应包括:
F@1~aeX- 1.统一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和国家财产的管理,也要调整经济组织的建立、法律关系和管理方法;
sX.L 2.调整有关合作社和小型企业活动的原则;
9y{[@KG 3.调整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y5^xR 4.对生产、商业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进行调整,特别是要对工业权利、标准化、国家检验、国家检查和度量衡服务进行调整,以及在上述领域内对经联邦议会法律规定的事务.进行国家管理;
yH|[K=?S[ 5.规定有关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的原则;
Ynl^Z 6.调整经济仲裁机关的组织和权限,调整诉讼程序,在联邦议会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解决经济仲裁机关的争执。
Qj.]I0d Oz'x5/%G 第二十五条
O:IU|INq8 经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授权谈判某些国际条约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机关,在谈判涉及共同管辖事项的国际合作条约的时候,应当与两个共和国的机关合作进行,这些机关在代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在上述领域的国际组织中进行活动的时候,也应当与两个共和国的机关合作。
E2 Q[ aHNR0L3$}{ 第二十六条
6}6;%{p"Gu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管辖权包括就有关生死登记,身分证、旅行文件、人口登记和发给外侨居住许可证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
f=+|e"i#p uUB,OmLN 第二十七条
R9A8)dDz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管辖权包括就武装公安部队的法律地位、权限及其他关系作出决定。
] JVs/ (二)关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两个共和国之间在国内秩序和安全事务方面管辖权的划分,由联邦议会法律规定。
|L}zB, x{6KsYEY 第二十八条
-*~= 4m< 关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两个共和国之间在出版事宜和其他宣传工具方面管辖权的划分,由联邦议会法律规定。
N7Kq$G2O 12`q9Io" 第二十八条(甲)
V7U&8UPb (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有权检查它所管辖的所有国家行政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活动。
P^&%T?Y6z (二)在联邦议会法定范围内,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还有权;
>v7fR<(%s 1.协同各该共和国的有关机关检查共和国机关所辖的机构和组织如何执行联邦机关所采取的措施;
VCSHq&p8 2.在通知各该共和国有关机关的情况下,组织联邦和共和国的联合监察活动,或者委托共和国的监察机关调查属于联邦管辖的部门的活动。
ea kj>7\s (三)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还有权:
]v(8i3P84 1.从方法上指导监察部门机关的活动;
;IZ*o<_ 2.按照联邦议会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确定监察活动的计划;
4nK\gXz19 3.确定组织和进行监察活动的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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