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条件的条约 NzBX2
(1968年10月16日订于布拉格)
[D$%LR X aG*Mj;J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团联盟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rvZ!/ PR+L6DT_ 决心根据1968年8月3门布拉迪斯拉发会议的声明,尽一切努力来加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捷克斯洛伐克之间,以及社会主义大家庭各国之间的友好和合作,保卫社会主义成果,巩固欧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安全,
rl__3q w *Txc} 考虑到1943年12月12日签署的、由1963年11月27日议定书所延长的友好互助和战后合作条约,
,$oz1,Q/ T[(4z@d`5 根据1968年8月23日至26日和10月3日至4日在莫斯科举行的两次苏捷会谈中所达成的协议,
cXDG(.!n7B ?xTdL738 兹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商定下述各条:
fkHCfcU |'+ [ ' 第一条
W)LtnD2 w V#Pz`D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同联盟政府取得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同意,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达成如下协议:现在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部分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以保证社会主义大家庭各国的安全免受西德军国主义势力的日益增长的复仇主义野心的侵犯。
d,V] j- Jf</83RZ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其余的军队以及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的军队根据1968年8月23日至26日和10月3日至4日的莫斯科会谈文件将撤离捷克斯洛伐克。这些军队的撤离将在双方批准本条约后开始进行,并将在两个月内分阶段完成。
!
<O,xI' -|cB7P 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苏联军队的人数和部署地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同联盟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协商确定。
9JtPP GZx?vSoHh 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苏联军队仍然隶属于苏联
军事司令部。
PSB@yV < f53WDI6 第二条
eVvDis PrQs_tNi 一、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并不侵犯它的主权。苏联军队不干涉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围的内政。
[kp# x2M{=MExE. 二、驻扎在捷克斯陷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苏联军队,
苏军编制人员及其家属将遵守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现行的法令。
vyhxS .[9 >|W\8dTQ 第三条
0}4FwcCr\ b^dBX 一,苏联方面承担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苏军所需给养的费用。
i_'u:P<t .dw;b~p 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苏联军队、苏军编制人员及其家属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期间,将向他们提供军营中的营房和住房,办公川房、仓库和其他用房,机场及其固定建筑物和设备,国家邮电和运输网设施、电力以及其他服务。
b%_[\(( UmNh0nS 靶场、射击场和演习场将同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军共同使用。
X/AA8QV o A5q%ytI 上述诸设施以及公用事业、商业和其他方面的服务的使用办法和条件,将由缔约双方协商确定。
a? <Ar#)j S(NUuu}S 第四条
r1]DkX <6 \L]T|]}( 苏军部队、苏军编制人员及其家属可以乘坐苏联的直达列车和车厢,也可以经过从一国车厢到另—国车厢的换车,以及乘坐汽车和空中运输工具前往捷克斯陷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苏军驻地和离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8im{]8_ 0s2@z5bfX 苏军编制人员及共家属在进入、留驻和离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时,免受护照或签证检查。
x7!YA> *Q`y'6S 通过苏捷边界的地点和手续,检查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的样式由缔约双方协商确定。
U#gv ~)\k O_^X:0} 第五条
L=v"5)m2R -;s-*$I 捷克斯洛伐克方面同意下列人员和物资在通过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境时不征税,不受海关检查和国境检查:
(
L ]C r>kDRIHB ———苏联军队、苏军编制人员以及部队,分队和小队的随军人员;
dk@j!-q^ \f-HfYG ——一切军用物资,包括为苏军提供的商业一生活服务用的物资;
F#>^S9Gml p}K\rpvJpu ——向海关机关交验了有权通过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境的证件的单身或同其家属一起、带着他们个人用品进入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离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苏军编制人员。
iosL&*'8 JANP_b:t 苏联方面运进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财产、装备和战斗技术设备在运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时可以免收关税和捐税。
-Izc-W 'kE^oX_ 第六条
2E/yZ ~2s Hphfqdh0` 一,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苏军人员及苏军编制人员家属的商业-生活服务工作,由苏联商业-生活服务企业来承担。
-guVl4 V <&87aDYz 二、捷克斯洛伐克方面将按照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现行的国家零售价格,以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类商业企业采用的商业折扣,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主管商业
机构商定的数量,给苏联商业-生活服务企业提供商品。
j"J[dlm2M |)pgUI2O[ 提供的商品按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货币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