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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时期国情资料汇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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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社会主义百科要览 e T-9  
NnOI:X {  
(tKMBxQo8  
Dft%ip2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 8^vArS;  
;RHNRVP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 前身是1874年在奥匈帝国时期成立的捷克 o%qkqK1  
斯拉夫社会民主党,1918年捷克斯洛伐克独立后改称捷克斯洛伐克社会 !.-.#<<_a  
民主党。1921年5月,以什麦拉尔和萨波托茨基等人为首的左派在党的 hDvpOIUL1  
第14次代表大会上决定接受加入共产国际的21项条件,并将党名改为 c{4R*|^  
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这次大会也就是捷共的成立大会。捷共成立后,领 4| f}F  
导工人阶级投入反对资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同时,不断清除党 "lrA%~3%[P  
内机会主义的影响。1929年2月,捷共“五大”确立了以哥特瓦尔德为首 ,ux+Qz5(  
的领导核心使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PU Cx]5  
随着捷克斯洛伐克被德国法西斯占领,捷共转入地下,领导机关迁往莫斯 }dKLMNqPA  
科、继续领导国内的民族解放斗争。1944年8月,捷共领导了斯洛伐克民 tl^m=(ZQ  
族起义。1945年5月,又参与领导了布拉格起义。1945年4月,以捷共为 7xT[<?,  
首的民族阵线政府在科西策成立,1948年二月事件之后,捷共与社会民 wDw<KU1UK  
主党合并,成为国家的主要领导力量。捷共领导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取 l"5y?jT  
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有若干失误。1968年,以杜布切克为首的捷共领导 @c]Xh:I  
了被称为“布拉格之春”的改革运动。由于苏军的入侵,改革被中断了。 a:}E& ,&M  
1969年4月胡萨克取代杜布切克任中央第一书记。随后在全党大规模清 6pm~sD  
冼杜布切克的支持者和反对苏军占领的党员,1970—1971年期间,约有 Q7(eq0na  
50万党员被开除党籍或除名。1987年12月,雅克什取代胡萨克担任捷共 +N R n0 z(  
中央第一书记并强调推进改革。
顶端 Posted: 2007-11-25 11:09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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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防和武装力量 O\3r%=TF  
LR hP7D+A  
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军是正规军事力量,最初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
2lX[hFa5  
苏联组建的第一军团、国内游击队和 流亡国外的旧军队合编而成。建 S$Qr@5  
军节为10月6日,即第一军团入捷作战 的纪念日。 .QNjeMu.  
共和国总统是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最高军事决策机构为国防委员会, 'M47'{7T  
总统兼任主席;最高军事指挥机关是国防部。捷克斯洛伐克曾是华 _,11EeW@  
沙条约组织成员国,原来的防务政策主要针对西方,尤其是针对联邦德 ,>:XE@xcp  
国。捷克斯洛伐克曾有8个师参加华约联合部队,一部分军队参加华约一 F fZ{%E  
体化部队,另有5个苏联陆军师共7.35万人驻扎在捷克斯洛伐克。捷克 #/\pUK~km  
斯洛伐克实行义务兵役制,1988年国防开支为292亿克朗。1988年的军 wVlSjk  
事力量构成如下:总兵力19.97万人(边防军1.1万人未计入),其中陆军 u=1B^V,6V  
14.8万人,编为2个军区、2个集团军、5个坦克师、5个摩托化步兵师、1 PXOq#  
个炮兵师、2个炮兵旅、3个地对地导弹旅、2个反坦克团、1个空降团、6 4V!1/w  
个工程兵旅等,装备坦克4585辆、装甲侦察车1250辆、步战车1150辆, q#l.A?rK\  
装甲运兵车2500辆、地对地导弹74枚、反坦克导弹540枚、地对空导弹 {K<~ vj;  
210枚;空军和国土防空兵5.11万人,各有一个航空兵集团军,辖4个航 k\Yu5)  
空兵师、12个团,即3个攻击战斗机团、5个战斗机团、1个侦察机团、2个 f2BS[$oV4  
运输机团、3个直升机团和3个防空师,装备作战飞机377架、武装直升 b,=,px  
机50架、运输机54架、直升机135架、地对空导弹250枚。另有预备部队 yLV2>kq  
29.5万人,其中陆军25万人,空军和国土防空兵4.5万人;准军事部队 Mr#oT?  
15.05万人,其中边防军1.1万人,内卫部队1.25万人,民防部队0.7万 WT;.>F  
人,民兵12万人。军队中通过设置各级政治委员和政治部实现捷共的领 ,<`|-oa  
导。
顶端 Posted: 2007-11-25 11:12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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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的国家结构 hX{g]KE>  
==PQ-Ia  
b/a?\0^  
根据1948年的“五·九”宪法,捷克斯洛 3n}s CEt=  
伐克是单一制的共和国,斯洛伐克地区设立民族议会作为立法机关和民 Eg287B  
族机关,斯洛伐克行政委员会在该地区行使除国防、外贸和外交之外的全 hY4)W  
部行政权力,但要对中央政府负责。共和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州为基础, mcAH1k e  
州以下设县,县以下设乡。1960年宪法重申国家的单一制原则,并对斯洛 I;bg?RsF  
伐克地区的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变成了国家的地区性 =B3!jir  
民族机关和行政机关,斯洛伐克行政委员会则被取消了。1968年10月国  "@UU[o  
民议会通过了实行联邦制的宪法性法律,从1969年1月1日起捷克斯洛 Res"0Q  
伐克正式实行联邦制,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GU;TK'Yy?  
同时宣告成立。两个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1970年通过的宪法性法 9RCB$Ka6X  
律分别是捷克共和国议会和斯洛伐克共和国议会。联邦议会则由权力平 y<IZ|f  
等的人民院和民族院组成,它们的代表分别按人口比例和按地区选出,体 *il]$i  
现了联邦制的原则。
顶端 Posted: 2007-11-25 11:13 |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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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宪法 ^8f|clw"  
.SKNIct M  
捷克斯洛伐克先后使用过两部宪法,即1948年 6\S$I5  
通过的“五·九”宪法和1960年通过的新宪法。“五·九”宪法是1948年 m_PrasZ>  
二月事件以后通过的。该宪法规定,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是国民议会,其常 ;nAg4ll8Q  
设机构是由24人组成的国民议会主席团。政府对国民议会负责,并由总 tc49Ty9$[  
统任免。总统是国家元首,有权召开、延期或解散国民议会,并且是武装部 c}I8!*\  
队的最高统帅。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共和国设置最高法院、最高军 e{rHO,#A>  
事法院和行政法院三个全国性法院。共和国是由两个权利平等的民族 M~g~LhsF  
——捷克族和斯洛伐克族组成的统一国家,斯洛伐克议会是斯洛伐克地 4Q`=t &u  
区行使立法权的民族机关。对工矿企业、批发商业和金融业实行国有化, zDGg\cPj9  
按“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分配土地,保护中小企业的活动,个人财产不受侵 C^8)IN=$  
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有三种: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个体劳动 4LB9w 21  
者所有制,国家以统一的经济计划领导全部经济活动。1960年宪法则是 \4`saM /x  
一部建设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明确规定:“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3 DO$^JJ.  
是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巩固联盟为基础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社 &d|VH y+  
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劳动人民”。该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国家的 J!TK*\a2  
领导力量,工农联盟的政治体现是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的民族阵线,马列 )T$f k  
主义则是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指导原则。在国家机构方面,新宪法规定, LK-K_!F  
国民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政府对议会负责,总统依然是 {TxVRpiP{Z  
国家元首,但失去了解散议会、驳回和否决议会通过的法律的权力。在民 X~Rk ,d3  
族关系问题上,斯洛伐克民族议会由原来的地区性民族立法机构变成了 =J[[>H'<d  
国家的地区性民族和行政机构,原来的斯洛伐克行政委员会被取消了。在 nV,{w4t+  
经济制度方面,新宪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 i"\AyKiJ  
制的两种基本形式,社会对全部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实行各尽所能, O>"r. sR  
按劳分配的原则,但允许不剥削他人的小私有经济存在。1968年10月, 1X!f!0=g+  
国民议会通过了联邦制宪法性法律,1970年12月,联邦议会又通过了关 ,$zSJzS  
于联邦中央机关体制的宪法性法律,实际上是对1960年宪法的修改。根 *nUpO]  
据这两项宪法性法律,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捷克人和斯洛伐 "DcueU#!  
克入的联邦国家,由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组 Fh!!T%5>C  
成,是两个民族各自拥有自决权的、平等的、民族国家的自愿联邦。捷克斯 _QOOx+%*5  
洛伐克实行统一的国籍,联邦政府对外交、国防、货币、联邦物资储备和立 i1_>>49*  
法、行政拥有全权,计划、财政、物价等事务由联邦和共和国共管,其余事 0u&?Zy9&  
项共和国拥有全权。此外,联邦的经济是统一的,并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LP m# 3U  
上发展。在国家机关方面,联邦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 G+QNg .pH  
机关,它由权力平等的人民院和民族院组成,两个院的代表分别根据人口 }:c,S O!  
和地区选出。政府应对联邦议会两院负责,如联邦议会任何一个院对政府 t$PnQ@xu  
表示不信任,则总统应撤换政府。此外,根据这两项宪法性文件,还设立了 MTFVnoZMQ_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法院,以行使违宪监督权。
顶端 Posted: 2007-11-25 11:16 |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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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民族阵线  WSB|-Qj}W  
t-|=weNy  
O@(.ei*HJ!  
捷克斯洛伐克民族阵线形成于法西斯德国占领时期,捷共为 F]&J%i F[  
团结一切力量进行反法西斯斗争,提出组织人民统一阵线,号召在全国建立 o? xR[N-J  
地下民族委员会,这就是民族阵线的雏形。 ALt";8Oa  
1945年3月,正式成立了由捷共、斯共、社会民主党、国家社会党、人民党 kc(b;EA  
和斯洛伐克民主党以及其他的全国性群众团体组成的民族阵线,哥特瓦 !.GY~f<d$  
尔德任主席,在此基础上,4月建立了民族阵线政府。1948年二月事件中, .2SIU4[P  
为了反对资产阶级的进攻,建立了民族阵线行动委员会,作为民族阵线的 |u@>[*k'=  
领导机构。事件后,随着国家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族阵线也由民族 O/r<VT Op  
民主革命力量联盟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力量,成为以捷共为首的工人 [j+0EVwB  
阶级、农民和知识分子的阶级联盟,而阵线的成员也逐渐扩大到在国内合 %?G.lej,x  
法存在的一切社会政治组织。1954年,民族阵线行动委员会改称民族阵 Y;5^w=V  
线委员会,它仍然是捷共领导下各级民族阵线的协调机构。根据宪法,捷 @LMV?  
共是民族阵线的领导力量,民族阵线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民 @j8L{FGnN  
主、社会主义联邦制、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族际主义等宪法原则;阵 9(evHR7  
线机构无权干涉其成员组织的活动,但它们的活动应与阵线的政治路线 sbiDnRf  
在原则上保持一致;中央委员会及其主席团是民族阵线的最高领导机构。 Lzx(!<v  
领导和组织各级选举是民族阵线的重要任务,它是选举委员会的最高机 /:L&uqA  
构,并通过选举纲领的拟定、批准和执行领导整个选举过程,而各级代表 /z-C :k\  
团的候选人也都是由民族阵线在各选区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的。民族阵线 90(oV&  
的成员组织有3类,一是社会群众组织,如工会、合作社农民联盟、社会主 WxP4{T* <  
义青年联盟、妇女联合会等,二是利益组织,如养蜂者协会、小牲畜饲养者 r-"`Abev  
协会、残疾人协会、集邮者协会等,三是民主党派,如捷克斯洛伐克人民 w.F3o4YP  
党、捷克斯洛伐克社会党、斯洛伐克复兴党和自由党等。
顶端 Posted: 2007-11-25 11:18 |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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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的国家元首制 e ^& 8x  
lMf5F8  
捷克斯洛伐克实行单一元首制,共和 t`3T_t Y  
国总统即为国家元首。1960年宪法与1948年宪法相比,总统的权力有所 *)SgdC/f  
削弱,但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所拥有的权力在两部宪法中的规定基本上是 )8>f  
一致的。总统在对外关系中代表国家,可以参加谈判和批准国际条约;也  o|im  
可委托联邦政府或经联邦政府同意委托政府成员负责谈判某些无须经联 [5:7 WqB  
邦议会同意的国际条约;接受和委派外交使节。对内,总统有权宣布联邦 {8Nd-WJ{  
议会的召开和闭幕;在联邦议会两院通过协商程序仍不能作出一致决议 @8d})X33  
时宣布解散联邦议会;签署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或联邦议会主席团通过 S|h  m  
的紧急立法措施;根据向联邦议会提出的有关国家情况或重大政治问题 c{P`oB8  
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出席联邦议会两院的会议;任命和撤换联邦 13@| {H CB  
政府的成员;或委托他们负责领导联邦各部和联邦的其他中央机关;出席 vu \Dx9  
并主持联邦政府会议;要求政府的个别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报告;也可与 qq{N; C  
政府或政府的个别成员讨论需要办理的事务;依法任命共和国的其他高 Z- Ae'ym  
级官员;向有功人员授勋;宣布大赦、特赦、减刑或命令终止刑事诉讼,乃 |#kf.kN  
至撤销已宣布的判决。总统是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拥有宣战和媾和的权 &otgN<H9  
力。总统每5年选举一次,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连任不超过两届。如总统 ]h8V{%H  
缺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公务时,总统权力由联邦政府代行。总统在履 ~Q\ZDMTK  
行公务时,有不受司法追究的特权。
顶端 Posted: 2007-11-25 11:19 |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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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的权力、立法体制 o(qmI/h  
F,:VL*.5kJ  
ITiw) M  
1969年实行联邦制以前,捷克斯 "YZ`g}sG  
洛伐克的最高权力和立法机关是国民议会,州以下的地方组织则由人民 +w5?{J  
委员会行使立法和行政权,1960年以前,斯洛伐克民族议会还是该地区 0w]?yqnE  
的立法机关。1969年以后,联邦共和国的权力和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两 96j2D8=w  
个共和国的立法和权力机关是它们各自的民族议会,州以下仍然由人民 }@4*0_g"Aw  
委员会行使立法和行政权力。联邦议会包含人民院和民族院两个权力平 2kve?/  
等的组成部分。人民院的议员有200名,在全国按人口比例通过直接投票 V [>5  
选出,民族院的议员有150名,两个共和国各出75名,也通过直接投票选 4 XQ?By  
出。两院议员的任期都是5年。联邦议会两院选举产生之后,各自选出 u] b6>  
3—6名议员组成主席团,并在主席团之下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联邦议 >o7k%T|l$  
会通过的决议除宪法性法律另有规定或纯系两院内部事务之外,必须由 ZQ/5]]}3y  
两院一致同意方能有效。联邦议会主席团由人民院和民族院各选出20名 XrF9*>ti?  
代表组成,作为议会的常设机构,主席团委员分别向选出他们的两院负责 )9->]U@  
并可以随时撤换。联邦议会至少每年开会两次,此外,如有任何一院三分 7 #N @B  
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要求,总统应召开联邦议会会议。联邦议会的权力 ,{at?y*  
是:检查宪法、宪法性法律以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情况;讨论国家内外政策 uuB\~ #?T  
的基本问题;批准联邦的中期国民经济计划和联邦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批 O}V2> W$  
准联邦国家决算;讨论向联邦议会提出的报告和联邦政府的纲领性声明, DdgFBO  
监督联邦政府及其成员的活动,对联邦政府提出的信任提案进行表决;选 tDkqwF),  
举共和国总统、选举和罢免共和国宪法法院的成员;通过设立联邦政府各 -nSqB{s!SD  
部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性法律;当国家受到侵略或需要履行共同防御 &x  #5-O'  
条约决定对外国宣战;批准国际条约等等。此外,联邦议会还对属于联邦 ma~`&\xE  
与共和国共同管辖的事项中授予联邦管理的部分拥有立法权。捷克共和 bcNYoZ8`  
国民族议会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分别是这两个共和国民族主权和 {BU,kjv1g  
民族特性的代表,也是两个共和国的最高权力和立法机关,对于这两个民 G7?EaLsfQ  
族议会行为程序的规定与联邦议会类似。民族议会的权力是:根据联邦宪 w6 .HvH-@?  
法和其他法律批准本共和国的宪法性法律和各种国际条约,并检查本共 VGIc|Q=F  
和国机关对其执行的情况;讨论对内政策的原则问题;通过共和国的中期 X}Fv*  
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监督其执行,通过共和国的财政决算;选举和罢免 'r CR8>k  
民族议会主席及主席团其他成员,以及各自共和国的宪法法院成员;讨论 L|?tcic  
本共和国政府的纲领声明,监督政府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政府表示是否信 q?\D9aT9  
任;设置本共和国政府各部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议会内部设立各种 Y8T.RS0  
专门委员会,作为它的动议和监督机构。民族议会主席团则有权任免本共 yAe}O#dy  
和国的政府总理和政府的其他成员,委托他们领导各部和其他中央机关; #>'0C6Xn  
根据法律任命共和国官员,根据共和国法律颁发奖金和授予勋章;宣布民 ER+[gT1CQ  
族议会的选举和人民委员会的普选。主席团主席可代表民族议会签署民 i/Z5/(zF  
族议会法律及其主席团的紧急措施法,接受本共和国政府成员的宣誓,召 \ZH=$c*W  
开并主持民族议会会议
顶端 Posted: 2007-11-25 11:20 |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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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的行政体制 H;8(y4;  
&IPT$=u  
1969年1月1日实行联邦制以前,捷克 4p]Y`];U  
斯洛伐克的最高行政机关是共和国政府,州及州以下地方单位的行政权 & CgLF]  
则由各级人民委员会行使,此外,从1948年到1960年,在斯洛伐克还设 M6>l%[  
有行政委员会行使在该地区的行政权力,1960年后被取消。1969年以后, RN0Rk 8AC  
捷克斯洛伐克的行政系统由联邦政府、捷克共和国及斯洛伐克共和国政 6tM{cK%v1  
府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共同构成。联邦政府是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 S1."2AxO  
国的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和部长若干人组成,政府成员由总统 (@ Bw@9  
根据捷共中央和民族阵线中央委员会的建议任命或罢免,他们不得兼任 Wo&i)S<i0F  
联邦议会主席团或宪法法院的成员。联邦政府宣誓就职后,必需在联邦议  f!<mI8H  
会的下次会议上提出自己的施政纲领并得到联邦议会的同意。政府在履 eF9LZ"-s  
行职责时必须向联邦议会负责,联邦议会任何一院都可以提出对政府的 Rp#SqRy`  
信任问题,联邦政府也可以要求联邦议会对它进行信任投票,如果不信任 lU?"\m  
案被通过,它就必须向总统提出辞职。联邦政府的职责是处理在联邦范围 2mRso.Ah  
内有关整个社会的重大原则问题和长远策略问题,它应该根据联邦议会 =S,^"D\Z:  
制定的法律协调、领导和监督政府各部和其他中央机构的工作,并对因统 v|e>zm <  
一贯彻联邦国家的政策而产生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为此,在征得两个共 KE_Ze\ P  
和国政府同意之后,联邦政府可以设立必要的协调机构,以确保各项政策 b\?`721BG  
的执行。有关重大问题的决议必须由联邦政府集体作出,为正常进行日常 N{'k ]&  
决策活动,联邦政府可以设立政府主席团,并规定其职权和工作原则。联 ^VQiq7 xm  
邦政府还可以在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有关联邦政府管辖的问题颁 $[d}g  
布法令,联邦政府各部和其他中央机关,也可以根据联邦法律或联邦法律 q:( K^  
的有关授权,颁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条例,但联邦政府各部的活动不 &nq[Vy0kO4  
得超越联邦的专属管辖权和联邦与共和国的共同管辖权。捷克共和国和 V+Z22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政府是这两个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它们的组成与 S $Wd}2>  
行为程序与联邦政府类似,它们的任务是负责组织和保证完成本共和国 +=O:z *O  
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任务,依法协调、领导和监督本共和国各部和国 8^T' a^Wt  
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保证有关决议和法令的实施,民族议会立法活动 Ur@3_F  
所产生的一切行政管理权和执行权均属共和国政府,共和国政府还负责 h W-[omr0  
领导和监督本共和国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此外,共和国政府还应负责 R9HRbVBJf  
在本共和国境内贯彻执行联邦议会的法律,除已委托给有关联邦执行机 G}p~VLf  
关者之外。共和国行政机关在处理属于联邦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应恪守 2 Ug jH  
联邦行政机关的指示,如共和国政府采取的措施与联邦政府在其职权范 wBf bpoE7  
围内采取的措施相抵触,则联邦政府有权中止以至废除共和国政府的措 Pdv&X*KA  
施。
顶端 Posted: 2007-11-25 11:21 |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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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的人民委员会制度 u}pLO9V"`  
4|~o<t8  
Ay{4R  
人民委员会是反法西斯斗争中产 ;2U`?"  
生的捷克斯洛伐克人民的群众性组织,反法西斯斗争胜利之后,它进一步 'RPe5 vB  
发展为州、县、乡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一种议行合一的机构,在 #PiW\Tq  
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人民委员会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成为捷 ] `lTkh  
克斯洛伐克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委员会分州、县、乡(或 vnKUD|  
镇)三级,在首都布拉格设市人民委员会,在布拉格以及有些市的市区设 2 nf{2edC  
区人民委员会,上级人民委员会与下级人民委员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 iM\W"OUl[  
的关系,但上级人民委员会在对下级人民委员会实行领导时,应充分重视 v"^G9u  
下级人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尊重它们的职能与权力。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完 )!0>2,R1  
成自己的工作时,既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也要贯 rtPQ:CaA)?  
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指示,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决议,不得与上述 Z*k}I{0,-  
法律、法令、决议或指示相抵触,否则,上级人民委员会或政府有权予以取 ZqSczS7uf  
消。各级人民委员会由通过平等、普遍、直接无记名投票选出的代表组成, v +7<}  
内设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机构,负责人民委员会的日常领 >BiJ/[9  
导和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常务委员会从各级人民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对 ~;MRQE  
人民委员会负责,其成员可以随时被撤换。根据宪法规定,人民委员会必 cc@y  
须在劳动人民的广泛参与下开展工作,有计划地领导、组织和保证它所属 H:CwUFL  
地区的经济、文化、卫生和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建设,以满足人民的物质和 7{p,<Uz<"U  
文化需要,为此,人民委员会有权设立经济、文化、卫生和社会福利方面的 n|8fdiK#}  
机构,以具体领导这些领域的工作。各级人民委员会有义务贯彻捷共代表 RxAZ<8T_  
大会的各项决议,维护社会主义所有制和一切建设成果,维护社会秩序, 5y.kOe4vH  
维护社会主义生活准则,巩固国家的国防力量,保证各项法律在日常生活 4kIy4x'*  
中得到贯彻,保护劳动人民和各种社会组织的正当权利。此外,人民委员 ZN. #g_  
会不仅有遵守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义务,也有直接参加计划编制和执行 Eg ;r]?|6  
的权利,包括根据此类计划制订本地区发展计划和编制自己的预算的权 oR5'g7?  
利,人民委员会的预算纳入国家预算。在80年代,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 FdgmK:  
人员约达20万人,在它的各级小组中工作的达45万人,在捷克斯洛伐 O)&V}hU*  
克,人民委员会被称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学校。 # TvY*D,  
顶端 Posted: 2007-11-25 11:22 |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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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的司法制度 "OkJPu2!W  
Y'0H2B8  
NU O9,  
捷克斯洛伐克的司法系统由各级法院与 Ju# - >]  
检察院构成,它的根本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国家及其社会制度,保护公民 yoQ}m/Cj  
和劳动人民组织的合法权利与利益。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共和国法院、 T-0fVTeN  
州法院、县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5$c0`U&  
并监督其他一切法院的审判工作,它的审判员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共和 %qNT<>c  
国法院的审判员由共和国民族议会选举,州法院的审判员由州人民委员  `i;f  
会选举,县法院的审判员则经普选产生,各级法院审判员的任期都是4 y$'(/iyz  
年。根据宪法规定,审判原则上由职业审判员和兼职的人民陪审员集体进 |BN^5m qP6  
行,判决时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权利平等。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 \s<L2uRj  
务时是独立的,只服从国家法律。审判应按口头方式公开进行,仅在法律 .O@T#0&=_  
规定的情况下方能非公开审判。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Kx7s d i  
员有义务向选民和原选举代表机关报告自己的工作,审判员可由选民或 4 1q|R[js!  
原选举代表机关撤换。检察院以检察长为首,最高检察长由共和国总统任 `bNY[Gv>)  
免,其他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由相应的权力机构任免。检察院对联邦和共 ]U82A**n  
和国各部,其他国家管理机关、人民委员会、法院、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及 4~4D1  
公民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及其他法律条件条例行使检察权。检察院 C`Zz\DNG@  
所辖机关仅服从最高检察长,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除了普 4 +Wti!s  
通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之外,捷克斯洛伐克的司法机关还包括行使违宪监 (/JiOg^cw  
督权的宪法法院,自成体系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以及其他公证机关 @w?hX K=  
和经济仲裁机关等等。 )17CG*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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