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勋章的授予应该与军衔级别相对应:
将官(含外国军队现役官兵,以下同):1-3级;
校官:2-5级;
尉官:3-7级;
军校学员、士兵、军队文职干部、公务员及平民:4-9级。
八一勋章的授予在立功者军衔范围内从最低级开始授予,但经全国人大特别批准者除外。获得不同级别的八一勋章者只佩戴最高级别,其他勋章亦然。
至于55式勋章中的独立自由勋章和解放勋章,在下主张继续保留。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在抵御外侮的战争中荣立战功的军人(不含军队现役文职干部),解放勋章授予在勘平内乱的战争中荣立战功的军警人员。这两种勋章各分为甲、乙、丙三等,每等各分为1、2、3三级;甲等勋章授予将帅级军官,乙等勋章授予校尉级军官,丙等勋章授予军校学员和士兵。每一等次的勋章均是由低级到高级以此授予,但经全国人大特别批准者除外。同一种类及同一等次内的勋章与其他勋章一样只佩戴最高级别,但不同等次的同一类勋章可以同时佩戴。
另外,对于已经获得最高级勋章(毛润之大勋章、玉阶勋章及翔宇勋章除外)后再建殊勋的将级军官,则向其颁授国家级荣誉武器——腾龙宝剑,具体方案见在下的帖子:
http://www.warsawto.net/bbs/read.php?tid=19481&fpage=2[ 此帖被马列信徒在2010-01-27 00:19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