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苏维埃政权的结构(甲)中央政权的组织 =<@\,xN>C _SACqamo5s 第六章全俄工农红军及哥萨克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 }tPk@$ |!q$_at +,v-=~5 '!P"xBVAu 第二十四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3i7D &TG5rUUg 第二十五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按下列名额组成之,市苏维埃按每选民二万五千人选派代表一人,郡苏维埃代表大会按每居民十二万五千人选派代表一人。 hUz[uyt pG^}Xf2a 附注一:如郡苏维埃代表大会未在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之前召开时,后者之代表由县苏维埃代表大会直接推派之。 W23]Bx cECi') 附注二:如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之前直接召开时,后者之代表得由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推派之。 KOg?FmD n,~;x@=5 第二十六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每年至少集会二次,由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召集。 YF:2>w< >xA),^ YT 第二十六条(甲)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修正苏俄宪法第二十六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常会,每年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一次。(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1922年法令汇编》第四号,法令第四十四号)。 r-kMLw/) =SD\Q!fA 第二十七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自己的提议,或根据占共和国全部人口三分之一以上各地区苏维埃的请求,得召开全俄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 DFO7uw1 >/<:Q & 第二十八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其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 WZ!WxX>zO ^v9|%^ug 第二十八条(甲)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组成人员增加到三百人。(全俄工、农、哥萨克代表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决议,《1921年法令汇编》第一号)。 4f~["[*ea ES<{4<Kpx 第二十八条(乙)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考虑到苏俄联邦的扩大与个别苏维埃共和国希望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故决定变更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议,将全俄中执会的组成人员增加到三百八十六人。(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1922年法令汇编》第四号) ]NhS=3*i+ $|$e% 第二十九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完全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 VD4C::J ^). ) 第三十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8h<ehNX ^I y<XlRTy[} OzT#1T1'c 24Z]%+b*E 第七章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NV'W] {FN;'Uc O[9-:,B{w V@d)?T 第三十一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最高立法、号令及监督机关。 :Vg}V"QR 5]1leT 第三十二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总的指导工农政府及全国一切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活动。统一协调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苏维埃政权中央机关各项决定的实施情况。 x90jw$\%7 '!Gs>T+ 第三十三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或各主管部门所提交的法令草案及其他建议,并颁布自己的法令及命令。 #Fu>|2F| 5cK@WE: 第三十三条(甲)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每隔两月召集一次。临时会议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自动召开,或根据人民委员会的建议或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一委员的要求召开之。(第七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1919年法令汇编》第六十四号)。 _{jP;W Wk^RA_ 第三十三条(乙)一切关于规定政治经济生活一般规范的法令以及根本改变国家机关工作现状的法令一定要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同时,关于具有普遍政治和经济意义问题的各有关法令和决议草案,至迟要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在召开常会两星期以前颁布之,以便使地方苏维埃有时间和有可能在通过最后决定之前加以讨论。(第八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1921年法令汇编》第一号)。 'SLE;_TD ^MD;"A< 第三十三条(丙)对第七次与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召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决议的修改: 7n)&FXK` 3`HnLD/ 一、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集三次。同时规定,为了详细讨论当前的问题,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常会可将开会期延长。此外,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之后,即召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以组成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人民委员会及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会各委员会。 A =Dhod `(0LK%w 二、临时会议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自动召集,或根据人民委员会的建议或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一委员的要求召集之。 VGw(6`|! 7&O`p(j 三、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常设预算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根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进行工作。 h{lDxOH* ;Qi }{;+ 四、每个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设委员会都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一个主席主持之下进行工作。(第十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1923年法令汇编》第四号)。 WxbsD S; TP1S[`nR 第三十四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向其提出关于自己的工作以及关于一般政策及个别问题的报告。 9kKnAf4Z 7GZgu$' 第三十五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人民委员会以总的管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事务,组织各部(各人民委员部)以领导各个管理部门。 Sd IX-k. 5FC4@Ms` 第三十六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在各部(各人民委员部)中工作,或执行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项特别委托。 6zIgQ4Bp24 ZyR_6n>L$ 第三十六条(甲)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1\dn1Hh u)Q;8$` 一、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主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A>NsKWf{ /w]&t\]* 二、为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准备材料。 ^D@b;EyK }<MR`h1 三、提出法令草案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会审查。 I\\QS.2 b'ml=a#i0 四、监督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X`u9 V >EXb|vw
五、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名义联络一切。 f>$h@/-* 6@tvRDeaDW 六、为指导中央和地方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 gQ~5M'# oUx[+Gnv 七、审查关于赦免的呈请,批准红旗勋章及依管理程序解决其他问题。 (1pEEq84 4c~>ci,N?( 八、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有权核准人民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停止其决议的执行并提交下次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会解决之,解决人民委员会的提请任命个别人民委员。(第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1919年法令汇编》第六十四号,法令第一号)。 Bn]K+h\E [ neXFp}S 第三十六条(乙) %HtuR2#ca ,J mbqOV?! 一、为了补充第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决议第一部份第八款,苏维埃代表大会授与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有撤销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及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按管理程序颁发必要的决议之权力,但必须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例会上报告其工作。 tLm867`c7 #$\fh;!W 二;牵连各人民委员部、总管理局、中央与各地方执行委员会间相互关系的问题和冲突,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解决之。 n,P5o_^: Wv!<bT8r 三、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行政与经济的划分问题,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解决之。 o@lWBfB*%e j1Yq5`ia 四、主席团负责周密地筹备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常会,同时主席团应把会议的一切必要材料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或在常会召开前二周公布之。(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1921年法令汇编》第一号,法令第二号) /T0nLp`gi p4VqV6LwD 第七章附件:全俄工农红军及哥萨克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条例 ;]CVb`d Aox3s? 一、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按期召开。 |0bc$ZY: y?30_#[dN 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届会议的时间,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之。 lf>nbvp ,/&Zw01dGN 三、遇有紧急情况,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得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开之,亦得根据人民委员会的提请,或根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一的要求召开之。 (I{$kB"p A1cb"N^ 四、主席团指定召开非常会议时,通过党团通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并公布会议日程。 %u p}p/? ,6<" 五、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日程,由主席团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届会议前二周制订之,并在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公报上公布之。 &[?CTZ +c206. 六、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应尽可能将有关会议日程的材料分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各委员。 km:nE: | Snf"z8sw 七、全会所指定的各委员会的召开及其组成,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或由特定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数人负责。 AB.(CS=i Jx-wO/ 八、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出席一百二十五人以上,即认为达到法定人数。 v7trr W} m:`@?n~.. 全会会议规则 <c,~aq#W' &h$|j 九、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出席会议。 <64HveJ v4*rPGv 十、一切提案及发言应作为书面形式。 ]*%+H|l 3Rl,GWK 十一、报告和补充报告不能超过四十五分钟。五十人以上的团体得推出补充报告人一人。 Em13dem q]4pEip 十二、作总结报告不得超过二十分钟。 t~K%.|'0 myQ&%M
gx 十三、党团的演讲人,发言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K.>wQA& OQlG+| 十四、演讲人对每一问题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规定十分钟,第二次规定五分钟。 *QE<zt PfW|77 十五、对于日程上的每一问题只能有一次的修正或声明,时间规定三分钟。 p4X{"Z\mn ]!YtH]} 十六、一发决议、修正和补充,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oc$ 1M%S
gV-# 十七、“赞成”与“反对”的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 h.
hjz? KSs 1CF'i 十八、表决后只能有党团的代表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分钟。 W^g[L:s 8{&["? 十九、有关个人问题的声明,只能在会议终了时行之,时间不超过三分钟。 4cCF\&yU !UV5zmS 二十、声请需用书面交到主席团,主席团决定其宣读的次序。此项声请不予讨论。 H!IDV}dn #P2;K
dDO 表 决 }GHxG9!z ~hN~>0O 二十一、所有问题概用普遍多数公开表决之。 f1{z~i9@$ ['X[qn 二十二、记名投票须按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三十人以上的书面声请实行之。 sLcY,AH 8zQfY^/{M 关于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规定 ro| vh\y v:ER4 二十三、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非经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或主席的同意不得被逮捕。 MWWu@SY ((DzUyK 二十四、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非根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不能受法庭裁判。 9$d.P6|d> 2%rLoL$Y2+ 二十五、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无权拒绝主席团所交付他的各种任务。 $v;dV@tB M<8ML!N0;t 二十六、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必须出席他们所工作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一切会议、各处和各委员会。 B(HT.%r^A ,8K'F 附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通过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主席或秘书。 es.CLkuD7Y oJ;rc{n- 二十七、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离职的委员,以候补委员递补。 e (\I_ 1]4^V7y 二十八、由主席团派遣出去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要取得适当的委任状,并在出差回来之后,必须立即提出出差工作报告。 whc[@Tyx ;q#]-^ 二十九、内容不详。-译者 k1N$+h
;\ (L69{n 三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当他们已从该会主席团那里取得全权的时候,可以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名义发表意见。 KI&:9j+M) (fk5' 三十一、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论他们在哪里工作,他们根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薪金表从该执行委员会领取薪金,但额外薪金是不准领取的。 PjqeE,5 >w'$1tc?+F 三十二、被派遣出去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出差旅费,由该会主席团支给。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所拍发的电报,由邮电局免费接发并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依规定程序付款。 }HZ{(? X,fu! 三十三、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各地方苏维埃机关的各种会议上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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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N EO"C8z'al 三十四、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有委员,有自由出入各苏维埃机关之权,并根据自己的委任状有权取得一切必要的参考材料,但军事机关的秘密材料除外。 ):6- A! 6r/ 三十五、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员,在一切方面根据他的委任毫无例外地立即准予出入一切苏维埃机关,不需要为这个机关所规定的任何特殊出入证。 18!VO4u\I lxb 8xY 一般规定 mVH,HqsXa 2wh#$zGy 三十六、为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进行讨论,所预定的一切法令、报告等,事先要提交主席团审阅并列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日程中。对于质询,应当在质询宣布之后下次例会之前,予以回答。 H 30OUrD SX+RBVZU 三十七、为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进行讨论,所提出的一切材料、决议、法令等等,尽可能在开会两个星期以前分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有委员,以便审阅。 o<VP'F{p cqL(^R. 三十八、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出席的所有发言人,在次日收到自己的发言速记记录,并在三天内必须加以修正后把它送回。 h_
!>yK `6w#8} 三十九、记录里的一切不正确的记载和修正,从按到记录之日起两天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22年法令汇编》第七四号,法令第九二五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