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苏维埃政权的结构(甲)中央政权的组织 hTg%T#m R \`,Q'3 第六章全俄工农红军及哥萨克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 {BKI8vy OM,uR3, u9VJ{F Y9PG 第二十四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_-zm)F7 @Vb-BC, 第二十五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按下列名额组成之,市苏维埃按每选民二万五千人选派代表一人,郡苏维埃代表大会按每居民十二万五千人选派代表一人。 :T'"%_d5 a<vCAFQ 附注一:如郡苏维埃代表大会未在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之前召开时,后者之代表由县苏维埃代表大会直接推派之。 N'[^n,\(: =&}dP%3LC) 附注二:如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之前直接召开时,后者之代表得由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推派之。 rJ<v1Yb ZYL]|/"J9 第二十六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每年至少集会二次,由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召集。 B}*xrPj -ud!j 第二十六条(甲)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修正苏俄宪法第二十六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常会,每年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一次。(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1922年法令汇编》第四号,法令第四十四号)。 x>Q#Bvy W6wgX0H 第二十七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自己的提议,或根据占共和国全部人口三分之一以上各地区苏维埃的请求,得召开全俄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 a&y%|Gs^f F'`L~!F 第二十八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其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
MNJ$/l)h L0uN|?} 第二十八条(甲)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组成人员增加到三百人。(全俄工、农、哥萨克代表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决议,《1921年法令汇编》第一号)。 >nTGvLOq }|A%2!Q} 第二十八条(乙)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考虑到苏俄联邦的扩大与个别苏维埃共和国希望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故决定变更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议,将全俄中执会的组成人员增加到三百八十六人。(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1922年法令汇编》第四号) _jnH!Mw *!.'1J:YJ( 第二十九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完全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 meIY00 K3\U'bRO 第三十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nwV\[E 81aY*\ r!#a. HYpB]<F 第七章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Soop)e ]1p&*xX:Bj AZtZa'hbkQ DmD*,[rD 第三十一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最高立法、号令及监督机关。 vT[%*)` wAy;ZNu 第三十二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总的指导工农政府及全国一切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活动。统一协调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苏维埃政权中央机关各项决定的实施情况。 lDAw0 C3 )8LCmvQ 第三十三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或各主管部门所提交的法令草案及其他建议,并颁布自己的法令及命令。 O{%y `|m \mv7"TM 第三十三条(甲)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每隔两月召集一次。临时会议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自动召开,或根据人民委员会的建议或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一委员的要求召开之。(第七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1919年法令汇编》第六十四号)。 eR5swy& ~0worI? 第三十三条(乙)一切关于规定政治经济生活一般规范的法令以及根本改变国家机关工作现状的法令一定要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同时,关于具有普遍政治和经济意义问题的各有关法令和决议草案,至迟要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在召开常会两星期以前颁布之,以便使地方苏维埃有时间和有可能在通过最后决定之前加以讨论。(第八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1921年法令汇编》第一号)。 'VO^H68 NFc<%#H 第三十三条(丙)对第七次与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召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决议的修改: %JiA, r%TgZ5~u 一、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集三次。同时规定,为了详细讨论当前的问题,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常会可将开会期延长。此外,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之后,即召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以组成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人民委员会及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会各委员会。 4pA(.<#A 30F&FTW 二、临时会议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自动召集,或根据人民委员会的建议或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一委员的要求召集之。 [nflQW6 Q*U$i#, 三、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常设预算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根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进行工作。 r$.ek\D5 )7J@A%u 四、每个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设委员会都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一个主席主持之下进行工作。(第十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1923年法令汇编》第四号)。 v( (fRX.` SDJAk&Z}R 第三十四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向其提出关于自己的工作以及关于一般政策及个别问题的报告。 m2VF}%
EIr 2&5"m;< 第三十五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人民委员会以总的管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事务,组织各部(各人民委员部)以领导各个管理部门。 \_BaV0< m:
w/[|_ 第三十六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在各部(各人民委员部)中工作,或执行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项特别委托。 [n66ZY#U] 4$vya+mAk5 第三十六条(甲)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vcC4 =t/ qW7S<ouh 一、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主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v\f 41M7D uZW1
:cx 二、为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准备材料。 -*tP_=- Dg M[Ls:\1a 三、提出法令草案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会审查。 WvN5IHo 8i {) jQbAr(G 四、监督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pspV~9, RQ|!?\a= 五、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名义联络一切。 PVV \@ WFLT[j!1 六、为指导中央和地方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 yjN|PqtSV I_eYTy-a`1 七、审查关于赦免的呈请,批准红旗勋章及依管理程序解决其他问题。 ##yi^;3Y :IS]|3wD 八、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有权核准人民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停止其决议的执行并提交下次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会解决之,解决人民委员会的提请任命个别人民委员。(第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1919年法令汇编》第六十四号,法令第一号)。 (wvDiW5 kGX`y.-[ 第三十六条(乙) | F:? JNk
]$ xz 一、为了补充第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决议第一部份第八款,苏维埃代表大会授与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有撤销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及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按管理程序颁发必要的决议之权力,但必须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例会上报告其工作。 3!ulBiMh gxL5%:@ 二;牵连各人民委员部、总管理局、中央与各地方执行委员会间相互关系的问题和冲突,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解决之。 KWhw@y-5j@ ywCE2N<-V? 三、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行政与经济的划分问题,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解决之。 I_Oa<J\+ !y?g$e` 四、主席团负责周密地筹备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常会,同时主席团应把会议的一切必要材料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或在常会召开前二周公布之。(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1921年法令汇编》第一号,法令第二号) spn1Ji '&s:,o-p 第七章附件:全俄工农红军及哥萨克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条例 uKtrG,/p Q{mls 一、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按期召开。 o),i2 xOD;pRZQ 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届会议的时间,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之。 WvNX%se]3 >#c]rk: 三、遇有紧急情况,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得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开之,亦得根据人民委员会的提请,或根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一的要求召开之。 [)9bR1wh .$S`J2Y 四、主席团指定召开非常会议时,通过党团通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并公布会议日程。 nvpdu)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