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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议会 VS jt|F)t  
sXaudT  
N3(.7mxo  
越南议会工作程序 l9t|@9  
Rl{e<>O\^  
【立法程序】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越南祖国阵线均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案。国会代表有向国会提出有关法律草案建议的权利。国会的法律和决议须得到国会所有代表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制定和修改宪法须得到国会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才能通过。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最迟在通过之日后15日内由国会主席签署予以公布。 ~J:]cy)Q  
iu.v8I ;<  
越南议会助理机构 c]%~X&Tg`  
F87/p  
国会办公厅是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主席及各委员会的综合研究参谋机关和为其活动进行组织服务的机关。办公厅的具体工作是:为国会立法、解释宪法、法律、法令、决定并颁布国会有关经济社会、国防安全、对外工作的基本政策等提供组织服务;为国会行使最高监察权做组织服务工作;为国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人民议会进行监察和指导工作提供组织服务;为国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公布人民议会的选举结果、公布和主持国会代表选举等提供组织服务;为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协调国会各委员会的活动、保障国会代表的活动条件提供组织服务;在申诉检举工作中,协助国会联系选民,将公民的申诉检举信转给有关单位,并督促他们按法律规定处理;为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会办公厅年度编制和政策制度提供研究和服务工作;协助国会常务委员会为每届国会的每次会议研究制定议事日程及组织工作,并就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主席交付的草案做准备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组织做好上报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草案、报告的准备工作,并保障上报手续顺利进行;组织并管理国会的通讯、新闻、出版及图书工作;协助国会主席指导落实国会的财政预算及国会机关的行政、文秘、保卫和礼宾工作。 7SJR_G6,{  
A@<a')#>)  
oH='\M%+  
越南议会主要职权 :Xi&H.k)p  
Zk] /m  
国会的主要职权是: zvbO q  
wQ9?Z.-$  
    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立法规划;根据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行使最高监察权;审议国家主席、国会常委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决定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决定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预算分配;批准国家财政预算总决算,修改或废除各种税法;决定国家的民族政策;规定国会、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原则;选举、任免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和常委会委员、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批准国家主席关于成立国家国防安全委员会的提议;根据政府总理的提名,决定政府副总理、各部部长和其他成员人选;决定成立或取消政府各部及部级机关;决定各省和中央直辖市的设置;决定成立或取消特别行政或经济区;决定废止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与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相抵触的文件;决定大赦;决定人民武装力量的军衔、外交职衔和国家其他职衔;决定国家勋章、奖章及其他荣誉称号;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规定紧急状态和为保卫国家国防安全所采取的特别措施;决定对外基本政策;批准或废除国家主席提议的越南签署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H@!]5 <:9  
10d.&vNw  
越南议会组织结构 *$Z,kZ^^  
IqAML|C  
【议长】 K1$   
F}~qTF;H  
    议长也称国会主席,任期与国会任期相同,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选举在每一届国会产生之后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候选人必须由前任国会常委会推荐。选举采取秘密投票、简单多数当选制。 在国会主席空缺时,由国会副主席代替履行其职责。国会主席负责主持国会会议;签署法律和国会决议;领导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管国会的对外联络;与国会代表保持联系;确定和修订议事日程;组织辩论和设定发言时间;将法案文本交付委员会研究等。国会主席还可以直接提出法案或修正案,干预国会的监督程序,在所有投票中均拥有表决权。 现任国会主席农德孟(Nong Duc Manh),1997年9月24日当选,也是上一任国会主席。 LU $=j  
b.j$Gna>Q  
【常务委员会】  alH6~  
RJ1 @ a  
    国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由国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国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政府成员。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法令、决议须得到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赞成始得通过。 国会常务委员会有以下任务和权限:公布和主持国会代表选举的有关事宜;负责国会各次会议的准备、召集和准备工作;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制定国会交付的有关问题的法令;监督宪法、法律、国会决议、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停止执行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相抵触的文件,并上呈国会决定废除相应文件;废除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法令、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相抵触的文件;监督和指导各省、直辖市人民议会的工作;废止各省、直辖市人民议会的错误决议;当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时,解散该省或直辖市人民议会;指导、协调和配合国会各委员会的活动;指导国会代表活动,并保障国会代表开展活动的条件;在国会闭会期间,根据政府总理的提名,决定政府副总理、部长或政府其他人员的人选,并向近期国会会议报告;在国会闭会期间,当国家遭到侵略时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并向近期国会会议报告,由国会批准该决定;决定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宣布在全国或某一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落实国会的对外工作;根据国会的决定,组织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活动。 yu>)[|-  
Marx=cNj  
U8zCV*ag  
越南议会的地位 I%:\"g"c  
$1 t IC_  
按照宪法的规定,国会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是国家惟一拥有立宪立法权的机关。国家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国家的经济、社会、国防和安全事务,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以及社会关系和公民活动的主要原则等,都由国会决定。国会实施对于国家全部活动进行最高监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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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房产法 mw&'@M_(7  
2<9&OL  
3Cgv($xl&  
为保障公民应有的住房权,保护房产的所有权,鼓励单位、个人维护和发展住房基金;加强社会主义住房管理领域的法律,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制定本法。 N[A9J7}_R  
   本法规定国家对住房的管理制度,规定参加住房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l >~Rzw  
   第一章总则 3rBID  
   第一条公民有住房权。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自己合法建房,或向其他房主租房实现住房权。公民依住房使用制度和公共卫生、维护卫生和保护环境的原则有保管、使用住房的义务。部长会议颁布住房使用制度。 qP0UcG  
   第二条承认和保护住房的所有权。国家承认并保护个人和其他所有者对住房的所有权。此前因社会主义改造国家正在管理的住房属国家所有。 D"gv:RojD  
   第三条住房基金。以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上所有的全部住房面积建立住房基金。住房基金包括: 1.国家所有的住房; 2.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所有的住房; 3.私人所有的住房。 m Uy>w  
   第四条维护和发展住房基金。国家对单位、个人参加维护和发展住房基金加以鼓励并创造条件。单位、个人可通过卖或出租的形式进行建筑、住房改造和住房经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住房经营活动。部长会议颁布住房经营制度。外国组织、个人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可以按住房法和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住房经营。 {53|X=D64  
   第五条住房地基。住房地基属于国家所有。建筑地要按土地法和建筑法的规定使用和交付。以经营为目的的建筑地使用要办理土地租赁合同。 K@%gvLa\  
   第六条住房的统一管理。为了保证维护、合理使用、节俭和不断发展住房基金,国家通过法律对住房进行统一管理。部长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国家有关住房的管理权。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长会议的划分在地方实现国家有关住房的管理权。中央和地方房地产管理机关协助部长会议和各级人民政府实现国家有关住房的管理权。第二章国家有关住房的管理。 M`n0 q y  
   第七条国家有关住房的管理。国家对住房的管理包括: 1.制定住房规划、建筑设计、管理和使用的制度、规范标准。 2.根据已审核的规划图案拟定住房建筑计画。 3.审批、调整住房的改造、建筑。 4.进行住房登记、调查、统计。 5.国家监察员解决争执和处理违反住房法的行为。 EU7nS3K)O~  
  第八条住房建筑计画。 1.部长会议拟定全国范围的住房建筑计画,并审核省、直辖市和相当级别的行政部门的住房建筑计画。 2.上级人民政府审核直接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住房建筑计画。 : { iK 5  
  第九条住房建筑、改造的许可。 1.发给住房改造、新建的许可证要根据住房建筑计画,总的规划和农村、都市的总体规划。 2.郡、市和省辖市的住房改造、新建,由省、直辖市和相当省级部门政府发给许可证。在非省城、市镇、县辖乡的住房改造、新建由市、县级人民委员会发给许可证。 5"y)<VLJX  
  第十条住房的调查、统计。部长会议定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住房的调查、统计。在部长会议的统一指导下,省、直辖市和相当于省级的行政部门的人民政府指导直接下级人民政府进行地方住房的调查、统计。 R^B8** N  
  第十一条住房登记,发给住房所有权的证明书。 1.有住房必须登记,发给所有者所有权证明书。 2.郡、省属市、省市的住房所有权证明书,由省、直辖市和相当于省级的行政部门的人民政府发给。非省城、市镇、县属乡、的住房所有权证明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给。 aJ@lT&.  
+|Izjx]ZV  
第十二条住房的拆除。 1.住房有下列情况者需拆除: ①遭受严重损坏,有倒塌危险的住房; ②违反规划在有建筑要求地区建筑的住房; ③建筑、改造不合法的住房。 2.各级人民政府在住房拆除决定中的许可权规定如下: ①省、直辖市和相当于省级的人民政府对省辖市、郡、市有权决定本条第1款①和②项的住房拆除; ②郡、省辖市、市人民政府对郡、省辖市、市有权决定本条第1款③项的住房拆除。 ③非省城、县人民政府对非省城、市镇、县属乡有权决定本条第1款①②③项的住房拆除。对不愿搬出已决定拆除房屋的人,强制其搬出。有权决定拆除的某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强制其人员离开已决定拆除的房屋。 b;FaTm@  
   第十三条住房的管理、使用和经营。 h$mGaw vZ~  
   国家所有的住房不论其来源均由国家各住房经营单位根据部长会议的规定管理经营。 *R}p9;dpO  
   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住房由自己按法律的规定管理、使用。 5=\^DeM@ H  
   第十四条解决住房争执的许可权。 k[)/,1  
    1.省辖市、郡、县人民政府解决住房改造、建筑的争执。 =YIosmr  
   从接到要求解决争执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人民政府要以文本的形式给当事者解决并答覆。从接到争执解决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如不服的,有权向直接上级人民政府上诉。直接上级人民政府的裁决是有效决定。 jn`5{ ]D  
    2.住房的所有权、租赁、借用、居住、买卖、抵押、保领、房屋继承、要求损坏赔偿等的争执由人民法院解决。 A'$>~Ev  
   第三章住房所有 +koW3>  
   第十五条住房的所有权。 ht#,v5oG>f  
   国家、社会、个人通过建筑、改造、购买、接受继承、馈赠、给予和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合法拥有的住房所有权。 M3Qi]jO98  
   第十六条外国人在越南的住房有所有权。 +@c$n`>)  
   如果越南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其它规定的,则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期间,或定居、或长期常住越南期间有住房所有权。 B2Rpd &[  
第十七条住房所有人的权利。 :|8!w  
住房所有人使用、出租、抵押、保领、委托管理权,或按法律规定把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 -Kw7! =_ g  
第十八条住房所有人的义务。 3-oKY*jO  
住房所有人有以下义务: U&43/;<,  
1.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处进行登记; U{qwhz(  
2.法律的规定纳税; U o aWI2  
3.住房进行保管和维修。住房改造时要经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许可; VCVKh  
4.住房严重损坏,有倒塌危险;或建设规划需要时,要拆除住房。 [+8*}03  
当建筑规划需要拆除住房时,所有者可以按法律规定得到补偿。 6v74mIRn'?  
第十九条住房新建或扩建后不合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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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个人新建或扩建后不合法的,则不承认对新建的住房或扩建部分面积的所有权。 ?o`:V|<v  
根据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已建住房或住房扩建部分不合法的,则拆除或没收归国家住房基金。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_T7XCXEk   
第四章住房租赁 Gx4{9  
第二十条住房租赁。 E^A!k=>  
任何形式的住房租赁,所有者都要通过住房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 OG_v[  C5  
对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的住房租赁办法,由部长会议规定。 _k;HhLj`  
第二十一条住房租赁合同。 jtq ^((Ux  
住房租赁合同出租方和租方要以文本的形式缔结,并要得到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没有国家公证机关的地方要得到该级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的公证。 H: ;XU  
第二十二条住房租赁合同的时限。 m=Gb<)Y  
住房租赁合同的时限由双方协商。 $e{[fm x  
第二十三条住房租赁价格。 bvHQ# :}H  
国家所有的住房租赁,其价格由省、直辖市或相当于省级的人民政府主席根据建设部的建议决定。 |WpJen*?Y  
属于其它形式的住房租赁价格,由双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协商。 X4!Jj *  
第二十四条住房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O OXP1L  
住房出租方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c-f/  
1.根据已缔结的合同交给租方。 eKLE^`2*@  
2.规定保护、维修住房,由于出租方不保护、维修住房,而使住房倒塌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要给予赔偿。 gX$gUB) x  
3.法律规定纳税。 ~3&hvm[IQ  
4.据本法第三十条第1款之规定,废止住房租赁合同。 IxG7eX!  
5.租赁合同期满时,收回出租住房。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时限,而出租方想要收回房屋,需提前6个月告诉租方。 W`P>vK@=  
第二十五条住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r|UdB.  
住房租方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mB6%. "  
1.合同协商的目的、时限使用住房,并执行本法第一条所述的规定。当房屋所有改换时,租方可按合同的条件继续租用,但要对新的所有者实现权利和义务。 5iI(A'R[7  
2.合同协商的期限交给足够的房租费。 ep0dT3&  
3.保护住房,维修自己造成的损坏。如想改变住房建筑,则应得到出租方文字上的同意。 xn@oNKD0  
4.如果各出租方以文字协商一致,正在租赁的房屋可以改租给其他租方。 ks %arm&  
5.自己增加的住房面积部分,如得到出租方文字上的同意和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的许可证,则承认其所有权。 /"8|26  
6.如果得到所有者的同意,可以把正在租赁的住房再出租。 B9Wd '  
7.合同规定把房屋交还出租方。当出租方仍要用房屋出租时,正租的一方可以优先签定继续租用合同。 5sj$XA?5  
第二十六条修理正在出租的住房。 +JM@kdE5b  
出租方想修理住房,要提前1个月就修理的时限和开始的地方告诉租方。 c4r9k-w0E  
如果合同没有其他商定的内容,正在租赁的房屋定期或临时大修期间,租方要自己寻找暂时住房居住。 rZ)7(0BBs  
如果维修时间在1个月以上,租方不需交维修期间的房租费,并有权延长维修期间的合同期限。 RTDplv;]  
如果出租方不维修,租方可以自己维修住房,如双方没有其它协定,维修费由出租方支付。 f! )yE`4-  
因维修费发生争执的由人民法院解决。 Vg :''!4t2  
[ wnaF|h  
第二十七条在住房租赁合同中记有名的租方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sTep2W.9  
在住房租赁合同中记有名的租方人员对正在租赁的住房面积的使用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Z6Z/Y()4Tl  
第二十八条住房租赁合同的修改。 g[ uf e<  
租方和出租方可以对住房租赁合同进行协商修改,但要遵循本法规定的有关手续。 &}|`h8JA]K  
第二十九条住房租赁合同的终止。 Xy`'h5  
住房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况终止执行: [d-Y1  
1.合同到期: B52dZb  
合同没有规定时限时,从出租方告知被租方之日起6个月后可收回租赁的房屋。如果出租方没有其它地方居住,则合同延长期不超过1年。 TJ>1?W\Z  
2.租赁的住房被毁坏。 c/:k|x  
3.租赁的住房被严重损坏,有倒塌危险需要拆除的。 M _lLP8W}  
4.租赁的住房因建筑需要而拆除的,使用土地的人要给房产所有者以补偿,并为正在租用的人解决住所。 !4<A|$mQ  
第三十条住房合同的废除。 _^ic@h3'X~  
1.出租方在租方有以下行为之一时可废除住房租赁合同: 4Ssy (gt  
①无正当理由3个月以上不交房租费的; R~|(]#com  
②无正当理由3个月以上不使用住房的; "DH>4Q] d  
③使用住房与租赁目的不符的; .u=|h3&  
④故意造成住房严重损坏的; ( z F_<  
⑤把正在租用的住房全部或部分再租给其他人,而未经所有者同意的。 e p Dp*  
2.如果合同没有其他协定,租方有权要求废除住房租赁合同,但需提前3个月告诉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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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计量法 ,S@B[+VZ  
]1|7V|N6  
越南计量法颁布日期:1990-07-06实施日期:1990-10-01 [Ls%nz|  
   为了计量单位得到统一和准确,以保障每个人的公平和权利,提高产品品质;节约使用原材料、燃料、能源,保障劳动安全;保卫健康和环境;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在国际交流中创造顺利的条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制定计量法。 vq-;wdq?2  
   第一章总则 _J#oAE5]!  
   第一条计量是大量需要试题的确定价值的活动,它关系到人民生活、生产和经营。 *,*XOd:3TL  
   国家在越南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和承认的各种国际条约的基础上统一管理计量。 hx/A215L  
   第二条在越南领土上的单位、个人在进行计量或与计量有关的活动中,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和承认的国际条约有其它规定的除外。 Y% @;\  
   第三条部长会议统一实现全国的计量管理。 yJlRW!@&:  
   国家计量管理包括: z(2G"}  
    1.制定计量规划、计画;制定计量制度、比例; LfK/wSvWw  
    2.设立计量管理机关和管理这些机关的活动; 4!-R&<TLve  
    3.规定合法的计量单位;确立和管理准计量单位系统、准式样系统; x&m(h1h  
    4.鉴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v |pHbX  
    5.审样、批准计量器具的制造和进口; 7 s2*VKr  
    6.计量的国家监察和各类违反计量法的处理; 78<fbN5}r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科学研究部门在自已的许可权、任务范围内都有责任检查、监督和创造有利条件以保障计量活动统一、准确。 : t75iB=  
   第五条严禁在秤里、称量和其它计量活动中的任何欺诈行为。任何单位、个人有权申诉、控告一切违反计量法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国家各级计量管理机关或其他有许可权的机关就提高计量活动效果提出建议,这些机关有责任按法律规定查证、解决这些申诉、控告、建议。第二章计量管理机关。 d-W*`:Q  
   第六条计量管理机关包括国家计量管理机关和部门计量管理、基层计量管理机关。 F[F  NtZ  
   第七条国家计量管理机关包括: ──国家科学委员会标准──计量──品质总局; ──地区标准──计量──品质中心; ──省、直辖市或相当省级的标准──计量──品质支局。部长会议规定国家计量管理机关的机构和组织。 p6)6Gcx  
   第八条部门、基层计量管理机关可以按国家计量管理机关的指导成立和开展活动,以适应部门、基层计量管理的要求。 oYJ<.Yxeb  
   第九条国家计量管理机关有以下许可权和任务: 1.制定计量规划、计画送有许可权的国家机关批阅;制定有关计量法草案,颁布自主权限内的各种计量法规档,组织和检查各种规划、计画和各类计量法档的实施。 2.制定、管理准计量单位系统、准样系统;按国家规定保管和使用各类标准。 3.组织国家鉴定系统,进行计量器具和准计量单位的国家鉴定,考核下级国家计量管理部门的鉴定能力,授权各基层进行国家鉴定。 4.实验、定样、批准制造、进口计量器具。 5.进行有关计量的国家监察,根据许可权处理各类违反计量法的行为。 6.指导国家下级计量管理部门的设立和管理活动,指导部门、基层计量管理机关的成立和活动。 7.设立计量技术──科学研究部门。 8.组织计量技术──业务人员的造就、培养。 9.开展有关计量的国际合作。部长会议规定本规定所述国家计量管理机关许可权、任务的分级实施。第三章合法计量单位和准计量单位。 %.Kr`#lCr  
   第十条合法计量单位是国家承认并同意使用的计量单位。在越南标准中,得到规定的合法计量单位皆与国际计量单位制(SI)相符合。 sqjDh  
   第十一条在计量或与计量有关的活动中应使用合法的计量单位。任何一种计量器具都要按合法的计量单位刻制。标准──计量──品质总局规定个别情况可以允许使用与合法计量单位不同的计量单位。在国际交流中,按各方协定可以使用与越南合法计量单位不同的计量单位。 k)y<iHR_o  
   第十二条准计量单位是把计量单位传递到其它计量器具的技术器具。越南准计量单位系统包括国家标准或最高标准和各计量领域最低准确度的各类标准。国有标准或最高标准由部长会议批阅,并定期与国际标准或外国更高准确度的标准进行比较。标准──计量──品质总局制定准计量单位系统的管理制度。 se}$/Y}t  
   第十三条各部门、基层有权根据自已的需要装备必要的准计量单位器。一个部门、基层的最高准确度标准是正式标准,正式标准要经国家鉴定并发给证明书。 #SjCKQ~  
   第十四条国家鉴定是国家管理机关、或有关计量性能的国家鉴定得到授权的基层的确定和证明,以及计量器具在越南各标准中按规定的鉴定程式的合法性。 BJLeE}=H  
   第十五条须经国家鉴定的各类计量器具包括: 1.在买卖、交换商品时,有关量的确定的计量器具; 2.有关劳动安全保障、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计量器具; 3.有关司法鉴定和国家其他公务活动的计量器具。须经国家鉴定的计量器具的具体名称和这些计量器具的鉴定周期,由国家标准──计量──品质总局规定。 %\)AT "  
  第十六条国家鉴定制度包括初始鉴定,定期鉴定,不定期鉴定。初始鉴定适用于制造、修理、进口的新计量器具。定期鉴定适用于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定期鉴定适用于国家进行计量监察时。 }jFRuT;35  
  第十七条计量器具在国家鉴定后达到要求的按标准──计量──品质总局的规定打上鉴定符号或发给鉴定证明书。由国家计量管理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国家鉴定基层的鉴定标记和鉴定证明书在全国范围有法理价值。严禁假冒鉴定标记、鉴定证明书,或使用鉴定标记、鉴定证明书进行诈骗活动。 9(_n8br1  
第十八条单位、个人制造、修理、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得到国家鉴定,并进行初始鉴定登记。 9i{(GO  
单位、个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得到国家鉴定,并进行定期鉴定登记。 +JXn   
计量器具鉴定的登记方式由标准──计量──品质总局规定。 1]A\@(  
第十九条单位、个人可以建议国家计量管理部门或得到授权的国家鉴定基层鉴定不属于须经国家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bb-uoZf  
第二十条有计量器具的单位、个人得到鉴定后需缴鉴定费,鉴定费由部长会议规定。 +UTBiB R  
第五章计量器具的使用按定量包装商品 Mpk7$=hjc  
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使用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执行计量器具的使用和保管规定,保障计量方法得到统一和准确。 *#@{&Q(Qh  
制造、经销单位要提供方便条件使每个人在买卖、交换时可以检查秤、斤两、刻度。 Rt5Xqz\6i  
`bn@;7`X  
第二十二条严禁须经国家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流行、使用。 "+ k}#<P4\  
1.没有鉴定标记或没有鉴定证明书的。 +Q[SddI  
2.鉴定标记或鉴定证明书已经失效的。 !ZCxi  
3.计量器具被损坏未达到要求的。 z U *Mk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销的单位、个人按定量包装商品,并在包装袋上标明商品的数量。 i3Xo6!Q  
商品实际数量与包装袋上标明的数量之间的误差不能超过越南标准允许的界线或由标准──计量──品质总局颁布的规定界线。 - ku8n%u  
第六章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 /c4$m3?]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单位、个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KStl fX  
第二十五条单位、个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必须在国家计量管理机关登记。 q6%m .X7  
计量器具的制造须得到国家,并经国家计量管理机关审样批准。 <$#^)]Ts  
计量器具按已审阅并附带上标准──计量──品质总局规定的审样标记的式样制造。 *7#5pT~  
计量器具的任何改变、改进必须得到国家计量管理机关的审阅和批准。 r/0AM}[!*j  
第二十六条 F< dhG>E9  
单位、个人制造不属于须经国家鉴定的计量器具可以建议国家计量管理机关实验、确认式样和初始鉴定。这些计量器具也要附带有标准──计量──品质总局规定的审样标记。 e ]2GAJLI  
第二十七条进口计量器具须得到国家鉴定,单位、个人得到批准经营进出口也要标准──计量──品质总局同意。 1Vz3N/AP%?  
第七章国家计量监察 kK0zb{  
第二十八条国家计量管理机关实施全国范围内有关计量的国家监察职能。 d?cCSf  
由部长会议规定有关计量的国家监察的组织和活动。 *xKy^f  
第二十九条国家计量监察的任务是检查计量法的执行,提出各种办法防止、终止各种违反计量法的行为。 E5*pD*#  
国家计量监察由国家计量监察团或监察员实现。 [<Mls@?  
第三十条在进行国家计量监察时,国家计量监察团长和监察员有下列任务和许可权: cA| n*A-j<  
1.要求有关单位、个人向监察团提供材料,回答必要的问题,用各种方法进行现场技术检查。 R4zOiBi'B  
2.停止非法的和没有达到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的使用、销售。 0wF)bQv1  
3.暂停止违背计量法的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鉴定、并向国家计量管理机关的首长提出处理办法。 %;Z_`W  
)]\-Uy$x  
4.按许可权进行登记、处罚,或扣留不合法的计量器具和有关计量的其他脏物,并向有许可权的国家机关建议处理办法。 XG5T`>Yl  
5.如果发觉有构成犯罪情况的,就把违反计量法的档案传送到刑事调查机关。 (&_^1  
国家计量监察团团长和监察员对监察过程中的处理办法和结论负法律责任。 r $YEq5  
第三十一条国家计量管理机关进行监察是为了帮基层审查、解决有关计量的争执、申诉、控诉。 8M BY3F  
标准──计量──品质总局的结论是有关计量的有最高法理价值的结论。 $H/: -v  
第三十二条单位、个人有权就本身在计量监察时受的处理办法和结论向监察进行机关或直接上级计量国家管理机关进行申诉。 @B?'Mu*  
直接上级机关的决定具有执行效力。 3q6FV7Fv&b  
第八章奖励和惩罚 V~Jt  
第三十三条提高计量活动效果有成绩或发现违反计量法有功的单位、个人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Wi~?2-!  
第三十四条任何在秤、斤两、刻度上进行诈骗;不执行国家计量器具鉴定规定的;使用、制造、销售非法计量器具的;使用、假冒鉴定标记、鉴定证明书进行诈骗活动的或违反本法其它规定的,则视其程式轻、重,按法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x*C` Et<x  
第九章附则 A-M6MW  
第三十五条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生效执行。 'c >^Aai  
第三十六条以前规定与本法相违背的皆废除。 U0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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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婚姻法 H#T&7X_<  
YjPj#57+  
-------------------------------------- Ac}5,  
>3I|5kZ6  
%P C[-(Q  
关于履行婚姻暨家庭法 X3~@U7DU  
指导履行国会之2000年6月9日第35/2000/QH10号决议「关于履行婚姻暨家庭法」 O6">Io5  
(2000年6月9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第十届大会于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之新婚姻暨家庭法(简称为2000年婚姻暨家庭法)。国会通过第35/2000/QH10号决议(简称为第35号决议) $9W,1wg  
为了正确履行国会之第35号决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统一指导如下各点之规定: m;U_oxb  
一、根据国会第35号决议第三款第甲项规定,夫妻关系于 1987年1月3日(1986年婚姻暨家庭法生效)前成立,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倘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受理案件并按照2000年婚姻暨家庭法之有关离婚规定解决离婚案。夫妻关系成立之后渠等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则其夫妻关系获自始承认(以夫妻关系同居日期),而非于结婚登记日期承认。 w 5t|C>  
二、1987年1月3日至2001年1月1日前(2000年婚姻暨家庭法生效日期),同居如夫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惟具备结婚条件等,依国会第35号决定第3项第b款之规定,渠等应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间办理结婚登记义务,故应分别如下: /8"rCh|m-  
  a.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倘未办理结婚登记者或已办理结婚登记,而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受理案件并按照2000年婚姻暨家庭法之有关离婚规定解决离婚案。根据国会第35号决定第三款第丙点规定,倘履行办理结婚登记者,则其夫妻关系系从以夫妻关系同居日期生效,而非于结婚登记日期承认。 FyChH7  
国会之第35号决议第三款第丙点规定,关于结婚登记事宜由司法部指导。 A yOy&]g  
  b.自从2003年1月1日之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者,根据国会第35号决定第三款第丙点规定,将不承认渠等为夫妻关系;倘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受理案件处理及适用国会第35号决定第三款第丙点-2000年婚姻暨家庭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宣布不承认渠等为夫妻关系;倘渠等提出子女监护权及财产分摊要求,则法院试用2000年婚姻暨家庭法第17条第3款及第2款规定处理。 FB3}M)G>M  
  c.自从2003年1月1日之后,办理结婚登记者,倘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受理案件并试用2000年婚姻暨家庭法之有关离婚规定解决离婚案,其夫妻关系自从渠等办理结婚登记生效。 s;[WN.  
E0u&hBd3_  
d.依2000年婚姻暨家庭法,男方与女方如具备结婚条件并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渠等依法为夫妻并可同居: KvO5-g  
   *倘有举行婚礼之事实可同居 3A.lS+P1  
   *渠等同居获得男方或女方家长之认同 tNYuuC%N  
   *渠等同居有第三人或组织见证 Q+O./1x*,  
   *渠等互相照雇、互相帮忙并共创未来 g]d0B!Ar~  
国会2000年6月9日第35/2000/QH10号决议 Kv ajk~  
关于履行婚姻暨家庭法 ( yB]$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根据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84条决议: #K/95!)  
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暨家庭法于2000年6月9日获国会批准通过,称为2000年婚姻暨家庭法。 &QFc)QP{  
二、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其职能、任务、权限内,负责检讨新订、修正、补充或撤销现行婚姻暨家庭法规后,建请国会- 国会常务委员会撤销、修正、补充或新订有关现行婚姻暨家庭规定,保证本法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VWk{?*Dp  
三、适用本法之第11条1款规定如下: T5dnj&N ]  
  甲、于1987年1月3日前,夫妻关系成立而未办理结婚登记鼓励其办理结婚登记;倘有离婚要求之提出,法院按照2000年婚姻暨家庭法之有关离婚规定处理离婚案 +.-mqtM  
  乙、自1987年1月3日至2001年1月1日,男方、女方同居如夫妻,而具备结婚条件,依据本法之规定,自本法生效两年内,至2003年1月1日,渠等应有办理结婚登记义务,倘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提出离婚要求,法院适用2000年婚姻暨家庭法之有关离婚规定处理离婚案。2003年1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者,法律不承认其夫妻资格。 _auFt"n  
  丙、自2001年1月1日起,除本决议第三条第甲项及第一点规定之外,男女同居如夫妻而不办理结婚登记,均无法获得法律承认;倘提出离婚要求,则法院受理并宣布不承认其婚姻关系;有关子女及财产问题,法院适用婚姻暨家庭法第17条第2项及第3项来处理。 {9cjitl  
oA;ZDO06r  
WM ]eb, 8q  
四、法院试用婚姻暨家庭法规以处理婚姻暨家庭事宜规定如下: c/l^;6O/!\  
  甲、于2001年1月1日前法院受理案件,适用1989年婚姻暨家庭法处理。 N%)q.'M  
  乙、自2001年1月1日法院受理案件,适用2000年婚姻暨家庭法处理。 $KS!vS7  
  丙、法院按1986年婚姻暨家庭法处理等案件,其抗议按三读手续及再审者不得试用2000年婚姻暨家庭法。 Xwd9-:  
五、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在其职能、任务、权限内细节规定及指导实施本决议。 {=;<1PykLb  
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职能、任务、权限内有责任与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及其成员配合推广婚姻暨家庭法,俾便在建设暨巩固越南家庭温饱、平等、进步、幸福,稳固发挥其作用。 VDiW9]  
本决议获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0年6月9日第七会席第十届通过 O0eM*~zI  
国会主席农德孟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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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戏剧 bHQ) :W  
|OuIQhoE  
----------------------------- lAkg47i  
I__ a}|T%  
Yuenan xiju越南戏剧Vietnamese Drama U/_hH*N"!  
  越南的舞台艺术分为4大剧种:□剧、嘲剧、改良剧、话剧。 Of}C.N8  
  □剧 □剧的产生发展较为复杂。根据现状推测,是以中国元杂剧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越南流行的歌曲后形成的,是传统的古代戏,兼用韵文和散文,分折演出。唱词和说白全用越汉音。唱腔缠绵悱恻,舞蹈性较强,所演多为忠臣孝子等故事。据越南黎朝史学家吴士连(1422~1497)的《大越史记全书》记载,□剧在13世纪由中国元朝随军艺人李元吉传入越南,并在宫中教授宫人扮演,即名之为□剧。以其内容多宣扬忠孝节义,逐渐取代了嘲剧在宫廷中的地位,形成在宫廷及整个上层社会中的独占局面。武王阮福括(1739~1765)在富春专为演出□剧建造一座“同乐轩”。明命(1820~1840)时,阮朝的中央机构中还设有越常署,专门管理□剧的编导和演出等事宜。嗣德(1848~1883)时除把管理机构改为清平署由礼部直接管辖外,还把全国最优秀的300名伶人招入宫中演戏作乐。 rE0%R+4?  
  法国入侵越南后,欧洲的浪漫主义文艺思潮传入越南,有些□剧团开始改演一些以爱情为题材的戏,如中国的《再生缘》或新编剧《谁之罪》等。此外,在词藻、曲调、身段等方面也都刻意求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改良剧风行全国,□剧为求生存请来一些中国剧团,同台演出以《三国》、《水浒》、《征东征西》等中国小说为题材的剧目。两国演员虽各用自己的母语演唱,却能配合默契,相得益彰。习惯称□剧为“中国□剧”。 m|v$F,Lv  
  1930年以后,□剧舞台上出现了一种“小说□剧”,内容饱含小资产阶级浪漫主义情调,结构也多模仿欧洲戏剧,唱词逐渐散文化,布景、灯光也被采用,甚至还常杂有幻术、假面、西方舞蹈和法国爱情歌曲的唱腔等等。 5<P6PHdY  
  1951年越南劳动党中央发表了《有关挖掘民族文化遗产问题草案》,越南戏剧从此转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剧艺术工作者们积极改编旧剧,如经整理改编的《黄飞虎反纣投周》和《张飞守古城》,都做到了古为今用。 hoLA*v2<  
  1960年后,对古典艺术遗产的挖掘工作进一步开展,□剧的艺术得到新的发展。 3PlIn0+LX  
  嘲剧《观音氏敬》 7}`FXB  
  嘲剧 嘲剧的产生和早期流传情况,在越南古籍中未见记载。据越南戏剧研究者们推测,可能于李陈朝(11~13世纪)时期即已流行民间,陈朝后期传入宫中,成为宫廷娱乐项目之一。到了黎朝,它在宫中的地位下降。但因它的剧目内容反映现实、音乐明快轻松、唱腔接近民歌,所以在人民群众中有很强的吸引力。到20世纪初,西方文艺思潮传入越南,在城市里嘲剧不再像以前那样受欢迎,20世纪初河内的嘲剧院全部被迫关闭。 yq[@Cw  
  1952年越南劳动党中央提出了挖掘民族艺术遗产的方针,嘲剧的情况得到改善。编导者们创作出许多新剧本,为抗战和土改服务。在第三联区(中部),还把中国电影脚本《白毛女》、《王贵与李香香》等改编成嘲剧。1954年和平恢复后,嘲剧获得显著的发展,成立了嘲剧研究会,民族歌剧学院也设立了嘲剧系。 Lyit`j~yH  
  嘲剧中总有丑角的滑稽表演,富有讽刺特色。它还比较注重情节发展,剧情曲折丰富。 {BgJ=0g?  
  改良剧 改良剧是法国占领越南以后产生的剧种。发源地在南圻永隆省。原是一种由一人说唱并配合一些简单表演的曲艺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法殖民者出于搜刮民财的需要,组织一些改良剧剧团进行巡回演出。这些剧团用古乐伴奏,演出效果好。于是,一些剧作家把一些名著改编成剧本,并按剧情需要,将原由一人说唱的形式改为由多人扮演的多出本戏,演出很成功,从此便逐渐推广。改良剧的鼎盛时期仅只10年(1920~1930)左右,在此期间,越南几乎举国争演。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改良剧开始走向衰落。 8\jsGN.$JZ  
  1951年文艺界贯彻越南劳动党中央的文艺方针,改良戏推陈出新,使其题材和现代革命内容日趋接近,有些剧本深受欢迎,如《红土上的姑娘》、《一位南方的女演员》等,改良剧从此得到了复苏,并逐步发展。 l(\F2_,2W  
  话剧 话剧是从西方传入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些进步学生和公务人员把《一杯毒药》、《安南法国大人》等剧搬上了话剧舞台,为越南话剧奠定了基础。 `$q0fTz  
  1931年后,革命处于低潮,越南的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陷入彷徨之中。这种思想在话剧舞台上得到反映,出现了表现个人哀伤、怅惘感情的剧目,如《乌江上的笛声》、《荆轲》等,故事虽仍取材于中国,情调却反映了越南当时的现实。 p6ryUJc6  
  1936年后,话剧舞台演出了许多反映现实的剧目,如《没有回声》、《金钱》等。后殖民者对越南文化加紧控制,1940年日本军国主义踏上越南国土,话剧受到摧残。八月革命成功后,话剧不断向前发展,其内容及时而尖锐地反映了社会的现实生活。60、70年代,反映抗美救国斗争、北方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剧目竞相出现,如《郡长》、《一条人命》、《放冷枪的姑娘》、《后方之火》、 《前线在召唤》、《一双眼睛》、 《来自长山》、《你的爱》、《祖国》等等,其中《哪儿有敌人咱冲向哪儿》曾获文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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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进出口关税 X,{[R |  
|kTq &^$  
--------------------------------------- {WQ6=wGpS  
HJP~ lg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00条和国会与国务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1992年1月4日,国务委员会主席武志公签署命令公布越南国会1991年12月26日通过的进出口税法。全文如下: =^\?{oV  
    为了管理进出口活动,扩大对外经济关系,提高进出口活动的成效,为发展和保护生产,指导国内消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83条,特制定本法。 JpxQS~VX  
    第一章征税物件和纳税物件 _ {6l}  
    第1条允许通过越南口岸、边境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从国内市场运入出口加工区和从出口加工区运到国内市场的货物,均为进出口征税对象。 Vhr6bu]  
    第2条以下发物,如海关手续齐全,则不属于征收进出口税的范围:(1)过境或借道通过越南边境运输的货物;(2)转口货物;(3)人道主义援助的物资。 d8U<V<H<  
    第3条征税物件所属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为纳税物件),进出口货物时必须交纳进出口税。 h4+*ssnYV  
    第4条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关于进出口税方面的国际条约对进出口货物有其他规定的,其进出口税则按国际条约执行。 %0Qq~J@Lu  
    第5条根据本法,部长理事会规定小额货物进出口税要与边境小额货物进出口的规定和每一边境地区的特点相符合。 c2?VjuB0  
    第二章计税依据 kt=& mq/B  
    第6条进出口的计税依据: (1)进出口货物申报表中登记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 (2)计税价格。 (3)货物的税率。 ap2g^lQXq  
    第7条计税的基价: (1)对于出口货物,按合同发货口岸的价格; (2)对于进口货物,按合同到货口岸的价格,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在按照其他方式或合同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低于口岸实际买卖价格时,则计税价格由部长理事会规定。 (3)确定计税价格的越南盾与外币之间的比价以越南国家银行在计税期间公布的购进比价为准。 Uv652DC  
    第三章税率 {s@ 0<!  
    第8条根据每一时期的进出口政策,国务委员会按照征税商品目录和每批商品税率标准制定税率表。根据国务委员会的税率表,部长理事应按照商品目录和对每一种商品的税率规定具体的税率表。 oB~V~c}8x  
    第9条进出口商品税率包括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 (1)一般税率是指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 (2)优惠税率是越南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贸易往来中签订的有关协定中优惠条款里所涉及的进出口商品以及部长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场合应用的税率。优惠税率可以低于一般税率,但是与每种商品的一般税率相比不能低于50%。对每个国家每一种物品的具体优惠税率标准由部长理事会决定。 G*jq5_6  
   第四章免税、减税、退税 yvnDS"0<  
   第10条以下情况可以免税: (1)无偿援助的物资。 (2)用来参加展览会的暂进再出,暂出再进的物品。 (3)属于转移财产的物品,以及在国外进行劳动合作、专家合作、工作和学习的越南公民携带或邮寄回国的属于部长会议规定额内的物品。 (4)享受部长理事会规定符合与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免税标准的国际组织、个人的进出口物品。 (5)政府用来偿还外债的出口物资。 w'E?L`c  
   第11条以下情况准许免税: (1)专用于安全、国防、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的进口物品。 (2)按照签订的合同为国外加工再出口的进口物资、原料。 (3)获得国家职能机关批准的暂进再出、暂出再进的物资。 (4)按照《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规定,属于鼓励投资范围的有外国投资的企业和在合同基础之上合作经营的外方企业的进出口商品。 (5)在部长理事会规定限额内,外国组织、个人赠送给越南组织、个人或者越南组织、个人赠送给外国组织、个人的礼品。 $cU7)vmK`  
   第12条当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出现意外损失或丢失,有充分理由并经国家商品进出口鉴定机关的证明后,可准许减税。其减税额要与货物损失的比例相应。 z^s\&gix  
   第13条允许免税、批准免税、批准减税的货物在本法第10、11、12条里有规定,但是以后免、减理由有变化,则按规定收足货物进出口税。部长理事会规定的免税、批准免税、减税、收足税的许可权和手续在本法第10,11、12条。 PB!XApTb  
   第14条在以下场合,可将收取的进出口税款退还纳税物件: (1)已经纳税而仍停放在口岸仓库、货场,但又获准再出口的进口货物。 (2)已交纳出口税,但又不再出口的货物。 (3)已按申报表纳税,但是实际出口或者实际进口少于申报表上纳税的货物。 (4)用于生产再出口商品的进口物资、原材料。 (5)国家机关已审批的暂入再出、暂出再入商品。 ayQeT  
  第15条部长理事会统一管理全国征收进出口税的工作。 海关总局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征收进出口税。 边境各省人民委员会负责与海关部门和税务机关配合,按照部长会议的规定对边境小额进出口货物进行收税。 7_jlNr7uk  
    第16条组织、个人每次有准许进出口的物品必须填写申报表并纳税。税收机关负责检查,办理手续和收税。 upX@8WxR  
    第17条 ;8^(Z  
   (1)计算进出口税的时间为进出口商品申报登记的当天。  nF<xJs  
   (2)从登记申报进出口物品之时起8小时内,收税机关须正式将应纳税额通报纳税对象。 d={o|Mf  
   (3)纳税物件必须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Bf6i{`!G  
    a,对于出口贸易的商品,从纳税对象接到税务机关的正式通报之日起15天内; <]X 6%LX  
    b,对于进口贸易的商品,从纳税对象接到税务机关的正式通报之日起30天内; R[)bGl6#  
    c,对于非贸易和边境小额进出口的商品,在出口国外或进口越南时应立即交清税款。 yqVoedN  
    第18条当纳税物件对正式通报的税额有不同意见时,仍然要交足其税额,同时有权上诉中央税务机关给予解决;如果对解决方案仍有不同意见,可向财政部长申诉,财政部部长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XtE|LG  
   第19条 `S.I,<&  
   (1)从接到纳税对象有本法第14条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的退税申请单之日起30天内,财政部必须把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物件。 cbs ;  
   (2)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除了要退回税款之外,财政部还要从超期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支付给纳税对象利息。 l(}MM|ka  
7[UD;&\k  
   第六章违法处理 )xKW  
   第20条 +r9neS.l  
   (1)超过本法第17条规定的纳税时间,如果迟一天交税,纳税对象则被罚迟交税额0.5‰的滞纳金。 Y*\N{6$2  
   (2)如果纳税对象迟交税的时间超过90夭,则海关机关不得给纳税对象办理下一批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商业和旅游部也不得发给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直到该纳税对象交足税额为止。 y.6/x?Qc  
   (3)纳税物件在纳税过程中如有偷、漏税行为,则按偷、漏税部分的2---5倍罚款。税收机关应根据本条第(1)和第(3)款的规定,有权采取各种处罚措施。 E!BzE_|i  
   (4)对大量逃税或者已按本条第(3)款给予行政处理但仍然违反或者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个人,则要按照刑法第16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ar{2  
   第21条当纳税物件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时,仍然要执行该处罚决定,同时有权向中央税务机关上诉;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向财政部部长申诉。财政部部长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M&<qGV$A  
   第22条凡利用职务、职权占用、贪污进出口税款的税务干部、其他个人,必须将占用、贪污的全部税款退还国家,并视其轻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干部、其他个人利用职务、职权的包庇违法者或故意违反进出口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法过程中缺乏责任心的,视其轻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干部由于缺乏责任心或者故意处理错误,使纳税物件或被处理者造成损失的必须向受损者赔偿损失。 B2'TRXIm1U  
3^xq+{\)  
   第七章最后条款 )!caOGvhJ  
   第23条进出口税法自1992年3月1日起生效。 @65xn)CD{  
   第24条本法替换1987年12月29日颁布的商品贸易进出口税法,同时废止1990年6月30日颁布的特别销售税法第32条。 &%;n 9K  
   第25条本法的实施细则由部长理事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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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口岸经济区的保税区条例 R!lug;u#  
--------------------------------------------------- ICr.Gwe3_  
6}!1a?X  
第一章 总则 aM(#J7;  
  第一条 本条例规范口岸经济区内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活动。 9I;~P &  
  第二条 保税区是有别于口岸经济区内其他区域的区域,保税区设有海关以监察、检查进出区域的商品,并享受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关税优惠。 E^br-{|{  
  在保税区内可进行下列经营活动:进出口,暂进再出,货物过境运输,保税仓库,免税店,展览会,商品介绍厅,进出口商品加工生产,国内外企业分支机构,口岸市场。 ,<)D3K<  
  第三条 保税区由设有口岸经济区的省人民委员会与贸易部和财政部(海关总局)协商一致后颁布决定设立。 #z<# oC5  
  第四条 在保税区登记注册的越南各经济成份商人,在越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税区商人)须遵守本条例及越南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nPf\6;M  
  第五条 自国外进入保税区的商品、设备、运输工具、物资(统称为商品),行李和外汇须根据越南现行有关规定接受监察、检查。 0fn*;f8{XJ  
  第六条 越南公民及外国人不得在保税区里居住。 YOj&1ymBZ  
  第二章 关税优惠 &/ED.K  
  第七条 自国外进入保税区的商品免交进口税。 )fxn bBz{  
  第八条 进入保税区的越南本地商品在对外出口时,以及进入保税区的外国商品进口到越南内地时,将根据进出口税法办理。 `wQs$!a  
  第九条 在保税区生产、加工、装配的商品对外出口时免交出口税。 O`"~AY&  
  第十条 在保税区生产、加工、装配的商品如使用国外进口原料、零配件,在进口到越南内地时只需交纳构成该商品的进口原料、零配件的进口税。 [#RFdn<  
  第三章 加工生产,进出口商品,服务 DV[FZ  
  第十条 保税区商人可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 iyd$_CJz  
  第十一条 进出保税区的加工,暂进再出,转口和过境商品须遵守越南现行有关规定。 *|<~IQg  
  第十二条 在保税区的商品买卖、服务须遵守越南有关禁止经营,有条件经营和限制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现行规定。 pe2:~}WB  
   VJT /9O)Z|  
  第四章 组织管理 }qhYHC  
  第十三条 财政部(海关总局)规定出入保税区商品的海关手续。 }!R*Q`m  
  第十四条 设有保税区的省人民委员会通过口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发展保税区基础设施以及对保税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LExm#T`  
  第十五条 口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责任: k?TZY|_  
   1、编写保税区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呈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 Y6Cm PxOQ  
   2、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保税区管理实施细则,呈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 gx',K1T  
   3、组织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及解决民事纠纷。 /<IWdy]$3  
  第五章 实施条款 8q9ATB-^>  
  第十六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有关保税区活动的其他事宜,将根据越南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越南已签署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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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经济合同法 W=w]`'  
------------------------------------- qsbV)c  
5`+9<8V  
为了尊重各经济单位在经营自主的基础上,使各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实行得到障,从而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为了维护经济关系中各方的权益,并提高其责任感,维护经济活动中的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第100条,本法特对经济合同制度作出规定。   w,vnpdT  
          第一章 总则   I`rN+c:  
    第1 条 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各为了实现自己的计划而明确相互在生产、商品交换、服务、研究、科技应用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HMMf,-D  
    第 2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者如下:   H!u8+  
(1)法人与法人;   wWfj#IB;R  
(2)法人与依法登记经营的个人。   q5=,\S3=  
    第 3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要遵照权利、义务平等和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各方应对所涉及的财产负有法律责任。   =~Qg(=U0U  
    第 4 条 签订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经营单位。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严格履行已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尽约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经济合同的履行。   kp*!  
    第 5 条 签订合同各方有权协商,依法运用财产抵押和担保方式及其他各种方式,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    C=@4U}  
    第 6 条 国家保护签订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在公证机关公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合同登记。   (=;'>*L(  
    第 7 条 在履行合同发生争执时,各方可用协商办法或提交经济仲裁解决。   <tZZ]Y]  
    第 8 条 DuR9L'  
(1)以下经济合同被视为全部无效: 2IRARZ,3  
a、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条文的; $fT5Vc]B4  
b、签订合同之一方没有依法登记经营的; W;2J~V!c  
c、签订合同者职权不明确或有欺诈行为的。   -3v\ c~  
(2)经济合同中部分违反法律条文,但不影响合同的其他内容,被视为部分无效。   6kLy!QS  
(3)经济合同的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应由经济仲裁判定。   l9="ccM  
          第二章 济合同的签订   "aCB}  
    第 9 条 签订合同者必须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注册经营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注册经营者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鉴订合同。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授第三者。   4g8o~JI:v  
    第10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g,Uypi  
a、国家的计划方针,现行的政策、制度、经济——技术标准; o{fYoBgr  
b 、市场的需求,顾客的订货单和售货单; &]RE 5!  
c、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济活动的职能; %=9o'Y,4  
d 、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签订合同各方的财产担保能力。   Z|Rc54Ct  
    第11条 可使用文本、贸易凭据、公文、电报、售货单、订货单等签订合同。自各方签订或收到体现合同主要内容的贸易凭据之日起,合同即被视为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s(5hFuyg  
    第12条 Y6H?ZOq  
(1)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pSnEWwE  
a、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称、地址、资产数目和开户银行,代表者和登记经营者的姓名。 :{iH(ae;  
b、合同的对象可以用数量、重量或已商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Ky,upU  
c、产品质量、种类、规格、配套或工作时的技术要求; 9T5 F0?qd  
d、价格; f_[dFKoX  
e、质量保证; 1/w8'Kf'u  
f、验收与交换条件; QOYMT( j  
g、结算方式; N{Z+  
h、违反合同的责任; w43b=7  
i、合同的有效期; 9RHDkK{5  
j、保证执行合同的办法; [f6BA|   
k、其他商定。   amC)t8L?  
(2)本条款(1)中的a、b、c、d四项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他各项与某类经济合同的特点关系密切,也是该类合同的主要内容。   Ao}<a1f  
    第13条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与该单位根据商品的质量和商标要求在标准计量部门登记的质量标准相符合。未登记质量标准的新产品或不能用具体质量标准衡量工作的则要在合同书中写清楚产品的质量或工作的技术要求。   jS[=Zx`  
    第14条 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工作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的产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写明质量保证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质量保证期间,产品、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纠正和处理办法。   $w{d4")  
    第15条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体写明价格,在执行合同中不允许更改价格。对于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的计价必须与之相符。   cnQ2/ZZp~  
    第16条 各方有权协商商品工作的验收交接进度表和交接的地点、方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条件相符合,对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点、方式时、应遵照该类经济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该类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交货、售货方的主仓库则是交接地点,并把货物交到订货、购货方的运输工具上。   WPNw")t!  
    第 17条 结算方式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j K!  
    第 18条 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aK;OzB)  
    第19条 为了鼓励实现合同,各方有商定奖金权。违反合同的罚款标准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各方有权协商罚款数额。   b~:)d>s8wY  
    第20条 不违法的其他协议可列入合同。   =FV(m S  
    第21条 为了使合同条款具体化,各方有权签订合同附件,附件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的内容。   R2a99#J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更改、终止和清理   R@z`  
    第22条 各方在相互合作和尊重互利的基础上,有保证准确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困难可能违反合同,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同时必须设法克服困难。接到通知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能力帮助对方克服困难,并设法减少可能遭到的损失。   av|T|J/(  
    第23条 除了法律有其他规定外,编制发票和催款单要与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内容相符合,根据合同中协商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合同中不注明期限,付款期限为15天,从接到摧款通知单之日算起。催款方按单据通过银行收足转款或收足现金时,付款才视为完成。   hk:>*B}  
    第24条 一方将生产经营任务的部分或全部转交给有经营登记的法人或其他个人,必须将有关继续执行合同的全部工作一并转交。   I[ \7Bf  
在转交前30天,转交方必须向与合同有关各方书面报转交合同的内容和接受人。   xatq  
    接受人有继续执行转交合同的义务。在接受人不够条件执行转交合同的情况下,接受转交前必须要求转交方清理合同。   =RD>#'sUK  
    从接到通报之日起10天内,与转交方有关的合同各方有权要求按合同规定清理合同。在这期间内,如果没有清理合同要求的,合同的转交被视为已接受。   !Md6Lh%-w  
    第25条 当签订合同的一方是即将解体法人,在解体前30天,被解体方必须书面通报合同有关各方,并进行清理合同。   UCfouQCj  
    第26条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废除、修改。   )1M2}11uS  
    第27条 当一方承认或者被经济仲裁作出违反合同的结论时,如果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则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单方终止合同的通报必须在10天内用书面通知违约对方,从违约方承认或者有经济仲裁的结论之日算起。如果合同经过公证或登记,单方停止履行合同的通报必须寄给公证机关或合同登记机关,同日寄给违约方。   9?O8j1F  
    第28条 有以下情况,各方必须共同清理合同: M.}J SDt  
(1)合同履行完毕; `vAcCahM  
(2)合同有效期限已满并没有延长期限的协商; j,^&U|!  
(3)合同被停止履行或废除; Y * rujn{  
(4)根据本法第24条第2第3 款或第25条规定,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oo &|(+"O_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和无效合同的处理   Qc&Y|]p"  
第29条 >4Tk#+%Jj  
(1)各方都要互相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直接财产责任。 _v0iH   
(2)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有损失必须根据以下规定赔偿: I AwS39B  
a、违约金标准为该合同价值的2%到12%,部长会议对各类经济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作具体现定; @XM*N7  
b、赔偿损失费包括财产丢失、损坏价值、为阻止和限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违约方已付给第三方的罚款和损失赔偿费。   #2ta8m),  
    第30条 违反结算规定的一方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法律规定的过期贷款利息数额。   `G\Gk|4; 2  
    第31条 因产品和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接收方有权不收,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权提出降价或加工的要求。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违约方要交纳违约金和赔偿因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BQ Vro;#Jc  
    第32条 质量保证期间,如果接收产品方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用书面通报对方,以便共同确认,这一工作不得超过15天,包括收到通报之日起,确定后形成备忘录。在收到通报15天内质量保证方不作答复,则被视为已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质量责任。各方有权协商产品的降价或更换。如果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拖延解决而引起产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被违约方有权要求按本法第37条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损失。如果接收产品方已与违约方协商处理了质量问题,那么接收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处理费用。质量保证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损失,违约方要赔偿被违约方的损失。   XF)N_}X^  
    第33条 当一方推迟履行合同时,尽管产品已经完成,被违约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有权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别的规定,合同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履行,订货方有权不接收。   1~K'r&  
    第34条 当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同步完成生产任务,对方有权不接收产品,直到按规定同步完成为止。违约方向被违约方赔偿由不按期完成合伺而造成的损失。   vbeE}7 *2  
    第35条 当一方拒绝接收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完成的产品,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交纳违约金,支付保管、运输费用和赔偿因不接收产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z{V;bi;  
v"ORn5  
第36条 当一方不按本法第27条规定而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时,按本法第37条给予违反合同的处罚,并赔偿损失。   &T0]tzk*,  
    第37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受到法律规定罚款范围内的最重处罚,并且赔偿由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6wWhM&Wd  
    第38条 当发生违反合同时,被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自接到索取违约金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果越过期限,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过期的利息。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被违约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接到赔偿要求通知15天之内,如果违约方不答复或者不承认这一要求,被违约方有权要求经济仲裁解决。索赔方有义务证明得知合同被违反后已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支付赔偿损失费自承认赔偿损失或经济仲裁决定赔偿之日起30天内,过期不付,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损失费之外的愈期利息。   #U L75  
    第39条 X5/fy"g&  
(1)根据以下规定处理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 `MPR-"Z6  
a、如果合同内容还末履行,各方不得准许履行。 eg}g} a  
b、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一部分,各方要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资产处理。 6_QAE6A  
c、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各方要进行资产处理。   'vVWUK956  
(2)本条款(1)b 项和c项的资产处理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2S?|7U4  
a、各方互相归还履行合同以来已收到对方的全部资产,如果该资产没有被依法没收,不能以实物归还则以现金归还 。 T%6JVFD  
b、不合法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tj]^QspS  
c、各方承担一切损失。   \}=T4w-e  
(3)签订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和故意履行已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b8nz 7  
    被视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违法条款,恢复原来的权益,并依法另行处理。   HYGd :SeH  
    第40条 在以下场合违反合同可以减轻或免于全部财产责任:   }#ta3 x  
(1)遇到天灾人祸和其他预想不到的客观障碍,并已采取-切必要的克服办法。   [.xY>\e  
(2)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紧急令。   T\.(e*hC  
(3)由第三方对违约方违反合同,但第三方根据本条第(1)、(2)款规定不负资产责任。   *`u|1}h|  
(4)一方的违反合同是引起另一方违反合同的直接原因。   }vU/]0@,E  
    第41条 经各方商定以外币结算的合同,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费也以相应的外币计算。   n8;p]{  
          第五章 最后条款   $RY-yKmi  
    第42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法人与科学——技术工作者、艺人、家庭经济户、农民和渔民个体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sU&v B:]~  
    第43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越南法人与外国在越南的各种组织机构、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3 d Fb  
    第44条 以往规定与本法相违背者一律废除。   fb`x1Q  
    第45条 部长会议制度实施本法细则和颁布有关各类经济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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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私人企业法 .'66]QW  
NL|c5y<r  
------------------------------------------------- 7P2(q  
a,4GE'  
为了实现多种成份商品经济的发展路线,鼓励投资经营,保护私人企业主的合法利益;加强国家对各种经营活动的管理效力。 R73@!5N%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83条。 RgH 6l2  
  本法对私人企业作出规定。 -a|b.p  
第一章 总则 Q'^'G>MBJ  
第1条 年满18周岁的越南公民有权按照本法的规定成立私人企业。 aJ=)5%$6kc  
第2条 私人企业是拥有不能低于法定资金的数额资金,由个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在经营活动中自我做主和自我承担责任的经营单位。 `Mg3P_}=  
  本法所说的“经营”是实施投资过程中一个、部分或全部的步骤,从产品的生产到销售或者为了赢利目的而在市场上实行服务。 ?m 5"|f\  
第3条 国家承认私人企业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承认私人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和经营的合法盈利。 KAE %Wwjr  
  在法律范围内,私人企业主在一切经营活动中享有经营自主权。 ;TDvk ]:  
第4条 国家保护私人企业主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资金、财产的继承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m#[c]v{  
第5条 除了法律禁止经营的一些行业之外,在以下行业中成立私人企业必须经过部长会议主席的批准: M9fQ,<c<6  
  (1)炸药、毒药、毒性化学品的生产和流通。 =pmG.>Si  
  (2)各种贵重矿产的开采。 E83$(6z  
  (3)大规模生产和供应水、电。 v]@ XyF\j8  
  (4)各种广播通讯器材的生产,邮政电讯服务,广播电视、出版业。 oVP,a r0G  
  (5)远洋和航空运输。 uAnL`  
  (6)进出口专营。 MaPhG<?  
  (7)国际旅游。 %$b}o7U"s  
第6条 丧失理智者、刑事诉讼被告或服刑者,不得成立私人企业。 ;s$4/b/~  
第7条 严禁国家在职员工和各武装力量中的现役军官成立私人企业。 D0bpD  
第二章 企业的成立、经营、解散、破产登记 WQCnkP  
第8条 成立私人企业必须按照部长会议的规定向有权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人民委员会递交成立企业申请书。 JDa_;bqL  
  申请书应注明: )O*h79t^Q  
  (1) 企业主姓名、年龄和常住地址。 F ]D^e{y  
  (2) 企业的预定办公地点。 73!NoDxb  
  (3) 具体经营目标、行业。 $tW E9_  
  (4) 初期投资资金,其中应写明越南币、外币、黄金的资金部分和实物财产部分。 .EWjeVq  
  (5)环境保护措施。 ]QY-L O(  
  申请书必须附上初步经营方案。 =ePwGm1:c  
第9条 个人有权成立私人企业,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发给成立许可证: dzbbFvG  
  (1)经营目标、行业明确;有交易地点和具体经营方案。 ; m |N 9'  
  (2)要有与所经营的规模和行业相应的初期投资资金。初期投资资金不得低于部长会议规定的法定资金。 p"6[S  
  (3)管理经营活动的本人或被雇佣者必须具有法律对某些行业所要求的相应的专业水平。 Cz5U  
第10条 负责办理成立企业许可证的人民委员会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必须发给或拒绝发给成立企业许可证;如果拒绝发给许可证应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有权直接向上级经济仲裁组织申诉。 XD6Kp[s  
第11条 私人企业主从领到成立企业许可证之日起60天内,必须在办理成立企业许可证的同级人民委员会的经济仲裁机关进行经营登记。 +Q5'!@8  
  登记的内容有:成立企业许可证;银行关于企业主在银行账户里所存越币、外币、黄金数额的证明书;公证机关关于属于企业主所有的实物价值和在成立企业许可证里登记的初期投资资金数相符合的公证书,以及企业办公地点的证明书。 `%Kj+^|DS  
  超过本条规定的60天期限而末进行登记的企业主,如果需继续成立私人企业,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如有正当理由,发证机关可以延长成立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dj] O  
第12条进行经营登记时,可把私人企业名称记入经营登记本里并领取经营登记证明书。从此时起,私人企业可以开始进行经营活动。 $aT '~|?  
  从发放经营登记证明书之日起7天内,经济仲裁机关必须把经营登记证明书的副本以及企业的档案材料寄给税务、财政、统计机关和同级的经济、技术管理机关。 f$}g'r zl  
第13条从领取经营登记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已领到成立企业许可证的私人企业主必须就以下内容在地方报和中 3zfpFgD!  
  央日报上登记说明: n87Uf$  
  (1)企业主的姓名和企业名称。 3:$@DZT$  
  (2)企业的办公地点。 =C(BZ+-^  
  (3)经营的目标和行业。 @S~n^v,)  
  (4)初期投资资金。 Z{%W!>0  
  (5)领取成立企业许可证和经营登记证明书的日期以及经营登记的号码。 krlebPs[  
  (6)开始活动的时间。 )~$ejS  
第14条 如果需要在外省、中央直辖市或相当于一级的行政单位设立分部或办事处的私人企业主必须做以下工作: O:,Gmft+  
  (1)向设立分部或办事处所在地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相当一级行政单位提出申请,并按本法第8条和第11条的规定在同级经济仲裁组织进行经营登记。 +DefV,Ny  
  (2)从领取登记证之日起15天内,向办理成立企业许可证的人民委员会书面通报开设分部或办事处的事宜。 G]xN#O;  
第15条 当改变经营登记档案里的经营目标、行业、初期投资资金和其他项目的内容时,企业主必须重新向登记 ,f ?B((l  
  经营的经济仲裁机关申报。对于由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相当级别的行政单位发给许可证的私人企业,企业主还必须就改变经营内容进行登报说明。 >#S}J LZ  
第16条私人企业主只有在清理完本企业债务和履行所签订的合同之后才能解散自己的企业。若需解散企业,企业主必须向发放成立企业许可证的人民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并在地方报和中央日报上登报说明。 Cv>~%<   
  申请书和登报要写明清理财产的程序和手续,清算债务和清理合同的时间。人民委员会只有在企业主清算各种债款和清理合同时间结束之日起15天后,没有人申诉才能批准其解散企业申请书。申请书获得批准后,企业的解散即开始。 TL"+Iv2]/$  
第17条 私人企业遇到困难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亏本以致企业所剩全部总值不够清偿多种债务,那么企业面临被产。 n]w%bKc-9  
  上述企业将由企业所在地的省、中央直辖市或相当一级行政单位的经济仲裁机关根据企业主的破产申请书、或是债权人的请求书,或是职能机关的建议书宣布破产。 V$$9Rh  
  破产的程序和手续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执行。 1=>b\"P#E  
第三章 私人企业的活动组织 <ldArZ4C4  
第18条 私人企业可以按经营行业命名或者单独命名,在私人企业的招牌、发票、广告、报告、材料以及其他交易单上必须注明企业名称,印上“私人企业”字样和企业初期投资的资金数额。 lxD~l#)^ln  
第19条 私人企业主可直接或者雇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但是企业主本人仍然承担一切经营活动的责任。 pox;NdX7  
  在与企业有关的各种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中,私人企业主要是经济仲裁机关或法庭上的原告、被告。 {9P(U\]e]k  
第20条 私人企业的初期投资资金由企业主自我登记。资金是越币、外币或是黄金的,应存入企业账户银行并有银行的证明。资金是实物财产的则应有公证机关的公证。 $b^niL  
  企业主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初期投资资金和其他财产必须在企业账目中记载。 -; d{}F  
第21条 私人企业主在活动过程中有权增加或减少初期投资资金,但不能低于法定资金。增加或减少资金都必须完全记入企业账目。 7?_g m>]a  
第22条 按照法律规定,私人企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GM^H )8U  
  (1)选择经营行业、规模。 K",Xe>  
  (2)选择贷款形式和方法。 r4 5}o  
  (3)选择直接交易的客户,与客户签订合同。 eUu<q/FUMj  
  (4)根据经营要求选用和雇佣劳动力。 `\ nKPj  
  (5)使用所得的外币。 -zt*C&)b  
  (6)决定纳税后剩余收入的使用。 l%i*.b(  
  (7)在登记的各种经营活动中享有主动权。 X?r$o>db  
第23条 私人企业主有权出租自己的全部企业。出租之前,企业主必须向发放经营登记证明书的经济仲裁机关递交书面报告。在出租期间,私人企业主仍然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0#Q]>V@rO4  
第24条 私人企业主有权出卖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自己的企业。在出卖或合并之前,企业主必须向发放成立企业许可证的人民委员会递交申请书说明理由,并附以下材料: h3\(660>$  
  (1)债权人关于企业主清算完其债务的证明书,其他企业或银行关于该企业所欠债务的担保书。 &'i.W}Ib!  
  (2)客户关于企业主已清理完合同的证明书或者其他企业关于继续履行企业所签订的各种合同的保证书。 "f3mi[  
人民委员会须在企业主每隔5天连续3次登报说明,并在15天内没有人提出控告时才能批准企业的出卖或合并。 5Em.sz;:8  
  企业的出卖或合并只能在申请书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 y{P~!Yn|  
  在出卖或合并完成转入另外企业后,私人企业主必须向发放经营登记证明书的经济仲裁机关申报,以便把原来的名称除掉,并公开通报。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顶端 Posted: 2009-05-08 16:35 | 2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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