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不怕黑 华约政协主席团第二副主席兼执行局书记 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委员长兼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 级别: 中央常务理事 精华: 0 发帖: 7225 爱心: 4380 点 金钱: 74909 卢布 好评度: 0 点 国籍门派: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在线时间:16250(小时) 注册时间:2014-12-06 最后登录:2024-06-01 | Re:李少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修宪工程 ——宪制变革的一种控制方式 从而有利于实现控制权力的目标——“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Vj<:GRNQ,d (二)改革输入的民意 in+}/mwfC 修宪是高度共识基础上的民意表达。输入的民意是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制度想象,也是对未来宪法和宪制结构的整体认知。而民意输入的方式和过程却是分散的。政治活动参与者一方面有意识地通过民主制度和民主方式积累民意,另一方面也通过改革试点、制定《国家监察法》等方式扩张改革的合法性基础和空间。 N|N3x7=gs 设计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党的重要政策表述和意志表达。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它是政策的最好说明。试点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并且,这一方案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此机构建立之后,将会实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形成一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具有强烈的民意基础,经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全会所做的决策,是政党政治的结果。它首先反映了党的意志,同时也体现了这一政策所具有的强烈指导性意义,势必得到有效贯彻。 MP Z3D9 前面已经提到的改革试点也在民意输入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试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三省市铺开深度的改革措施,实际上是动员了政府过程。这是在没有全局性改革的情况下,由政治活动参与者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参与的制度试验。改革试点既有利于获得经验,也有利于获取动力;经验是试点的首要目标,而动力既包括合法性补足,也包括认受性的增加。由三省市先行试点的意义不容小觑,它对于补偿现阶段监督权配置的认识不足、合法性不足以及空间不足有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最后就体现为对全面改革的民意支持。 Q;11N7+ 有关《国家监察法》的讨论同样也有利于吸纳民意。改革试点启动之后就开始讨论其法律地位的问题。[35]可以说,《国家监察法》是整个制度设计的关键。如果制定了相对完备的《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的性质、定位和运作机制,那么制度的整体面貌就将确定。将《国家监察法》的制定置于宪法修改之前,既是修宪具体方式的探索,也是通过立法的讨论来增加制度的想象力,而这种想象力恰恰就是民意的输入方式。 vo>d!rVCV 总的来说,修宪过程基于一系列的制度讨论、反思与推动来搜集民意,并且集中表达民意。这是一种结合了政党政治与政府过程的民意输入方式,尤其是它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改革试点与地方推动改革的实践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制定相关立法的过程,彰显了本次修宪的独特性。换句话说,修宪不仅是政党政治运作的过程,也是通过了某种形式的政府过程,两者共同作用于修宪的民意输入。 C%d_@*82 [^CV>RuO 四、修宪工程是关于改革的宪法技艺 !oPq?lW9 f()FY<b 修宪存在难易之辩,这也形成有关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的分类。[36]实际上,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作为宪法类型的基本划分方式,不仅是因为修宪涉及到的程序的繁复性,更在于通过修宪之难易所揭示的宪法效力情形。所谓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柔性宪法最初是用来指称英国这样的不成文宪法,[37]但随着这个概念的推广,柔性宪法也成为效力层次较低或落实情况较差的宪法的类型指称。若仅从文本上看,我国宪法当属刚性宪法,但若从效力特点上看,我国宪法就属于较为典型的柔性宪法。在柔性宪法之下,修宪程序似乎就没有什么特殊意义。然而,之所以要对宪法修改加以限制,确保宪法的刚性,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宪法的根本性与最高性。所以,在“柔性宪法”之下也要有体现宪法根本法的地位和功能的制度方式,本文力图证成的修宪工程就是为此所做的努力。 ca i<,3H 更进一步地说,修宪看似是一种程序机制,却是对宪制结构的一种“反叛”。这种看似矛盾的情况,正好反映了发展修宪工程的意义——通过既有宪制结构约束对宪制的“反叛”。修宪工程试图约束的正是政治活动参与者发展宪法的行为,它通过一系列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方式,为政治活动参与者的行为提供规则和程序的指引,也提供了激励和约束。它有利于重建修宪自身的正当性。[38]修宪从来都不是最后的程序性措施,更是一个完整的政治过程,这个过程输入了政治活动参与者的意志,也输入了宪法和既有宪制结构的功能(效力)。实际上,宪法所预留的变革空间是极为狭窄的。然而,宪法发展不仅是制度的自然生长,更是外在力量的介入。修宪工程所针对的首先就是这种主动作用。 ,.iRnR 设计一个完备的修宪工程来控制监察委改革,将新设计的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效融入宪法秩序之中,将快速形成新的宪制结构并发挥其作用,这也是改革的应然之义。现行宪法没有规定专门的监督权,但现实政治中却有着多种形式的权力监督方式,最典型的当属来自党的纪律监督。长期以来,这种监督权都在宪法之外运行,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正是改革的目标。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重塑宪法中的监督权,能够强化监督权的地位,明确其功能与界限,并且有效地将党的纪律监督与国家权力配置结合在一起,实现监督权的体系化。它吸收了主权者在场的逻辑,借鉴君主制的优点,并与现代宪法结合,有效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形成复合逻辑的宪制结构。如此重大的宪制变革经由严密的宪法制度设计,使之符合宪法的目标,并发挥宪法的功能与效力,这就是修宪工程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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