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务部总理大臣奕勖等拟定勋章章程
宣统三年二月
谨拟勋章章程,开具清单,恭呈御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勋章局,掌赏勋事务,暂附设于外务部。
第二条 勋章局设局长一人。
第三条 局中分设文牍、制造、会计三科。
第四条 各种勋章由特旨赏给及奏奉特准者,由局注册给发。其奉旨交议之件,由局核议具奏。
第五条 凡京外各衙门奏请赏给中外臣民勋章,应将拟绘人员之履历、劳绩详细胪陈,由局核办。
第六条 请赏文武官员勋章,五六品不得过三四等,七八品不得过五六等,九品不得过七等。至臣民等本无官阶者及外国官绅人等,应参酌比照办理。
第七条 凡著有劳绩,经保奖实官虚衔花翎封典者,同时不得再请赏给勋章。其已得勋章者,于一年之内不得再请勋章。
第八条 凡得有同种上级勋章者,应将其下级勋章缴还勋章局。外国人领受同种上级勋章者,亦照上办法缴还下级勋章。如在外国时,应送交于最近之中国使署或领事署,由该使、领署转送外务部。
第九条 凡得赏勋章者,如因奉旨褫革之时,应将其勋章褫夺。如得有外国勋章者,亦不得佩带。遇有以上情事,该管衙门应即咨照勋章局。
第十条 官员有奏事之权者,得有外国勋章时,应自行奏闻,得旨准收后,方可佩带,余应呈明勋章局注册汇奏。
第十一条 本章程奏定后,嗣后赏给勋章,均照新章办理,除王、贝勒、公等业经赏有宝星者拟请特旨赏换外,其余中外官绅从前赏有宝星者,为数较多,仍一律佩带,毋庸另行更换。
第二章 勋章等级
第十二条 勋章之等级如左:
一、大宝章,皇帝佩带;
二、黄龙章,皇族之爵位最崇、勋劳卓著者佩带之;
三、赤龙章,以赐皇族之有勋劳者;
以上黄龙章、赤龙章两种,大臣有大勋劳者可由特旨赏给,不准奏请颁赐。
四、一等青龙勋章;
五、一等黑龙勋章;
六、二等青龙勋章;
七、二等黑龙勋章;
八、三等青龙勋章;
九、三等黑龙勋章;
十、四等青龙勋章;
十一、四等黑龙勋章;
十二、五等青龙勋章;
十三、五等黑龙勋章;
十四、六等青龙勋章;
十五、六等黑龙勋章;
十六、七等青龙勋章;
十七、七等黑龙勋章;
十八、八等青龙勋章;
十九、八等黑龙勋章。
右青龙勋章、黑龙勋章二种,各分八等,以赐左开各项臣民:
一、自一品至九品文武官员之著有勋劳者;
二、绅民之著有勋劳者; ‘
三、农工商业人等于事业、学问上著有功绩,国家、社会受其利益者。
第三章 绶制
第十三条 勋章之绶制如左:
大宝章大绶,色明黄;黄龙章大绶,色金黄红缘;赤龙章大绶,色金黄白缘;
一等青龙勋章大绶,色红白缘;
一等黑龙勋章大绶,色蓝红缘;
二等青龙勋章不用绶;
二等黑龙勋章不用绶
三等青龙勋章领绶,色红白缘,
三等黑龙勋章领绶;色蓝红缘,
四等青龙勋章襟绶,加结色红白缘
四等黑龙勋章襟绶,加结色蓝红缘;
五等青龙勋章襟绶,色红自缘;
五等黑龙勋章襟绶,色蓝红缘;
六等青龙勋章襟绶,色红白缘;
六等黑龙勋章襟绶,色蓝红缘;
七等青龙勋章襟绶,色红白缘;
七等黑龙勋章襟绶,色蓝红缘;
八等青龙勋章襟绶,色红白缘;
八等黑龙勋章襟绶,色蓝红缘。
第四章 勋表
第十四条 凡得有勋章者,按照章程于便服襟上扣带勋表。
第十五条 各种勋章均附以勋表,其颜色如绶制,各依等级而殊其式样。
第十六条 二等青龙勋章、二等黑龙勋章不用绶,其勋表颜色比照一等。
第五章 佩带规则
第十七条 勋章应于著礼服之时佩带,遇外交上必需之时,亦得于便服上佩之。
第十八条 凡大绶章,佩章于左胸,带绶自右肩斜至左胁下,而结副章于绶末领绶,章佩于领下;襟绶,章佩于左襟。
第十九条 有一等勋章而更受他种一等勋章时,而勋章可以并佩,惟不带前有之大绶及副章;有二等勋章者同。
第二十条 凡已有勋章而更受同种上级之勋章,则解去其下级勋章;若受他种之同级或上级勋章时,得并佩之。
第二十一条 凡并佩两个以上之勋章时,后受者应列于前受者之上或其左。
第二十二条 佩带外国勋章之法,应照各该国所定之佩带章程。
第二十三条 得有本国大绶章及外国大绶章者,仍带本国大绶,但外交上必需之时,可带外国大绶。
第二十四条 外国勋章应于本国勋章之右或其下佩之。
第二十五条 本章未施行以前,凡赏有双龙宝星者,于本章旅行以后仍可佩带,其荣誉与勋章无殊。
第六章 章绶图式
第二十六条章、绶图式见勋章图。
第七章 勋表图式
第二十七条 勋表图式附绘勋章图后。(原缺)
第八章 勋章执照
第二十八条 勋章执照之式如左:(略)
第二十九条 大宝章不用执照。
第三十条 黄龙、赤龙勋章及一等青龙勋章至三等黑龙勋章执照,均请用御宝;至四等以下执照,盖用勋章局印信。[ 此帖被马列信徒在2010-03-14 02:08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