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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新月人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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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发林彪的林豆豆为何遭遇“不公正”待遇?

本文摘自《北戴河往事追踪报告》,徐焰编著,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 yI3Q|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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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从北戴河仓皇出逃后,毛泽东认为尚在北京的黄、吴、李、邱是“老同志”,给他们一个主动交代的机会,因为这几个人毕竟是老红军,对革命立过战功。对其他一些跟随林立果且关系紧密的人,采取行动便要早一些。 7U&5^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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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13日至18日,中央专案组便拘押了空军政治部常委一书记江腾蛟、空军副参谋长王飞和胡萍、空军作战部部长鲁珉等。根据周恩来的指示,南京军区司令员许世友派副司令员肖永银赶到上海,在听报告、看文件之后,拘留了空四军政委王维国、空五军政委陈励耘。 aB=vu=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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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有一些亲属和老部下,虽然没有参加过阴谋活动,当时也受到了牵连。虽然林彪一伙在“文化大革命”中大搞株连九族的一套,但是用这种方式对待林彪无辜的亲属和部下显然也是错误的。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恢复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与林彪政变阴谋没有什么政治牵连的人终于都被落实了政策。 uE"5c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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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衡(林豆豆)的经历,是这些人中比较典型的一个。在“九一三”后1个星期左右,她和未婚夫张清林从北戴河被转移到北京玉泉山,接着转到北京卫戍区某师师部驻地,开始接受专案组审查。专案组的负责人是8341部队的女干部谢静宜,此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炮制了不少“经验”,还把持清华大学半边天,后来在粉碎“四人帮”时一道被捕。谢静宜开始主要让她交代的问题,是林彪与刘少奇、邓小平、周恩来以及各位老帅的关系。 bK!,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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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在9月18日首次向党内下达关于林彪出逃的文件时,还表扬了林立衡的揭发一举。她开始受审查时拒绝交代任何问题,受到反复批判之后就采取了另一种态度,大量“交代”林彪说毛泽东的一些“坏话”。这些东西送上去之后,专案组受到了批评,林立衡自然受到了激烈批判,说她这是有意“放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起初专案组对她还比较客气,开的伙食也比较好。由于她在很长时间坚持认为林彪是被叶群、林立果劫持走的,并讲了“毛主席身边也有叶群那样的人”之后,处境开始恶化,身份由“九一三”的“功臣”变成了“林彪留下来的钉子”,待遇大变。专案组对她的态度变凶,看管更严,伙食标准也由“贵宾”而变“小灶”,再转为“中灶”而“大灶”。她的居住条件,逐步也变得恶劣起来,身体受到很大损害。 :!(Y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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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林立衡写信给毛泽东要求面谈。毛泽东把信批给了周恩来。周恩来于1972年8月在人民大会堂找她谈了一次话,却不是要求的“个别谈话”,而是集体谈话,参加的还有汪东兴、纪登奎、李德生、张才千、田维新、杨德中以及谢静宜等。显然,周恩来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也有难处。这次谈话,决定林立衡回空军“参加运动”,最后周恩来还同她握手道别。 wT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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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衡回空军后住到招待所,仍有专案组人员在身边看守,在1974年“四人帮”大搞“批林批孔”运动后她又被关押并自杀未遂。在无奈下,林立衡再次向毛泽东写信。1974年7月31日毛泽东收到信并做了批示:“解除对林立衡的监护,允许她和张清林来往,她和死党分子有区别。”中央政治局也做了决定,送她去农场劳动,并把张清林调往空军。空军组织部门还根据上面的指示,决定“批准”林张立即结婚。翌年10月,林立衡被安排转业,不过转业决定还是指出:“恢复党籍、真名、安排一定的领导职务,要大胆工作。” *^X#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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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队就林立衡转业的地点提了3个地方:郑州、开封和孝感。当时邓小平主持中央工作,他在这3个地点中圈了郑州这个交通最方便也是最大的一个城市。从这点上也可以看出邓小平待人的厚道,尽管他自己此前受到过林彪的打击。 oG+K '(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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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衡到了郑州后,在一个汽车厂当了副营级的革委会副主任,1976年5月“反击右倾翻案风”起,由于她来郑州是邓小平圈定的,“城门失火”再次殃及池鱼,她被说成翻案风的残渣余孽,革委会副主任职务被剥夺,下放到车间当了工人。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面落实政策,林立衡的问题直接受到中央的关怀,于80年代被调回北京,重新安排工作。 _{lx*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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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观地回顾历史,在70年代处理林彪一案时虽出现了一些冤情和过火现象,不过也应看到“文化大革命”初期打人、戴高帽甚至随意残害的狂热在此时已经消退,毛泽东已经比较强调讲政策。 Jq=00f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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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想一下“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四人帮”迫害致死的老干部、知识分子及其子女不可胜数。对比他们的遭遇,林立衡还算是幸运。如果无休无止地“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怨怨相报,岂不是要把我们的国家变成一个残酷斗争的绞肉机?接受这些教训,建立法治,尊重人权,实行民主,一切按宪法办事,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才是避免上述悲剧重演的保障。 g@<sU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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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恢复,随着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工作的逐步加强,对于“文化大革命”中罪大恶极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依法进行审判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 gCg4;b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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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通知指出: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现在预审工作已经结束,案件已送到检察院,预定在10月间提起公诉,依法审判。9月26日至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会上宣布,这次准备提起公诉的10名主犯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对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诉。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 ;R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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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开庭。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了起诉书,列举了林彪、江青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4大罪状48条罪行。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对10名被告,将由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审理。经过2个月零5天的审理,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了如下判决: m5X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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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NQDLI 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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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7msL#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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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L_@s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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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0)YRz%  
AF6d#Klog  
判处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 7vi i9A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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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 F5<"kt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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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F9Ifw><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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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BaPS|o  
判处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u/zrp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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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t9?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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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各地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其他案犯也陆续分别进行了审判。 O3_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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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应附加一句,对林彪一案的黄、吴、李、邱的对待,还是与江青一案的靠“文化大革命”造反起家的罪犯不同。因为这几人毕竟在革命战争年代立过战功,且在“九一三”后已经关押10年之久。此次判刑后不久,那“四大金刚”都被以保外就医处理,和家属一起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表现出国家转入法制社会后的健康状态。


不管我们的成绩有多麽大,我们仍然因该清醒地估计敌人地力量,提高警惕,决不容许在自己的队伍中有骄傲自大安然自得和疏忽大意的情绪。 —— 斯大林

共产主义我信仰,帝国主义滚一旁;列宁主义是杆枪,人人都要握紧它!
顶端 Posted: 2015-07-20 23:27 | [楼 主]
milc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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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英语: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 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X3=Jp'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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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的初次适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当时,危害人类罪被列为丙类犯罪。 ZNC?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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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人类罪”是指握有权力资源的人出于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以国家、种族、宗教或某种意识形态为界,对他们进行肉 体上消灭或政治上虐待的暴行。“反人类罪”的提出是基于这样的观念:人类是一个平等的、和睦共处的大家庭,人们不分国家、种族、文化、信仰、阶层、性别都 应享有公平、自由与尊严的基本人权, 是人类文明突破狭隘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偏见的发展成果。其量刑等同战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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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 Posted: 2015-07-21 07:42 | 1 楼
milc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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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的构成特征主要体现客观行为上,除该罪定义所反映的特征之外,《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列举了11项危害人类的犯罪行为。危害人类罪的客观特征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一系列攻击行为。所谓“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是指根据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的攻击行为。 4k2c mM$  
*(q8?x0>  
就危害人类罪的实施行为而言,《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第18条规定:“反人类罪系指一个政府或任何组织或团体有系统地或大规模地煽动或进行下述行为: FQ~ead36C  
D*r Zaqy  
1.谋杀行为 所谓“谋杀”,是指以故意杀害或致死他人的方式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实施的攻击行为。 :8|3V~%m  
2.灭绝行为 所谓“灭绝”,是指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口。 ![hhPYmV  
3.奴役行为 所谓“奴役”,是指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包括在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过程中行使这种权力。 nTy,Jml  
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的行为 所谓“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强迫有关人员迁离其合法居留地的行为。 KRR^?  
5.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所谓“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关于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采用各种方式长期或无限期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K84cE  
6.酷刑 所谓“酷刑”,是指故意使被羁押或受控制者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的行为。 ~Ow23N  
7.性攻击行为 性攻击行为,是指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与性别有关的虐待行为。 :2Rci`lp  
8.迫害行为 所谓“迫害”,是指违反国际法规定,故意严重剥夺某一团体或集体基本权利的行为。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 这种迫害行为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3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 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8qYGlew,  
9.强迫人员失踪的行为 所谓“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在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授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有关人员,并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或者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及下落的行为。 ;3?J#e6;  
10.种族隔离罪 所谓“种族隔离罪”,是指一个种族团体出于维持其体制化制度之目的,有计划地针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一个或多个)进行压迫与统治,而实施的与危害人类罪行为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WoBRj  
11.其他不人道行为 所谓“其他不人道行为”,是指严重损害身体或者心理完整、健康或受害人尊严的行为,例如损害或严重伤害身体。
Episcopus Romanus, Vicarius Christi, Successor principis apostolorum, Pontifex Maximus, Patriarcha Occidentis, Primatus Italiae, Archiepiscopus ac metropolitanus provinciae ecclesiasticae Romanae, Princeps sui iuris civitatis Vaticanae, Servus Servorum Dei.
顶端 Posted: 2015-07-21 07:44 |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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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江青、张春桥凌迟,令牲畜分食其肉,将其残骸弃于茅厕,其直系一并凌迟,其余凡十族之内者俱腰斩,掘祖墓弃尸; ,Yprk%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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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姚文元、王洪文凌迟,令牲畜分食其肉,将其残骸弃于茅厕,其直系俱车裂,其余凡十族之内者俱斩首,掘祖墓弃尸; T&MS_E&;  
M j%|'dZz  
判处陈伯达车裂,其直系俱绞死,夷九族; I4X+'fW,  
QDT{Xg* I  
其余皆腰斩,亲属俱流放沙漠,有人命案者凌迟,全家诛灭。
Episcopus Romanus, Vicarius Christi, Successor principis apostolorum, Pontifex Maximus, Patriarcha Occidentis, Primatus Italiae, Archiepiscopus ac metropolitanus provinciae ecclesiasticae Romanae, Princeps sui iuris civitatis Vaticanae, Servus Servorum Dei.
顶端 Posted: 2015-07-22 07:42 |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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